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之维与和谐社会之局

2012-04-01 20:57
东疆学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公平发展

刘 阳

公平正义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指导着人们的政治生活,它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基本准则,更是一种被不断追求的价值理念。从我国古代“不患寡而患不均”到西方国家“正义是城邦的支柱”,孔子与柏拉图在不同的空间、相异的时间,道出了同一个“秘密”:人类在设计未来理想社会的蓝图时,始终怀有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向往。毫无疑问,作为人类文明的价值理想,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温家宝总理曾把“公平正义”比作“太阳光辉”,在实践中,党又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中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目标,从而实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话语空间与实践空间的双重提升。然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改革对社会的震撼力几乎超出所有人的预料,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产生了许多难以避免的发展“瓶颈”,特别是伴随社会阶层变迁而出现的价值主体多元化、价值内容繁杂化、价值观念异样化以及不同阶层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说服力与凝聚力,给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极大的挑战。因此,如何用公平正义的思维去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已成为新时期塑造稳定的社会主义发展环境的核心举措。

一、多维之探:公平正义的时代内涵

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公平正义的体现,这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即实现社会发展的同时,将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正如十七大报告所言,“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可见,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之举的逻辑起点与核心线索。而理论焕发力量的前提则是被群众掌握,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将公平正义拉入到当代语境下对其多元的内涵进行学理考察。

回顾思想发展史,公平正义始终处于人们关注的焦点,作为贯穿众多学科的基本维度,无论是政治哲学、法哲学或是伦理学等,人们一直努力地试图从自己熟知的语境中对这一概念进行澄清,但都鲜有效果,“因为人们可以无限丰富对正义的论证,但都不可能找到一个能够为不同知识语境的人都完全认可和接受的概念”。[1](83)所以,公平正义属于一种历史的概念,其标准并不是永恒不变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现实语境下,公平正义的内涵也是不同的。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毕生都致力于消除社会中的一切不平等现象,力图实现属于社会绝大多数人真正的公平正义;而党的历代领导人都继承了这一历史任务,对社会主义背景下的公平正义进行了长期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赋予其具有中国要义的时代内涵。

首先,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并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因此,当代中国语境赋予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就是发展必须具备全民共享成果的价值取向。过去我们片面地将经济增长等同于人人普遍受益目标的实现,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也出现了这样一类人,他们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资源的相对缺乏以及获取渠道的狭窄而沦为弱势群体。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作为同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参与者,他们的生活状态与 “共同富裕”的目标“格格不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发展环境的稳定。而“作为发展主体的人在从事发展实践、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应当也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即要使参与社会发展的绝大多数人都能从不断进步的社会机体中获得实惠和利益,从而使社会的发展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发展”[2]。因此,作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实践诉求,让所有参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事业的人能够共享发展果实,让发展惠及绝大多数人是公平正义的一种基本体现。

其次,从全民共享这一发展结果溯源,不难理解其合理性必将来自发展过程的公平正义,而这主要通过发展过程的全民参与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发展结果是以全民分享作为逻辑起点的。所以,公平正义不仅包含人人普遍受益的价值目标,还包括人人参与经济发展进程的现实要求,否则,经济的发展会造成“搭便车”、“养懒汉”等社会现象,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对此也作了确证。无疑,离开全民参与的全民共享只会沦陷为机械平均主义,而并非公平正义的真实含义。同时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全民参与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要求全体公民要尽全力为社会发展做出努力,以使发展成果的全民共享更具合理性;还理应包涵这样一层意思,即既然发展成果全民分享,那么发展中的代价也理所当然由全民承担,换句话说,“经济社会发展是人人有责的,不管是什么身份的国民,都应该尽其所能地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活动中去。只有付出,才能有收获,这是一个民族和社会能够持续进步的基石”。[3](35~39)如果收获是权利,付出就是义务,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高度统一性。

最后,无论是发展过程,还是发展结果,其公平正义的实现都依赖于一个具有公平正义保障的社会发展环境。对此,胡锦涛主席曾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部长级会议上提出,“我们应该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可见,公平正义的真正内涵在于其实质性,而实质性的主要指向便是社会制度的设计。“一种实质上平等和实质性正义的理想,……社会基本结构和主要社会制度是否正义就极为关键。”[4](40)

二、问题分析:实现公平正义的制约因素

众所周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方针下,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同时,在市场经济文化霸权的影响下,长期经济增长的片面追求也导致了公平正义在社会发展中的“缺席”,从而引发一些不和谐的社会矛盾,反过来这又制约了公平正义的“返场”。在当代公平正义的多维内涵视阈中审视这些制约因素,是将公平正义理念贯穿于发展过程中的必要前提。

