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道德和法律的适用范围

2012-04-01 00:38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二者调整

万 明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道德”和“法律”这两个概念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提及,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道德和法律之外。它们分属于伦理学和法学两种不同的社会科学,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道德和法律的发展和进步是人类文明进程的缩影和反映。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同时我们又要能够清晰地分辨他们间的区别,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正确有效地应用道德与法律规范,指导人们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稳定、良好的大环境。

1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概述

众所周知,道德和法律同为调整人类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规范,有着共同的目标,即协调人们的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但道德和法律毕竟不同,当对同一行为关系进行规范时,二者就有发生冲突的可能,这是不可避免的。

在西方法学的发展历程中出现过两个派别: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道德和法律的密不可分,法律离不开道德,需要受道德的约束,道德观对法律有着极大的影响;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坚持道德与法律的分离。“法律跟道德是两回事,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法律应分离于道德”。如凯尔森创立的“纯粹法学”也认为“纯粹法学就是不去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仅仅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纯粹法学的研究的仅仅是实在法,是真实的法律,而不是正确的法律。它并不在乎法律的公正与否,认为法律与所谓的心理、经济、道德、政治等各种因素无关。”[1]

笔者在此更倾向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律的创设,须有道德介入,法律不可与道德分离。法律和道德并不是毫无关系的两回事,试图把道德因素从法律中驱除的妄想也是不可能实现的。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一切法律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设的。必然要从政治上对其目的进行评价。如果制定的法律不正确或不公正,那么它就不能够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当然可不必遵守它,听之任之。法律随之沦落为可有可无的摆设品,也就没有其存在的价值。所以法律必公正、客观,其也是道德评价的内容,从此可以推出法律创设离不开道德的评判。

虽然上述的不可分离论可能会制约法律的独立和完善发展,但这种困难是可以解决的。要解决此问题就需要了解道德和法律间存在的区别。

2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虽然道德与法律有着如此密切的联系,法律的设立离不开道德因素,但是二者间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约束力不同

道德与法律在约束力度上的不同是指:法律的实施依靠的是国家后盾,具有强制性;而道德的实施则不具有强制性。道德依靠的是社会舆论的力量和行为者自身的良知来约束,即使某人道德上有问题,只要他没触犯法律,我们除了在道义上谴责外是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

2.2 作用方式不同

二者作用方式的不同主要表现在:道德以积极方式来发生作用,法律则通过消极方式起作用。道德重在扬善,主要通过宣传正确的价值观,鼓励人们遵守日常道德准则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来起作用,是积极的方式。虽然它也有着消极的惩罚方式,但这种惩罚只是一种观念上、道义上、精神上无形的外部谴责或自身谴责,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人内心的良知来作用,约束力太弱。而法律主要是通过消极破坏的方式来作用的。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反映,任何人违反了法律就是和国家“作对”,就要受到惩罚。这种惩罚是客观实在的、具体行动上的、肉体上的惩罚,具有威慑作用。

2.3 适用范围不同

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的规范,但二者调整范围大小不一样。法律调整的范围要比道德小,立法只是从大方向着眼,从维护阶级统治的高度出发,不可能事无巨细,眉毛胡子一把抓。如果法律对某些行为暂时不便调整,可以由道德或其它社会规范来调整,将暂时未被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先行纳入道德调整的范围之中。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某些社会行为既可由法律来调整也可由道德来调整,这时我们必须格外谨慎,应注意两者调控力度和范围的不同。法律的要求不能超越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而道德可以提出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甚至更高的要求。总之,“道德作用的范围远比法律广得多,受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道德完全可以谴责;而受道德谴责的一切行为,却并不一定都违法。法律作用的范围有限,法律所鞭长莫及的领域,恰恰正是道德发挥威力的地方。”[2]

3 严格区分道德与法律的适用范围

究竟什么行为内容该归道德调整,什么行为内容又该归法律来规范,一直以来就是个十分模糊和难以回答的问题。法律和道德间的那条“红线”是很难确定的,这是一条极其细微、若隐若现、又变化不断的线。因此,当针对同一行为,道德和法律都能调整,而二者产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谨慎对待。虽然不能十分明确地找出区分它们的标准,但在实践中我们应特别注意某些典型情况。

