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明 胡敏燕
在目前的世界主流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不仅被看作是解释人类经济行为的一把钥匙,也是经济学体系得以建立的“坚固”支点。在许多学者看来:“与人类行为的其他模式比较,‘经济人’模式和‘理性行为’假定也许是一个解释人类行为最普遍、最有效、最成功的工具。”[1](P64)但是事实上,这一假设在其提出之初就引起广泛争议,遭到经济学界乃至社会诸多领域的质疑和批评。数百年过去了,“理性经济人”假设虽然仍有方便解释经济现象的功用,但由于其越来越大的负面理论效应,以及对现实的片面理解和错误引导,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1884年,约翰·穆勒在《论政治经济学的若干未决问题》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论述了“经济人”假设的基本内涵:经济人“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个人在他所处的环境中都是根据他自己的经济利益理智地行动”。穆勒的这一论述,第一次提出人的自利、会算计、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理智理性的表现。后来的经济学家尽管对“经济人”假设有角度不同的描述,但是其要义基本不出穆勒的定义范围。马歇尔、萨缪尔森、弗里德曼等经济学家,以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基,运用科学主义的实证方法,将理性假设与经济人假设相结合,确立起以理性主义为前提的“经济人”假设,广泛应用于经济分析当中,使“理性经济人”假设成为经济学理论得以支撑的基石。程恩富先生在《西方经济学理性主义批判》一文中,对现代正统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设有很精准的解释:“在理想情形下,人具有完全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和无懈可击的计算能力,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他会选择那些能比其他行为更好地满足其偏好的行为。”[2]综合穆勒以来至现代正统经济学的有关描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经济人”假设之理性假设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第一,自利理性原则。自利是人的本性,追求自利是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根本动机,人们的一切活动总归都是为了追求自我利益。在经济活动中符合这一本性的就是理性的,偏离这一本性的则是非理性的。自利本性是“经济人”理性的根本前提和根本原则。将自利视为人的本性,并认定为“经济人”假设的理性前提,是自孟德维尔、亚当·斯密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家的一致看法。
第二,最大化理性目标。“经济人”的功利本性,趋向于以最小的成本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每个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牺牲取得更多的财富”,威廉·西尼尔甚至声称,这是无须证明的事实,“这一命题在经济学中的地位,就和万有引力在物理学中的地位一样。”[3](P49)
第三,计算与选择的理性能力。理想情形下,理性的“经济人”具有完备的信息和精准的计算能力,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能够通过投入—产出分析趋利避害,列出全部的备选方案,确定其中每一方案的后果,然后对这些后果进行评价,选出自利最优化方案。
此三者是“经济人”理性假设最核心的观点,本文试从哲学理性的角度,剖析并指出其严重缺陷。
在有关经济人理性中,自利本性①一直被视为“经济人”假设中最核心的假设。人的本性在人与人关系中的表现究竟是自利抑或利他,是自有人类文明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哲学问题,古今中外概莫如是。自利论者与利他论者,似乎都能从人的社会生活中找到足以证明自己观点的相应证据,彼此之间的论战至今也没有分出胜负。在中国古代,儒家思孟学派倾向于利他倾向的“性善论”,荀子与韩非子主张自利倾向的“性恶论”,但思孟学派的利他“性善论”始终居于中国文化的主流地位;而在西方,基于宗教普遍而深刻的影响,奥古斯丁、马丁·路德、加尔文等把人的自然性欲望看做是人的本性,并认为这种利己的欲望是恶的,应该加以克服或节制。启蒙运动之后,建立在人的自然性之上的避苦趋乐作为人的本性,不再被看做是邪恶的,自爱自利被看做是天赋的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人性自利与利他争论相持的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基于现实的观察,提出了人性既自利又利他的混合观点。如,作为道德哲学家同时又是经济学鼻祖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中分别阐释了人性的自利性与利他性,而且对二者同时做出了肯定。诚然,在现实世界中,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交往上,自利、利他、自利又利他、利他又自利,在自利中利他、在利他中自利的行为与心态比比皆是。这种复杂情形甚至在一个人身上都能有所表现,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识。问题是,这些行为或心态就是人的本性吗?在我们看来,自利或者利他等都不是人之本性,只不过是人性的外在表现而已,是人的欲望、心理趋向或者行为本身。人之本性具有更深刻的含义。
