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海君
论失地农民的创业培训体系建设*
鲍海君
(浙江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杭州 310018)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大事。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而对他们的发展机会则鲜有关注。借鉴国际经验,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构建了失地农民创业培训体系。通过为失地农民提供创业培训服务,能提升失地农民人力资本,从而推进公共政策从保障失地农民生存转向促进失地农民发展。
失地农民;创业培训;人力资本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的扩张带来了大量农村土地的转用,从而产生了众多的失地农民。按照征地数量和人均土地面积变化测算,2008年我国失地农民数量已达5000余万[1],而且未来还将持续增加。这一庞大的群体,正面临着生活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他们大都表现出对生活前景的彷徨、焦虑,甚至失去信心;同时,由于失去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如何解决今后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将成为矛盾的焦点,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解决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完善征地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4],逐步按市场经济规律对失地农民补偿以彰显农民的土地财产权[5][6],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7]等策略;政府部门根据理论研究成果,采取了区片综合地价、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及留地补偿与安置等改革措施。
从理论研究和实践措施来看,现有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思路主要集中于补偿和保障上。然而,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和保障只能解决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而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后所面临的贫困风险和损失是多方面的,如经济、社会、文化、资本、机会、权利等[8]。因此,简单的补偿和保障不能保护失地农民多方面受损的权益,我们无法想象大批失地农民靠最低生活保障而生活。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应转变思路,从保障生存转向促进发展[9]。只有给失地农民提供一种发展机会,维护失地农民的发展权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本文将从教育培训(创业培训)角度探讨提升失地农民人力资本和发展能力的途径及相关问题,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提供公共政策新思路。
1.国际经验
从各国实践来看,采取教育培训措施是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地位进而走上发展之路的有效做法。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颁布了多项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令[10]。通过职业培训,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劳动者就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问题[11]。韩国的农民创业培训呈现出多元化、个性化特点,其中“四H”教育培训具有典型性,“四H”的教育目标是使农民具有聪明的头脑 (HEAED)、健康的心理(HEART)、强健的身体(HEALTH)和较强的动手能力(HAND)。目前,美国、日本及欧洲发达国家又将创业培训推广到弱势群体和失业群体,并制订了较为完善的创业支持体系[12],促进了弱势群体的发展。借鉴国际经验,教育培训尤其是创业培训可能成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新思路。
2.失地农民的创业需求
我国农民具有强烈的创业愿望和动力。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的调查表明[13],我国城市居民,特别是大学生的创业意愿很低,而农民的创业愿望远高于城市居民和大学生。王登举的调查也发现,我国90%以上的农民有较强的创业欲望,只有不足10%的农户没有创业想法[14]。浙江农民更是将创业想法转化为创业行动的典型代表,统计显示浙江78.2%的中小企业是由农民创办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加工制造类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农村,其创业主体是农民。
整体上,我国农民具有强烈的创业欲望,这一论断基本上得到了各界的认同。但对于失地农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这一群体,他们在媒体中的形象或者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主要有两种:一是“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弱势群体;二是生活依赖征地补偿款和房屋租赁而终日游手好闲的寄生群体。
本课题组在2008年7月到8月期间,对杭州下沙高教园区附近的三个村庄进行了田野调查,以深入了解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工作情况。
课题组在每个村庄发放30份问卷,三个村庄共90份,问卷涉及失地农民的概况、就业情况以及创业意愿等三部分内容。问卷由调查员在现场发放、指导,因此问卷全部回收且均为有效问卷。统计表明,失地农民的现状就业情况主要是:本市打工占36.67%、创业占 21.11%、务农占13.33%、外出打工占11.11%、赋闲在家占11.11%、其他占6.67%。除已经付诸创业行动的19人外,余下的71人中有32人有创业动机和愿望,但由于创业技能、资金等问题暂时没有开展创业行动。
