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爱华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6)
刑法学是法学中的核心学科,是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刑法学的教学受到高度的重视。在高等法学教育中,无论是本科还是普通专科,刑法学学分设置为6学分-8学分,课堂教学需要100多个学时,开课时间为两学期,其学分之多、课时之多、开课时间之长都是所有专业课之最。刑法学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也比较大。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刑法学在司法考试总分为600分的情况下分别占到了85分、75分、82分、80分、103分 (含选做题25分)、80分。这些都足见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而且,多数高等院校都在一年级第一或第二学期就开设这门课程,开课时间相对比较早,学生在刑法学的学习中养成的学习习惯、思维方式会或多或少影响到其他专业课的学习。因此,搞好刑法学教学工作,让学生能学好刑法这门课程,可以为今后的职业生涯打下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还可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为学好其他法律奠定基础。课堂教学是教学中很重要、关键的一个环节,因此,探索符合学生学情、能实现教育目标的刑法学课堂教学模式,是刑法学教师必需的任务。
刑法学教学的目标服务于或从属于整个法学教育的目标。只有对整个法学教学目标合理定位,才能清楚刑法学的教学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决定和制约着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定位不准,就难以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存在以下几组争议:法学本科阶段是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还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不对这几组争议正确定位,就无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正确定位,如何定位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毫无疑问,法学的发展、法治的进程离不开高水平、高素质的研究型人才的有力推动,缺乏研究型人才的法学就像树木缺乏肥料、水分的给养,会慢慢衰退,甚至枯竭。但这个任务可以交给法学硕士、博士教育来完成,市场需要的大量的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则主要仰仗法学本科教育来完成。市场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呢?从理论上来说,当然是精英型法律人才。即指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的经验理性、突出的法律素养、卓越的实践能力和高尚的品德要素的法律职业人才。[1]这样精英型的法律人才既需要职业化的法律教育,使其不但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更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成为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职业人,同时,还需要通识教育的滋养,使其具有深厚的人文素养和较强的综合素质,使职业人不至于只是纯粹的匠人,而能成为大家。这样的精英型人才固然理想,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却是:随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逐年提高,其主要立足于普及和提高国民的知识水平、文化素质,改变国民教育的一般文化素质状况,提高全民普遍的文化水平,使高等教育成了大众化教育,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自然也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一部分,大众化的法学教育“大跃进”式的扩张带来的是数量的急剧增加和质量的相对下降。这一现状使得精英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的实现变得更加困难,但对教育者而言,不能因此就退而求其次。因此,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是培养应用型的法律精英人才,以职业教育为主,一方面,通过系统的课堂教学,使学生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同时,融入通识教育,使学生能具备基本的人文素养。总之,培养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法律应用型人才是法学本科教育应实现的目标。
就刑法学这门课程而言,其教学目标应该定位为通过对该门课程的学习,能系统、全面地掌握我国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培养起学生的法学思维,为司法考试、公检法系统的入门考试,为以后的职业生涯奠定牢靠的基础;同时,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能了解司法实践的现状,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使其能够利用所学理论及法律规范,分析、解决实际案件,为毕业后能较好的适应刑事司法实际工作的需要打下基础。
