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聪卿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875)
析马克思“现实的个人”概念
张聪卿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875)
马克思的“现实的个人”概念既继承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抽象的个人”概念的关系性、主体性和感性对象性特征,又有自己独特的规定。基于这些规定,“现实的个人”是马克思克服“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世俗分裂”的关键和超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对立”的基点,是理解马克思“关系中的个人本体论”的基础。
“现实的个人”;抽象的个人;方法论个人主义;关系中的个人本体论
“现实的个人”是马克思恩格斯唯物史观分析人类历史和社会进程的出发点,也是马克思人学思想研究的逻辑起点和主要对象。《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在继承黑格尔和费尔巴哈“抽象的个人”概念的关系性、主体性和感性对象性规定的同时,对“现实的个人”的内涵做了基本的规定:有生命的、活生生的自然人;处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个人,这些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不受他们自己的任意支配;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个人;由于不同分工而进行交往并彼此发生联系的个人,这些关系始终从自己出发,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的关系;有思想、观念和意识的个人;不是 “偶然的个人”而是“有个性的个人”,等等。这些基本规定是理解马克思哲学变革和人学思想转变的锁钥。本文力图说明“现实的个人”概念是马克思克服“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世俗分裂”的关键和超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对立”的基点,也是理解马克思“关系中的个人本体论”的基础,以此进一步深化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西方的语言传统中,关于人的概念主要有三种表达:mensch(自然学或人类学意义上的人);persona(人,个人,法律学意义上的人,指具有自由人格的权利主体);individuum(个人、个体、独立体,目前马、恩著作的中译本大都译为“个人”)。在古罗马法中,并不是所有自然出生的人(mensch)都可以获得人(persona)的资格,“从罗马法中所谓人格权看来,一个人(mensch)作为具有一定身份而被考察时,才成为人(person)”[1]49。比如奴隶就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和奴隶主都是mensch,但只有奴隶主才可以成为person)。
黑格尔的“个人”概念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它首先就是指具有自由意志的权利主体。他在《法哲学原理》中强调:抽象法基于人的自由意志,所以它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1]46。作为具体的表象,法的对象是个人(person),从道德的观点看是主体,在家庭中是家庭成员,在市民社会中是一般市民。黑格尔把一切都看成是绝对精神运动的结果,道德伦理是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而得到充分的现实性的产物,家庭是直接的和自然的伦理精神,而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所以个人本身作为家庭成员只有成为社会或国家成员时才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对黑格尔这种“抽象的个人”进行了无情的讽刺:“思辨哲学家在其他一切场合谈到人的时候,指的都不是具体的东西,而是抽象的东西,即理念、精神等等。”[2]马克思认为,个人只有在其现实性上才能被理解。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中,个人首先作为感性的存在物才可予以承认。个人的现实性首先是指他作为活生生的肉体的自然存在,即“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3]308。不仅如此,应该“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3]320。人的现实性不仅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所谓“现实的个人”就是自我实现的人。“现实的个人”并不是抽象地蛰居的独立存在物,“个人的存在就是他们现实的生活过程”,个人在自己的共同活动中形成彼此的相互关系,而这些关系构成他们的国家和社会。可见,马克思“现实的个人”是自然的个人、自我实现的个人和相互联系中的个人。
马克思“现实的个人”也不同于费尔巴哈“感性的个人”。尽管可以从费尔巴哈那里看到他对人的本质的认识与马克思有类似的观点,但始终不过是一些零星的猜测,从它们对费尔巴哈观点微乎其微的影响来看,至多只能把它们看作是具有发展能力的萌芽。因为,“费尔巴哈对感性世界的‘理解’一方面仅仅局限于对这一世界的单纯的直观,另一方面仅仅局限于单纯的感觉”[4]75。依靠这种单纯的直观和单纯的感觉,费尔巴哈感知到的个人是从来就直接存在的固定物,而不能说这些个人是历史的产物,是立足于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的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正是这些个人的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才使他们自身和整个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和延续。费尔巴哈把人只看作是“感性对象”而不是“感性活动”,他从来没有看到现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而是看到“抽象”的人,并且仅仅限于感情范围内承认的“现实的、单个的、肉体的人”。因此,费尔巴哈设定的个人,不是“现实的历史的人”,而是比纯粹唯物主义有很大优点的“抽象的个人”。
黑格尔还根据现代民族国家中“个人”的两种身份——市民与公民——的不同功能,把现代人被分裂为“公民”与“市民”、“个人”与“个体”、“本质”与“存在”的现象称作“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世俗分裂”。怎样才能克服这种分裂呢?黑格尔从“抽象的个人”出发,认为“个人”具有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就是伦理”[1]12。伦理作为精神性的、活生生的、有机的世界,有其自己的矛盾发展过程: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直接的或原始的伦理精神丧失了统一性,进行分化,就形成了市民社会;伦理精神通过分化、中介重新完成了统一,就是国家。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要靠法律来维持市民个人需要的满足、人身和财产的保障、特殊利益和公共福利及秩序的维持。这种“市民社会”只能算是“外部国家”,必定要伦理精神充分展现、完成并回复到它自身的辩证统一,最终形成“真正的国家”。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伦理理念的实现,是对市民社会的扬弃,因此,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世俗分裂的克服,只有通过伦理精神的辩证运动才能实现。