表1 2008年杭州下沙高教园区附近3个村庄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为了解失地农民的真实想法,弥补问卷的缺陷,笔者对失地农民进行了深入访谈。通过访谈,笔者进一步接近了失地农民。
CHJ,男,35岁,A村村民,于2001年被征地后用征地款买了一辆小型货车跑运营,但生意一直不好,仅能维持生计。2003年在运送PVC管的时候结识了一小型企业主,后在该企业工作。2005年自己创办企业生产PVC管,由于经营得当,生意较好。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如何管理和壮大企业CHJ感到力不从心。
MXQ,女,55岁,B村村民,于2000年征地后退出农业生产。5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借贷给他人多年,生活主要依靠借贷利息和房租。MXQ告诉笔者,2008年以来形势不好,房租下降,还担心征地款收不回来。
HYK,女,52岁,C村村民,于2001年征地后在下沙高教园区某高校从事后勤工作,月收入不足1000元。由于工作关系,在大学里经常看到教授和厂长,十分羡慕他们。一次打扫会场的时候,她听到学生的谈话得知来做讲座的厂长只是小学毕业。她好奇地问笔者那些小学毕业的厂长是怎么创业的。
访谈表明,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工作远比目前认识到的丰富多彩,失地农民既有目前出现在媒体中的形象,也有人们没有认识到的形象。通过深入交流,发现多数访谈对象对现状不满,而且他们迫切希望能够改变现状,但对于如何改变没有明确的思路。
访谈对象不安于现状正是他们具有创业欲望的一个表现,结合问卷调查统计,表明失地农民也具有较强烈的创业欲望。但是,由于缺乏创业知识和技能,失地农民中潜在的创业者无法实现创业梦想。“下沙街道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许多农民土地被征用(收),他们想创业,也有一定资金,但缺少创业的思路与管理的方法。”下沙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工作人员道出了失地农民的心声,创业培训是多数失地农民的一致诉求。
尽管我国各地针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也在零星地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失地农民可能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层次较低而容易被社会各界忽视,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为失地农民提供的培训及后续服务还不能满足他们创业的需求。
失地农民是城市化中产生的一类特殊群体,失地农民创业培训不同于一般的创业培训,创业培训体系建设也有其特殊性。笔者认为,失地农民创业培训体系至少包括培训资金、培训内容、培训机构以及培训监督等方面。图1给出了失地农民创业培训体系的总体框架。
(一)失地农民创业培训基金
1.基金来源
培训经费是开展失地农民创业培训的基础条件。目前,失地农民的培训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专项和培训学费。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财政较为紧张,以财政专项形式支付的培训经费极为有限且难以持续,无法满足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需求。
通过立法和政策支持农民培训已被多数发达国家实践所证明[15],如英国规定,农场工人上课时间的工资由农业培训局的政府基金支付,农场主不用支付;法国规定,农民或农业学徒工在参加培训期间,由政府或有关农业专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基金会发给补助费;澳大利亚《培训保障法》明确规定,年收入在25万澳元以上的农牧企业(场)雇主,应将其工资预算总额的15%用于培训;加拿大和德国政府让企业把花费的培训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待企业售出产品时再对其减免税收;德国农民在参加培训时,可免交杂费并获得伙食补贴;在丹麦,为了鼓励农民学习新知识、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当农场主外出学习而请帮工时,政府还会为其负担一部分帮工费用。
因此,从长远来看,要解决失地农民培训经费问题必须构建政策支持体系,通过立法和政策设立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含创业培训基金)。但是,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短缺,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失地农民教育培训是不现实的。那么如何解决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的来源便是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征地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是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的主要来源。
参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建议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中提取2.5%用于失地农民教育培训经费。
由于城乡二元体制,农村的教育投入一直非常有限,农民的文化程度较低。因此,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任务重、难度大。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中提取2.5%尚不足以建立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笔者建议从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用于建立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
