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捐赠信息披露与政府监管研究——基于曹德旺与巴菲特捐赠的比较案例分析

2012-03-07 10:14:20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刘运国
财会通讯 2012年25期
关键词:非营利慈善股权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徐 前 刘运国

为了更好地分配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升社会整体生活水平,我国应大力鼓励、规范慈善事业的发展。在鼓励社会大众进行慈善捐赠的同时,必须保证捐赠资源能得到合理利用,这需要慈善基金会提高公开透明度,政府的引导、监管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捐赠形式,包括现金、物资、股权、志愿者服务以及彩票公益金等。在众多捐赠形式中,较新颖的股权捐赠在运作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可以很好地实现捐赠资源的保值增值,保证了资金来源的充足性,是一种较优越的捐赠形式。股权捐赠在我国较少见,私人捐赠股权成立慈善基金会更少,曹德旺属于首例。本文选取了曹德旺捐赠股权给民办基金会的典型案例,并对比参照巴菲特捐赠股权给盖茨基金会的案例,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对比分析方法,深入分析,找出两案例中捐赠方、受赠方在信息披露、政府监管方面的异同,以期更好地规范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缓解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相关文献回顾与研究问题的提出

(一)股权捐赠的概念 笔者所指股权捐赠是指慈善捐赠者自愿向受赠者捐赠股权,用于公益事业。强调以下几点:捐赠属自愿行为;所捐赠的股权所有权真正转移,并登记、披露;所捐资源用于公益事业。

(二)股权捐赠文献综述 一是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国内外学者主要研究非营利组织失灵的治理。里贾纳·E·赫茨琳杰(2000)曾指出,非营利组织缺乏商业领域中的强制性责任机制,内部的不法行为和不善经营严重地削弱了其自身的公信力。针对这些问题,赫茨琳杰提出了解决方案:披露-分析-发布-惩罚。此外,为更好地衡量这些组织的效率,还应注重非财务性信息的量化披露。陈晓春、赵晋湘(2003)研究发现,非营利组织失灵的原因主要包括利益驱动、道德失控、官员腐败,应从立法、信息管理、道德机制入手进行治理。孙杰(2008)阐述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制约信息披露的瓶颈,提出了加强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张雁翎和陈慧明(2007)指出,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机制,可以塑造社会公信力,有利于获得捐助。陈岳堂(2007)通过分析我国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现状,建立了一个较完善的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理论体系,并对我国非营利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进行了讨论。张立民、李晗(2011)通过研究16家全国性基金会发现,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与审计状况亟待加强。二是慈善事业政府规制方面的研究。王华春、周悦、崔炜(2011)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政府在管理体制、组织规制、经济规制、法律规制和监督体制上的差异,对我国政府如何规制慈善事业的发展提出了展望。陈晓春、赵晋湘(2003)指出应从立法、信息管理、道德机制入手治理非营利组织失灵。卢星星、林昕、徐殿秀(2011)指出,制约我国民间慈善机构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包括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及慈善立法缺位等。

(三)研究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慈善事业相关的规章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2003年3月)、《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5年1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5年12月)。2009年10月,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捐赠现象,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关于税收方面给予慈善捐助的优惠政策在《税法》中有相应规定,我国并未专门制定慈善事业税收政策。尽管制定了这些法律法规,但深究《公益事业捐赠法》可以发现,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具体,难以实施。《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规定了公布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条款,其处罚措施参考《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来实施,但该条例的处罚措施并未得到严格执行,我国立法和执法均需进一步完善。笔者将针对我国慈善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完全、不及时的现象与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选取中美两国典型案例进行对比,找出两国在处理方式上的差距,提出有益的改进建议。

