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棣成 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出口合同关键性条款的主要规定及风险防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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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为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外贸业务员在谈判签约前曾有一句行话叫“先‘小人’,后‘君子’”,这里“小人”不是使坏的意思,其意是“丑话说在前面”。一旦签约就必须信守诺言,认真履行合同。其实这就告诉外贸业务员“口说无凭,一纸诚信”,我们知道在出口业务中,风险无处不在,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也要求外贸企业用法律的形式来防范和降低出口风险。对此,尽管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允诺口头协议和在外贸实际中一些良好信用的老客户也采用口头诺定的方式运作外,但一般情况下,签定书面严谨的出口合同显得十分重要和很有必要。那么,怎样防范签订出口合同中的风险呢?
在出口合同中规定商品的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准确地描述商品名称,应包括品牌、名称和规格。例如:中国海尔彩色电视机47英寸。
商品品名的表示方法有很多种,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商品的主要用途,如:照相机、电烤箱、洗衣粉等;以成分表示,如:石瓷茶具、不锈钢炊具、水竹凉席等;(2)以产地表示,如:西安椒干、龙口粉丝、浏阳河酒等;(3)以传说中人物名表示,如:柳毅银鱼、张小泉剪刀等;(4)以制作工艺表示,如:盐渍花生、烤薯片、酱板鸭等;(5)以外观特点表示,如:运动衫、牛仔服、电风扇、旅行箱等;(6)以名胜古迹地表示,如:潍坊风筝、杨柳青年画、少林寺饼等。
主要有以下做法:
1.品名条款内容或译文应具体明确准确。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甚至要求赔偿。
2.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尤其是新商品的名称取名,如果要用地方特性的名称,应以双方认可确定,并注上产地名称,避免带来纠纷。
3.正确选择规范的出口商品名称。根据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出口限制的规定和在国际贸易海运运价表中列明商品与未列明商品规定不同的等级取不同的运费,选择有利于降低关税或方便进口和有利合理降低费用的名称,作为合同的品名,防范通关与海运运费纠纷。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指其物理化学成分及性能生物特征等特质)和外观形态(指商品的款式、结构、规格、颜色、造型、表面质量等品貌)。一定要注重实物与文字准确的表示商品品质。
在看(现)货交易时,应在合同中正确表示:“经买卖双方或卖方与买方代理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货场地验看确认。到货品质与双方确认现货相同。”要按交易的不同依据做出正确表示:
(1)在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时,应正确表示:品质:质量应严格符合卖方于某年某月某日提供的样品。样品号:AT16长毛绒玩具狗,尺码:19英寸;(2)在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时,也称“来样成交”;应在合同中正确表示:“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该商品在国际市场销售当中不侵犯第三方权益。”或“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同”;(3)在凭对等样品买卖时,应注明“卖方根据买方提交的样品加工复制并经买方确认此对等样品品质与原样品一致,所交货品质以对等样品为准。”;(4)在凭规格买卖时,应明确注明规格;(5)在凭商品的等级(Grade of Goods)买卖时,应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6)在凭商品的标准(Standard of Goods)买卖时,可根据我国制定的国际认可的标准;(7)在凭牌号或商标的买卖时(该方法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应在合同中注明牌号或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8)在凭产地名称买卖时,要明确代表该项产品品质著名地名的重要标志;(9)在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时,买卖双方除了要规定其名称、牌号、商标、型号、生产厂家等外,在合同中应注明:如:品质见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的技术性能部分,品质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严格相符。
1.正确规范凭样品买卖的品质确定。在凡凭样品买卖时,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在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卖方应注意来样不能是反动的、丑恶的;应充分考虑来样所代表的商品在原材料、加工生产技术、设备和生产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可行性,以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在凭卖方样品买卖时,买方应注意卖方所提供的样品必须具有充分的代表性;送交买方样品即原样,应留存与送交样品质量完全一致的样品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日期,并以适当方式妥善保管留样,以防损坏、变质或遗失。在合同中订明:交货品质与样品略有差异买方不得拒收货物。
