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内需背景下的中部地区崛起路径

2012-02-18 05:02刘守义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10期
关键词:城镇化区域农村

■刘守义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实现全国经济协调发展是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与热点问题。针对发展中国家普遍出现的区域不平衡扩大问题,西方理论界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外部功能一体化达到空间的平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以通过内部地域的一体化,以及“选择性空间集聚”达到内部自给自足来减少空间上的不平衡[1]。在政策使用上,主张采取“逆市场调节”而不是“顺市场调节”的方式,从投资、财政和税收等方面对落后地区、衰退地区等问题区域给予援助。在国内,基于对中部地区塌陷成因的不同认识,广大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崛起策略[2][3][4]。一是认为应当依靠国家的政策扶持;二是认为应当依靠自主增长能力的培养;三是主张中部地区应该从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等方面发现机遇,实现跳跃式发展。但多数学者都认为,中部要崛起,必须在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外部支持的同时,着眼于培养自主增长能力。

中部地区面积大、人口多,城镇化水平较低,又是我国传统的农业大区,肩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发展难度很大,实现中部崛起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和艰巨的任务。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和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扩大内需”战略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为“十二五”时期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提供了良好机遇。探索在国家扩大内需背景下的中部地区崛起的方案与路径,不仅能够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促进中部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还能够实现扩大内需战略与中部崛起战略的有机统一。

基于此,本文从中部地区崛起的困境入手,以扩大内需战略提供的历史机遇为基础,系统探讨新形势下中部地区崛起的方案与路径。

一、中部地区崛起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

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实施以来,六省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但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与问题。

(一)必须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崛起

中部地区除山西外的五省(河南、湖北、湖南、安徽与江西)均为我国传统的农业大省,粮食产量多年来在全国的比重接近1/3,并提供了全国粮食增产的55%,输往省外的粮食也占全国各省粮食纯输出量的50%以上[5],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的要求,到2020年,中部地区粮食产量要力争达到全国粮食总产量的三分之一。这也就意味着,“十二五”期间中部地区的粮食总产量必须稳中有升。然而,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又是实现中部地区崛起的必由之路。一般来说,工业化、城镇化必然导致耕地减少,耕地减少又会影响粮食生产。“十二五”时期这对矛盾将会变得更加突出。如何破解这对矛盾,走出一条以不牺牲粮食生产、不牺牲农业为前提的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的路子,是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根本要求。

理论上而言,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解决上述矛盾。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不仅能够有效促进农业规模化与产业化,而且能够有力推进工业化与城镇化,从而实现“三化”协调发展。然后,目前中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整体上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一是合作组织规模小,带动辐射能力差。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数量少,往往只有几户、几十户社员,资产几万元,年交易额几十万元。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局限在同一乡镇的范围内,主要是同村或周边村庄经营相同农产品的农户,能够跨乡、跨县特别是跨省进行经济合作的组织尚不多见,远远没有达到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二是发展水平低。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业务范围窄,只停留在信息、技术服务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上,而进行深加工、精加工等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很少,市场开拓能力、市场竞争力不强。三是内部运作不规范。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松散合作”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向会员提供信息、营销与技术服务,产权关系比较松散,会员一般不交纳会费;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盈余只作为公共积累,基本上不进行返还。

