“企业+协会+农户”型农产品供应链的困境与突破

2012-04-07 08:33曾雄旺杜红梅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协会供应链

曾雄旺,杜红梅

(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128)

一 问题的提出

农产品上游供应链,即农产品原料生产者与加工商关系,其间能否建立合理有效的耦合是实现农产品产业化和质量安全的关键。

现有学者在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关系方面做了较为多样化的研究:Larivirer和Tsay(1998)认为,供应链的无效率是由外部性导致的,修正贸易结构(如纵向一体化)、修改交易规则能有效克服外部性[1];庄丽娟(2000)从制度的角度出发,认为节约交易费用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初始动因和最终目的[2];牛若峰(2002)提出加快农业产业的组织化进程,包括农民的组织化,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一批大型骨干农业企业,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等措施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3];周立群(2001)、池泽新(2004)等认为以小规模、分散化农户经营为特点的我国农业的最佳组织形式应是具有准市场(准企业)性质的中介[4][5];邓宏图(2002)通过对“龙头企业十农户”的案例剖析,认为合约选择是一个不断地适应约束条件变化的动态过程[6];关锐捷(2001)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利益分配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提出通过产业链条的延伸,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体系,并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为处理好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7];郭红东(2002)认为参股联接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龙头企业+农户在组织上的缺陷[8];王锋(2006)提出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做强作大龙头企业、建立各种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和落实党的惠农政策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9];王运浩(2010)认为农产品发展应推行以“品牌标志为纽带、龙头企业为主体、基地建设为依托、农户参与为基础”的产业化经营方式,应实施龙头企业与农户跟进对接,强化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信息服务专业平台等[10];郭欣旺等(2011)认为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促进小农户顺利加入现代农产品供应链的有效保障[11];赵晓飞(2012)提出以信息化为基础,以渠道体系为核心,以组织体系为支撑,以服务体系和安全体系为保障促进农产品供应链系统的高效运作[12]。

以上成果为本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未能单独对“企业+协会+农户”型农产品供应链的困境与出路进行分析。本文拟通过农产品“企业+协会+农户”组织形式的运作现状与面临困境分析,探讨农产品上游供应链耦合机制,可以为改善农产品原料生产者与加工商关系,解决农产品产业化及质量安全控制问题提供支持。

二 “企业+协会+农户”型农产品供应链的耦合机制

“企业+协会+农户”,即合作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为:农产品加工商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加工能力,以合约与协会联结,合约中规定协会应交售农产品原料的质量、数量、价格,及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协会把原材料的生产指标细分到每一个农产品原料生产的农户,并协调有关部门来组织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原料产出后,协会统筹协调收购并交售给加工商。[13]

合作组织中,协会作为“中枢”,充当“中间人”,其会员一般是由从事农产品品种繁育、技术推广、以及购销、加工等业务的事业单位、企业、农户、专家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协会一般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个基本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主要职责为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生产经营方针、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发展规划等;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执行的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事务;监事会代表全体会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并选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报告。协会按照“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原则,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自我服务,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进程中发挥协调、服务、自律和监控作用。其日常监控的主要措施有:监控生产过程中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物品的购买与使用,农事操作等工作,进行田间生产管理;提供各种技术和信息服务;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引进和推广以及市场开拓工作;实施严格的农产品检验和分类、包装制度;提升产品贮藏和加工能力。

“企业+协会+农户”组织中,企业无需直接面对千家万户,降低了谈判费用和签约成本,企业实现增效;农户从农产品销售环节中解脱出来,由分散交易聚合规模与市场进行交易,降低了进入市场的成本,提高了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并在信息传递、资金融通、购销服务和利益协调等方面比单个农户具有更强的优势,农户实现增收;协会的有效协调,缓解了合同兑现难、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从中实现了社会效益。因此,“企业+协会+农户”组织形式较好的维护了农产品原料生产者与加工商的共同利益,提升了委托代理效率,减少了交易成本,形成了“1+1+1>3”的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陷,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农产品上游供应链耦合的现实选择之一。

