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福泉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图书馆 辽宁 抚顺 113001)
责任说明紧随题名之后,二者共同构成了书目著录的第1项著录单元“题名与责任说明”,这也是8项著录单元中最重要的一项。责任者既是读者识别与确认文献的主要信息点之一,又是读者检索文献的重要途径,因此,对责任说明的描述是否规范、对责任者检索点的设置是否标准而全面,会直接影响到读者对文献的检索与利用效果。下面仅就目前责任说明著录中争议较多的问题,谈谈笔者的拙见。
对于题名页上既有团体责任说明又有个人责任说明的图书,辛苗同志认为,“从读者利用的角度来看,个人责任者较团体责任者提供了更确切的书目信息;就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而言,个人责任者对文献内容负有主要责任。因此,笔者以为先著录个人责任者较为合理。”[1]例如,“翅膀的痕迹/北京汇文中学编/主编马复华”的著录结果为:200 1#$a翅膀的痕迹$f马复华主编$g北京汇文中学编。
拙见:认为本例中的“马复华”比“北京汇文中学”提供了更确切的书目信息的观点,既找不出任何理论根据,也无法得到实践证明。若就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讲,“北京汇文中学”负有全部责任,而“马复华”仅是相对于其他个人责任者而言负有主要责任,若与“北京汇文中学”相比则只负有部分责任。所以就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讲,本例的团体责任者较个人责任者更重要。事实上,用团体责任者中的一个个体责任者与团体责任者相比是不公平的,因为个人的力量只能小于集体的力量,若个人的力量大于或等于集体的力量,这个集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根据ISBD(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iographic Description,《国际标准书目著录》)规定,“如果著录多个责任说明,这些责任说明在著录中的顺序就是规定信息源上责任说明的版式所表示的顺序;或者,如果没有版式差别,就是规定信息源上的顺序,而不考虑各种说明所隐含的责任范围或程度。”[2]86由此可见,按原序先著录团体责任者才是正确的,这也符合文献的客观著录原则。
在日常编目过程中,最常见的责任说明形式是责任者在前、责任方式在后,但是偶尔也会出现二者位置颠倒的文献,如上例的“主编马复华”。辛苗同志认为,“文献著录是对文献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方便读者检索利用,一般情况下,文献著录应以客观著录为原则,但若这一原则影响到读者利用或准确检索著作,则应非机械照录。”[1]她还认为应将责任说明形式转换为责任者在前、责任方式在后的常见形式(见上例)。
拙见:首先能够肯定的是,“马复华主编”与“主编马复华”都不会对读者识别和确认文献造成影响,否则在文献出版时就不会采取该责任说明形式。因为200字段对责任说明仅具有“描述”功能,起不到“检索”的作用,真正的责任者检索点是由7--字段生成的,并且责任者是用$a子字段标识,责任方式是用$4子字段标识。因此,在200字段著录为“主编马复华”既不会影响到读者对文献的识别与确认,也不会影响到读者对文献的检索。根据ISBD的“责任说明以它出现在资源上的术语转录”[2]81之要求,笔者认为,用人为方式去改变文献实体上客观存在的责任说明形式是毫无必要的。
对于既有团体责任说明又有个人责任说明的图书,周聪同志认为,在200字段应按ISBD的要求著录,同时 “在200字段中,$f与$g并不能说明责任者的责任程度如何,责任范围在7--字段加以表现”[3]。于是,可将“儿科中成药合理应用手册/中华中医药学会儿科分会,江苏省中医院组织编写,主编孙轶秋”著录如下:
200 1#$a儿科中成药合理应用手册$f中华中医药学会儿科分会,江苏省中医院组织编写$g主编孙轶秋
701 #0$a孙轶秋$4主编
712 02$a中华中医药学会$b儿科分会$4组织编写
712 02$a江苏省中医院$4组织编写
拙见:在计算机编目时代,书目著录除了要符合ISBD的规定,还必须遵循CNMARC(China Machine-Readable Catalogue,中国机读目录)之要求。根据《新版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规定,200字段的$f子字段对应的是701或711字段,200字段的$g子字段对应的是702或712字段[4]。而在本例中用200字段的$f子字段对应712(应为711)字段,用200字段的$g子字段对应701(应为702)字段,显然是不符合CNMARC规定的,自然也是错误的。
在同一责任说明中可以有多个个人或团体的名称,当在7--字段为这些责任者制作检索点时是否需要进行数量控制呢?邱轶同志认为,同一责任方式责任者7--字段不能超过4个,若超过4人,7--字段选取第1人著录,其余在304字段注明[5]。蒋文梅依据CALIS(China Academic Library &Information System,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规定认为,当同一责任说明的责任者超过3个时,在7--字段只为前3个责任者作检索点,其余责任者的检索点可以省略不作;而国家图书馆对于该情况只为第1个责任者作检索点[6]。