“涨价归公”的思想认为农村土地转用后带来的增值收益理应收归国有,理由是社会、经济发展导致土地自然增值,所以应该由社会共同占有这部分增值收益。然而,涨价事实上并未归公,土地转用后的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如房地产开发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而“一生下来就完全同样地参与社会缔结和创建”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和农民,却分文未得。土地转用后的巨额增值收益不加以公平分配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因此,从社会公正角度看,占全国人口70%强的农民有权利获得农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70%或者至少50%的“涨价”应归农民(农民也是缔结、创建社会的重要分子)。在目前事实上还是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下,属于农民部分的土地转用“涨价”是建立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的主要来源。
此外,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的可能来源还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运营收入以及慈善机构的捐赠等。
2.基金运营
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能否高效运营、保值增值,关系到失地农民创业培训能否顺利实现。
借鉴社会保障等基金运营的国际经验[16],将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交由私营机构运营和管理,以确保未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当然,我们未必要像智利等国家那样全部交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可以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并引人竞争机制,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要保证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的顺利保值增值,就必须实现投资方式多样化,应适当涉足实物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及其他各种债券、股票、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外汇、期货和国际投资等,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基金的收益性。但是这些投资领域的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必须加强投资的风险管理。
基金投资的风险管理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投资前的风险管理和投资中的风险管理。投资前的风险管理即为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进入具体投资运作前的风险管理,主要由信托公司及其聘用的投资顾问公司来完成;投资中的风险管理即为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在具体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主要由投资机构来完成。投资前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对投资市场和投资工具的风险和收益进行评估,在国家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下,确定最为合理的投资组合;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合适的投资执行公司,以确保管理风险最小。投资中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根据信托公司规定的投资组合比例和方向,确定更为具体的投资组合;对风险进行严密监控,并随时调整投资组合;对于自身难以规避的风险应及时向信托公司汇报,以便信托公司迅速作出反应等等。
3.基金监管
智利等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基金交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并期望取得很好的成效,离不开严格的监管。因为教育培训基金的投资运营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商业行为,它事关国家的发展大计和无数失地农民的利益。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基金投资运营注定难以成功。近年来,由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我国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与不法培训机构合谋造假套取国家农民工培训资金等严重事件时有发生,善良的百姓对那些肆无忌惮的“官仓硕鼠”深恶痛绝[17]。这种现象产生的关键是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手段和力度不够。
失地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运行,必须汲取农民工培训的经验教训,加强基金的监管。首先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体系,依法监管。因此,需要尽快建立健全教育培训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刻不容缓;其次,必须有依法赋予监督职责的监督主体,借鉴智利等国的经验,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必须分开设置,前者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和对教育培训市场的调控,后者负责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教育培训资金的发放等,并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独立性。
对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的监管,重点应集中于金融、财务和业务方面,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为防止舞弊行为,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的最低法定准备金和相应责任,建立财务公开、信用和绩效评级制度以及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