三 “企业+协会+农户”型农产品供应链面临的困境

笔者调查发现,“企业+协会+农户”农产品上游供应链组织在取得比较好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

(一)组织运作待规范,利益分配不尽合理

现存的大多协会与初创时期差不多,是一种没有产权关系、松散型的自我技术服务、信息交流的群团性组织,合作组织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独立运作的能力低。表现在:①协会会理事长大多由企业负责人兼任,缺乏对农户的号召力,其责任心和职业素质值得商榷,同时还存在主管人员瓜分其基金后即宣告合作组织破产的风险;②协会运营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赞助(如企业为协会提供办公环境、相关办公条件等),协会可能在平衡企业与农户的利益上有失偏颇;③风险基金制度未建立健全,一旦发生自然风险或市场风险,难以保障农产品原料生产者与加工商的稳定合作;④在产前、产中环节,协会担任“技术推广员”向农户提供良种、化肥、农药等,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指导等服务,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及完善服务及监管体系构建待进一步健全。

在收购交易环节,合作组织中的三方共同商定交售农产品原料的数量、价格等,往往采用保护价格、预付定金、赊购赊销等交售产品的方式,维护共同利益。年度终了,协会一般还根据利润实现情况对会员实施超额利润返还让利(即二次返利)。但在利润分配环节中,协会主要实行按股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或将按股分红的比率设定得过高,或不限制最高出资额度。按照夏普利值分析,农户会员的平均支配权是很小的,而企事业等非农户会员拥有资金优势,极大可能地成为利润分配决策的实际操控者,损害农户的权益。

(二)供应链契约不完全,投机行为频出

“企业+协会十农户”组织中,协会作为农户的代表与企业订立合约。一方面,协会对农户的专业生产缺乏了解,难以真正代表农户的利益,得不到农户的完全信任;另一方面,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一般都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监督者的第三方(协会在其中的作用表现不突出),一旦出现违约,企业很难对众多分散的小农户逐一追究责任,而小农户面对违规的大企业更是无能为力。在当前法律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以诉诸法律仲裁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程序复杂,经济上得不偿失。投机行为主要表现在:原料生产者以较便宜的投入,不按合作组织要求的质量进行生产;在供不应求时,农户私自卖给商贩,使企业得不到足够货源;在供过于求时,企业以质量不合格等为借口拒绝按合同收购,协会和农户难以制约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压级压价收购行为。

企业、协会、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完全对称,三者没有完全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是投机行为产生的原因。根据博弈分析,当合约一方可能利用与另一方或多方之间的不完备合约中事先留下的一些无法规定的事项来采取损人利己的行为,而作为合约另一方或多方没法制止这种行为时,另一方或多方会在下一期选择不合作(如果另一方或多方能在事前预见到企业事后的行为,它会在事前选择不合作),而当组织不能通过合约规制各方的行为时,组织本身将会解体。

(三)龙头企业主导作用有限,农户社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龙头企业作为产业化经营过程中的主导者,在带领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地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很多龙头企业的经济基础还很薄弱,规模不大,对政府扶持的依赖性很强。据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平均销售收入不到10亿元,年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的近100家(占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总数的10%),超过100亿元的只有24家(占2%),带动农户数量在100万及以上的不到10家;资产方面,2010年第五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平均固定资产规模约为1.8亿元。[14]而更多的省、市级龙头企业规模普遍偏小(2010年全国龙头企业平均固定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分别为200 0万元、520 0万元[14]),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部分企业管理方式、生产方式落后,技术含量偏低,有些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还停留在以产品买卖关系为基础的低层次产销合作上,没有真正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而且,由于中央继续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土地、电力、资金等要素制约将进一步加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面临发展外部环境趋紧,压力继续加大。如笔者调查的湖南某米业公司,虽为全国第一批扶贫龙头企业、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其有限的粮食收购资金按进库收购量发放,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申报程序繁琐,且实行抵押贷款,使企业得到贷款额度有限,缺乏收购的主动权,难以有效拓展现代化产业化经营,对有72万农村人口的当地县域农业经济带动能力有限。