3.1 属于道德规范范畴的,暂时不宜上升为法律意志的行为

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道德之应然”。顾名思义,这种行为属于道德要求人们应当这样的,不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破坏的。既然是“应当”,那就意味着没有强制性,不要求人人一定都要这样。“应当”行为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去做,人们有选择的自由,可为可不为,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需要这种容忍度和包容度。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保持客观冷静,结合本国国情实事求是,立法者切忌急于使其上升为法律规范,诉诸强制力。否则就是法律“越权”,制定出来的法律可能成为“恶法”,误国伤民。这对于当今正在大力提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意义尤为重要。

下面试举两例分析:“亲亲互隐”和“见义不为”。“亲亲互隐”指的是亲人之间相互帮助,掩盖犯罪行为的行为,出于儒家先圣孔子的学说之中。在封建社会这种行为被认为是情有可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笔者认为,即使在现代,我们也应继续坚持这种观点,不应把“亲亲互隐”列入法律规范的犯罪行为。中国是个注重传统文化的国度,“亲亲互隐”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这是人性的弱点。人是有感情的动物,试想如果父子之间到了能够相互揭发犯罪行为的地步,家庭关系可想而知。国由家组成,家庭关系的动荡不安必然会引起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以至国家的动乱和不安。同样,笔者也不认同将“见义不为”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人们应该有选择的自由,即使他选择见义不为,我们也只能在道德上对其谴责。它是道德规范的范围,而不能硬用法律来规范。否则,难免违背人性,损害人权。

3.2 道德规范不起作用,必须用法律来规范调整的行为

此种情况可称之为“法律之必然”。这种行为属于国家社会要求人们必须这样的行为,如不这样就会扰乱社会秩序,对社会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法律来强制规范。对于“必然”行为,人们没有选择,只能服从,而不像道德所要求的那样低层次。因为对这类行为,道德的规范作用实在太弱,以至可以被肆无忌惮地无视,而它又没有像法律那样的强制力,因而无法有效地掌控,“使这匹脱缰的野马任意驰骋”。

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必须要依靠法律来调整,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强大后盾给犯罪分子以威慑,“惩奸除恶”、绝不姑息,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严厉打击如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活动、邪教组织活动、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抢劫、纵火等犯罪行为。这方面的行为必须由法律出面加以干涉,把全社会对此类行为的要求不仅是在道德层面,而且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来加以重视,使之成为国家意志。

正确处理好上述典型情况中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我们就能够进一步正确有效地规范在其它复杂情况下的行为关系,也能更加清楚地明确道德和法律各自的适用范围。

明晰道德与法律适用范围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

(1)维系社会稳定、和谐人际关系。因为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生活的和谐。严格区分道德、法律二者的适用范围,能够减少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对道德和法律的发展都有好处。法律和道德能够和谐发展,那么无疑受益的将是这个国家和社会以及其中的人民。

(2)明确道德和法律分工,提高各自运作效率。二者“井水不犯河水”,有着各自的管辖区域,才能专心于各自的发展,道德和法律自身的运行效率自然也会得到提升。随之而来的将是二者各自产生的良好效果,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接受。

(3)实现实质正义,维护社会公正。明确区分道德和法律的适用范围,能够有效防止“恶法”的产生,减少宜通过道德来规范的行为却上升到法律层面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制约,致使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实质正义和维护社会公正;同时对有些行为又能避免道德制约的软弱性,由法律站出来提供强力保障,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4 结语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实践中,应注意道德和法律适用的两种典型情况,立法上审慎行事、“摸着石头过河”,道德上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积极作用,努力使二者协调发展,服务人民和社会。

[1] 柯卫,周超.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化[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1):15-17.

[2] 张善城.伦理学基础[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104.

[3] [英]奥斯丁.法理学的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猜你喜欢
适用范围二者调整
夏季午睡越睡越困该如何调整
Sweden's Icehotel went all out for its 30th anniversary
工位大调整
论犯罪公式及其适用范围
摇曳
叉车定义及适用范围探讨
沪指快速回落 调整中可增持白马
城市地下车行道路功能定位及其适用范围研究
18
动量守恒定律的推广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