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银峰
(复旦大学中文系,上海200433)
提 要 上古汉语的指示代词在语义上具有综合性的特征,这一特征使得它们可以在语篇中较为自由地指称人或事物。本文认为,上古汉语的指示代词在书面语体和会话语体中所体现出来的指示性有较大差异:在书面语体中,指示代词主要起回指功能;在会话语体中,指示代词主要起外指功能。但不论用于哪种语体,上古汉语的指示代词都是在语义上对其所指起识别作用,而不是在语法上对其预指项进行完全替代,所以上古汉语的指示代词并没有发展为第三人称代词。
语体如何制约句法结构、语篇结构以及各种语法成分的使用,得到了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甚至可以说形成了一个热点。
何为语体?尽管眼下还缺少一个得到普遍认同的定义,但是从这样一种角度去认识语体——完成某种类型的言语活动必须满足的条件,恐怕是无可避免的。这一认识角度的关键,就在于言语活动的类型是由哪些要素决定的,它为什么能制约我们的语言使用。
大致来说,任何言语活动的完成都会提出这样一些基本问题,例如完成这一活动的功能要求是什么,叙事、说明还是论证?由是便形成了叙事语体、说明语体以及论证语体。又如完成这一活动的传媒条件是什么,口耳依赖的空气、还是利用某种物质传媒如文字?由是便形成了口语体、书面语体。再如完成这一活动的人际方式是什么,独白还是互动,正式还是非正式?由是也形成了相应的独白语体、互动语体,正式与非正式语体。它们都对各种语言成分的使用、各种结构的形成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必须满足它们言语活动才能顺利而有效地进行。
以上所说的语体都是抽象程度最高的语体,而在现实的语言运用过程中,这些语体还会相互组合,形成复合的语体。本文所涉及的会话语体,其实就是口语体和互动语体的交合,而我们这里所说指的书面语体,也需要强调是通常所说的书面和独白两种语体的交合。
这样的两种语体,它们之间一个最为明显的差异,就在于言谈现场的不同:会话语体的双方不仅共享着一个由上下文构成的话语现场,还因为共处于同一个彼此可以感官感知的空间范围而共享着一个由物质环境构成的情景现场;书面语体的双方则因为物质传媒所造成的时空限制,只能共享话语现场,无法共享情景现场。即使是在对话语现场的共享上,书面语体因为有文字材料稳定的认知反馈,它的话语现场不仅能够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地保留在双方记忆中,更重要的是可以随时回溯,以再次认知或验证;会话语体的话语现场则因为语音材料存在的瞬时性,无法对已经发生的话语进行回溯,记忆的难度也相对较大。所以同样是话语现场,它在书面语体中起的作用,往往要大于会话语体。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会话语体更倾向于利用情景现场,而书面语体只能利用话语现场。
书面语体和会话语体在言谈现场方面的差异,决定了指示代词在这两种语体中使用方式的差异。指示代词与人称代词、疑问代词相比,它在使用上的最大特征恰恰就在于指称时对现场的依赖。确切地说,如果不考虑指示代词的虚指、泛指等用法,那么它的指称对象必须能够在言谈现场——情景现场或者话语现场中找到,否则使用就是不合格的。正因为此,Halliday and Hasan(1976:33)曾经把指示代词的用法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情景语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情景现场的指称,属于“外指(exophora)”;一类是对上下文文本内容的指称——严格地说还应该包括对上下文的文本本身的指称,它们共同组成了我们所说的话语现场,属于“内指(endophora)”。
可以清晰地看到,书面语体和会话语体对现场性的不同要求,与指示代词的内指、外指用法正好是对应的。或者说,正是两种语体对现场性的不同要求,制约着指示代词在这两种语体中的不同用法。从这样一种基本的认识出发,本文讨论上古汉语的指示代词在不同语体中的指示性。
上古汉语的指示代词系统极为繁复,以往的研究在讨论上古汉语指示代词的指称属性时,只是对它们的用法进行横向比照,没有考虑到它们所处的语体类型,从而导致认为上古汉语的很多指示代词都丧失了指示性,而向第三人称代词转变,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本文试从语体角度对上古汉语指示代词的指示性详加论证,并顺便谈谈上古汉语是否存在第三人称代词的问题。
指示代词和人称代词是指称词语的两种重要类型①,也是语篇衔接的重要手段,在语篇中恰当地运用指示代词和人称代词,以回指或预指语境中所涉及的人或事物,可以使语篇更加衔接紧凑,在修辞上起到言简意赅的效果。一般来说,在现代汉语中,如果指称事物、概念或事件时,可以使用“指示代词+指物/事名词”这样的偏正结构(指示代词充当修饰成分),也可以单独使用指示代词(指示代词本身充当中心词);而当指称人时,可以使用“指示代词+指人名词”这样的偏正结构,也可以使用人称代词。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用于识别性等式句(equative clause)这种特殊的语境以外,指示代词一般不能单独用来指称人②。例如:
(1)这本(书)是刚买的。
(2)犹豫了很久,我最后还是买了那本(书)。
(3)这几棵(松树)长得多挺拔呀!