课堂教学目标的设定服务于该门课程教学目标的定位。课堂教学是课程教学内容的重要部分,但并非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全部。而且,课堂教学课时有限,不可能通过课堂教学就能实现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目标。因此,课堂教学的目标的定位应该有侧重点。笔者认为,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设定什么样的目标,在中国这样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度里,法律法规瀚如烟海,理论博大精深,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应用型人才,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只有系统、全面的掌握各种法律规则、原理及精神,才有可能融会贯通,灵活应用,以不变应万变。缺乏深厚专业基础知识的功底,如何应用法律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刑法学课堂教学的首要目标就是让学生能系统、全面地从立法、理论及司法的角度掌握该门课程的基础知识。同时,通过教学环节的设计,在教学中慢慢培养学生胜任未来职业所需的各种能力:自学能力、分析、解读法律规范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归纳总结的能力、批判思辨的能力、口头及书面表达的能力等。实践能力的培养固然很重要,但课堂教学实践环节对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一方面,最重要的依靠是课堂教学之外应有专门的实践教学课,如实务讲座、法庭旁听审判、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来实现。
只有科学的考核办法,才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实现课堂教学的目标,才能科学、合理的反映、评定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情况,才能最终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以前的考核方法比较单一,一次期末考试的成绩就决定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程度,且期末考试命题偏重记忆性的知识点,学生平时不学习,考前开夜车突击记忆几天,也能考出好成绩。更糟糕的是不负责任的老师给学生划定考试复习的重点,便于学生考前突击。这样的考核办法得到的结果是鼓励学生不需要平时踏踏实实地学习,依靠考前死记硬背就能得高分。这样的结果和人才培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应该改革考核的办法。具体可以这样做:
2.1.1 改革成绩的评定办法
考试的最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的成绩合成。平时成绩应该占总成绩的30%至40%,期末卷面成绩占总成绩的60%至70%。平时成绩主要由学生平时的作业、测验成绩、课堂讨论、辩论、回答问题的表现及角色转换教学、课外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等方面来评定。有了平时成绩这个有力的砝码,教师就可以多途径、多渠道地给学生安排学习任务,使学生能自主学习;同时,激发、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来,实现以学生为主体,以学习为中心、以学习效果为中心的转换。
2.1.2 规范期末考试的命题
期末考试试题主观题和客观题的分值比例要合理,案例分析题、考核综合性、灵活应用知识点的主观题的分值比例应该占到40%左右。使学生不但能熟记基本概念、基础理论、重点法条,而且会用它们分析、解决问题。使学生单纯依靠死记硬背无法得高分。这样的考试和司法考试以及公检法系统的入门考试接轨,不但提高了学生的应试能力,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
2.1.3 教考分离
主要是防止教师给学生划定复习的范围和重点,使学生无法走捷径,只能依靠平时的积累和期末的复习来决定期末考试的成绩,能真实反映学生对本门课程的掌握情况。法学的学习无捷径,必须靠扎扎实实地积累,才能练就扎实的专业功底。同时,教考分离也是检测教师教学水平的一个指标,促使教师不断改进教学。
教学方法是决定课堂教学质量的关键要素。虽然教无定法,但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的选择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从西方国家来看,法学教学方法与一国的法律体系息息相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学教学方法自始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英美法系强调职业教育,以培养律师为基本目的,决定其法学教育注重采用法律实务技巧训练的判例教学法。大陆法系是一般学科教育,大学法律院系的教学目的是提供理论基础,是法律科学研究,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教学法上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2]我国法学教育传统的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比较接近,都以传统的课堂讲授法为主。
对于刑法学的课堂教学方法,一直以来,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被认为是填鸭式、满堂灌,不管学生是否愿意接受,课堂上缺乏师生间的互动,老师上课缺乏感染力,学生的思维不跟着老师走,教学是一种典型的“讲—听—记”模式,教学方法僵化单一,理论与实践脱节。[3]这样的教学模式难以发挥学生的主导性和积极性,与法学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目标是相悖的。目前学界对案例分析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等新兴的教学方法如何实践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既看到这些新兴教学方法对发挥学生能动性、培养应用能力方面等的优点,也注意到这些教学方法的明显缺点:在成文法国家,不适合作为主要的教学手段来使用;而且使用这些教学方法可能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学生所学知识面也过于狭窄,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会对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不但不能抛弃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还应当以课堂讲授法为主,以案例分析教学法为辅。[4]笔者觉得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不能完全抛弃而且事实上也无法完全抛弃传统的讲授法,应当把讲授法和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实现教学方法的多元化和各教学方法之间互相取长补短。虽然不能将教学方法公式化或模式化,但笔者拟对各种教学方法进行总结,以期能因课、因人、因时不拘一格地灵活运用。
2.2.1 提问式、启发式教学法