(二)区域经济增长极的带动作用不强

为了促进崛起,中部地区各省均采取了增长极开发模式。增长极理论认为,区域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条件较好的少数地区和少数产业带动,应把少数区位条件好的地区和少数条件好的产业培育成经济增长极。通过增长极的极化和扩散效应,影响和带动周边地区和其他产业的发展。这样,具有比较优势的河南中原城市群、湖北武汉城市(经济)圈、湖南长株潭城市群、安徽皖江城市带、江西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以及山西太原都市圈就理所当然地被作为各省的增长极来培育和打造。然而,研究表明,各省的增长极还处在发展的雏形期,其聚集与辐射作用还很弱[6],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不强。同时,非城市群地区的城市无论人口规模还是经济规模都比较小,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区域经济增长极。一些城市因其特定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原因,起步较晚,又缺乏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势产业成长缓慢,城市特色不够明显,其经济辐射力和生产要素集聚力还比较弱,难以形成有力的竞争优势,总体上属于小而全的综合性城市。另一些城市虽属于大城市,但因其产业结构单一,城市的集聚、辐射作用有限,难以起到地区中心城市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非城市群地区的不少城市第二产业的发展普遍不充分,尤其是大工业发展薄弱,缺乏后劲。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老的工业企业迅速衰退,却又缺乏新兴的工业企业顶替,工业出现滑坡,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从而导致了部分城市第三产业的畸形发展,这也是非城市群地区的城市经济实力弱、发展速度不快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能力较弱

理论上,承接产业转移是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途径。然而,人们期待的大规模产业转移并没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内部发展差距较大,其欠发达地区基本能够消化与吸收待转移产业;二是东部沿海地区许多劳动密集型产业属于出口导向型,不适合长距离西移;三是由于产业集聚效应的存在,长期根植于产业集群中的单个企业转移后难以有效生存。然而,中部地区对沿海地区转移产业的承接力不高才是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最主要原因。因为,产业转移的实质就是企业的空间扩张,也是企业的再区位和区位调整的过程[5]。企业的空间扩张遵循进地理现象空间扩散的2个基本规律:一是接触扩散,即地理扩散过程是由近及远行的。根据这一特点,源于任一点的地理扩散具有距离衰减效应。二是等级扩散,即经济或社会想象的扩张是沿着一定等级规模的地理区域进行的。这种扩散过程并不一定(多数情况下完全不是)按地理邻近性,而是按区域(或城市)的重要等级跳跃式扩散的。中部地区无论是整体意义上的城市群还是单个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大多规模小、实力弱,在全国城市体系中的等级较低,难以对沿海地区的产业形成足够的吸引力。同时,中部地区的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化程度低,与东部发达地区之间形成了较大的制度环境落差,大大增加了二者之间的经济距离(相对空间距离),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部地区对转移产业的承接力。

二、国家扩大内需战略下的中部地区崛起机遇

国家扩大内需战略为“十二五”时期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提供了良好机遇。

(一)加快农村改革发展是扩大内需的必然选择,这将有力促进中部地区农业现代化、工业化与城镇化

为了扩大内需,“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必将进一步支持农村改革发展,除了增加对农村各方面的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外,还会进一步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制度障碍,并逐步解决农民工和城镇工“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7]。这些举措将有力促进中部地区经济发展。一是农村土地流转会大大加快,一改目前农户分散经营、产出效益低的局面,逐步推动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与专业化,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二是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与专业化,使得农业产业链条延伸到非农领域,农业劳动力加快向非农产业转移,从而会有力推动中部地区的工业化;三是二、三产业的发展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从而成为城镇化进程的强大“拉力”,加之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阻力的进一步减小,必然会有力推进中部地区的城镇化进程。

(二)国家扩大内需战略客观要求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与市场一体化,这为加快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

由于我国行政区经济的长期存在,省际的区域联系与经济要素流动受到严重阻碍,这也成为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扩大内需战略为加强中部地区各省之间及其与其他区域之间的经济合作以及市场一体化提供了动力和契机。因为,市场一体化就是指一个完整区域内不同地方的市场主体之行为受到同一供求关系的调节,只有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市场,以市场选择为导向,以经济利益为纽带,才能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才能建立和发展区域间合理的分工和合作关系,形成各区域相互需求、相互供给的局面,内需才能不断扩大[8]。这样,在市场一体化的条件下,产品和要素能在各区域间充分流动,区域比较优势得以显现和最终确立,区域比较利益得到具体度量和实现,各区域的利益能同时得到增进,中部地区经济也会因此得到较快发展。