另一方面,当前农户中文盲、半文盲的比例很高,市场适应性差。教育程度不高、社会化不高的农户存在滥施农药、以次充好等违反合同规定、追求短期效益的行为。大部分农户资金匮乏,技术档次、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水平相对较低。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土地流转受到限制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与所耕种的土地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户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中一直是一个不够稳定的权利,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侵害事件频频发生。这种不稳定的产权关系,一方面使农民不可能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另一方面难以进行有效的土地流转和重组。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掌握了调整土地资源、对外交易土地的权利,农户对土地没有完整的使用权,难以进行有效的土地流转和重组。而且由于我国农户分散、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协调成本高,在以土地为核心的租赁关系中,出于对交易成本的考虑,众多小规模农户被阻挡在产业化经营的门槛之外,造成基地面积小而产区分散的状况。同时,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其转移使用受到企业资金实力和农民意识的双重制约。

随着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以分散经营为主要特点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以市场化、规模化、信息化等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制约着“企业+协会+农户”组织形式的规模生产。如何集中有限的土地,进行企业化经营试点,让中国出现农场和农场主,是摆在发展现代农业面前的重要问题。

四 完善“企业+协会+农户”型农产品供应链的措施

鉴于农产品原料生产者与加工商存在一些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培育合作组织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1.健全利益共享机制

“企业+协会+农户”组织形式的农产品上游供应链耦合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关经营主体利益博弈的产物,其经济功能和绩效的发挥也是有条件的。市场经济中参与主体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只有存在共同利益,实现各自利益需求,参与主体才会合作。农产品原料生产者与加工商耦合就是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将为数众多的分散、独立经营的农户形成大规模、集约化经营,同加工商等其他主体建立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双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上的利益统一。生产者与加工商利益联结机制的方式、深度和广度,不仅受到原料生产力水平和产品加工业效率的制约,而且受到城乡居民经济收入和农产品需求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科学、合理地处理好农产品原料生产者与加工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真正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建立、健全农产品产业化经营质量安全激励机制的核心。利益分配时,要树立农户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意识,合理调整农业内部结构,优先考虑保护农户利益,同时兼顾利益共同体中其他主体的利益关系。合作组织应限定会员的出资额度和按出资额返还的比率,对企业或社会资金加入合作社资金的情况应制定控制其权益扩大而损害农民权益的条例,内部的利润分配机制应坚持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量(额)返还相结合,且以后者为主,提高农民会员对合作组织的实际支配权,确保农户会员在合作社内部的主体地位,实现供应链主体之间在市场经济规律支配下形成既合作又竞争、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相互依存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农户增收、企业增效、社会福利增长。

2.完善风险共担机制

要使农产品原料生产者和加工商合作顺利开展,形成稳定、高效的耦合形式,生产出优质安全农产品,必须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来降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强和稳固农产品原料生产者和加工商合作关系,提升生产效率和效益。如湖南临武舜华鸭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万元,农户按0.08元/羽交纳保险金创建的“临武鸭养殖保险基金”,按专款专用、遇缺即补的原则掌握使用,对损失500 0元以上的农户按20—50%的比例赔付,有效地平抑了自然和市场风险,维护了参与农户的经济利益。[15]

(二)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1.建立和完善契约机制

为减少和避免供应链内的一方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做出破坏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影响合作利益不利行为的发生,制定详细而周密的契约尤为必要。农产品原料生产者与加工商应订立严格的保护性合同或合法的契约,如规定产品交售的质量、数量、价格、加工商与农户的结算方式、技术合作方法,以及时间、地点安排、违约责任等,一方面使合作的双方“无机可投”,阻止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使成员能清楚预测组织运行绩效的比较优势和投机行为预期的严重后果,从而根除投机心理,使合作的双方“无机想投”。同时,这能提高其它成员行为的可信任度,提升组织运行绩效。