二、案例介绍

(一)案例选取 笔者进行的是双案例研究,分别选取了来自中国和美国的一个典型案例:曹德旺捐赠300万股福耀玻璃股份给河仁慈善基金会,巴菲特捐赠1000万股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股给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简称BMF)。2011年4月6日,曹德旺所捐的300万股福耀玻璃股份于当年4月14日完成过户手续,以转让当日收盘价计算,市值达35.49亿元。转股完成后,河仁慈善基金会持股比例为14.98%,曹德旺仍然拥有该公司19.50%的股份。2006年巴菲特宣布将其所拥有股份的85%捐赠出去,其中5/6捐给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另外1/6捐给其子女管理的各基金会。该股权并非一次性转让,而是每年转让剩余捐赠股份的5%,如2006年转让股数50万股(1000万×5%),2007年转让47.5万股[(1000-50)×5%]。2008年转让45.1万股[(1000-50-47.5)×5%]。此后,2010年1月,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股以1:50的比例进行分割,每年7月进行股权转让。

比较两股权捐赠案例可知,其存在许多相似点:均为私人捐赠股权;受赠者均为民办基金会;捐赠方与运营主体存在某种关联,但并不享有捐赠资源使用权,不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营。从以上几点可知两案例具有可比性,且两案例所捐股份市价很高,说明两案例具有代表性。

(二)数据来源 笔者所用数据来自福耀玻璃和公司官方网站,BMF官方网站,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基金会中心网等行业组织的官方网站,还有媒体报道和Wind数据库,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三、对比案例分析

(一)信息披露对比 2011年以来,全国各类慈善基金会负面新闻的出现,使得公众对其信赖度大大降低,这一现象迫切需要改善。私人股权捐赠设立慈善基金会的运行机制是:理事负责监督,下设各部门的秘书负责日常运营,不可避免地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基金会组织是委托人,负责日常运营的秘书是代理人,要保证利益相关者收益最大化,必须进行信息公开,增大组织运营的透明度,才能保证受益人最终能够真正享受到捐赠资源带来的福利。通过上市公司、基金会官方网站、监管部门及其它网站查找信息,得出两案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如表1。

表1 两案例信息披露情况对比

对比两个案例可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较好,但基金会运营信息需要公开,基金会官方网站的建设亟待完善。

(1)基金会信息披露现状令人担忧。我国大部分慈善基金会官方网站建设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完全。除中国红十字会等公办慈善基金会和知名度较高的“壹基金会”等有其官方网站外,其他民办慈善基金会很少有自己主页;部分制作了主页,但链接无法打开,披露不完整,如新华都慈善基金会;有些根本就未制作主页,社会公众无法了解其运作情况,如河仁基金会。在这些基本设施未搭建的情况下,无法调动社会大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只能依靠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但由于资源有限,这种单一的以政府占绝对主导的监管方式很难取得较好的效果。

(2)信息披露问题的解决。目前,我国慈善基金会基本不对外公开账目,财务制度的不透明导致资金运用效率低下,不利于发挥对社会的调节功能。若公益基金的工作人员中饱私囊,则公众会对慈善事业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基金会的长远发展。美国拥有良好的制度建设,包括对利害关系人的告知、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批露、接受咨询制度、接受公众查询制度等,值得我国学习借鉴。为解决我国慈善基金会存在的弊端,提高其公信力,我国迫切需要在完善基金会管理方面进行规范,尽量保证基金会信息的公开透明,提高捐赠物资的利用效率。

信息披露讲究全面、客观、及时和可理解性,这涉及到披露内容、时点、方式的问题。2006年1月颁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规定了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公布的信息内容、时间、处罚措施等条款。2011年11月,财政部与民政部联合公布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一定要在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披露形式则可以选择包含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一起披露,或者单独进行披露。注册会计师进行的离任和换届审计报告,均需向社会公布。此外,还提出了对基金会专项审计的要求,并规定了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满足的选聘标准。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披露规定,但大量基金会没有严格遵守,这些制度形同虚设。在强制披露之外,还应鼓励各基金会多进行自愿披露,敦促其完善网站建设,降低代理成本。虽然《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已经对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定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均不够具体,难以实施,笔者对其进行补充如下:

一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各基金会保证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报告须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外界公告;每次收到外界大笔捐赠(如1000元以上),须在2天内通过官方网站进行披露;捐赠活动需要随时跟踪报道,不得迟过1天,让外界了解到资金的来龙去脉。

二是保证信息披露的全面、客观性。考虑到信息披露也需要成本,因此对于披露的内容可以秉持重要性原则,对于1000元以下不包含1000元的捐款,不进行明细记录。各项捐赠只要超过1000元,都需要进行公告。各项披露必须真实可靠,有相应票据可查。事实上,许多对于公司等市场组织来说属于商业秘密的东西,对慈善基金会组织并不属于秘密,必须无条件地向社会公开。

三是提高信息披露受众的接受范围。关于披露方式,各基金会需要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进行电子信息公开,加大自愿披露程度,便于社会大众进行监督。同时也可以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从而接收更多的捐赠。此外,基金会中心网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更及时、更全面的披露各基金会信息。

四是信息披露主体的自身建设。基金会自身建设对保证其廉洁非常重要。政府需要规定基金会的审计机构必须与基金会保持独立关系,基金会负责人的离任审计、专项审计也须向社会公布。基金会需要承担接受咨询、接受公众检查的责任。基金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由理事会对各部门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再对理事会进行监督,监事会保持其独立性。

五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基金会进行严格惩处,奖励并宣传信息披露完善的基金会。

(二)政府监管对比 在我国,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需要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并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即为一种双重审核、双重监管的机制。在现实实践中,民政部负责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审批登记、年度审查、监督管理其日常开展活动的情况,并依法惩处其违法问题。业务主管单位则负责管理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机构的主体资格的审核、基金会分支机构、章程变更的审批、年度审查和注销等内容。美国基金会实行的是一种综合统筹管理模式,将基金会作为一般组织,由统一的一个或几个部门进行管理。但由于慈善基金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的监督和审计。美国主要是美国国税局和各州的司法部门对基金会实施管理。美国国税局要求各基金会每年填写并上报由国税局统一制定的Form 990-PF申报表,并通过基金会上报的当年详细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各项活动经费的来龙去脉,以检查其是否符合免税规定。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会对基金会进行实地审查,考察其工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本会设立时的宗旨。此外,美国在监管方面提倡的是“自我规范”,以非政府监督为主,包括社会公众、媒体、行业组织、专门的评价、监督的非营利组织等。这种充分调动社会大众的监管方式可以大大提高监督效率,节约政府的行政成本。

两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情况列示如表2:

表2 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情况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监管部门为民政部及其指定机构,鉴于非营利组织需要享受到免税优惠,因此美国由国税局进行监管的做法更为可取,可以提高行政效率。由于政府监管资源的有限,考虑到成本效益的问题,我国可以学习美国,成立更多基金会的行业组织。基金会中心网即是一种行业自律的产物,也可借鉴更多其他行业自律组织的形式。如:(1)联合各基金会的总理事会。通过成立一个可以联合各基金会的总理事会,加强基金会组织的宣传,促进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了解,推广慈善理念,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投身慈善事业;督促基金会公开其运作信息,提高慈善行业透明度;通过基金会与政府等其他外界环境谈判,争取到更有利的外部环境,以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2)对基金会进行专业评估的组织。美国成立了“美国慈善信息局”,主要负责评估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其工作程序是:公募基金会填写报表,交由NCIB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NCIB的标准,最后要求每个慈善组织单独写出一份报告,其中要注明该公募基金会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借鉴此经验,我国可成立一个类似的专业评估组织,减轻政府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三)控制权转移的引申分析 曹德旺捐赠14.98%福耀玻璃股份与河仁慈善基金会,剩余19.50%,不涉及到控制权转移;在巴菲特捐股案例中,暂时未导致控制权的转移,但根据其股权转让安排,最终会带来控制权的转移。而且以后可能会出现捐股导致控制权转移,甚至出现“裸捐”现象,因此有必要分析出现捐赠股权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情形。如何在鼓励企业、企业家进行慈善捐赠的同时,又维护好大小股东的利益?我国需要专门针对股权捐赠这一事件制定法规条例,规范我国慈善事业。