图2给出了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监管的一个模式。在该模式中,劳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承担对保管银行、投资机构、信托公司、失地农民培训档案管理等总体管理工作,如制订严格的、具体的监督规则,定期考核这些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绩效等。但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不能由社保机构部门单独控制,应该由信托公司来管理,而信托公司只能把钱存放在保管银行中,然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将失地农民的培训档案反馈给投资机构,由投资机构作出投资决策。投资机构做出决定后,信托公司才通知保管银行拨钱给投资机构,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督机制。
目前,失地农民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在县级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设立,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中提取的失地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从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失地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运营收入、慈善机构捐赠的经费用于建立社会账户。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联营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促进基金更好地保值增值。
(二)失地农民创业培训内容
1.补偿性培训
多年来,我国的教育一直以城市为中心,城市教育长期拥有比农村教育优越得多的资源[18]。因此,我国农民的文化程度无法与城市居民相比。笔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多为初中及以下,高中文化程度的仅有少数人,受过高等教育的更是寥寥无几。鉴于此种状况,为使失地农民更好地接受创业培训,笔者认为首先要对他们进行补偿性培训。
补偿性培训的思路来自于美国、加拿大、以色列等国的补偿教育(compensatory education)。补偿教育针对在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的、没有机会享受正规教育的、丧失了良好教育权利的儿童 (包括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主要是少数民族儿童)进行的教育[19]。它以“文化剥夺理论”为基础,认为经济上贫困、处境不利的儿童之所以难以获得学业上的成功,是由其在语言、阅读、认知、社会性以及情感等方面存在的能力不足或缺陷造成的,而造成这种能力不足的根本原因是他们的社会和文化背景的限制。这种“文化上的欠缺”造成了他们学业不佳进而导致就业困难。要想从根本上断绝这种“经济和文化上的贫困+智力低下、发展缓慢—学业不佳—就业不利—贫困”的恶性循环,就必须对这些儿童实行在教育上提供帮助的政策,即补偿教育。
我国失地农民的处境与美国等国家接受补偿教育的儿童相似,由于社会和文化背景的限制,他们在语言、阅读、认知、社会性以及情感等方面均存在着能力不足或缺陷。根据失地农民的特征,对他们的补偿性培训宜侧重于基础知识培训,包括语言认知、阅读能力、社会交往、法律法规、世界政治经济以及国情国力等。通过补偿性培训,最大程度地消除失地农民 “文化上的欠缺”,为创业培训奠定基础。
2.创业引导培训
创业引导培训主要培养失地农民的创业意识。创业意识即创业实践中对人起动力作用的个性倾向,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和世界观等,是创业者对创业这一实践的正确认识、理性分析和自觉决策的心理过程。
创业培训的首要任务是引导失地农民的创业意识。要创业就得从培养创业意识入手,意识是行动的指南,创业意识集中体现了创业素质的社会性质,支配着创业者对创业活动的态度和行为,规定着其态度和行为的方向与强度,具有较强的能动性,是创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失地农民的特点,笔者认为以下三种创业意识是创业引导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是艰苦创业意识。虽然农民的生产生活较为辛苦,但是创业的艰辛可能是失地农民难以预料的。在创业初期,困难和挫折往往是无法预料的,没有艰苦创业意识的创业者,在这些困难面前,会心灰意冷,停滞不前。因此,必须在创业之前就让失地农民了解创业的艰辛,通过培养使他们具有坚忍不拔,不怕苦、不怕累,不怕失败、勇往直前,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艰苦创业精神。
二是风险创业意识。创业的风险不同于失地农民以前的农业生产风险。创业者要承担多种风险,选择创业就要投入金钱,就有赔赚的财务风险;需要更多的时间、精力来创办和经营企业,将带来家庭的风险;企业随时面临倒闭,还要经常承受精神风险;以及技术选择、市场开拓等每时每刻都要遇到的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风险等等。风险意味着机会,意味着财富。一个人创业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说,就是是否具有抓住机遇的胆量和气魄。创业者要有充足的承受失败(承担风险)的勇气,这个素质往往成为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要培养失地农民树立风险创业的意识,加强他们的心理素质教育。
三是合作创业意识。农民独家独户的小农经营方式使得他们缺乏合作的经历和经验。在创业领域,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的创业者个人能力很强,但是不善于将自己的能力外化为组织的能力,结果整个企业的运作就变成创业者个人的“独角戏”,创业者不得不独自支撑整个企业的运转,企业的其他成员爱莫能助,缺少的就是合作和团队精神[20]。鉴于失地农民缺乏合作的经历和经验这一特点,必须高度重视他们合作创业意识的培养。
3.创业技能培训
相对于补偿性培训和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技能培训侧重于创业操作能力的培养。创业技能培训包括行业技术培训和经营管理技能培训两方面。
失地农民创业选择的行业多种多样,因而行业技术培训具有个性化和特殊性。尽管如此,可结合各地资源和创业优势,选择失地农民创业的主要方向与行业,进行集中培训。