此种教学方法主要是改变教师“一言堂”的局面,让学生自始至终参与到教学中来,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出问题的结论,让学生的思维跟着老师的思维走。具体做法是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设计很多问题,引导学生思考,让学生采取“大合唱”或单独提问的方式回答,通过一个个问题的解决,学生自己能归纳出结论,这些结论正是教学中教师要输出的教学内容。这种以问题为主线,贯穿整个教学活动的启发式教学会使课堂气氛很活跃,使学生感觉到自己是学习的主人,而且,通过回答问题,可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2.2.2 案例分析教学法
刑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为了缩小学生理解掌握知识与实际应用之间的差距,需要老师在讲授教材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通过讨论分析生活中的典型案例来激发学生积极思考的动机、调动学习的积极性、深化刑法基础知识和理论的认知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进而形成法律思维。[5]因此,案例分析教学法是近年来综合性大学刑法学教学普遍采用的新方法。学者对案例分析教学法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有了很多的经验成果。笔者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践,认为比较案例分析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做法是:选择两个以上案情大同小异但性质截然不同的真实、疑难案例给学生进行对比,之后让学生对每个案例进行定性,引导学生分析、讨论这些案例案情的相同、不同点在哪里,哪些不同影响到这个案情的定性。如笔者在讲授交通肇事罪时让学生对比张金柱醉驾致死案和孙伟铭醉驾致死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最终让学生自己归纳出结论:交通肇事后何种情形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何种情形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讲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时,给学生两个同样是夫妻吵架,妻子要自杀,丈夫见死不救的案例,让学生分析比较,最终让学生理解何种情形之下的见死不救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通过对这些疑难案例的对比分析,让学生站在检察官或站在律师的角度对案情进行分析定性、辩论,锻炼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应变的能力和法律思维。
2.2.3 讲授法
单纯的使用案例分析法和提问式教学法,会导致教学效果的支离破碎。讲授教学方法的优点是它有助于抽象概括和理性思维,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把握刑法学学科的知识要点,理解和掌握刑法规范的内容,有利于教师灌输学科系统知识。因此,不管是应用提问式还是案例分析教学法,都应当适时穿插教师的讲授,和其他教学法相得益彰。教师的讲授应当对学生的观点、理由、论证方法和表达技巧等进行总结和点评,对要输出的知识点进行系统地归纳总结;结合案例讲述学生不易理解的内容、理解错误的内容或者其它重要内容;结合案例讲述其中蕴含的刑法的基本精神与指导思想、操作规则。
每个教师的课堂教学步骤可能各不相同,但都应当能体现出教学最基本的三个环节:课前预习、课中学习和课后复习。具体做法是:
2.3.1 预习检查
如果没有预习、学生不提前掌握相应的知识量,就无法参与到课堂学习中的提问、讨论、辩论,课堂的互动就会成为空话。因此,督促学生预习是课堂教学很重要的一步。预习检查则是督促学生预习的最好的手段之一。通过预习检查,可以督促学生自学,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可以让学生能较好地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体。可以通过让学生就即将要学习的新知识点做测试题、回答问题、案例分析、角色互换讲课等方式检查学生预习的情况,把学生的表现纳入平时成绩。
2.3.2 课堂教学
学生在充分预习之后,对所学的知识点有了一定的了解和理解之后,对教学内容的接受会比较快,就会有充裕的时间来进行课堂互动。教师可以适时进行系统讲授,也可以通过提问、案例分析法、课堂辩论、讨论等,让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来,再把学生在课堂中的表现纳入平时成绩。这样,学生有压力、也有动力和兴趣参与课堂教学互动。教师就能把各种教学方法结合起来,灵活应用,相得益彰,使教学充分互动,实现以学生为中心,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学习积极性。使得学生不但能系统地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知识,还能在互动式的教学中锻炼职业生涯所需的各种能力。
2.3.3 课后复习检查
温故而知新,应当督促学生对所学知识适时地复习。教师可通过做作业、写小论文、疑难案例分析、复习测验、模拟法庭、提问等方式检查学生复习情况。同时通过复习检查,教师还可以发现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教学。
这样,课堂教学做到了:课前有预习检查,课中有大量的提问、讨论和分析,课后有大量的练习、作业和复习检查,环环相扣,督促学生养成会学习的好习惯,一遍遍地逐步深入,理解、掌握基础理论,培养学生学习和解读法条、司法解释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刑法学的课堂教学的目标实现了,再加上专门的实践课,让学生了解司法实践的现状,让学生在实践中真正学会学以致用,逐步培养起法律人特有的法律思维和职业能力。再辅之通识教育的滋养,最终就能实现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
[1]孙国祥,张书琴.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矛盾性的展开与破解[J].当代法学,2009,(2):151.
[2]蓝寿荣.教之有法与教无定法[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6,(1):122.
[3]李芳晓.刑法学教学改革探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2):108.
[4]杜江涌.师生互动教学法的新探索 [J].法制与经济 (中旬刊),2009,(8):129.
[5]闫广涛.《刑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研究 [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1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