(4)我远远地就看见那几棵(松树)了。
(5)你问这(事)干什么?
(6)这(事)好办。
(7)*这(孩子)太淘气了。
(8)*他不喜欢这(孩子)。
例(1)-(6)中括号内指称事物的名词可以不出现,而例(7)、(8)中括号内的指人名词却必须出现,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句子(“这”替换成第三人称代词“他/她”就是合法的了)。
但在上古汉语中,指示代词在指称人时并不受此限制,它们经常可以自主地指称人,像例(7)、(8)这种在现代汉语中不合法的句子,在古汉语中却很常见。例如(下面加着重号的部分是指示代词,加下划线的部分是其预设项。下文引例同):
(9)(知伯)又使人请地于魏,魏宣子欲勿与,赵葭谏曰:“彼请地于韩,韩与之;请地于魏,魏弗与,则是魏内自强,而外怒知伯也。然则其错兵于魏必矣!不如与之。”(《战国策·赵策一》)
(10)桓公曰:“施伯,鲁君之谋臣也,夫知吾将用之,必不予我矣。若之何?”(《国语·齐语》。“用之”的“之”指管仲,当时尚在鲁国。)
(11)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墨子·非攻下》)
(12)景公有所爱槐,令吏谨守之,植木县之,下令曰:“犯槐者刑,伤之者死。”有不闻令,醉而犯之者,公闻之曰:“是先犯我令。”(《晏子春秋·内篇谏下第二》)
(13)其母曰:“子灵之妻杀三夫、一君、一子,而亡一国、两卿矣,可无惩乎?吾闻之,‘甚美必有甚恶。’是郑穆少妃姚子之子,子貉之妹也。子貉早死,无后,而天钟美于是,将必以是大有败也。”(《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14)爱公叔段,欲立之。(《左传·隐公元年》)
在上面的例子中,指示代词都是单独指称人的,当我们把这些指称人的指示代词翻译成现代汉语时,需要用“指示代词+指人名词”这样的形式(“这个/那个人”或者“这些/那些人”)来对译,有时也可以用第三人称代词来对译(“他/他们”),但决不能只简单地用“这(些)/那(些)”来替换,这说明上古汉语的指示代词兼有指示性和称代性,具有综合性的特征③。
据胡敕瑞(2005,2008)的研究,从上古到中古,汉语的词汇经历了“从隐含到呈现”的发展变化。所谓“从隐含到呈现”,是指一些原本融合在同一形式之中的概念,后来被离析出来并分用不同的形式来表达。换言之,就是原来用一个词来表示的概念,后来用由两个词构成的句法结构来表示,这反映了汉语词汇从单音节向双音节发展的历史趋势。胡敕瑞先生在他的文章中对词汇呈现的语义类型做了详细描述,从胡文所列举的例句来看,胡先生主要讨论的是汉语的三大词类,即名词、动词和形容词的呈现问题,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下面转引若干例子如下(符号“≥”表示“呈现为”,左侧是隐含形式,即原形;右侧是呈现形式,即新式):
(15)棒≥木棒 地≥土地 峰≥山峰 指≥手指 枝≥树枝 矛≥长矛 金≥黄金(名词)
崩≥山崩 鸣≥鸟鸣 持≥手持 汲≥汲水 引≥引弓 钓≥钓鱼 去≥飞去(动词)
枯≥木枯 白≥雪白 黄≥金黄 利≥锋利 饱≥食饱 败≥击败 破≥打破(形容词)
胡文虽然没有论及上古汉语的指示代词问题,但从上文我们所举的例子可以看出,指示代词似乎也经历了这样一种变化,指示代词所指称的人原本是隐含在原形之中的,在呈现后的新式中蜕变为偏正短语的中心词。从胡先生的论述来看,上古汉语的名词、动词和形容词在呈现之前(原形)和呈现之后(新式)的语义是等值的。我们感兴趣的是,上古汉语的指示代词跟它的预设项相比,它们的所指是否也完全相同呢?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在上古汉语中,同时也存在“指示代词+指人名词”这样的离析形式(例见后文),既然两种表达式在同一历史时期内可以共存,那么它们的语义是否完全等值就值得进一步探究。另外,当呈现之前的原形在语篇中用来回指前文提到的某个特定的人时,这时它跟第三人称代词有点类似,因为第三人称代词本质上也是回指性代词,它的语篇功能正是对某个话题或指称对象的照应(anaphora)或延续。由于在语篇衔接上都可以起到对某个(些)人的照应作用,古汉语学界长期流行一种看法,即认为上古汉语的很多指示代词,像“之、其、厥、彼、此、夫、匪、斯、是(时)”等已经发展出了第三人称代词的用法(持此观点者,如黄盛璋1963,王力1989:41,张斌、胡裕树1989:266,刘景农 1994:55,杨伯峻、何乐士 1992:115,史存直 2005:149,张玉金 2006:134-142,康瑞琮2008:112等)④,甚至认为指示代词本来就有第三人称代词的用法,两者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上古汉语的指示代词应改称为“古指称词”(如姚振武2001)。