第一,贫富分化离“共同富裕”目标渐行渐远。毫无疑问,相比于对发展过程的考察,对发展结果分配的衡量是人们比较好掌握的指标之一,人们会根据这一指标判断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情况。在“蛋糕”越做越大以后,就会面临如何分好“蛋糕”的考验。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也正是“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共同富裕”的允诺,让全国人民相信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平正义。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却出现了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 (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 0.5)另外,偶有发生的非法暴富现象,更是加剧了收入悬殊的对比。可见,改革发展的成果并没有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共享,反而出现了利益相对受损阶层。“这些阶层在某种程度上对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如共同富裕等)感到怀疑,还有不少人对某些相关政策感到不满,对未来缺乏信心。由于这些阶层的总规模庞大,所以,他们的这种态度对中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改革、发展和稳定是不利的。”[5](143~145)由于中国大多数民众曾长期受平均主义的影响,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无疑是横在现实与理想之间的一条无法忽视的鸿沟,这也成为最受人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这一问题解决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人们对社会主义本质的信任以及对党的公平正义理念的肯定。

其次,成果收益与成本承担的相互背离。从一定意义上说,成本与代价是社会发展的伴生物。马克思认为,“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6](173)那么,我们自然要面临一个问题的困扰:发展的代价与成本由谁去承担?从代价论的视角考察,“对于一个特定具体的发展主体而言,他为了获得发展就要付出代价,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享有的发展实惠越多,承担的代价、责任也应越大,即‘失所当失’。同样,如果一个特定的发展主体对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即有所付出,则理应得到某种利益上的补偿 ,即‘得所当得’”。[2](53~57)这正如前文所答:“改革成果全民共享的基础便是发展代价的全民承担。”但事实却并非如此,目前我国发展中的成果收益与成本承担正处于相背离的紧张状态,即本应由受益者承担的发展成本反而推给了其他利益相关者;而一部分对社会发展事业做出自己贡献的群体却没有获得与自己劳动付出相匹配的补偿。例如,有人在国企改革的进程中腰缠万贯,月进斗金,有人却失业下岗,整日为生计奔忙;有人从房地产中一夜暴富,有人却在强拆中自焚抗议……这些现象都充分说明,本应由全社会支付的发展成本反而大部分被转嫁到弱势群体身上,而成果分享与成本支付主体的被割裂,也造成公平正义在发展过程中悄然“离场”,造成人们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怀疑。

再次,在规则中对公平正义的守望。从内涵分析,在中国社会主义当代语境下的公平正义,应包括权利、机会、规则和分配的公平;从外延分析,公平正义应包含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资源占有与获取的公平。笔者认为,规则公平是其他一切的基础,抛开规则谈公平正义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幻想,然而作为公平正义实现的支撑,规则的制定与执行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一言以蔽之,规则的不制定和不执行只能造成人们在规则中对公平正义的苦望。从 2006年的“彭宇案”开始,人们对摔倒的老人望而却步。试想,一个帮助老人的助人为乐者却总是被说成事故的始作俑者,公平何在?而一个连摔倒的老人都没有人上前帮助的社会,正义又何存?然而,一连串道德拷问的背后却是对规则缺失的思考。从媒体对“彭宇案”以及随后相关事件的报道我们知道,很多老人将施助者说成肇事者,其中大部分原因在于不菲的医疗费需要有责任人承担。倘若每个老人都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可以支付医疗费用,像彭宇一样的许多人或许就可以变成榜样式的人物,对公平正义的践行或许就不会成为困扰我们的道德包袱;而社会制度的缺失又无法为各种社会资源在社会群体中,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公平分配提供保障,这也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在人民群众间的说服力。可见,社会制度的完善与健全是社会公平正义理念重要的生存空间。

三、实践之行:公平正义在社会发展中何去何从

温家宝总理曾说过:“我们要认真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不仅要把‘蛋糕’做大,还要把‘蛋糕’分好”;胡锦涛总书记也曾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毫无疑问,发展是中国社会当前面临的最大社会实践,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如何在公平正义的范围内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路径,便成为在社会发展新时期,特别是不断出现各种发展问题背景下具有重大意义的现实问题。

第一,就发展的指导思想而言,必须时刻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众所周知,发展为什么、发展怎么实践以及成果如何分配是科学发展观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科学发展观贯穿着公平正义的思想,对社会发展起到关键的指导作用。“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所谓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7](805)而公平正义本身就是在处理个人之间、群体之间以及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时所必须秉承的一种原则,所以坚持以人为本是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前提,更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实质上就是以社会公正为目的、手段和动力的发展观,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历史地位,内在地包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8](51~53)总之,公平正义的社会要求“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发展才能实现人自由全面的发展,发展才具有公平正义的最高意义。

