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西方法哲学在基本逻辑理路上的差异——对释宪理论研究思路的反思

2012-02-18 05:02罗来象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10期
关键词:宪法观念理论

■杨 凡 罗来象

大凡百业待兴之时,为新秩序的确立而订立新的规则,一定会是百业中的首业。而当新秩序逐渐确立,新社会开始步入正轨之后,对已有规则的尊重和重新阐释则又往往成为巩固秩序、推动发展的根本途径。作为对国家根本大法的解释,宪法解释的效力应等同于宪法本身,同样具有垂范、表正、楷模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功能,甚至有彰显政体合理性的意义。宪法解释作为“宣教于民”的重要手段,其提问与解答的方式均应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般性“看法”和“想法”,才不至于产生“民曰不便,必生非议”的不良后果。而这种“看法”和“想法”应该是一般中国人所共有的思维习惯和观念逻辑。如果说宪法解释是一种特殊的“说法”,那么,只有“看法”和“想法”对路,“说法”才能合理。就释宪理论体系建构思路的选择而言,尊重这种普适性的思维习惯和观念逻辑乃是决定释宪理论是否可“行”的根本原因。作为一种理论研究思路的粗浅设想,本文正意在尝试探讨一种符合国人观念逻辑和思维习惯的释宪理论研究路径,同时,力图以更加宽阔的学术视角来回证并追寻这种尝试背后的人文内涵。

一、西方法哲学基本逻辑范式及其内在机理

“众所周知,以牛顿物理学和笛卡尔哲学为基础的‘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引领人类走过300百多年的近现代社会和工业社会,从而成为颠扑不破的绝对真理被广为接受。”[1]这一范式的影响,使西方近现代法哲学研究的基本模式以“主客二端”为基石。而经过了时间选择的西方法治史和法学思想史已经具备了它历史的、内在的合理性,并有其特殊的文化“惯性”,更何况它仍在时代前进中发展——尽管它本身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人类未来文明的化身或标志。可以说,西方法理与中国法学就像在历史隧道中行进的同一列车,不会只有前面这节车厢有这种“惯性”而后节车厢却没有。

诚如有的学者所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我国法学的研究范式,仍然是‘主、客二分法’、‘身、心二元论’或‘心、物二分法’(即心灵、思想、意识或精神与身体、物质的截然分开)和‘人、自然二分法’(即人与自然这两者截然分开)或‘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分法’的范式。”[2]与此同时,纵观目前释宪理论的研究思路,几乎都是以“宪法解释的主体、客体”与“宪法解释的主观性、客观性”为架构基石,并围绕此“主客二分法”的范式来搭建释宪理论研究框架的。

形象地说,“主客二分法”的理论研究范式是研究者观念性“看法”的一种学理概括。这种“主客体对立”的人为设定,以及“主客观区分考察”的“想法”与西方绘画学中“定点透视”的观察方法极为相似。作为西方艺术创作的主流视觉方式,定点透视又称焦点透视,是指以单眼聚焦设立固定视场的方式来确定所绘物象的位置。在西方,种种足以标志其文明与进步的学理和器物,在人们观察、认识它们原理的最初,几乎都是通过相同或类似于古典油画创作的第一项工作 (设立定点与固定视场)得以迈出创造发明第一步的,像大家非常熟悉的照相机、望远镜、显微镜、手枪、大炮、瞄准器等。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若从人类学的角度来追寻这种观点得以产生的最初社会实践,则可清楚地发现它与西方历史起源于原始狩猎的生存方式有着莫大的关系。我们知道,人的速度和耐力往往比不过四肢都很发达的动物,所以,在捕杀动物时,很难边跑边射击,人自身所存在的这种天然不足就促使人必须换个角度来考虑如何成功地捕杀猎物。既然跑不过动物,那就停下来,通过用力投掷锋利的器物来猎杀。这样,问题似乎简单多了,但必须解决一个技术性难题,即如何投掷才能准确而致命地击中对方。通过长期的经验积累,人们发现,当眼睛的视角与投掷器物和猎杀对象处于同一焦点时,便能致对方于死地。于是,这种对焦捕猎的视觉方式便渐渐固定下来,并渐渐成为人们生存的法则。