我们认为,虽然指示代词和第三人称代词在语篇的衔接上存在相似之处,但它们毕竟属于不同的语法范畴,在语法性质上差异较大。虽然两者的指称意义都需要从别处去获取,但指示代词主要识别其所指与说话人所处位置之间的距离远近,反映的是意义之间的关系,因而是语义性的;而第三人称代词本质上是对语篇中某个词汇项的替代,反映的是词汇项之间的关系,因而是语法性的,两者处在不同的语言层面。我们注意到,那些认为上古汉语的指示代词已经发展为第三人称代词的学者,所举的例证多出自人物对话,而出自书面语体中的例子不多,这似乎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在下一节中,我们从书面语体和会话语体两个角度对上古汉语指示代词的指示性进行论证。
上古汉语中的指示代词在句法功能上有一定的分工,如“彼、此、“是”一般作主语,“之”一般作宾语,“其”一般作定语、兼语(包括小句的主语、分句的主语)等。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分工并不是太严格,尤其是“彼、此、是”除了经常作主语以外,作宾语的情况似乎也不在少数;“之”和“其”在句法功能上倒是受到较大的限制,如前者从来不作主语,后者从来不作独立句的主语和宾语,但在其他位置上它们有时又可以跟“彼、此、是”以及“夫、厥”等指示代词互换。本来指示代词表示的是其所指与说话人之间在位置上的邻近关系,但由于这些指示代词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度和灵活性(特别是在指称人时),于是给人的感觉好像是这些指示代词在语义上丧失了指示性,这也是不少学者把它们看作第三人称代词的主要原因。如上一节所举上古汉语的例子,同样处于主语位置而又回指刚刚提到的某个(些)人时,用“彼”(例(9))、“夫”(例(10))、“此”(例(11))、“是”(例(12))等指示代词似乎很随意,故而有学者提出,这些指示代词不存在任何“彼此不同”、“远近不同”等指别因素,因而只能看作第三人称代词(如姚振武2001)。
那么事实是否果真如此呢?我们认为把出自不同文献中的例子拿来进行简单比较是不合适的,而必须考量它们所处的情景语境或者语篇语境(语用因素),看说话人(或叙述人,即作者)是在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使用这些指示代词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认识这些指示代词的指示性以及它们是否向第三人称代词发生了转变。在继续讨论上古汉语的指示代词之前,我们先来看两个现代汉语中的例子,例如(转引自王道英2005:79):
(16)a摇篮的木头是棕色的,闪闪发光。那后边,那一边,躺着一个长长的人,这是父亲。(苏童《井中男孩》)
b一个人影从黑暗尽头奔跑过来,擦过我的肩膀。我认出那是南方小城著名的拒捕逃犯。(苏童《井中男孩》)
上面是两个用于书面语体的例子。很显然,在这两个例子中,叙述人对指示代词“这”、“那”的选择体现了指示代词所指与叙述人(或句中主语)之间的位置关系,这两个指示代词虽然都是指称语篇语境中某个特定的人,但恐怕没有人把它们当作第三人称代词。另外,表面上看,a句中指示代词“这”的使用好像发生了“扭曲”,既然“父亲”是在后边、那一边,并不靠近说话人,那么应该用表示远指的“那”才对。之所以发生这种扭曲现象,大概跟说话人的个人感情有关,因为父亲是自己所亲近的人。其实,b句中使用“那”,不仅表明了所提到的那个人从说话人身边逃走了(远离说话人),而且还是说话人所厌恶的人。这说明汉语中用什么样的指示代词来指称人,除了表示时空距离,还可能表示所提到的人与说话人之间的其他关系,比如他/她是说话人所喜欢的还是所厌恶的,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如果是前者,可能会用近指代词;如果是后者,则可能会用远指代词。
在现代汉语书面语中,有时候即使出自同一篇文献的同一段话语中,由于说话人所选择的参照点(point of reference)不同,或者所描述的人物相对于参照点的位置发生了变动,那么所使用的指示代词也会跟着变换。如下例中的“指示词+指人名词”形式:
