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实困境及对策

2012-03-07 10:14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耿建新李志坚
财会通讯 2012年25期
关键词:危机战略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耿建新 李志坚

一、引言

自2006年我国首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当时的258家“三类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外上市和金融类公司)必须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并鼓励其他公司进行披露。2009年,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有318家;2010年有471家;2011年则有超过600家。可以说,井喷式增长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发布数量,说明我国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公开披露要求的理解与认同,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接受与认同。在众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中,在国有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和骨干力量的中央企业受到社会格外的关注。有学者认为,央企的社会责任披露状况较好,但另一种声音认为,央企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敷衍塞责,所披露内容存在着可读性操纵、虚构和报喜不报忧等现象。而近年来,有关央企的各种负面消息以及央企发生的诸多重大危机事件却不绝于耳(如表1),不断冲击着人们对央企的信任,使人们对央企社会责任报告产生质疑。

表1 央企社会责任危机事件

从表1可看出,一方面是央企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其社会责任履行的肯定,而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通过种种诸多危机事件对央企社会责任履行的质疑与否定。这种报告描述与现实认知的巨大差异,究竟体现着一种什么样的企业社会责任本质和内涵认识上的矛盾,有待进行深入探讨。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再认识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什么?企业披露其社会责任报告的目的又是什么?面对海量的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文献,这两个问题是研究者们需要不断提醒自己并进行思考的问题。Elias,N.and Epstein,M.(1975),Guthrie,J.E.and Parker,L.D.(1989),宋献中(2007),沈洪涛(2007),李正、向锐(2007)等学者采用列举和归纳方法考察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研究方法的改变促使研究者们从多角度、多层次去思考和发现问题,通过从“有什么”的外延思考转变到“是什么”的一种内涵思考,促使研究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再认识及其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动机的再研究。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观 企业作为一个商业组织,其目标为生存、发展和获利。企业责任可以划分为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两类。从字面上来讲,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Carroll(1979),Freeman&Reed(1983),卢代富(2001),Brummer(1991)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初衷是企业在经济责任之外所要负担的义务,即企业责任包括企业经济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两种;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企业在经济责任之外所承担的责任。李正、向锐(200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担的维护和增进社会福利的义务。企业是一个商业组织,其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是企业在经济责任之外所承担的包括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企业自愿从事的伦理行为。它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传统原则的修正和补充。在这种企业社会责任义务观的观点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所包括的各种具体内容,便被企业看成是企业的一种额外负担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被动的制度安排。在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目标下,如果没有显著的利益动机刺激,企业很难有主动性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透明披露。因此,如上所述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观会使企业做出“报喜不报忧”等不平衡的现实选择。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观 以历史观和发展观的观点来观察整个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看出竞争以获利是公司的本质。许多事例表明,跨国公司从早期的对剩余利润的追逐到危机公关行为,再发展到履行社会责任并公开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实质上是随着竞争加剧,制度性解决重大危机事件的一种现实选择。2006年绿色和平组织与麦当劳对危机事件的解决就说明了这一现实选择。

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作为商业组织在股东利益最大化下的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战略安排,是服务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根本目标而平衡利益相关方之间利益冲突的一种应然之举,是现代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面对利益相关方的多方利益诉求所必然采取的一种顺时之举,也是企业为达到企业目标的应尽之责。

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战略观实质,其表象是通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和增进了社会福利,其实质是企业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这种战略安排平衡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冲突,协调其多方利益诉求的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战略性、应然性和创新性特点。

这一观点得到了许多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实践验证。IBM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250家大型公司的企业高管中,68%的受访者表示经由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可以为公司创造营收,54%的受访者表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给公司带来竞争优势。而钢铁大王卡内基和石油大王洛克菲勒被誉为“战略性慈善事业之父”,“……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并不简单意味着成本、约束或者慈善活动的需要,而是企业实现创新和提高竞争优势的潜在机会……这样的思维在未来的竞争中将是决定成败的因素”都说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观实质。