(三)加快城镇化是扩大内需的主要途径,这为中部地区以区域性中心城市引领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

工业化主要创造供给,城镇化主要创造需求。城镇化是当前扩内需促增长的有效途径[7]。一是城镇化可以引发消费需求,提高消费水平;二是城镇化有利于实现“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通过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有效提高农民收入,同时通过非农产业的发展和非农人口的增加形成对农产品的巨大需求;三是城镇化可以刺激投资需求,扩大民间投资;四是城镇化有利于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经济的服务化。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部地区各中心城市的人口、经济规模将会显著上升(中心城市等级提高),这会逐步形成若干个区域经济增长极,从而引领中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同时,区域性中心城市在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融资的便利程度、信息获取的便利性,以及技术人才的丰富程度等方面也会形成比较优势,从而为中部地区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创造条件。

三、国家扩大内需战略下的中部地区崛起路径

充分利用国家扩大内需的战略机遇,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是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必由之路。

(一)加快中部地区农村综合改革

中部地区农业比重高、农业人口多,“三农”问题突出。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长极带动作用不强、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能力较弱的背景下,加快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是实现中部地区崛起的根本出路。事实上,近年来为了改变贫困落后的面貌,中部地区一些省份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在农村土地流转、农村资金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社会保障、农业产业化等方面探索出了许多成功的经验,走在农村改革的前列。如河南省2009年4月建立了中国首个省级农村改革综合实验区,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6]。农村综合改革能够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原因在于其推动了中部地区农业产业化、工业化与城镇化。

第一,促进中部地区农业产业化。长期以来,中部地区农户分散经营,土地无法自由流转,产出效益低,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没有被完全发挥。在农村综合改革中,中部地区可以通过建立新农村“土地银行”的方式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这样既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率,又提升了区域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水平与层次;既能充分照顾到各农户的经营优势与发展取向,又能促进特色农业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此外,在农村综合改革中,合作形式多样化、合作领域多元化、合作规模扩大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让部分农户以组织的方式专注某一农业领域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另一些农户则进入其他供应、加工、仓储、运销等原为少数厂商控制的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环节,从而拓展与延伸了农业产业链条。

第二,促进中部地区工业化。工业化水平低是中部地区发展长期滞后的重要原因。第二产业不仅产值比重低、就业比重低,而且科技含量低、资源消耗多、经济效益差。农村综合改革可以从多个方面推动中部地区工业化:一是在农村综合改革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够有效引导城镇工商业的科技、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上山下乡”,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会反过来拉动城镇第二产业的发展;二是农村一系列改革可使农民收入增加,农村消费市场扩大,对工商业产品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从而会引致第二产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三是农村综合改革促进了农业产业化,使农业产业链条延伸到非农领域,从而直接推动了中部地区第二产业的发展。

第三,促进中部地区城镇化。加快城镇化是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缩小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最有效的办法[9]。中部地区六省的城镇化率普遍较低,不仅低于东部沿海地区,更是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城镇化的实质是农村劳动力及其供养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并向城市(镇)集聚的过程。因此,城镇化进程的快慢主要取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速度。农村综合改革必将大大加快中部地区的城镇化进程:一是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能极大地提高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从而“释放”出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成为城镇化进程的“源泉”;二是农村综合改革大大推动了二、三产业的发展,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从而成为城镇化进程的强大“拉力”;三是在农村综合改革中,农民的文化水平与物质收入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从而提高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能力;四是农村综合改革是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必然会调整多方面的关系。显然,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阻力将会进一步减小,从而能有力推进中部地区的城镇化进程。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数量和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与水平,也关系到中部地区崛起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农村综合改革中,要大力扶持创办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各类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和服务中心;推进跨行业、跨区域发展,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的开放性;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承担农、林、牧、渔、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等各类项目的建设和实施。