马克思从生物进化的角度,提出了人的属性问题,认为人有两种属性:自然性和社会性,并由此提出人的本质的概念。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提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P344、P56)人存在的基础首先是生物性的,人具有繁衍生息、摄取营养、趋利避害的本能性欲望。这种自利的欲望是人作为生物的自然属性,但是绝非人的本性(根本属性),人的本性存在于社会关系当中,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自然生物性虽是人存在的前提,但是人之为人,不在于人与一般动物的共性,而在于与一般动物不同而为人所特有的社会性。关于这一点,孟子早在两千多年前也曾经说过:“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察于人伦,由仁义行。”(《孟子·离娄下》)孟子认为,人异于禽兽的地方,是人在社会关系中显露出的、为人所特有的仁义等人伦道德。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其本质存在于人的社会关系当中。为了维持作为人存在载体的社会和生活其中的人之个体本身,人们必须分工与协作,这种关系映现在人的行为上就是互惠和利他,在社会特殊的背景下甚至还需要无我的利他。因此,互惠与利他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根基,也是个人存在与全面发展的需要。在此特别指出的是,作为社会存在中的人,其自然性的自利行为必须以利他为前提。利他是前提而绝非结果,尤其不是物竞天择般的博弈的结果,是一种自觉的意识——作为个体存在和人类集体的自觉意识。基于这样的分析,我们认为,在人的社会性本质之上形成的稳定的利他心理和行为,才是人之为人的自觉本性的体现,才是真正的理性,而自利却非必然理性。
在人类进化发展的视野中 (如果我们都承认这一观点的话),在传统的“经济人”假设中,以人的生物自利性为理论前提,是理论的倒退而非进步。因此,站在人类文明进步的高度,以人的社会协作和利他之性作为“经济人”假设的前提(至少是前提之一),才是真正理性的、进步的。
另外,还必须指出的是,经济学理论(包括“经济人”假设)虽然具有很强的解释经济现象的功能,但是不应沦为解释工具,更不应该为了解释的方便而有意无意忽略人性中的利他性因素;经济学应该重拾其建立之初的“经世济民”的理想,重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正面引导作用。如果认可这一点的话,经济学可以减少甚至放下在人性自利或利他孰是孰非问题上的无谓纠缠,而是从促进经济发展乃至人类整体发展上思考:自利、利他或者自利利他的心理和行为,哪一种更具有普遍性?以哪一种作为“经济人”假设的理性前提,更能带来社会的进步与全面可持续发展?减少和避免由于经济理论运用的失误而产生的负面效应,使人类集体免于道德堕落。
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具体表述为“效用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是“经济人”自利理性(假使我们肯定自利也是理性的话)的目标延伸,也是“经济人”假设最核心的理性假设。威廉·西尼尔甚至声称:“每个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牺牲取得更多的财富……这一命题在经济学中的地位,就和万有引力在物理学中的地位一样,离开这一基本事实,推理便无法进行。”[3](P49)西尼尔的意思很明显,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无须证明的客观事实,他也一语道破了西方主流经济学固守“经济人”理性假设的天机:没有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假设,经济学理论的大厦就无法建立。但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理性假设,犹如自利理性假设一样,有着非常明显的缺陷:
其一,与事实不相符。将“每个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牺牲取得更多的(个人)财富”不符合社会现实。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认为的那样,“把所有人都自私看作是现实的是一个错误;把所有人都自私看作是理性的要求则非常愚蠢。……用自利最大化来描述人类的行为是武断的、简单化的、不符合真实世界的现实的,实际上,存在着人类行为动机的多元性和复杂性。”[5]人的需求是多样性的,暂且不说将所有人都看成自私自利已经背离社会现实,即便人人都自私自利,也并非一定都追求自利最大化。
其二,理性能力未逮。传统经济学认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具有完全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和无懈可击的计算能力,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他会选择那些能比其他行为更好地满足其偏好的行为。”[2]但是,这只有在完全想象的“理想情形下”才有可能实现,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条件是永远都不可能存在的,所以赫伯特·西蒙对此不得不进行修正,认为“经济人”对人类所处环境的复杂性不可能有完全判断,对信息不可能完全掌握,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只能在“给定条件和约束的限度内”,尽力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西蒙的“有限理性”论只是对“经济人”理性能力给予了符合事实的评价,却没有否定“经济人”追求最优化行为本身。
其三,合理性问题。这是“利益最大化”经济人理性的要害所在。“利益最大化”真的就是理性的吗?要弄清楚这一问题,有必要对理性概念作一简单辨析。“理性”原本是哲学命题,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内涵,后溢出哲学边界为社会泛化使用,但仍与哲学理性意义保持一致。就与本文相关之处而言,理性与感性相对而存在,是“人类洞察事物或现象必然联系的一种能力”[6](P21)。理性是人类对待万物的态度、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思维方法,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显著标志之一;理性思维具有客观、全面、综合与智慧的特征。理性的思维必须具有合理性,必须契合人际关系之理、人与自然关系之理、人与自我心灵之理。个体“利益最大化”与哲学理性所主张的客观、全面、综合、智慧完全相反,是片面的、极端的,并非真正的理性,而是功利主义的精打细算,是蒙着理性面纱的欲望的癫狂。