三、央企社会责任困境的对策

我国央企面临着严重的企业社会责任困境,一方面是央企大量的救灾、捐赠等支出,一方面是民众对央企尤其是有垄断地位企业的种种不信任和质疑,即面临“央企花钱,民众不买账”的尴尬状况。这种情况在第三方调查结果中屡屡得到验证。那么,从企业社会责任层面来说,解决这种困境的对策是什么?如何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观下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一)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战略 与在制度上规定企业必须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相比,企业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战略成为更具有现实意义的必然选择。仅仅从道德约束与企业自律的层面(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观)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将会导致企业有选择地履行社会责任,或者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披露上“报喜不报忧”而产生不平衡现象,这就要从战略层面来入手解决该问题。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观视角下,企业应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作为企业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融入企业愿景,围绕企业使命和目标,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并将其作为企业长期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把社会责任与企业竞争优势紧密联接,从制度设计和公司治理上进行有力支撑。这样会形成连贯、协调、前后一致,有始有终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消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履行不一致而产生的“两张皮”的现象。

(二)厘清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层次 对各类指标都赋予相同的权重是当今国际研究的主流方法。很多研究者认为企业的环境责任、员工责任、社区责任等社会责任是同等重要的(李正、向锐,2007),但笔者并不认同上述观点。根据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说(如图1),经济责任位于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基础地位,没有经济责任,其他的责任无从考虑。随后才是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慈善责任位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高层次,即成为优秀企业公民的期望,包括开展行动或者项目来促进人类福利的发展。

图1 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金字塔结构

但从我国企业尤其是央企的企业社会责任现实来看,却呈现出不平衡的倒金字塔结构,出现了大量的责任倒置的情况。部分央企热衷于捐赠等慈善,却严重忽视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履行,导致产品质量责任、经济合同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等低层次责任事故频发。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战略下,应系统地、有针对性地确认并厘清企业社会责任各层次的具体内容,做到有先有后,有轻有重,减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三)改变企业社会责任危机事件的解决模式 不可否认,许多跨国公司也存在着企业社会责任危机事件,因为大企业更多的出现在公众视线当中,公众公司更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但可看出,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战略会有不同的危机事件解决模式,而不同的危机事件解决模式会导致不同的面对危机事件时的表现。笔者认为,在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观和战略观两种视角下存在着两种解决企业社会责任危机的模式。

(1)反应式解决模式(RDA模式)。反应式解决模式,从态度上来讲是被动反应式的。这种模式在危机事件发生后,会表现出消极反应(reactive)、防御反应(defensive)和适应性反应(adaptive)三种反应模式,笔者统称为反应式解决模式。在此模式下,企业一般遵循“危机发生-沉默-推诿搪塞-解释-道歉赔偿-平息危机”的危机解决路径,以平息危机为任务,关注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反应式解决模式,会在危机事件期初积累舆论关注,在中期造成舆论压力,在后期如果处置不当会激化矛盾,增加社会成本和减少社会福利。

(2)预反应式解决模式(P模式)。预反应式解决模式,从态度上来讲是主动积极的(active)甚至是预见性的(Proactive)。这种模式在企业制定长期发展战略时,就预先考虑企业社会责任因素,从企业愿景、企业使命、企业目标的制定和各种竞争策略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就与企业社会责任紧密融合,防微杜渐,从根本上降低危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一旦危机事件发生,企业会根据各种解决预案,妥善处置,将坏事变为好事。在此模式下,企业会遵循“解决预案-危机发生-积极解决-解决危机”的预反应式解决路径,以解决危机事件为目标,关注企业长期发展。

[1]陈玉清、马丽丽:《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市场反应实证分析》,《会计研究》2005年第11期。

[2]刘长翠、孔晓婷:《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6年第10期。

[3]沈洪涛:《公司特征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会计研究》2007年第3期。

[4]李正、向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会计研究》2007年第7期。

[5]沈洪涛:《公司社会责任和环境会计的目标与理论基础——国外研究综述》,《会计研究》2010年第3期。

[6]Brummer,J.,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and Legitimacy:an Interdisciplinary Analysis.New York:Green wood Press.1991.

[7]Epstein,M.,Flamholtz,E.and McDonough,J.J.,Corporate social account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976.

[8]N AA,Committee on accounting for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Management Accounting.1974,Vol·56N o·3.

[9]Mahapatra,S.,Investor Reaction to a C SR.Journal of Business Finance&Accounting,198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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