“定点透视”方式决定之下的西方哲学,在对待人与自然关系的定位上,便以对立矛盾为前提,以征服和战胜对方为价值目标。在西方,主客之分、主客对立由来已久,从古希腊时期倡导的“以知识追求真理”开始,几乎一切知识的探求都是为了最能接近客体自然之“真”。这种以我为主、分开来看的视觉方式与人文观念在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往往作出这样的判断,即人这个认识“主体”和自然界这个认识“客体”是相分离的。就内在的逻辑来看,主客之名(分)的确定,本身就包含了“对立双方”或“双方对立”的内涵。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一种智识谱系:认识主体对前提做出一个假设性的预定,并通过主体的论证(无论是推理还是模式演绎)而获得或真或伪的证明结果。

这种典型的西方逻辑思维模式,在笔者看来,如果不是最基本的,至少也是最重要的西方思维方式,正是以主客分离与对立作为逻辑出发点的。即使从对自身的观察来看,“人本主义”哲学之前的西方哲学也是将身心分而察之的。正如有学者认为:“大体而言,从柏拉图、笛卡尔到康德、黑格尔的先验哲学代表了传统的身体观:从身体的外部看身体,将身体作为与观察者相分立的对象来审视,并且扬心抑身,保持先验理念的纯粹性。”[3]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西方历史的演进,这种“主客分立”的观念逻辑也就渐渐演化为以“分科之学”、“分科治学”为决定性智识谱系和治学模式的现代科学,加之大多数西方国家都缺乏像中国那样“源远流长”的“记史之文”,即缺乏那种可以帮助人们“慎终追远”的纵向历史文明坐标。因此,在包括法哲学在内的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结构上,也就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横向多块”、界域分明的“形式”特点。这样一种智识结构当然极大地方便了人们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获取,但同时也极容易切断整个知识谱系的“来龙去脉”,使研究者难以对自身的文明进程“前后析其原委,上下剔其隐微”。

二、传统中国哲学认识论的源起及其根本义理

如果说西方人对辩证法的理解更多的是注重“对立”的一面,那么,中国人对辩证法的理解则更注重互通、通透进而“统一”的哲学内涵。这源于中国智慧对“同源一体”的理解,如果用西方文化中的概念与含义来解读这四个字的观念内涵,笔者以为,这里的“体”指的是高于主客体的“本体”。中国哲学讲究“道体”,这“道体”或“本体”便是同源一体的“体”。在这个前提下,一切可以“名”来标注和思考的事物,彼此相辅相成、相立相破,因为它们同存共生于一个“体”,事物的各种运动、变化、发展不过是“一体”之下的“两用”或“多用”而已。

作为一个地域最广、历时最长的“宗法宏观一体化社会”,中国自古以农耕立国,看天吃饭,就地种粮,这种特殊的生存方式必然造成我们的祖先经常观察天文气象,不断总结季节与气候的规律以把握农时。同时,还要注意土壤与水流之间的关系,可谓天时、地利、人和一个都不能少。所以,天、地、人也就作为一个整体放进了人心之中,更重要的是,时间和空间也都统一在一个观念系统之中(可以思考一下“久远”这个词)。

这和中国特殊的地理位置与河流分布状况有着根本性的关系。我们知道,中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处在北温带,这是非常适合种植农作物的地域;同时,黄河、长江都是东西流向,这可能在整个世界上都是唯一的。[4](P127-128)东西不同于南北,这样一种流向的河流使得人们无法在同一季节中靠“东游西荡”获得食物。因为处于同一纬度的缘故,当严冬季节人们无法在东方获得生存所需之食时,人们也无法在西方获得食物,只有“走南闯北”才能不至于冻饿致死。然而“行路难,多歧路”,原始社会中的中国人不能完全依赖“走南闯北”来实现整个生命和整个氏族的温饱。于是,这种特殊的时空生存环境逼迫着人们由被动到主动地去把握季节性农业种植规律,进而渐渐形成了中国古人平和、容忍的等待心性,以期实现由个体到族群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中国农耕种植文化起源之因根本在于中国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特别是两河之地理分布与走向。这种内在的、无法改变的特殊物质生存环境决定了中国农耕文化的起源和它的具体形态。