拙见:从上述情况不难发现,各编目机构或图书馆对同一责任说明的责任者在7--字段的数量控制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对7--字段的责任者作出数量控制是对手工编目时责任者标目做法的沿袭,没有充分发挥在机读目录环境下可以由1条书目记录(相当于手工编目的1张卡片款目)制作多个责任者检索点的优势。关于7--字段的使用,《手册》对于701字段有如下注释:“如果记录是按照不承认主款目概念的编目条例编制的,或源格式不单独标识主款目,则所有用作检索点的个人名称均可记入701字段。按照这一要求,在中文文献编目中,所有需作检索点、负有主要知识责任的个人名称均应记录在本字段。”[4]由此可见,《手册》并没有对701(包括702、711、712)字段著录责任者的数量作出限制。事实上,只有不加限制地为同一责任说明中的每个责任者分别制作检索点,才能充分而公平地体现出各个责任者对同一出版物所负有的同等知识责任。
根据ISBD的规定,对于个人作品的汇编著作,如果该人并不在规定信息源上以正式责任说明出现,则不应在200字段著录[2]79,此时只著录该作品集的汇编者(如果有的话)。下面是取自《浅析CNMARC中有关责任者的著录》一文中的实例[7],这也是当前绝大多数图书馆的实际做法。
200 1#$a鲁迅小说精品$f周鹏飞主编
701 #0$a鲁迅$4著
702 #0$a周鹏飞$4主编
拙见:本例不在200字段著录“鲁迅著”是符合ISBD规定的,在701字段为第一责任者制作检索点也是应该的,问题就出在“周鹏飞主编”作为“其他责任说明”是不该著录于200字段的$f子字段的,而应直接著录于200字段的$g子字段(也即本例不应出现$f子字段)。关于这一点,《手册》对于702字段也有明确说明:“根据大多数编目条例的规定,记录中具有次要责任的个人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具有主要责任的个人也存在。因此,702字段可以在没有主要知识责任或等同知识责任字段的情况下出现。”[4]由此可见,即使我们不想用701字段为“鲁迅”作检索点(这也是编目条例允许的),也只能用702字段为“周鹏飞”作检索点。没有确定200字段的$f子字段与7-1字段、200字段的$g子字段与7-2字段一一对应的关系,是当前责任说明著录中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对于既有共同题名和共同责任说明、又有从属题名和从属责任说明的多卷书,当采用按分卷分散著录时,出现了多种做法。文榕生同志认为,在200字段只需著录从属责任说明而无需著录共同责任说明,共同责任说明可在3--字段作附注,并在7-1字段作检索点(如例1)[8]。国家图书馆对这种情况的著录方法是:在200字段将共同责任说明和从属责任说明集中在所有题名之后分别用$f和$g子字段标识,与之对应也分别用7-1和7-2字段作检索点(如例2)。而CALIS的著录方法是:共同责任说明与从属责任说明分别著录于与其相关联的题名之后,并且均用$f子字段标识,用7-1字段作检索点[6](如例3)。
例1:200 1#$a爱新觉罗家族全书$h5$i家法礼仪$f刘
厚生主编
300 ##$a本套书由李治亭主编
701 #0$a李治亭$4主编
701 #0$a刘厚生$4主编
例2:200 1#$a爱新觉罗家族全书$h5$i家法礼仪$f李
治亭主编$g刘厚生卷主编
701 #0$a李治亭$4主编
702 #0$a刘厚生$4卷主编
例3:200 1#$a爱新觉罗家族全书$f李治亭主编$h5$i
家法礼仪$f刘厚生卷主编
701 #0$a李治亭$4主编
701 #0$a刘厚生$4卷主编拙见:首先可以断定的是,例1将出现在规定信息源上的该套图书的共同责任说明“李治亭主编”著录于附注字段是不符合ISBD规定的,正确的做法应是著录于200字段的$f子字段。例2与例3虽然均将“李治亭主编”著录在200字段的$f子字段,但哪一种做法更值得提倡呢?ISBD规定,“如果正题名由共同题名和从属题名组成,责任说明应著录在其所涉及的正题名的有关部分之后。”[2]94由此可见,CALIS的做法更值得提倡。又由于从属责任者对从属题名的内容负有主要知识责任,所以在200字段用$f子字段标识从属责任说明也是准确的,与之对应也需用701字段作检索点。
[1]辛 苗.责任者著录的两个问题[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8(1):71-73.
[3]周 聪.CNMARC编目中责任者著录的若干问题浅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12):153-154.
[4]国家图书馆.新版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372-381.
[5]邱 轶.CNMARC格式中文普通图书责任者的著录及其检索点的选取[J].高校图书馆工作,2009(1):27-29.
[6]蒋文梅.CALIS联合编目数据与国图数据关于责任者CNMARC著录的比较[J].现代情报,2005(1):150-152.
[7]王 辉.浅析CNMARC中有关责任者的著录[J].现代情报,2004(4):117-118.
[8]文榕生.规范机读目录的题名与责任者检索点[J].图书情报工作,2001(6):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