2.防范凭样买卖中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出口合同中注明知识产权免责条款。进口方与第三方的一切知识产权纠纷一律由买方负责,卖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要求进口方提供合法授权的证明材料。例如,样品上如附带有第三方的注册商标,就需要进口方提供许可使用合同等资料。对于专利权问题,只要对方承认样品涉及第三方专利,或者出口方从其它渠道了解到样品涉及第三方专利,也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授权文件。
4.正确依据商品特点实事求是地明确品质。凡可以用一种方式表示品质时,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表示;在选择装运港品质标准和目的港品质标准时,出口方应尽量选择前者。对精密商品的质量应注重细节,因为贸易的技术性壁垒除体现在对我国产品标准和生产标准等的技术规定外,更多地体现在检验方法和要求上。
签订数量条款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具体订明件数、箱数、桶数、捆数或包数等外包装数量,以整数为宜。不宜出现1.5箱、1.67件、5.8包字样;(2)选准计量单位,注明采用的度量衡制。如:重量、长度、面积、体积、容积、个数、其他专业计量等;(3)选好计算方法。如:按毛重、按净重、按公量、按法定重量、实物净重、理论重量、装运重量和卸货重量计量等计量方法;(4)合理规定机动幅度:明确规定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的幅度以不超过规定数量的百分比为限;可溢装或短装的百分比、溢短装的选择权和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1.在出口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ly)等带伸缩性的词语来说明数量。对于大宗商品,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以便于明确责任,顺利履行合同。如某出口公司向阿根廷出口陶瓷,数量520箱,合同中按一次出运操作,买方开证也同样注明一次出运条款,但在装运时由于仓容限制,卖方少装6箱,在议付时,开证行以交货数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2.要防范实际交货中的超交与短交,注意区别使用不同的度量衡计量单位,区别使用不同的计量方法。要区别“机动幅度”与“约量”在实际交货中的运用,数量机动幅度选择要按实际情况而定,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双方认可。在数量条款中规定机动幅度,有时因为某些特定情况下合同总量与单位包装的关系而必须留有动机。如某公司一出口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为2000公斤,按装船净重计算,又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纸箱包装每箱净重30公斤。在这样的数量条款约束下,如果卖方按2000公斤的合同总量交货,就不能按每箱净重30公斤的条件执行;如果按每箱净重30公斤的规定执行,总重量又一定不符合2000公斤的规定。因此,合同数量条款中需规定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或允许卖方分批装运,卖方才有可能避免违约。
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件数、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在合同中要根据不同商品包装情况订明,如:(1)单件运输包装容量要求:“木箱装每箱36听,每听250 克”;(2)集合运输组装托盘的商品的要求:纸箱装,每箱净重30公斤,每24箱组装一托盘,每10个托盘装入一20英尺集装箱;(3)采用中性包装的商品的要求:注明以上货物系中性包装。
1.明确具体地规定包装方式。如:内包装方式和外包装方式。外包装通常分三类:①裸装方式;②散装方式;③有包装方式。如:箱装、袋装、桶装、捆缚、捆包、罐装等。
2.注明包装重量及尺码要求符合买卖双方的要求。所采用的运载工具应符合运输设备的载运规章。过重或过大的单件可能会被拒载或需支付额外的运输费。
3.注明依据国际惯例采用合适的包装材料与填充物,重视注明防范危险货物包装的严格要求和国际惯例规定。合理规定包装费用。
4.约定好唛头。如:主标志、交货港标志、产地标志等;注意包装的法定检验和用户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应按法定检验规定办理,不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其包装条款由双方商定。
5.注意出口产品的包装喜好及其要求。如对颜色、产品名称、地区识别标志等。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确定单位货币金额;(2)正确把握价格计量单位。计价单位的名称必须准确;为了计价的方便,可以按大数作为计价单位;相同的货物可以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当货物要用到多于一种计量单位时,应将所有涉及的计量单位列明;对不同尺寸系列的混装配套商品,要列明不同尺寸的配比;(3)正确选择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选择汇率比较稳定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选择汇率有上升趋势的硬货币报价,也可一半用硬货币,一半用软货币,以使平等互利;(4)正确选择贸易术语。应注重选择:能方便运输、能保证货物安全和船货衔接、能防止运价上涨、能合理分担装卸费、能避免支付方式上的矛盾和注意到国外装卸条件和港口惯例,能防范运输中风险的术语;(5)正确表示含佣价与净价价格条款。如用文字、字母、绝对数表示:US$120PERCASE CIF C3%NEW YORK;(6)正确表示折扣价格条款。如用文字表示:每打300美元CIF勒哈佛减1%折扣(US$300 per dozen CIF Le Havre less1%discount);如用绝对数表示:每打折扣4美元。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出来的折扣称为明扣;仅由买卖双方另行约定折扣,称为暗扣。
违约风险防范。