基于中国农耕文明对季节变化的关注,以及对于时间与生命的理解,中国人考虑问题往往就有一个“周”的观念。这种“周”的观念乃是一种时间性观念,是一种循环往复、面面俱到的观念。于是,作为一种始源性的人文观念,从一开始,中国人的“心眼”里就已经充塞了“乾坤万里眼,时序百年心”的气魄,加之农耕文明对记录天时、季候规律的特殊要求,则“以文传史、以史记誌”的纵向历史文明尺度也最终在国家制度层面得以形成了。

也因此,自古以来中国人的治学理路就表现为两大基本特征,即强调“纵向一体”的“和合之学”和注重“返收视听”的“内省之道”,其形式之含混而实质之精微实为中华文明的典型特征。影响所致,汉字便有了较为恒常的结构和“以不变应万变”的笔画组合,而汉语也就有了言说的基本词根和“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延展意义。更重要的是,随着“书同文、人同伦”等文明载体的较早成熟与完善,中国人的诸多生活观念,以及思维和行为习惯也就在“万世一系”的人文统序中得以“早熟”。无论我们将此看做是一种历史的负担甚或是累赘,不容回避的是,中国人对自身生命状态和生活方式的言说都无法完全脱离或忽视这种已然存在的“合理性”。具体到包括宪法解释在内的广义法律解释,尊重并依从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和生活观念来建构我们的“释法”理论,即使不是最根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题中应有之意(义)。

三、传统中国哲学认识论对于释宪理论研究的启示

在笔者看来,宪法解释学的理论建构之所以可用“宏观一体化”为指导思路来进行逻辑性的展开,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老百姓在解读包括宪法及宪法解释在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规范性政策文件时,往往也会做出“解释”。无论是历史中的“张榜告示”,还是现实生活中的“送法下乡”,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老百姓通常会用诸如“也就是说”的习惯性口头语言将充满法理逻辑的文字、语词、句段用一种他们喜闻乐见的说“法”,或者是喻言来传播立法者或政策制定者的治国之“道”。从这个意义出发,也可以说“人民是最终的立法者”。从这个角度来看待美国宪法,诚如学者所言:“一部宪法之所以能保持这种张力,在我看来,并不是宪法文字的功绩,而是人的功绩。”[5](P280)由此,笔者认为,宪法的生命力来自“以人为本”,而非“以文为本”。

如果我们将“道法自然”这一极具“内圣”色彩的命理性学理做一种“外王”化的“致政于正”的政治伦理逻辑推演,还可对这一学理做如是“解释”,即无论是立法者的“想法”和“说法”,还是执法者和司法者的具体“做法”,都必须通过老百姓能够理解的,且更符合他们惯常性思维的“说道”,才能最终取得适用中的实效,亦即法必须尊重“自在当然”的惯常性民间思维与共识性社会观念。从“时态”的角度来把握“势态”,诚如过去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19世纪以前的中国法律史观乃是一种有别于“经济一元论法律史观”的“道德一元论法律史观”[6](P100)。而当下我们所谓的“法治社会”更是一种融合了“公民意识”与“道德情感”的矛盾共同体,那么,我们那些有关法的“说法”就必须达至情感信任与法治信念之间的耦合,方可上下畅通。在某种程度上,朝令未必夕改,但对“朝令”的解读却很可能造成理解上所谓“夕改”的误判。更何况,“我们正在解释的是一部宪法,一部满载民族理想,又具有足够理论开放性的政治教科书”[7]。

因此,就我们的释宪活动而言,准确把握符合中国人行思特征的社会观念,进而准确选择符合这些社会观念的表述载体,乃是完善中国式释宪理论研究模式的一项重要的前提性工作。也因此,作为释宪理论研究思路的另一种设想,这种“一体和合”式的理论研究思路或许能在某种程度上与中国人“知行合一”的生存方式相契合。