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个人”应当是“抽象的个人”的基础,而“抽象的人只是在法人即社会团体、家庭等等之中,才使自己的人格达到真正的存在。但是,黑格尔并不把社会团体、家庭等等,总之,不把法人理解为现实的经验的人的实现”[3]50。马克思正是从此出发,才革命性地颠倒了黑格尔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明确地提出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现实的、感性的个体的生存,是市民社会一切活动的前提。“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存在是最终目的。”[3]101这种颠倒就为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创立开辟了道路,并且使个体的生存作为最终目的获得本体论的意义。
仅仅一个颠倒,从“现实的个人”出发,还不能说马克思完成了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世俗分裂”的最终克服。这种分裂的最终克服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完成。马克思还着眼于人的个体生存,从人的解放的可能性视角论述了“有个性的个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3]189
综上所述,马克思“现实的个人”概念不同于黑格尔、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个人”,黑格尔的个人仅仅表现为一种作为个体的纯粹精神活动的自我意识,费尔巴哈的个人仅仅表现为感情范围内的感性对象,马克思“现实的个人”概念保留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抽象的个人”概念的关系性、主体性和感性对象性优点,这个“现实的个人”是自然的个人、自我实现的个人和处于他们之间相互关系中的个人,不仅作为感性对象,而且其本身就是一种感性对象性活动的个人。正是通过对“现实的个人”概念内涵的丰富规定,马克思才找到了不同于黑格尔的克服“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世俗分裂”的路径,发展了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明确地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4]67并且,他还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出发分析了人类历史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个人以一定的活动方式进行生产,从而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而这些个人的现实关系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和政治国家。因此,马克思指出:“社会结构和国家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4]71-72马克思接着分析了这些“现实的个人”的生产、需要、繁殖、关系、意识等等,由此形成了人类历史的各种因素。
既然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来解释人类社会和历史,那么,是不是这就说明了马克思走的是方法论个人主义路线?卡弗认为:“就像把自己叫做一个唯物主义者一样,马克思大概也会十分愿意称自己是个人主义者,尽管他并没有真的这么做。”[5]30因为马克思是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来建构社会和历史的,《资本论》是马克思论述个人的社会建构性的最佳著作。图克尔也认为马克思是一个“方法论个人主义者”,因为他把社会动力看作是理性的个人进行决策的机制。用马克·华伦的话来说,马克思坚持用个人主义方法来解释事件,并用个人主义方法来解释作为客体的行为,而避免用个人主义的方法来解释主体,这其中包含着一种还原论的观点,即只有个人的属性是可以解释的[5]54。
仅仅从青年马克思一个文本中的论断来证明他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路线是有失偏颇的。在马克思的其他重要文本中,我们可以找到他对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核心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的严肃批判。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 》中,马克思认为,“理性经济人”的自利假设本身是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决定的,社会是人的活动的产物但不简单地是人的总和,资本主义所崇尚的“人的独立性”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原子式片面独立性。马克思对经济学方法论个人主义最精彩的批判是他的人的发展阶段理论。他指出,自斯密以来经济学信奉的“理性经济人”假设的错误在于将之视为历史的起点,而不是看成历史的结果。因此,马克思才说:“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3]302
既然马克思对方法论个人主义进行了严肃的批判,就有不少学者认为马克思的方法论是整体主义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马克思首先批判了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方法论整体主义。他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有生命的个体的存在;社会和国家,不管形式如何,都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也就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个人是群体、类的承担者、表现者和实现者,是最直观、最具体的存在;只要“人” 不是经验的人,那么他始终是一个虚幻的形象,“我们必须从个别物中引出普遍物”[6]330。而且,马克思强调指出,“各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不过当然是出于既有的历史条件和关系范围之内的自己,而不是玄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4]119,“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4]81。所以,“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7]。马克思正是从个人发展的角度将人类历史划分为三大阶段,而他最终追求的是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可见,个人的存在状态和发展水平始终是马克思关注的核心和思考的逻辑起点,而根本就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马克思坚持一种黑格尔式的方法论整体主义。