经营管理技能培训则具有共性,大致可分为三方面的技能。一是企业管理技能,如企业经营理念、企业发展方向与战略、企业部门和岗位设置、员工配备以及管理制度等。二是销售与采购技能,如顾客需求分析、产品营销方式和产品价格确定、进货渠道以及销售活动中的洽谈与合同签订等。三是财务管理技能,如企业收入和支出的款项、企业每天盈亏计算和调整、阶段性财务预算和结算、投资预算与成本控制等。
4.创业计划培训
通过创业计划培训形成一份完整的创业计划书,可以为失地农民理清创业思路、明确各个创业阶段的关键任务,从而提升创业成功机率。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可采用国际劳工组织 (ILO)和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倡导的SYB(Start Your Business)培训。SYB是一套简明、通俗、易懂、实用的创业培训方法[21],目前已经在全球80多个国家广泛推行和使用。SYB主要侧重于创业计划培训,共分十个步骤。第一步,将你作为创业者来评价(即创业适应性分析);第二步,为自己建立一个好的企业构思(即创业项目构思和选择创业项目);第三步,评估你的市场(即产品、客户及竞争对手分析);第四步,企业的人员组织(即经营上的人员安排);第五步,选择一种企业法律形态(即申办何种经营许可);第六步,法律环境和你的责任 (即创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创业对你意味着何种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第七步,预测启动资金需求;第八步,制定利润计划(包括成本效益分析);第九步,判断你的企业能否生存(包括你的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草拟创业计划书);第十步,开办企业(介绍开办企业的实际程序和步骤)。
(三)失地农民创业培训的机构
根据办学主体的不同,失地农民创业培训的机构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政府设立的培训机构,二是私人设立的培训机构,三是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培训机构。
能为失地农民提供创业培训的政府培训机构主要是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这些机构主要以学历教育为主,对失地农民的创业培训并不关注,但他们拥有大量的师资、培训场所等培训条件。因此,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应通力合作,挖掘普通高校、职业技术学校以及相关机构的资源,成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培训机构,满足失地农民的培训需求。但这些机构可能会产生培训动力不足、培训效率低下的现象,导致失地农民培训上的“政府失灵”。
市场是弥补“政府失灵”的可行途径,失地农民创业培训可利用市场上的培训机构。私人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同于政府培训机构,它以追求利润为导向,培训动力问题迎刃而解。但如果缺乏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无法降低培训供给成本,供给价格(即培训费)过高,将在失地农民面前筑起一道“经济门槛”。因此,要从根本上吸引、鼓励企业参与失地农民创业培训,国家必须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返还,即对那些在失地农民培训资金上投入量大的培训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等。除了培训成本问题外,个别培训机构可能存在培训理念模糊、动机不正确,培训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甚至弄虚作假,结果失地农民花费了昂贵的代价参加了培训,却不一定能获得良好的效果。由此可见,失地农民培训也存在着“市场失灵”。
目前,公共领域治理机制正朝着多元化趋势发展。理论上,建立政府培训机构、私人培训机构和非营利培训机构相互补充、相互合作、相互制衡的培训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培训方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相互交织的问题(见图3)。政府培训机构、私人培训机构和非营利培训机构相互补充、相互合作、相互制衡的培训机制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这三类机构共存本身就是一种补充和制衡;二是这三类机构根据各自优势相互分工和合作。根据这些机构的特点,政府培训机构更擅长的可能是补偿性培训和创业技能培训,私人培训机构更愿意做创业引导培训和创业计划培训,而非营利培训机构则在补偿性培训和创业计划培训上更有优势。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营利、非政府组织加入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行列。如北京农家女培训学校举办农村妇女非农职业培训项目1、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积极开展农民培训活动2,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从实践来看通过非营利组织设立失地农民创业培训机构也是可行的。
(四)失地农民创业培训的监督
失地农民的创业培训是一项较复杂的工作,只有建立起科学的培训需求预测系统、有效的培训组织系统、恰当的培训操作系统和必要的培训监督系统,才能使其真正落到实处,提高培训效率,达到培训目标。失地农民创业培训的监督可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来建设。
内部监督是培训机构内部通过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对培训行为的控制。要提高内部监督的效果,培训机构应健全监督的组织架构,按照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设置与其相一致的监督部门,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建立一种能够起相互制约作用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监督体。
