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洁 译 刘石慧 校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中国科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外资在荷兰设立投资机构的六种形式
——节译自2011年版《Doing business in the Netherlands》
■ 魏洁 译 刘石慧 校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中国科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荷兰为外资企业顺利进入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见本刊今年第二期魏洁译文《投资荷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与金融监管法规》),增强了其作为欧洲理想投资地的魅力。中资企业“走出去”到荷兰注册设立投资机构,有哪几种可供选择的形式?路子该怎么走?有哪些法律法规必须遵循?本文做了很好的介绍。
要进入荷兰市场开启欧洲业务,一个最为便捷的方法是在荷兰设立公司。研究如何设立投资机构在荷兰进行投资将对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与荷兰的经济交往有较大帮助。
外资公司可以通过在荷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展业务。相比起其他欧盟国家的法律,荷兰《公司法》为外资公司或个体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提供了一个非常灵活和自由的企业法人结构框架。荷兰对外资公司在荷开设业务没有特殊的限制。
外资公司在荷兰设立分支机构,无需事先获得政府批准。外资公司应向商会贸易注册处(Trade Register of the Chamber of Commerce)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分公司需提交:该外资公司的名称及主要经营场所,实际业务简介,员工人数和完整地址。该外资公司(在当地)的贸易注册情况概要、以及合作条款也需要提交。
设立分公司的外资公司董事需提交:完整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和国籍,有权代表该外资公司的证明材料,签名和经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护照或驾照)副本。
分公司经理(不要求为荷兰居民)需提交: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和国籍,职权范围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有权代表该分公司的证明材料,签名和经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护照或驾照)副本。在本地登记的外资公司的年报应提交商会贸易注册处存档。
荷兰法律将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两种:上市公司(简称 NV)和非公众公司(简称 BV)。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非公众公司(相对于上市公司)不能发行不记名股票以及股权凭证股。
非公众公司的股权转让往往受制于公司章程中关于转让的有关规定,其中可能包括现有股东大会批准或在公司章程中有优先决定权的股东指定的另一个企业实体。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以不受这些限制。
非公众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8000欧元,而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45000欧元。
在荷兰设立的子公司,可以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国籍不限)或法人股东创立和所有。
发行和转让记名股票或受限制的股份权利(如抵押权)需要在荷兰民法公证处进行。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上市公司或股票持有人在规范的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股份。
按照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非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可以合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责任风险。子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股东原则上仅以其出资范围为限承担责任。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实体,因此,其外国母公司必须为分支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制造业、仓储和服务行业可任意选择以上两种形式。而金融、经营许可等行业选择子公司的形式更有利于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外资公司在投资决策前,需要认真考虑投资环境和其他相关因素。
荷兰控股公司尽管历史上曾是一家农业集团公司,但其税收待遇优惠,组织结构灵活,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实用的控股结构。合作控股公司是以公证证书为基础建立起的一个合作团体。与非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比起来,合作控股公司没有股东,只有成员。在这样一个团体里,至少必须有两个成员。根据法律,合作控股公司的目的是,在共同约定的情况下为其成员提供某些物质需要,并根据经营管理过程中导致的某些情况或为了成员的利益而终止这些共同的约定。如果合作控股公司是一个固定结构,其目的是通过投资获取利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合作控股公司及其成员签署投资协议,根据协议,成员向合作控股公司出资。合作控股公司成员都可获得利润分配,该利润分配取决于成员出资额。
合作控股公司没有注册资本下限、银行账户和政府审批方面的要求,因此,在短时间内即可设立。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欧洲公司有四种方法,在许多方面,与荷兰的上市公司相比,有以下特点:
通过依法合并属于不同欧盟成员国的两家公司。
通过把分属不同欧盟成员国的两家公司或子公司整合为一个欧洲公司作为控股公司。
通过合并一个子公司性质的欧洲公司:两家母公司在不同欧盟成员国;或一个欧洲公司母公司。
改变公司的形式,从一个符合条件的公司(例如一个上市公司)变为欧洲公司。
只有实体法人才可以成为欧洲公司;个人资产需要在合并后入股欧洲公司。一个欧洲公司可以将其注册办公地由一个欧盟成员国转到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此外,一个在欧盟拥有众多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以用设立欧洲公司的机会创建一个统一的管理架构,因为欧洲公司通常会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
欧洲议会通过议会条例提供立法依据,使欧洲合作公司成为一种新型的合作模式。目前,欧洲合作公司只要在一个成员国内注册,就可以在整个欧洲共同市场内受到承认。一个欧洲合作公司包含有:
五个或五个以上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在至少两个成员国居住或受其法律监管;企业法人之间合并的,其公司注册地和总部要在一个成员国内,并且至少两家企业法人受到至少两个成员国的法律监管;或由一个合作控股公司转换成的欧洲合作公司。
欧洲合作公司旨在满足成员的需要。与荷兰控股公司相反,欧洲合作公司需要至少30000欧元的注册资本,其成员资格是通过拥有欧洲合作公司股份的所有权来确认的。与欧洲公司一样,欧洲合作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可以从一个欧盟成员国迁至另一个欧盟成员国。
一个合伙企业,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可能是由两个或更多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企业法人。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和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协会登记注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的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无需注册登记。荷兰对于合伙企业的新法案已经获得了下议院的通过。在新的立法建议下荷兰法律将确认三种类型的合伙企业:隐名合伙,公共合伙和有限合伙。合伙企业和上市公司之间可以进行转化。法人身份的好处之一是,合伙企业也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取得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这将简化收购和转让以及合伙人的进入或退出程序。
一个特殊的合伙企业模式是欧洲企业家之间合作的欧洲经济利益集团(简称EEIG)。欧洲经济利益集团以欧洲法令为基础,在荷兰法律规定下的欧洲经济利益集团拥有法人身份并且在整个欧洲经济区内享有财务透明度。它适用于合资公司行为,也适用于特定的集团内目的。对于外国进入荷兰本地的合伙企业没有特殊限制。建立欧洲经济利益集团至少需要包含合伙企业在内的两个合伙人,并且需要设立在欧洲经济区内。
根据形式上的外资公司法案规定,在非荷兰法律管辖之内设立、除了法律上的注册关系之外与其注册地再没有任何实际联系,经营的业务完全或几乎完全只在荷兰进行的公司,被认为是一个形式上的外资公司。
根据该法案规定,管理这类公司必须登记其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注册号和主要股东(如有)在荷兰商会贸易注册处登记的详细材料。此外,形式上的外资公司必须向荷兰商会贸易注册处提交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以证实该公司发行和实收资本不少于18000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