第二,就发展本身而言,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制度保障。作为人们的一种价值追求,和谐社会中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是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某种利益关系,“实现社会保障的法制化……才能把经济活动起点的公平和经济活动过程中合理竞争的公平和分配结果的公平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市场经济高效而有序的发展”。[9](18~25)因此,要消解目前制约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因素,在面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时就要立足民生,努力完善各种制度保障。其一,要以实现人民利益为根本,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衣食足方能知礼节,当个人整日为生存疲于奔命,社会的公平正义便难以保证,所以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等与人们生活紧密相连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生成便成了营造社会公平正义养成环境的前提之一;其二,要建立完善的分配制度,着重解决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合理改善国民收入的分配结构,力争从源头处理好两极分化的难题;其三,要建立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随着阶层的分化,弱势群体的出现以及他们的生活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说服力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建立多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是满足利益相对受损阶层的利益诉求,是引导他们合理表达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恢复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力的有效措施。最后,要建立合理的公共服务机制。显而易见,2011年4月在中国海南举行的以“包容性发展”为主题的博鳌亚洲论坛,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发展的包容性产生了足够的认识,因此,我国政府不仅要注重经济的增长,更要将自己的核心职能向公共服务领域转变,适当增加对社会公共服务的投资,确保社会发展环境在公平正义的氛围中不断优化。[10](75)

第三,就发展过程而言,必须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贯穿始终。从结果分析,导致贫富分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分配不公。党的十七大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因此,已经有很多学者从各种角度对有关国民收入的公平性与共享性的实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简言之,是要在制度层面健全完善按劳分配体制,夯实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础;在体制层面设计合理的制度政策,创造公平正义的发展环境;在政策层面制定适当的倾斜与限制政策,增加公平正义的调节力量。[10](173~176)笔者认为,有效解决贫富分化的关键不仅是要实现发展结果分配的合理化,还要在发展过程中贯穿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因为在当今中国,贫富差距过大的肇因是由于阶层产生分化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资源的占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而导致的权利不公:一方面,个人经济收益与拥有的政治、文化资源呈现越发明显的联姻趋势;另一方面,权利的先天占有又使一些阶层拥有某些特权,从而比其他阶层更容易垄断社会资源,富则更富、穷则更穷的恶性“马太效应”也就此形成。基于此,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不仅要对改革成果这一更容易进行区分与考察的变量公平分配,更需要严格要求发展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因为事实说明,无论是通过政策的生成或是制度的践行,要打破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分配格局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必须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就灌输公平正义理念,从发展本身的公平化切入,实现政策公平、机会公平、环境公平,最终实现分配公平。

第四,就发展目的而言,必须时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坚实的物质基础,必须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前提,换言之,无论是发展过程的公平,还是发展结果的正义,都要把“蛋糕”做大,否则一定会出现僧多粥少的两难局面。因此,我们无论处于什么样的情况下,都不能抛弃将发展作为第一要义的建设原则。公平正义无法在一个物质匮乏的社会中实现,生存的压力必将整个社会拉入无序之中,建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也必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总之,没有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作为物质后盾,贫困贫穷的普遍化就会乘虚而入,人们便会为争夺各种生活必需品而容忍陈腐污浊,而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终也只能因为必要物质基础的匮乏而落入乌托邦的幻想中。

总之,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任务与目标,其实现程度有赖于在经济发展中对公平正义理念予以贯彻与实践。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公平正义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无论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抑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都凝结着我党历代领导人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孜孜追求和不懈努力。如今,在经历社会转型、面对发展问题之际,人们出现了空前的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向往与渴望。因此,在发展中筑起公平正义之维,是实现和谐社会最终目标的理论必然与现实要求。

[1]艾四林等:《民主、正义与全球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2]邱耕田,张荣洁:《论包容性发展》,《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 1期。

[3]高传胜:《论包容性发展的理论内核》,《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2年第 1期。

[4]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5]贾中海,张景先:《三种经典公平正义理论之比较》,《理论探讨》,2011年第 4期。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

[7]《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

[8]梁胜文,魏爱江:《论科学发展观视阈下的公平正义》 ,《前沿》 ,2011年第 14期。

[9]何建华:《公平正义:科学发展观的伦理基础》,《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6期。

[10]袁希利:《刑事和解:通向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 2期。

[11]蔡丽华:《收入分配不公与社会公平正义》,《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2年第 1期。

猜你喜欢
公平正义公平发展
公平对抗
审判执行不停摆 公平正义不止步
怎样才公平
迈上十四五发展“新跑道”,打好可持续发展的“未来牌”
笨柴兄弟
坚持公平正义 增强裁判效果
让公平正义在“最后一公里”提速
砥砺奋进 共享发展
公平比较
改性沥青的应用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