(17)同时就有一股异常浓郁使人窒息的甜香,扑头压住了吴老太爷。而在这香雾中,吴老太爷看见一团蓬蓬松松的头发乱纷纷地披在白中带青的圆脸上,一对发光的滴溜溜转动的黑眼睛,下面是红得可怕的两片嘻开的嘴唇。蓦地这披发头扭了一扭,又响出银铃似的声音:“荪甫!你们先进去。我和二姊扶老太爷!四妹,你先下来!”吴老太爷集中全身最后的生命力摇一下头。可是谁也没有理他。四小姐擦着那披发头下去了,二小姐挽住老太爷的左臂,阿萱也从旁帮一手,老太爷身不由主的便到了披发头的旁边了,就有一条滑腻的臂膊箍住了老太爷的腰部,又是一串艳笑,又是兜头扑面的香气。(茅盾《子夜》)
针对同一个指称对象,“披发头”可以受“这”指示,也可以受“那”指示,显然是因为使用前者时参照点是“吴老太爷”,使用后者时参照点是“四小姐”。
我们认为上古汉语的情形也大体如此。孤立地看,例(9)-(14)中的指示代词好像失去了指示性,邻近原则似乎不再起作用,实际上,当我们跳出这些指示代词所在的小句,从语篇语境或者情景语境的角度去分析时,就会发现这些指示代词的指示性并未真正丧失。为此,我们认为首先要区分不同的语体。在书面语体中,当叙述人在文本中第二次提到同一个人或者同样的几个人时,上古汉语倾向于使用非远指代词“此、斯、是”等⑤,原因何在?这是因为操汉语者一般把刚刚提到的人物看作是“靠近”自己的或“距离”自己不是很远的,尽管对于叙述人来说,这些人物可能在空间上实际距离自己很远,或者在时间上早已逝去,这种倾向反映了汉民族的心理认知特点⑥。例如:
(18)南有楚、越之王,而北有齐、晋之君,此皆砥砺其卒伍,以攻伐并兼为政于天下。(《墨子·节葬下》)
(19)故齐之田单、楚之庄蹻、秦之卫鞅、燕之缪虮,是皆世俗之所善用兵者也,……齐桓、晋文、楚庄、吴阖闾、越句践,是皆和齐之兵也。(《荀子·议兵》)
(20)自郅都、杜周十人者,此皆以酷烈为声。……然此十人中,其廉者足以为仪表,其污者足以为戒,方略教导,禁奸止邪,一切亦皆彬彬质有其文武焉。虽惨酷,斯称其位矣。(《史记·酷吏列传》)
当然,我们上面所说的只是个大致倾向,并不是绝对的,上古汉语中确实也有用远指代词(如“彼、夫”)回指刚刚提到的人物的情况,这可能与叙述人所选择的心理参照点有关。例如:
(21)知伯身死、国亡、地分,为天下笑,此贪欲无厌也。夫不听知过亦所以亡也。(《战国策·赵策一》)
(22)上之化也,故父兄之臣诚死宗庙,法度之臣诚死社稷,辅翼之臣诚死君上,守圄扞敌之臣诚死城郭封疆。……彼且为我死,故吾得与之俱生;彼且为我亡,故吾得与之俱存;夫将为我危,故吾得与之皆安。(《汉书·贾谊传》)
例(21)说的是晋卿智伯的故事,由于他生性暴虐贪婪,最后落了个身死、国亡、地分的下场,由于叙述人是站在知伯的对立面,后面再提到他时自然用远指代词(“夫”);例(22)更加明显,叙述人是站在国君的立场上(参照词是“我”),故而后文再提到“父兄之臣”、“法度之臣”、“辅翼之臣”、“守圄扞敌之臣”这些臣子时,就只能之用“彼”、“夫”这样的指示代词⑦。
上古汉语的指示代词并没有发展为第三人称代词还有一个证据:当预设项是(指人或指物的)类指/通指名词(generic nouns)而不是单指名词(individual nouns)时,后面指示代词的指示性尤为明显。例如:
(23)使弈秋诲二人弈,其一人专心致志,惟弈秋之为听。一人虽听之,一心以为有鸿鹄将至,思援弓缴而射之,虽与之俱学,弗若之矣。(《孟子·告子章句上》)
(24)孟子曰:“说大人,则藐之,勿视其巍巍然。……在彼者,皆我所不为也;在我者,皆古之制也,吾何畏彼哉?”(《孟子·尽心章句下》)⑧
(25)譬如蓑笠,时雨既至,必求之。(《国语·越语上》)
杨伯峻、何乐士(1992:119)和姚振武(2001)曾举过前两个例子,他们认为例(23)的“之”和例(24)的“之、彼”已经是第三人称代词。在这两个例子中,“之”和“之、彼”分别回指前面的“大人”和“鸿鹄”,这没有问题,但“大人”和“鸿鹄”泛指的是某一类人(位高权重之人)或某一类鸟(所有的鸿鹄),是类指成分,并不是特指某一群人或一群鸟,更不是特指某一个人或某一只鸿鹄,所以后面的“之”、“彼”不能看作第三人称代词,因为如果是第三人称代词,不管单数还是复数,应该都是特指的,而不是泛指的。从这个角度看,郭锡良(1989)把上古汉语的“之”看作泛指代词,我们认为有一定道理。
即使当预设项是专有名词时,后面的指示代词也不一定是对它的完全替代,如下面的例子:
(26)赵太后新用事,秦急攻之。(《战国策·赵策四》)
(27)禹、稷当平世,三过其门而不入,孔子贤之。颜子当乱世,居于陋巷,一箪食,一飘饮;人不堪其忧,颜子不改其乐,孔子贤之。(《孟子·离娄章句下》)
(28)孟子曰:“西子蒙不洁,则人皆掩鼻而过之;虽有恶人,斋戒沐浴,则可以祀上帝。”(《孟子·离娄章句下》)