马克思既批判方法论个体主义,又批判方法论整体主义。马克思是通过解释学循环原则、 历史性原则、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实践的能动与受动相统一的原则来超越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对立的[8]。
马克思“现实的个人”概念并不仅仅停留于一种超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对立的思维方式。在马克思恩格斯独创的唯物史观意义上,马克思“现实的个人”概念还有存在论或本体论的意义。人类历史的前提,不是教条,而是“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这里的历史不是作为描述人类存在的叙述方法而有意义,而是作为人类的现实性存在本身才有被叙述的意义。
“个人”概念具有存在论的意义是从黑格尔开始的,他说:“人(Mensch)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个人(Person)。”[1]46在黑格尔看来,“成为个人”是人之为人的最高目标和最终目的,从而第一次把“个人”赋予了本体论意义。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人”出发,经过必然的资本主义“偶然性的个人”阶段,最终达到自由人联合体中的“有个性的个人”,“有个性的个人”作为人的解放的最终完成,是一种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个人。可见,马克思的“现实的个人”概念有其鲜明的本体论基础。
首先要说明的是,马克思“现实的个人”是一种“关系”中的个人。对马克思来说,历史就是在现实个人的相互关系中并通过现实个人的行动而创造的。在德语中,“关系”(Verhaltnis)这个名词来源于发生关系的“行为”(verhalten)这一动词。马克思把“个人”和“关系”两个概念不可分割地联在一起,就是要说明人的本质在于他们的行动,在个人的行动中产生了人们的相互关系,不仅作为结果和产物,并且这些相互关系又成为个人行动的原因和条件。而个人的相互关系形成了人类社会,这些关系是社会关系,这些个人是社会个人,社会就是由关系中的个人组成的。因此,马克思才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第一次向我们郑重地声明:“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56与此相关,他还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声称:“社会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9]221可见,对马克思来说,关系的存在离不开与之相关的那些个人,而个人本身就是处于他们自己的相互关系中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马克思“现实的个人”是一种既包含现实个人也包含现实关系的本体论——关系中的个人本体论①。
其次,在马克思概念体系的建构中,“现实的个人”概念始终有其本体论优先性。马克思所有学说的焦点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人,他是迄今为止最关心人的思想家。因此有人认为,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重要的人本主义者。并且其唯物史观本身就是从“现实的个人”出发,通过这些“现实的个人”的共同活动来阐述人类社会和历史进程的,而社会本身就是一切“个人”相互关系的总和,历史本身就是在他们的关系中并且通过这些关系而创造的。例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用物质生产、需要、繁殖、意识和分工等唯物史观的基础性概念来解释和规定“现实的个人”概念。另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开头,马克思在关于生产本质的一般性评论中就向我们暗示了“个人”概念相对于“生产”概念的本体论优先地位。他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9]28“因此,说到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9]26在此,马克思强调了个人的根本地位:“任何生产都是个人的对象化。”[9]178
此外,“个人”活动的根本方式是社会的,社会性是这些个人的存在方式,如果把这些个人仅仅看作是人的而不是社会的,那就会把他们从自身所成为自身的现实中抽象出来。所以,对马克思来讲,第一位的本体论主体就是“社会的个人”,于是“个人”相对于“社会”有其本体论的优先地位。社会是由这些个人在他们所建立起来的关系以及这些关系的建构形式所组成的,因此,社会是一个被建构起来的生成性实体,而不是一个基本的稳定性实体,社会仅仅存在与构成社会的个人之中并通过这些个人而存在,一定的社会就是处于特定关系中的个人所构建的产物,而这些特定关系及其结构形式的更替形成了社会的历史性。在描述社会形态发展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时,马克思指出,在此阶段,个人的相互关系异化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这些个人不是作为目的、而是作为手段才成为“人”,只有在全面的普遍的个人关系回归自身后,“社会的个人”才被看作是纯粹的目的论概念,即它是人类发展的全面实现形式或终极目的。可见,从社会本身的历史性和社会实现的最终目的来看,“个人”相对于“社会”有其本体论优先性。
注释:
①“关系中的个人本体论”这一说法是借鉴古尔德的说法,他在《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马克思社会实在理论中的个性和共同体》第40-42页(王虎学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中明确提出并作为标题使用,并且还简要提及了“个人”在“生产”和“社会”中的本体论优先性。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4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美]卡弗.政治性写作:后现代视野中的马克思形象[M].张秀琴,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2.
[8]沈湘平.马克思对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超越[J].浙江社会科学,2008(1):14-20.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张群喜)
A811;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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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014(2012)01-0060-04
2011-11-07
张聪卿,男,河南鲁山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历史唯物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