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馥冰,葛新权
(1.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44;2.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5)
在不完全合约理论条件下,我们假设,企业知识联盟的收益仅取决于不可证实的努力程度。由于企业联盟的资产所具有的私有排他性,使得联盟的控制权模式仅仅存在单边控制权模式[1-3]。而和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联盟相比,以技术标准或专利池为联盟基础的技术标准联盟,其核心资产往往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公共产品属性。所以,技术标准联盟的最终收益不单纯决定于企业自身付出的成本,同时还会受到联盟中所有成员都有权力共享的隐性技术或资产的影响。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能够以联盟成员的身份从联盟的其他成员获得自己所需的隐性技术或资源,则不仅能够使自身的收益增加,还能够使得整个联盟的收益增加。也就是说在联盟成员中,隐性知识在彼此之间共享越充分,联盟和成员的收益增加就会越显著[4]。但是,这一结论的前提是任一技术标准联盟成员在使用联盟共享的隐形技术或资源获得收益的时候不能对其他成员使用该资产产生负外部性。由此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悖论:技术标准联盟成员贡献的自身的知识和努力水平同联盟的收益成正相关关系,但联盟成员贡献知识和努力程度又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每个联盟成员都希望尽可能的获得其他成员的知识和资源,而又尽可能的隐藏自己的知识,最大限度的减少自身的努力水平而获取联盟其他成员努力所增加的收益。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控制权在联盟成员之间如何进行配置,使得联盟成员充分的进行知识共享,进而使得每个联盟成员和联盟整体收益增加,就成了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5-6]。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是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单纯依靠成员的知识产权是无法实现技术标准的研发的。顺利的将专利池转化为技术标准还要依靠与知识产权相伴相生的隐性知识和诀窍。因此,技术标准研发的关键在于每一个成员对于其掌握的知识产权的披露程度,以及由此而愿意付出的努力程度。现在,我们就通过实证研究来设计一种联盟资产控制权分配模式,使得在这种分配模式下,联盟中每一个成员都愿意披露其隐性知识,并且愿意将自身的努力不断地投入到联盟之中。
为方便分析问题,我们进行如下假设:
(1)存在i、j两个企业,两个企业因为自身力量的有限性,以及开发技术标准所需的巨额成本,使得它们都无法单独开发技术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组建技术标准联盟是他们研发获得技术标准的唯一选择。这样,两企业面临的就是以多大程度向对方(也是向联盟)披露自己的隐性知识和自己的投入水平。其根本问题就是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控制权模式才能使得双方为了技术标准的实现愿意披露自己的隐性知识,并为此而付出最大努力。
(2)纵向所有权结构分配中由i企业或者j企业实施单边控制;而横向所有权结构中,由于i、j实力均衡,选择双边控制模式,即要么双方都有否决权,要么双方都可以自由使用联盟资产而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即共享模式,我们也可以称之为相对松散的横向合作。
根据上述假设,我们可以得出:在不同的控制权模式下,企业所获得得收益是不同的,愿意共享的隐性知识和付出的努力水平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最大限度的实现联盟成员的知识共享和付出的努力水平,进而实现联盟成员的最大收益,就需要找到最优的控制权模式。
针对技术标准联盟资产,我们假设如下:(1)契约的不完全性,即现有的契约不能在事前确定最优的所有权结构;(2)技术标准联盟中只存在两家企业,且都是完全的市场经济主体;(3)联盟成员投入的努力程度和隐性知识具有同时性;(4)投入的隐性知识和专利技术具有不可撤回性。
如果双方不合作,设i和j的私人产出函数为Ui(Ei,Kj)、Uj(Ej,Ki)。可得,实际产出是两企业付出的努力水平的凹函数,即:
笔者认为,技术标准联盟是一种通过搭建联盟的形式而共同享有成员i、j资产的合作形式。因此,企业i、j通过合作实现的产出效率应该大于不构建联盟的情况下单独的产出效率。所以有:
如果联盟成员i、j可以从对方那里顺利获取隐性知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联盟的整体产出效率和联盟成员个体产出效率都会提高。所以有:
如果联盟成员在不能获得其他联盟成员隐性知识的情况下,彼此之间进行合作所产生的收益大于隐性知识共享的情况所产生的收益,则有:
我们假设两企业i和j具有相同的谈判能力,且联盟总收益可平均分配,则四种控制权模式下联盟成员i的支付函数Fi(Ei,Ej,Ki,Kj/Ωn)为:
同理,可以得出联盟成员j的支付函数Fj(Ei,Ej,Ki,Kj/Ωn)。
(1)联盟成员的知识共享决策企业i、j向联盟贡献隐性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如果这样做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对于成员i,设:
若ωi≥0,则成员i与j共享自己的知识。
在共同控制模式下,联盟成员将愿意与其他成员共享自己的隐性知识,因为在这种模式下,任一联盟成员都有权阻止其他成员连用联盟资产获取私人利益,从而使得联盟的整体收益最大。而在单边控制或共享控制模式下,由于联盟成员没有控制权,即使联盟成员之间虽然可以通过共享自己的隐性知识使得合作收益增加,但却无法阻止其他成员通过对联盟资产的控制权,并利用该企业的隐性知识获取私人收益,其结果必然是联盟的整体收益减少。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对技术标准联盟核心资产的控制权是企业与联盟其他成员共享自己的隐性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而共同控制模式是实现联盟成员之间充分知识共享,联盟整体合作收益最大的唯一决策模式。同时,在联盟成员采取共同控制的模式下,企业愿意付出的努力程度相对于其他模式要更高。其原因在于联盟成员既然有权阻止其他成员利用自己的隐性知识获得私人收益,那么获得其他成员的隐性知识使得联盟整体收益增加,进而使得自身的分享收益增加对于企业选择愿意付出的努力水平具有更强的促进作用。综上所述,共同控制模式是技术标准联盟的最优控制权配置模式,能够刺激所有的联盟成员愿意披露隐形知识并进一步增加投入,从而成为为整个联盟带来更高合作收益的充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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