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产权

2012-04-01 19:32卢栎仁
产权导刊 2012年9期
关键词:收益权排他性物权

■ 卢栎仁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江西南昌 330077)

近几年以来,随着国有文化企业改制的深入,“文化产权”己成为十分耳熟的新词。但到底什么是文化产权呢,业界在理论上讨论不多,也未见到过比较清晰的定义。

第一,要说文化产权,先要搞清文化是什么?

文化是一个涵盖面非常广泛的概念。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人类与一般动物, 人类社会与自然界 本质区别的标志。狭义的文化,指人类社会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情操、学术思想、文学艺术、生活方式、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科学技术、各种制度等。由此推论,我们要讨论的文化产权,是指与狭义文化相关的产权。

第二,要说文化产权,还要搞清产权是什么?

要讨论产权的定义,首先要说到科斯。可惜科斯虽然一生演讲、写书,研究产权,但他并没有对产权概念进行过系统的、结论性的表述。在西方产权理论大师中,德姆塞茨对产权的定义最清晰。他指出“所谓产权,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1993年第二十五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进一步指出,产权制度变迁与技术进步具有相似性,同样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源泉。

中国30多年的改革进程,进一步丰富了产权理论,其中较为新颖的表述有以下三种: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周茂清认为,首先,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其次,产权是能够流动或可让渡的权利;再次,产权是具有可分性的一束权利;第四,任何产权,都必须是有边界、可计量的权利。正是产权具有排他性、可让渡性、边界和可计量性的这些基本属性,决定了产权是可分割的、可交易的。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常修泽提出,“产权是具有排它性的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不是一朵花,而是一束花”,产权内涵应包括八大类: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环境产权、资源产权、劳动力产权、管理产权。

概括起来说,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产权包括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是包含财产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的一组权利。产权具有排他性、独立性、可分性:流动性、形态多样性等特征。

在上述三个方程式中,c表示溶液的初始浓度,g·(100 mL)-1 H2O或g·(100 g)-1 H2O;ceq表示平衡时的浓度即溶解度,g·(100 mL)-1 H2O。由于是亚稳相晶体,其溶解度随着温度的增大而减小,19 ℃时溶解度达最大值,为0.151 8 g·(100 mL)-1 H2O,为了计算方便,将50 ℃时MgCO3·3H2O的溶解度约等于0.151 8 g·(100 mL)-1 H2O。

第三,文化产权定义和文化产权分类

2012年2月22日中宣部等五部委颁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指出,文化产权交易是指文化产权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可以明了,中宣部的定义是:文化产权是所有者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关权利。

我认为,加上文化的理念,文化产权应当是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文化领域所形成的权益,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关权利。

文化产权包括哪些类型呢?中宣部的文件提到的文化产权交易范围,只包括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领域。在这里,文化产权基本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现实生活中,文化产权的范围应当更宽泛。

按照德姆塞茨的定义,凡是文化领域中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都是文化产权。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文化产权应当包括文化领域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在我国,按投资主体分类,文化产权应当包括:

(1)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国有文化企业形成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

(2)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形成的各类资产;

(3)民营资本(包括自然人)以各种形式投入文化产业形成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

(4)境外资本以各种形式投入文化产业形成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

(5)文化工作者的劳动力产权(含员工持股权和集体持股权);

(6)文化企事业管理人员的管理产权(含持股权、期权和收益权等)。

第四,文化产权的主要特性

文化产权与其他产权一样,具有以下四种主要特性:

一是文化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文化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特定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一个,是甲,就不能是乙,即排除任何非权利主体对文化产权的占有和使用;并且,文化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即一个主体可以有多项产权,但一项文化产权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

二是文化产权是能够流动或可让渡的权利。在文化产权拥有者认为不再需要拥有或非拥有者认为需要拥有时,文化产权应当能够流动并在他们之间互相让渡,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三是文化产权是具有可分性的一束权利。文化产权和财产所有权一样可以横向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让渡权,也可以纵向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从其存在方式上,还可分为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

四是文化产权是有边界、可计量的权利。特定的文化产权可以从其他产权中分离开来,用于交易,也可以在交易过程中对文化产权进行有效计量。

我们在这里讨论文化产权,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文化企事业单位改制和文化产权交易,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和壮大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以在我国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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