2.构建约束机制

一方面,增加双方专用性投资的数量。一项资产它的专用性越高,它就越难从一种用途转向另一种用途,其转置成本就越高,从而在市场上完成一笔交易所花费的搜寻价格和交易对象的成本就越高。资产的专用性越高,对于组织的规模、形式、结构、行为和绩效等方面的影响就越大。增加双方专用性投资的数量可以相互“锁住”对方,原料生产者和加工商必须像关心自己的利益一样来关心其它成员,从根本上消除通过欺骗得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设置、提高退出利益共同体组织的违约金,即如果成员企业退出组织,要求交纳一定的损失费用给对方;通过支付一定的价格贴水,使潜在违约者因违约所获得的当前收益小于未来升水流的现值;引入检查与评估制度,按照指标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合作方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价值不高的给予一定的惩罚。

3.完善信用监督机制

市场经济中,人们通常愿意与具有良好信用、声誉好的经济主体进行合作。信息发达、声誉市场高效流通时,如果经济活动主体违约,他的信用和声誉价值迅速下降,在以后的较长时间内与之签约者减少,收益减少。政府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或扶植公共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抽检通告、企业商誉培育等,来提高声誉市场的监督作用;行业或协会应实施自我约束的信用体系。

4.健全质量监管体系

在防范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问题方面,政府应积极引导建立由供给链各方以及消费者参与的农产品供应链质量控制监管体系。质量控制监管体系是以服务为根本目的、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为核心的,要求农产品供应链的每个主体除了本节点的质量控制以外,还应承担着监督上游产品的质量控制的责任。

(三)培育合作组织服务体系

1.培育合作组织建设

合作经济组织虽是群众自下而上自发组建和发展的,但它们只能在外部制度框架约束下发展起来,这也就决定了目前我国政府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干预与被干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政府在合作经济发展中应当扮演积极支持者、公共服务者和法制管理者角色,其责任是扶持、引导、服务和规范。政府在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综合性法规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包括税收优惠、融资贷款等,明确参与各方的权责义务,加大对农企、农户利益的保护力度。

2.扶持龙头企业发展

龙头企业是产业化经营过程中的主导力量,其开拓市场、引导生产、加工转化和组织销售的能力对实现整个产业系统的经济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龙头企业要不断增加资金积累、壮大经济实力,建立属于自己的品牌,实现产品的高附加值,才可能使其社会效益辐射到更广的区域、带动更多的农户。同时,政府银信部门应在安排收购农民粮食资金方面,予以政策倾斜,给足龙头企业收购资金,宽松融资环境。

3.提升农户社会化水平

一个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深入推进大学生“村官”计划,因地制宜实施“三支一扶”,对未升学的农村高初中毕业生免费提供农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农户定期举办技术培训,开展道德、法制思想、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教育等,引导农业逐步走向无公害生产、绿色生产,防止以次充好、鱼目混珠的现象重复发生。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务农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积极扶持培育现代农业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4.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土地流转,就能够逐步实现土地集中,推进农业的产业化进程。而随着农协实力的不断增强,市场地位逐渐提高,构建以农协为核心的农产品供应链将成为现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提及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此问题的关注。2007年重庆市拟试行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流转。长沙市2010年以来摸索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政策体系,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截止2012年6月,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土地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151家,直接流转承包土地17.8万亩。土地合作社集中农户承包土地,进行出租经营或统一经营,改变了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的生产经营格局,扩大了参与市场竞争的话语权,促进农业现代化。[16]

[1]TSAY A,S Nahmias,N Agrawal.Modeling supply chain contracts:A Review,Quantitative models for supply chain management[M].Boston,Kluwer,1998.

[2]庄丽娟.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利益分配的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0(4):29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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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立群,曹利群.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J].经济研究,2001(1):69-75.

[5]池泽新,等.关于农业中介组织若干问题的探讨[J].农业经济问题,2004(5):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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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何定明 郭少雅.龙头领舞惠“三农”:写在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揭晓之际[N].农民日报,2012-02-27.

[15]黄雪.舜华临武鸭借“双翼”腾飞[N].湖南日报,2008-11-07.

[16]唐群雄,左虑远.土地流转农民变身居民 长沙城乡管理体制实现一体化[N].长沙晚报,201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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