四、传统中国哲学认识论在释宪理论研究中的试用

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出发,除了上文所探讨的“主客一体化”式的理论研究思路以外,还需要从“知行合一”的角度来勾画符合“共时性”特征的理论研究架构,这既是应然的,也是实然的。也因此,如果那种“主客横向一体”的“看法”和“想法”是可欲的,那么,这种理论与实践应该并可以共时性地发生与发展也就成为现实的必然。具体而言,可以围绕三个方面来实现这一目标。

首先,屡迹,即履“历来”之行迹。就宪法解释学而言,就是要通过梳理、归纳历史和当下行进中所发生的各种宪法解释案例,用以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系统性、规律性的宪法解释学理;进而通过有学理性涵养的案例汇总,推动有司法性参考价值的案例汇编。正如蔡定剑先生所说:“中国宪法解释的困难还在于,由于宪法几乎没有在实践中适用,现在所能做的也只能是文本解释,缺少现实生动的案例,这是很遗憾的。”[8](P2)因此,推动宪法解释案例的编撰工作实是推进宪法司法化的重要步骤之一。

其次,明意(义),即明晰语词之意与义。意是语言“含意”,主要回答“是什么”的问题,即回答宪法文本上的某处用语是何含意,或应有哪几种含意。义者语言表达之“逻辑”,主要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包括剖析形成语词的客观逻辑要件和主观逻辑理路。又或前者为叙说“概念”背后的各种“观念”;后者则为明证“观念”背后之主客观逻辑要点与线索。明意(义)就是“正名”,就是形成具有普遍社会认可度的宪法语“意”,以及能与社会观念性思维方式相融洽的宪法解释语“义”。

最后,指(旨)要,即昭彰宪法解释之宗旨与方法要点。这就要求我们能够不断把握不同解释对象在社会发展中的变动趋势与特征,在形成规范性、民族性宪法解释之“意义”的基础之上,明示宪法解释的宗旨与方法论要点,用以指导今后的宪法解释活动。在我看来,宪法的角色可以人格化为一位“老成谋国”的士,既能站在时代发展的最前列来冷静地审视社会现实的巨大变迁,又能持守促进国泰民安的本位职责,谨慎而不固执地肯定并支持渐进有序的社会变革。

综上所述,此种理论研究思路之大要即为:以勾陈“史迹”与当下“事迹”的方式勾画出释宪理论研究的“史实”(历史与现实)蓝本,在把握时间性纵向“坐标”的基础上,总结并归纳出具有经验性借鉴意义的释宪“事誌”;进而“明辨”作为规则的宪法之“名”,以及作为现实的宪法之“名”与“实”;最后从方法论的高度来梳理释宪活动中宪法解释的宗旨与方法要点。也就是说,在立定“史实一体”的基础之上,“旁通”横向多块格局中的各个释宪知识系谱。因此,这然所谓的屡迹、“明意”、“指要”不仅是一种作为“名”的“知识系谱”,更是一种“作为识本体的法”①的“智识系谱”。也就是“名”背后的,以“认识”本身为“本体”的智思与识见逻辑“本身”才是本文希望探究的根本义理。

注释:

①“作为识本体的法”是一种对作为主体的法和作为客体的法,以及对作为主观的法和作为客观的法的统合(和)。这种统合(和)与单纯的主客体、主客观无涉,是对法本身的“看法”与“想法”。而“说法”才是法本身而已。

[1]陈泉生.一场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J].东南学术,2004,(5).

[2]蔡守秋.论法学研究范式的革新—以环境资源法学为视角[J].法商研究,2003,(3).

[3]李震.福柯谱系学视野中的身体问题[J].求是学刊,2005,(3).

[4]陈绶祥.国画教程[M].南宁:广西美术出版社,2007.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奥)田默迪.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王康敏.通过“法盲”的治理[J].北大法律评论,2010,(11).

[8]蔡定剑.宪法精解(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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