刘景农(1994:57)和中国社科院语言所古代汉语研究室(1999:833)曾分别举过例(26)和(27),他们认为其中的“之”和“此”已是第三人称代词。在例(26)中,“之”固然是回指前面的“赵太后”的,但这种指称显然是泛指的,它所指称的决不仅仅是赵太后一个人,而应该是包括赵太后在内的整个赵国(因为秦国所攻伐的不可能只是赵太后一个人),如果“之”在这里用作第三人称代词,那么它的意义和“赵太后”应该是完全相同的,可见这里“之”的作用主要是指示,而不是替代,这就是指示和替代的区别。在例(27)中,指示代词“之”不一定非得理解为分别跟前面的“禹、稷”和“颜子”完全同指,这里的“之”可以理解为是包括预设项在内、跟预设项同一类的人,甚至是包括预设项所发出的行为在内的内容,即“之”是泛指性的代词。例(28)很有说服力,杨伯峻《孟子译注》解释“西子”时引周柄中《孟子辨正》云:“似乎古有此美人,而后世相因,借以相美,如善射者皆称羿之类。”这可证后面的“之”并非仅仅特指春秋时期越国美女西施。另外,上面所举例(18)-(20)中的回指代词“此、是、斯”也可如此分析,如果这三个非远指代词已经发展为第三人称代词,那么它们应该分别跟前面的指人名词“楚越之王、齐晋之君”、“齐之田单、楚之庄蹻、秦之卫鞅、燕之缪虮”、“自郅都、杜周十人”等是完全同指的,而实际上把这三个指示代词的意义理解为是包括上述特殊成员在内的同一类别的人更合适(即把“此、是、斯”理解为“这类人、这些人”)。
在上古汉语中,如果要做到照应项跟它的预设项完全同指,最可靠的办法是对预设项加以重复,或者采用同义词的形式,比如把例(18)-(20)中的回指代词“此、是、斯”改为“此四君、是四王、是五王、斯十人”等这样的偏正短语,把例(26)-(28)中的“之、此”改为“之赵太后”、“之禹、之稷、之颜子”、“之西子”等形式,这样就保证前后两项的所指完全同一了。实际上,上古汉语中类似这样的偏正短语是很多的。例如:
(29)谁(设)以为二士,使其一士者执别,使其一士者执兼。……若之二士者,言相非而行相反与?(《墨子·兼爱下》)
(30)蜩与学鸠笑之曰:“我决起而飞,抢榆枋而止,时则不至而控于地而已矣,奚以之九万里而南为?”适莽苍者,三餐而反,腹犹果然;适百里者,宿舂粮;适千里者,三月聚粮。之二虫又何知!(蜩,蝉。《庄子·逍遥游》)
(31)伯夷、叔齐,此二士者,皆出身弃生以立其意,轻重先定也。(出身,舍身。《吕氏春秋·季冬纪·诚廉》)
(32)陟彼南山,言采其薇。(“南山”在前文未出现,可以认为在诗人心目中存在着预设项。《诗经·召南·草虫》)
指示代词位于这些前面有修饰性或限制性定语的名词性成分前,主要作用在于表明这些照应项跟前面的预设项在语义上是完全等同的,具有同一性,这再次证明上古汉语中的指示代词主要是在语义上起指示作用,而不是在语法上起替代作用。由于指示代词跟它的预设项在语义上不是完全等值,所以在上古汉语中,当某个特定语境需要指称人(也包括事物)时,“指示代词”和“指示代词+指人名词”两种形式可以共存,这也就回答了我们在第二节提出的问题。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例(29)-(32)中的这些指示代词主要起语篇上的衔接作用,而不太强调其所指与叙述人(说话人)在位置上是否邻接(即具有指别性),因而其指示性开始弱化,当这些指示代词后面是专有名词时(例32),这种弱化趋势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专有名词所表示的人或事物一般是独一无二的,至少在叙述人或说话人看来是这样),所以这时具有了定冠词的功能,开始向定冠词的方向发展(关于这一点,可详参梁银峰2011a/b)。
在会话语体中指示代词的使用情况要复杂一些。据我们观察,过去很多学者说上古汉语的指示代词已经发展出了第三人称代词的用法,所举例证多出自人物之间的对话。上文已经提到,不同语体中指示代词所体现出来的指示意义的明确性是有差异的。由于书面语体是脱离具体语境的,文本一般都经过了作者的加工、润色和提炼,所以语句之间具有较强的连贯性,在这种语体中使用哪类指示代词就带有一定的规律性⑨,我们可以根据前后语句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推断,从而追寻出指示代词到底回指的是哪个指人(物)名词,从而较为容易地解读指示代词的指示意义。而会话语体就不同了,在这种语体中,指示代词是和情景语境中的某个(些)特定的人物联系在一起的,这时它的指示意义就不像在书面语体中那么明确,如果脱离它的使用环境,它的指示意义就不太确定。从这个角度看,会话语体中的指示代词不具有把话段和话段连接起来的功能,即对语篇衔接不起直接作用。