(二)大力培育非城市群地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现阶段,中部地区一方面要加快发展已有的城市群,使其尽快成长为区域经济增长极;另一方面,也要千方百计培育非城市群地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因为,区域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实力的竞争。综合实力强的城市,不仅产业集聚和要素集聚程度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高,经济增长速度快,潜力大,能够为流动人口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而且辐射扩散能力强,对周边地区的带动作用大,在实现城乡互动和区域融合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快培育非城市群地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还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促进非城市群地区城镇化。中部各省非城市群地区的城镇化水平更低,加快其城镇化进程十分必要。非城市群地区中心城市的培育必然导致产业聚集,而产业集聚可以降低城镇化的成本。产业集聚的专业化分工优势能有效推动城市生产与生活功能的分离,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布局合理性、设施共享性;同时,由于地理、组织的接近性和文化上的认同感,企业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会大大降低,企业能够获得规模经济和外部范围经济,吸引更多的企业集聚,从而促使城镇化成本降低[10]。二是随着非城市群地区中心城市等级的提高,为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创造了“身份”条件。区域性中心城市在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融资的便利程度、信息获取的便利性,以及技术人才的丰富程度等方面都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同时,由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专业化经济、集聚经济、高级生产服务经济、学习创新效应的存在,区域性中心城市一般是其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的管理和控制中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的孵化器,也更容易对发达地区企业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及时消化和吸收,从而成为吸引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重要诱因。

在培育区域性中心城市的过程中,要强化产业支撑作用。促进各种要素向区域性中心城市聚集,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其集中,加强产业集聚力。合理发展第三产业,尤其要优化其内部结构。第三产业比重低以及其内部构成不高,将会制约中心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推进中部地区省际开放与合作

由于我国行政区经济的长期存在,省与省之间的空间联系与经济要素流动受到严重阻碍,这也成为制约中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进而阻碍中部崛起的重要因素。我国四大板块(东部、中部、西部、东北)之间的开放与合作需要有国家层面政策的强力推动,而作为“块块经济”环境下的中部地区六省在共同的目标下理应先行一步进行开放与合作,从而形成一个经济联系密切的整体。

推进中部地区省际开放与合作的首要任务是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促进中部地区经济发展,从而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第一,区域经济一体化能密切中部地区经济联系并提高区域之间的分工水平。因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内生的需要,它本身就意味着统一的区域市场与紧密的区际联系;同时,它通过对区域之间贸易壁垒的降低或消除,促进了产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能大幅度降低内生交易费用,提高区域之间的分工水平,实现资源在区域间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中部地区各省之间的相互依存度。第二,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助于中部经济的整体高效增长。贸易壁垒被拆除之后,企业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将会降低,产品需求随之扩大,进而引致生产规模扩大,最终促进中部地区经济增长。

区域经济一体化客观要求中部地区进行区域合作。一是合作开发各类资源。要从全局出发,以地域分工和区域利益均衡为基础,统筹规划,淡化行政边界对区域整体发展的影响,加强区域总体发展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统一协调的社会化大生产的边界区集团经济。二是合作建设统一市场基础设施。市场基础设施的完善,可以大大加速资源的流动,提高市场配置效率,使省与省之间经济运行费用相对降低。因此,提高区域性基础设施水平是促进中部地区经济综合开发与协同发展的必要条件。作为商品流、人才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与能源流的物质载体与媒介,交通、邮电通信、信息网络、能源等基础设施是中部地区合作建设的战略重点。三是共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工程由于它的复杂性和动态性,无法在单个狭小的地理空间中来完成,客观上要求毗邻的省与省之间进行协作。此外,对涉及人类生存环境的天然资源开发性的保护合作,也需要不同区域企业之间尤其是政府之间的合作。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要成立边界区域一体化合作组织,建立跨省级行政区不同政府之间并吸纳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合作机制。这种机制是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政府间合作机制[11]。其主要职责是提供跨行政区公共服务,着力点在于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跨行政区公共基础设施相互联合与衔接,建立健全区域性社会保障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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