人的无限欲望与有限的社会资源、自然资源之间本来就存有内在的张力,若在理论上毫无顾忌地张扬“自利最大化”,无疑将大大膨胀人的欲望,不可避免地将引爆这种张力,使社会中人在“自利最大化”欲望驱使下,加剧竞争,引发纷争甚至战争,也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走上一条恶性循环的不归之路。
因此,我们认为,真正的“理性经济人”绝不应该“自利最大化”,而是回归到哲学理性范围之内,在互利双赢的原则下自利合理化、自利中庸化,即中国儒家所主张的“过犹不及”、恰到好处的状态。重新回归到经济学建立之前东西方思想家们所一致主张的、社会主流均认可的“节欲”、“节俭”和“节度”的中庸中道理性。
怎样做到“利益最大化”,就是工具理性所要解决的问题。
在西方文化的语境中,经济学中的工具理性,实质上就是一种计算的理性,并且有所谓客观、数理和实证主义的特点。在西方经济学发展的历史中,自从(自然)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引进经济学之后,经济学的数理色彩日益浓厚,几乎淹没了经济学建立之初所具有的目标理性和价值理性。
作为经济理性的“利益最大化”目标被具体化为“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和“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了达成这一目标,工具理性(理性工具)又被具体化为“成本收益”原则,即用投入—产出分析模式,以几乎完全数据化的模型,列出可以量化的投入成本,推算出各种可能的产出,从中选择投入最少、产出最大的一组以为最优化选择。
“经济人”个体或厂商利用投入—产出模式作为工具分析计算,并以此为根据追求利益最大化时,由于期望在投入上做到自我成本最小化,极有可能忽略社会成本和环境成本,有的甚至故意将部分成本推向他人和社会,推向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惜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不惜破坏自然环境。如果这样,必然会造成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对立,使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此长彼消,从而在损害社会与环境利益之后,又祸及“利益最大化”者自身。
亚当·斯密的理想化预设是,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下,个人在自由追求自身利益时,“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7](P27)也就是说,人们只管追求自己的利益(包括自利最大化),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必然引导这种自利追求达成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在“经济人”的自利追求中自动实现。这种逻辑预设,是经济学中将“经济人”自利及其最大化视为理性的最堂而皇之的根据和底气所在,是后来经济学得以建立的核心观点之一。
但是,在哲学的理性辩证法看来,这种逻辑却是站不住脚的。个体与集体、自利与公利作为矛盾的双方是相互影响的,正向影响与反向影响也是交织并存的,绝不可能如亚当·斯密所预设的那样,个人的自利行为(包括自利最大化行为)在“看不见的手”②的作用下,自动达成公共利益却不损害公共利益。在现实生活中,“经济人”个体和厂商利用计算的理性工具,追求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时,忽视甚至有意损害他人、社会和环境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中国近年来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相当大部分都是此类原因造成的,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由此可知,无论从哲学理性的高度,还是从现实的经济生活来看,自利工具理性的运用与公共利益促进的目标理性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以最大化为目标、以工具理性为手段的“经济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常常出现难以圆融的矛盾,“经济人”理论构架的美好愿景被无情地击碎。
人的理性应该具有完整的形态和辩证的因素,具有全面综合的思维特点。从不同侧面来看,完整形态的理性,应该包括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自利理性与利他理性、经济理性与价值理性、工具理性与目标理性、人类理性与生态理性等,是这些两两相对而又互依互存理性的统一体。
但是,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经济人”理性假设,片面强调个体理性 (这是西方文化背景下个人主义在经济领域的延伸),忽视了与之密不可分的社会理性的存在,甚至天真地认为,通过对自利的追求,就能自动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理性;张扬和固化人性中的自利倾向,漠视在复杂的人性中对个体和社会整体都极为有益的利他性因素。只关注经济理性,使经济学沦为单纯的工具性价值——财富③的工具,忘记了亚当·斯密建立经济学之初,经济学只是其道德哲学体系分支之一的事实,也忘记了人们理性生活中追求财富与利益的终极目的,造成了经济学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 (道德理想)的对立。