1.单价与总值的金额要吻合,且币别保持一致,如果数量允许增减,则合同中的总金额也应有相应的增减。
2.当成交期间,如感到某国货币的汇率比较稳定,则可以该国货币计价并支付。一般以美元计价与支付使用较多。
3.在出口业务中使用软货币成交时,经合同双方商定,可在合同中附加保值条款。即规定从签约到收汇期间,如收汇货币的汇率下跌,或下跌超过规定的幅度,应由买方或买卖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汇率损失。
4.当向西欧软货币国家出口,如对方要求用本国货币,为避免货币风险,可提出使用欧元。即在合同中写明以欧元货币单位计价,结汇时再折成美元或其它西方货币收汇或付汇。
5.为了防范风险卖方要注意选择具备风险提前转移条件与交货地点结合的价格术语。如:选择CFR或CIF术语,如买方坚持选择FOB术语时,应对买方资信进行调查,如果发现买方资信不好,宁可放弃合同也不能选择FOB术语。经营易腐易烂的产品时,更不能选择FOB术语,以免失去对生产或备货进度的控制。合同中应明确贸易术语所适用的惯例及版本,使用标准的贸易术语表示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选定装运时间,如:某月、跨月、在某月月底和某日前、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等,出口商一般选定某月较为有利。(2)选定合适的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和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的港或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也可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的办法。(3)明确允许分批装运和允许转船。(4)与美国商人进行贸易时应明确OCP条款,采用OCP运输条款,对买卖双方均有利,但应注意货物最终目的地在OCP范围内,必须经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所以,签订CFR/CIF合同时,目的港应注明美国西海岸港口,海运提单上须注意OCP字样。例如,我国某出口公司以CIF波士顿条件向美国波士顿某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可在合同中规定“CIF洛杉矶,OCP波士顿”。(5)合理规定好装卸时间和装卸量,并明确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
1.不宜接受的装运时间条款。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即刻装运(Prompt Shipment)等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受理。装运期限的长短,应视不同商品和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况而定。但要注意,不能接受对方提出的在合同中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不能接受“双到期”,即信用证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同时到期。一般情况下,卖方应争取结汇有效期长于装运期7-15天,以便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结汇手续。不能接受一笔货在短期内分批出运的条款,否则如备货不足,有可能影响货物按期出运。
2.应选择有利卖方的装运港和目的港。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的装运港,争取定为“中国港口”或定为几个中国港口,由卖方选择。装运港一般应尽可能选择设备、条件较好,装货速度较快和来往船舶较多的港口,最好接近货源产地。出口货物的目的港,争取选订班轮航线经常挂靠的基本港口或设备条件较好的港口,以便卖方组织直达运输,减少中转,并尽量靠近客户。在合同中要注明避免中间商介入中转运输。目的港一般不宜笼统定为“××地区主要港口”,以免含义不明,给卖方安排船舶造成困难。遇到同名的港口时,应注明国家及地区。
3.重视提单的要求和规定,防范货物的交付风险。不管是什么运输方式,卖方一定要在收到货款之前确保自己掌握着货权,不能接受非物权凭证。比如对方出的是HOUSEBILL,或者对方出的是GARGO RECEIPT根本就不是有效的物权凭证。
对于采用空运方式的,铁路运输方式的,要特别注意控制货物的货权。比如信用证结算的业务如果空运,那么提单的收货人尽量要求写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提单的consignee尽量不要写成记名提单,而是to the order of shipper。对于这一点,主要是因为如果是记名提单,根据有些国家的法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就可以退货,或者在退运的时候,必须有原来收货人拒收货物的证明才能够办理退货。这样对出口商都是非常不利的。
4.明确装卸费负担的规定。如在合同中规定“CIF(CFR)班轮条件”、“CIF(CFR) 舱底交货”、“CIF(CFR) 吊钩交货”、“CIF(CFR)卸到岸上”等。
5.不接受指定船舶和限制航线。在出口合同中不要接受由买方指定装某国籍船、某班轮公司船以及限制船型、船龄和船级、航线等条款。避免指定装卸码头和仓库。班轮公司是不会接受指定码头和仓库等装卸条款的。
6.关注特殊货物运输条款。对于特殊货物,如爆炸品、氧化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合同中必须订明其包装、标志(如危险品标志)等且符合国际海上危规的规则。
7.严格控制一批货物多套提单条款。如有少数中间商常利用运输上的总单、分单、一程单、二程单的交错复杂关系,来实行欺诈。出口商与货运代理公司应防范此类风险。即在合同中要明确:一定要在收回一程货代提单后才能签发二程提单给中间商。这样就解决了物权风险问题。
8.商品出口到内陆国家和内陆城市的风险控制。在出口合同中,不可把“内陆国家”或“内陆城市”订为到货目的地。对内陆国家和内陆城市的贸易应注意:只能卖断在附近我方经常派船或有班轮挂靠的港口;明确运费付至具体城市;对集装箱的规定。转运到内陆国家的运输都以整装箱(CY)为好,还应在提单上列明收货人的详细地址、邮政区号、电话、电传、传真,并办理保险。
(本文的下半部分见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