至此,我们就会大致明白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指示代词出现在人物对话中,这是因为在会话语体中,由于所谈论的对象就在说话人的眼前或者他们周围,他们就没有必要再用专有名词或其他社会称谓语来指称这些言谈对象,这时用指示代词来指称就很自然,这种指称有时还会伴随一些指示性的肢体动作(如手势、眼神等)。如上举例(9)-(14)中,只有例(11)、(14)是用于书面语体中的例子,其余六例都出现在会话语体中。另外,在会话语体中,由于说话人一般是根据言谈对象与自身是否邻接来选择不同类型的指示代词的,所以这种语体中的指示代词一般都有较为明显的外指性⑩。如:
(33)事毕,富子谏曰:“……我皆有礼,夫犹鄙我。国而无礼,何以求荣?孔张失位,吾子之耻也。”(夫,指晋国使臣韩起等人。《左传·昭公十六年》)
(34)师行,百里子与蹇叔子随其子而哭之。秦伯怒曰:“何为哭吾师也?”二子曰:“非敢哭师也,哭吾子也。我老矣,彼不死,则我死矣!”(《谷梁传·僖公三十三年》)
(35)成覸谓齐景公曰:“彼,丈夫也;我,丈夫也。吾何畏彼哉?”(《孟子·滕文公章句上》)
(36)左史倚相趋过,王曰:“是良史也,子善视之!是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左传·昭公十二年》)
(37)乃抱尸而哭之曰:“此吾弟轵深井里聂政也!”(轵、深井里,地名。《战国策·韩策二》)
在上面的例子中,说话人在谈到言谈现场的某个(些)人时,到底选用远指代词(“夫、彼”),还是非远指代词(“是、此”),主要取决于言谈对象和说话人所处位置之间的远近。例(37)尤为典型:聂政的姐姐趴在弟弟的尸体上痛哭,所以判断句的主语自然用“此”,不可能用“彼”,这正是指示代词的指示性的反映,而并非像某些学者所说,这些指示代词已经发展成了第三人称代词(如杨伯峻、何乐士 1992:116,姚振武2001)。
有时,在同一段人物对话中,由于所选择的参照点不同,当交谈双方共同谈论言语现场中的某个(些)人时,也会使用不同类型的指示代词。如下面一例曾被有些学者引作指示代词发展为第三人称代词的“典型例证”:
(38)景公有爱女,请嫁于晏子。公乃往燕晏子之家,饮酒酣,公见其妻,曰:“此子之内子耶?”晏子对曰:“然,是也。”公曰:“嘻!亦老且恶矣。寡人有女,少且姣,请以满夫子之宫。”晏子违席而对曰:“乃此则老且恶,婴与之居故矣,故及其少而姣也。且人固以壮托乎老,姣托乎恶,彼尝托而婴受之矣。君虽有赐,可以使婴倍其托乎?”再拜而辞。(《晏子春秋·内篇杂下第二十四》)
上面是齐景公和晏子之间的一段对话,姚振武(2001)、张玉金(2006:140)认为其中的“之、其、彼”已经发展为第三人称代词,其理由是:“之、其、彼”是晏子用来称呼他的妻子的,而前面晏子和齐景公已经用“此”来称呼他的妻子了,而且晏子的妻子就在言谈现场,不在远处,所以后面的“之”、“其”、“彼”已经没有远指性,只有称代性,已是真正的第三人称代词了。我们认为,这是对会话语体中指示代词外指性的静态分析,完全没有考虑这几个指示代词所处的情景语境。在这段对话中,晏子以自身作为参照点(参照词是“婴”)来称呼自己的妻子,所以用远指代词“彼”是很自然的;至于前面齐景公用近指代词“此”来称呼晏子的妻子,显然是因为齐景公站在晏子的角度,而且晏子的妻子就在旁边[11]。另外,这段对话中还出现了指示代词“其”和“之”,关于这两个词的语法属性,古汉语学界讨论得颇多,我们在上文也讨论过,目前学界达成的共识是,这两个词在上古汉语中存在明显的语法功能上的分工:“之”一般作宾语,“其”一般作定语、兼语(包括小句中的主语、分句中的主语),两个词都不能作独立句的主语,而能够作独立句的主语恰是判断某个指示代词是否发展为第三人称代词的关键句法条件[12],鉴于这段话中“之、其”的用法与同时期其他文献中的用法并无二致,所以我们认为,它们仍是指示性较强的指示代词,把它们看作第三人称代词的证据不足。
还有一个例子需要讨论:
(39)曾子寝疾,病。乐正子春坐于床下,曾元、曾申坐于足。童子隅坐而执烛。童子曰:“华而睆,大夫之箦与?”子春曰:“止!”曾子闻之,瞿然,曰:“呼!”曰:“华而睆,大夫之箦与?”曾子曰:“然。斯季孙之赐也,我未之能易也。元!起,易箦。”曾元曰:“夫子之病革矣!不可以变。幸而至于旦,请敬易之。”曾子曰:“尔之爱我也,不如彼。君子之爱人也以德,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吾何求哉?吾得正而毙焉,斯已矣。”举扶而易之。反席,未安而没。(睆,光滑。箦,竹席。革,(病情)危急。《礼记·檀弓上第三》)