在西方人类中心主义文化氛围笼罩下,人与自然本来圆融一体的关系被离析为对立性的主体与客体关系。作为客体的自然,被人们当作征服和利用的对象,而“经济人”理性观念的泛滥,使这种分离与对立愈益严重。人们在“自利最大化”欲望驱使下,几近疯狂地向自然索取,自然似乎只剩下人的财富源泉的价值了。人对自身利益关注的人类理性与包括人在内的生态理性分崩离析。其结果是,人与自然之间互为依存的整体关系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辩证的理性一旦破碎而片面化,就不再是真正的理性,经济理论上乃至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情形就不可避免。“经济人”要回归真正的理性,就必须改变西方文化背景下“一根筋”式的单向思维模式[6],代之以深具辩证思维色彩的中国传统理性观。中国传统理性观强调整体和谐、沟通协调,圆融而不走极端,可以为深陷困境的西方“经济人”理性假设解套。
首先,在中国文化的“天人合一”观中,人与自然被视为有机的整体。庄子认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人与天地万物同根同源,是一体平等的关系。人对待自然应有一种同类相感的亲和性:“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庄子·天下篇》)宋代的张载认为:“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张载《西铭》)天地是人及万物的父母,所以人人都是同胞,万物是人的朋友。尽管中国文化也认识到人与自然有“物我”、“内外”之别,认为人禀天地灵气而生,有理性、有道德、有情感。如,孟子主张“万物皆备于我”,《中庸》认为人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在万物中有独具的地位。尽管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有“相生相克”的对立统一性,但是,与西方思维的大不同之处是,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并维护人与自然的“相生性”、整体统一性,力求化解其对立性、斗争性。我们认为,这样的思想养成了中国文化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敬畏生命的心态;这样的心态,可以用于化除“经济人”理性中人类中心主义的迷思,以达成人类理性与生态理性等量齐观的格局。
其次,“天人合一”的宇宙整体观,延伸到人类社会,就是“和合”观。与西方在人性问题上强调人的自然属性、自然欲望不同,中国文化(尤其儒家文化)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人的社会属性,强调社会性是人与一般动物的根本区别。荀子的“明分使群”观认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原因是“人能群,彼不能群也”。所谓“群”,不是乌合之众的拼凑,而是以“义”(道德)为规范,使社会中的每一成员分工明确,各安其位,各守其分,形成井然有序的社会群体——不同于一般动物的“和合”的人类社会。如此才能超胜于一般动物。我们认为,“明分使群”的社会观,视人的社会性为人的本质,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观点有一致之处,符合人之为人的生存法则,它应该成为对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思考的逻辑起点。现代经济学应该以此为参照,转变固有的、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的思维模式。唯有如此,才能消除“经济人”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间的对立与冲突。
再次,由于认识到道德作为“和合”社会的黏合剂的重要性,竟然是人与一般动物区别的根本所在,也是社会的力量源泉。相应地,中国文化在几千年的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上,其主流是“义利合一”,认为道义与利益本来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周易·乾文言》说到:“利者,义之和也。”什么是利?利就是正相宜。正相宜,就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在利益上相宜相和,对己对他、对人对自然都有利,彼此之间能和谐而无冲突。墨子则从道德角度论证了“义利合一”观,主张“义,利也。”(《墨子·尚贤上》)“义”是什么?“义”就是能给自他和社会都带来利益,在“兼相爱”基础上“交相利”,我利益你,你利益我,彼此交互利益,反对博弈、反对自利最大化。而当利益与道义发生冲突时,孔子则主张应该“先义后利”、“见利思义”(《论语·宪问》)、“见得思义”(《论语·季氏》)。
传承了几千年的“义利合一”观念,从人类全体的高度,从人的生活辩证的角度,审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可谓智慧之思。我们认为,如能将其运用于现代“经济人”理性假设中,可以达成自利理性与利他理性之间的平衡,有利于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价值理性)的统一。
注释:
①人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性是指人的属性,有宽泛而丰富的内涵,是包含人的各种属性的复杂综合体:生物的、社会的、精神的、道德的等方面;狭义的人性即是所有属性中的本质属性,即人之本性。
②“看不见的手”是亚当·斯密的形象化比喻,我们可以理解为一种规律性的力量。
③财富对于人来说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只是人幸福生活的工具和手段之一。财富本身并非幸福。
[1]张曙光.制度·主体·行为[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
[2]程恩富,胡乐明.西方经济学理性主义批判[EB/OL].http://www.chinasoe.com.cn/theory/classic/2011 -11-01/1918.html.
[3](英)威廉·西尼尔.政治经济学大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美)阿马蒂亚·森.经济学和伦理学[M].王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6]赵磊.“经济人假设”的五个误区[J].学术月刊,2009,(9).
[7](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