外部监督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培训行业监督以及社会监督[22]。立法监督主要是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其涉及的内容包括法律形式和登记控制、管理和运行机制、商业活动的规制、税收优惠政策、不公平竞争的规制、捐赠等,让外部监督有章可循;行政监督主要是政府的调控和监管,包括审计机构的年度报告、财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下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等,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包括社保、教育、工商、科技、物价、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培训行业的互律监督包括同行联合会、全国性协会、行业性社团的互律,通过制订一个共同遵守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维护会员共同的社会形象;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捐助者、培训对象、社会公众等社会各方对培训机构的监督。
失地农民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层次较低,各界普遍关注的是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与保障问题,而忽视了他们的发展机会与创业途径。上文分析表明,失地农民具有强烈的创业欲望。但是,由于创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失地农民中潜在的创业者无法实现创业梦想。在当前经济增长放缓、就业岗位不足的背景下,借鉴国际经验,在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政府积极创建服务平台,建立失地农民创业培训体系,大力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失地农民人力资本,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的创业型失地农民,以创业带动就业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并促进失地农民的持续发展,这是当前民生领域中公共政策的新动向。
[1]鲍海君.城乡征地增值收益分配:农民的反应与均衡路径[J].中国土地科学,2009,(7):32-36.
[2]曲福田,冯淑怡,诸培新,陈志刚.制度安排、价格机制与农地非农化研究[J].经济学(季刊),2004,(1):229-248.
[3]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大选择[J].经济学(季刊),2004,(1):193-210.
[4]程洁.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程序失范与重构[J].法学研究,2006,(1):62-78.
[5]黄祖辉,汪晖.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与土地发展权补偿[J].经济研究,2002,(5):66-71.
[6]钱忠好,肖屹,曲福田.农民土地产权认知、土地征用意愿与征地制度改革——基于江西省鹰潭市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7,(1):28-35
[7]鲍海君,吴次芳,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管理世界,2002,(10):37-42.
[8]刘金荣.失地农民的贫困、补偿与可发展分析[J].经济师,2004,(8):170-171.
[9]郑风田,孙谨.从生存到发展——论我国失地农民创业支持体系的构建 [J].经济学家,2006,(1):54-61.
[10]Cledy.M.Perry.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of Federal Legislation Regarding Vocational Education[D]. Northern Arizona University,2002.
[11]吴岩.论美国联邦政府在高等职业教育中的政策取向[J].比较教育研究,2005,(9):70-75.
[12]Maria Kontos.Self-employment Policies and Migrants-entrepreneurship in Germany [J].Entrepreneurship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2003,(15):119-135.
[13]周天勇.当前我国社会就业的状况与问题[N].中国经济时报,2007-2-18.
[14]蔡亚林.激活创业动力:新农村创业能力提升的希望[J].经济,2007,(7):94-95.
[15]赵西华.新型农民创业培植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博士论文,2005
[16]邓大松,方晓梅.美国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的运行和启示[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49-52.
[17]周之江,王丽.贵州:农民工培训造假套国家资金牵涉省厅官员[N].半月谈,2009-3-24.
[18]刘华蓉,高伟山.加强农村教育政府要发挥好资源配置作用[N].中国教育报,2009-2-28.
[19]赵晶.从胡森的教育平等观看美国的补偿教育[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2008,(9):46-49.
[20]周湘浙,谢志远.试论大学生创业意识的培养[J].中国高等教育,2006,(10):58-59.
[21]Vickie Reierson.Start Your Business:A Beginner’s Guide[M].Gilmour Drummond Publishing,1997: 202.
[22]郭军灵.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外部监督机制探讨[J].科学学研究,2008,(2):311-317.
(责任编辑 吴晓妹)
F320.3
A
1001-862X(2012)04-0050-008
浙江省社科规划“之江青年课题研究”(1ZJQN025YB);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803042)
鲍海君(1977-),男,浙江台州人,浙江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2011-2012年剑桥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土地管理与城镇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