张玉金(2006:140)认为上面一段话中的“之”、“彼”也是第三人称代词,主要理由是:“之”指代的是“箦”,曾子说这句话时,“箦”就在他的身下;“彼”指代的是“童子”,曾子说这句话时,“童子”就在说话现场,而不在远处,所以这两个指示代词都不可能再有远指性,而发展成了仅有称代性的第三人称代词。同上例一样,张先生只是对“之”、“彼”的指示性作了简单比照,没有考虑这两个指示代词所处的语体类型,而且把远指代词的指示性只是简单解读为空间距离的远近。在这段对话中,虽然那个童子就坐在旁边,但曾子是以自身作为参照点的,所以曾子照样可以用“彼”来指称他,在“尔之爱我也,不如彼”这句话中,“我”、“彼”对举明显,已经非常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至于不能把“之”看作第三人称代词,原因上文已述,此处不赘。
在人物对话中,上古汉语的称人指示代词还有一种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同一个说话人在提到同一个人时,也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指示代词。如下例:
(40)鲁君问施伯,施伯曰:“……夫管仲,天下之大圣也。今彼反齐,天下皆乡之,岂独鲁乎?今若杀之,此鲍叔之友也,鲍叔因此以作难,君必不能待也,不如与之。”(《管子·大匡》)
姚振武(2001)认为,在上面这段话中,后面回指管仲时,或用“彼”,或用“此”,这说明两者完全混同了,已经丧失了近指、远指的对立性,因而只具有称代性,是第三人称代词的用法。首先需要交代的是,由于施伯是站在鲁君的立场上、为自己的国君出谋划策的,而这时管仲是鲁君的对立一方,所以施伯用“彼”来指称他就很自然;至于施伯在后面又用“此”来指称管仲,我们认为这与管仲不在言谈现场,而且“此”所在的小句又是非动词性判断句有很大关系。我们在3.1节已经指出,在书面语体中,当叙述人在话语中第二次提到同一个人时,倾向于使用非远指代词(近指或中性指),“此鲍叔之友也”虽然出自说话人施伯之口,但管仲毕竟不在言谈现场,当施伯第二次提到他时,这时指示代词“此”在功能上其实并不是外指性的,而是回指性的。据我们对上古文献的调查,如果主语是回指性代词,而且它所在的小句又是非动词性判断句,这个回指性代词一般是非远指代词,这一规律在上古汉语中很少有例外。下面两例也可以证明这一点:
(41)有天爵者,有仁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孟子·告子章上》。天爵,自然爵位。人爵,社会爵位。)
(42)和氏之璧,隋侯之珠,三棘六异,此诸侯之所谓良宝也,可以富国家,众人民,治刑政,安社稷乎?曰:不可。所谓贵良宝者,为其可以利也。而和氏之璧,隋侯之珠,三棘六异,不可以利人,是非天下之良宝也。(《墨子·耕柱》)
总地来说,过去很多学者认为,如果对同一个言谈对象用不同类型的指示代词来指称,那么这些指示代词就失去了指示性。根据这一说法,对于某个指示代词是否发展成了第三人称代词,是无法从它们自身(或者它们所在的小句)进行判断的,而必须借助于整个语境。关于这一点,张玉金(2006:145)说得很明白:“当然,从理论上容易说清楚,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可此可彼的情况,这时要根据上下文仔细分辨,力争符合实际。”实际上,如果需要在具体语境中才能判断某个指示代词是否已发展为第三人称代词,那只能说明这种对(除言谈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的识别就只是语义上的,而不是语法上的,即没有彻底完成语法化。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拿同时期的“他”作对照。在上古汉语中,“他”本是个旁指代词(远指代词的一种特殊类型),唐代以后逐渐发展为第三人称代词,对于两者之间的界限,据笔者调查所及,好像还没有哪位学者主张说非要看它所处的语境中是否还有其他类型的指示代词存在,然后才能进行判断,我们认为第三人称代词“他”的判别标准有其他更为重要的语义和句法条件。而上古汉语的其他指示代词就不同了,如果不借助语境中其他类型的指示代词,读者根本就不知道它们的语法性质是什么——这显然指示代词指示性的体现。