实际上,股权捐赠导致控制权转移对于民营企业并无太大损害,但国有企业却不同,由于目前我国还未出现国企捐赠股权的事件,国企能否进行股权捐赠还有待商榷,此处假设国企可以进行股权捐赠。若拥有经营权的国企高管向私人成立的慈善基金会捐赠股权,则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在对慈善事业的立法中应关注到这一问题,对国企捐赠行为进行合理限制与监管,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捐赠者选择捐赠股权时,为避免基金会即刻大量抛售股票导致市场动荡、股价下跌,从而对中小股东造成伤害,需要有法律法规,限定基金会在某段时间内允许抛售的比例或者股数,从而保证股东利益。对于产权属于国家,经营权属于管理者的情况,鼓励的同时也要层层把关,对捐赠方式、程序进行合理规定。如2006年9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提出了企业对外捐赠应遵循的四个原则。2007年,为了对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行为进行规范,枣庄市国资委和监察局联合下发了有关通知。

我国慈善捐赠事业中国企捐赠很少,且捐赠企业大部分是因为行政压力进行捐赠,而并非出于自觉捐赠。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应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起到榜样作用,并从多方面规定了央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慈善责任。因此,我国应大力提倡拥有独特资源的国企进行慈善捐赠,制定清晰的捐赠方案,保证决策过程的透明,通过制度进行规范,强化捐赠理念,改善捐赠模式。在鼓励捐赠的同时,也要管理好捐赠,维护各方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结论

(一)结论 一是在信息披露的执行、监管者角色分配方面有待改进。我国对慈善基金会的监管责任主要由政府承担,但政府资源有限,全部由政府承担成本太高。基金会未建立官方网站,信息披露平台搭建不完善,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因而不能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媒体的监督力量,不利于其公信力的建立。美国对于慈善基金会的免税资格规定较灵活,有大量拥有免税资格的慈善基金会,而且基金会网站较完善,信息披露充分,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此外,美国成立了大量的行业组织,便于行业自律,减少政府行政成本。二是出现因股权捐赠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情形时,需要有科学的制度进行规范。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拥有独特资源,应该对社会进行捐赠。同时要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完善国企捐赠的制度建设。

(二)政策建议 慈善捐赠是一种自愿行为,首先应引起全社会的集体关注,其次国家需要从制度层面对此进行鼓励和规范。(1)大力鼓励成立民办基金会,降低成立门槛,放松对其严格的限制。(2)基金会加强自身的机构建设,如实行公司制的治理模式,由秘书会负责实际操办业务,理事会进行重大表决决议,监事会负责监督。此外,还应加强信息披露平台的建设,完善各自官方网站的搭建,全面、客观地进行信息披露。要求捐赠方及时公布捐赠信息,对年度工作报告和大笔捐赠、支出事项及时披露;在其年度财务报告中进行详细报告,包括股权转让数额、日期以及免税等细节。(3)对于国企捐赠,制定一整套透明的决策、审批、执行流程并制度化,防止高管以权谋私,避免国资流失。(4)政府拥有的资源有限,在政府增强监管的同时,也要充分调动社会、媒体等监督力量;鼓励成立行业组织、非营利中介组织,如全国基金理事会、基金会信息管理中心等。

[1]张立民、李晗:《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与审计——基于汶川地震中16家全国性基金会的案例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年第3期。

[2]张雁翎、陈慧明:《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筹资效应分析》,《财经研究》2007年第11期。

[3]陈晓春、赵晋湘:《非营利组织失灵与治理之探讨》,《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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