指示代词作为指示词(deictic word)的一种主要类型,“它们的语义无法从它们自身获得解释,而需要从它们所指称的其他的事物才得获得解释”。(Halliday and Hasan1976:31)尤其在会话语体中,指示代词区别于普通名词的关键是,它本身的指称意义是不确定的,我们必须通过它所在的实际言谈场景才能感知。在现代汉语的人称代词系统中,虽然三身代词“我、你、他”表面看起来是等立的,实际上“他”和“我、你”并不在同一个层次上。言语交际要顺利进行,第一、第二人称代词由于代表的是言谈双方,一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而第三人称代词代表的是言谈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而第三方并不直接参与言语交际,它虽然也具有人的属性,但本质上只是言语主体的言谈对象,从这个角度说,它与普通名词没有本质的区别。关于这一点,张新华(2007:163、167)曾经指出:“‘我、你’是言语行为的主体,‘他’是所言内容的主体。但两者的性质不同,‘我、你’处于现实言语场景,‘他’处于所言内容的内部世界。”“不管‘他’是否在言语场景现场,都不能成为言语行为的主体。”这可以解释在任何一种语言中,第一、第二人称代词是必须有的,而第三人称代词在某个历史阶段可以不存在。所以,当说到上古、中古汉语中没有专职的第三人称代词时,我们不必为此而感到大惊小怪。
注 释
①本文所说的指示代词指名词性指示代词(nominal demonstrative),不包括谓词性指示代词(如上古汉语的“尔、若、然”,现代汉语的“这么、那么、这样、那样,这么样,那么样”等)。
②所谓等式句是指主语和宾语的所指相同的句子,当需要识别话语中提到的某个特定的人物的身份时,现代汉语常用指示代词“这”或者“那”,谓词基本上限用“是”。例如:摇篮的木头是棕色的,闪闪发光。那后边,那一边,躺着一个长长的人,这是父亲。(苏童《井中男孩》)|一个人影从黑暗尽头奔跑过来,擦过我的肩膀。……我认出那是南方小城著名的拒捕逃犯。(苏童《井中男孩》)|这是我姑姑。(《冰心全集·姑姑》)|岂有此理!满口胡说!那是我叔父,俺如何肯害他?(《三侠五义》第八十七回)这一句法规则现代英语也不例外,指示代词this和that也可以单独指代人,如:This is my wife Sally.|Who is that?不过跟现代汉语稍有不同的是,现代英语等式句中的谓词除了是系词be以外,也可以是相似义动词,如:That looks like Mr Turner.
③在上古汉语中,“指示代词+指人名词”这样的离析形式也是同时存在的,但离析形式和光杆指示代词在指称人时语义上并非完全等同,对此后文还要详谈。
④这里是对上古汉语中存在第三人称代词说的概括表述,具体到每个学者看法略有差别。如黄盛璋(1963)认为“彼、夫、匪、其、厥、之”有第三人称代词用法,王力(1989:41)认为“其、之、厥”有第三人称代词用法,张斌、胡裕树(1989:266)和刘景农(1994:55)认为“彼、夫、其、之”有第三人称代词用法,杨伯峻、何乐士(1992:115)认为“夫、彼、之、厥、其”有第三人称代词用法,史存直(2005:149)认为“彼、夫”有第三人称代词用法,张玉金(2006:134-142)、康瑞琮(2008:112)认为“之、彼、其、厥”有第三人称代词用法。
⑤之所以称作非远指代词,而不称作近指代词,是因为“是”是否看作近指代词目前存在有争议。除了多数学者认为“是”是近指代词外,也有少数学者持不同意见,如郭锡良(1989)认为是中指代词,陈玉洁(2010:87)认为是中性指示词(无距离意义)。
⑥其实非远指代词所回指的内容不限于人或物,也可以是某个动作、状态或事件,这一倾向古今汉语均如此。
⑦在这个例子中,“之”也是用来回指“智伯”这个人的,但在上古汉语中“之”究竟是近指代词、远指代词还是泛指代词,学者们有不同看法。不过这不影响本文的立论,因为即使如某些学者所说,“之”是一个远指代词,“它是别于其余诸个而言远处的这个。”(如张玉金2006:151)也就是说,它的远指意义也是很弱的,不能算是典型的远指代词。
⑧这个例子中的内容虽然是孟子说的话,但由于是政论性的文字,不是交谈双方实际对话的记录,所以应算是书面语体,不是会话语体。
⑨比如3.1节提到,对刚刚提到的人后面往往用非远指代词来指称,这样就很好地保证了语篇的衔接性。
⑩同一类型内部的指示代词,存在指示性强弱的不同,如“彼”和“夫”同属远指代词,前者的指示性强,而后者的指示性弱;“此”和“是”同属非远指代词,前者是表近指的,后者是表中性指的。对于这种强弱不同的指示代词在语篇中的分布情况,本文不再讨论。
[11]至于姚、张二位先生还提到,晏子在前面也用“此”来称呼自己的妻子(“乃此”的“此”),我们认为这里存在理解上的误差:这个“此”应是表时间的,或者干脆把“乃此”看作义犹“乃今”,“现在”这样的双音词,这个“此”与指称晏子的妻子无关。
[12]对此我们另有专文讨论,此处不展开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