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活动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2012-02-14 10:24李玉杰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人权联合国责任

李玉杰,王 岩

(天津商业大学a.法学院;b.体卫部,天津300134)

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飞快发展,商业与人权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商业活动既可以促进人权的进步,也可能严重地损害人权。如何约束工商企业的行为,避免其侵害人权,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并且正在采取积极的行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人权保护问题,要实现民富国强、人民安康幸福的目标,必须解决好发展经济与促进人权的关系。

1 商业与人权的关系

1.1 什么是人权

人权是人为生存和保有个人尊严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是人类属性中所固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合。只要生而为人,就应当享有这些权利,倘若不能享受到这些权利,我们的生活就不成其为人类应有的体面生活。自由和平等是人权的本质特征,生存和发展是人权的实质内容。人只有在平等地享有各项基本自由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展我们的人类品质、智慧、良知和才能,满足我们精神需求和其他需求。因此,人类社会的全部发展史,就是一部追求自由、平等、生存与发展的历史。

人权既是每一个人所固有的权利,其存在的范围也就非常广泛。而人的社会属性也决定了人权问题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等都不可能摆脱与人权的关系。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归入人权的权利也越来越广泛,自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平等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迁徙自由权,免受酷刑权,公正审判权,表达自由,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结社自由,选举与被选举权等)后,又发展出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工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健康权),二战后集体人权的产生使人权的内涵更为丰富(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人权问题在二战以后受到国际社会前所未有的重视。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造成的不可承受的伤痛极大地激发了各国人民争取与捍卫人权的决心和勇气,联合国成立的宗旨之一即是在世界范围内促进人权的实现。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即是新生的联合国在初期取得的重大成就之一,该宣言对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首次做了详尽的规定,一直对全世界人民的生活发挥着巨大影响。由一个国际组织通过一个被公认具有普遍价值的文件,在历史上还是头一次。联合国在其后又通过了大量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在世界范围内提供了人权保障的最低标准及保障程序。在人权问题上,国际社会已达成空前的共识,因为“人类愈来愈需要一种使每个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都能得到尊重和保护的生活。否定这些权利不仅是个人自身的悲剧,而且也会给社会和政治动乱创造条件,在各个社会和各国内部及相互之间播下暴力冲突的种子”。[1]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时强调指出“人权对任何国家来说都不是外来的,都是与生俱来的”;“没有人权,就没有持久的和平与繁荣”。

1.2 商业活动对人权的影响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技术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商业对人权的影响更加突出。这一影响既包括正面的影响,也包括负面的影响。经济的繁荣,技术的进步,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人权保障水平,如新药品的发明之于健康权,互联网的出现之于表达自由等等,但商业活动对人权的负面影响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经济的迫切愿望,往往容易忽视商业活动对人权的侵犯,从而背离发展经济为增加人民福祉的根本目的。

以我国为例,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在物质财富的积累方面成就斐然,人民大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成为共和国历史上人权享有水平最好的时期。但在积累财富过程中对人权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觑,诸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地质灾害、食品安全、职业病等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问题与商业活动相伴而生,如近几年不断被曝光的毒奶粉、毒鸭蛋、染色馒头、农药残留蔬菜、瘦肉精猪、乱用食品添加剂、地沟油等等,就不断挑战着人们的承受底线。

资本的贪婪本性决定了其为攫取超额利润往往不择手段,也就决定了身处现代商业社会中的人的人权问题与商业活动息息相关。诸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环境权、迁徙自由、表达自由、结社自由、罢工权、工作权等都与商业活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工商企业如果为攫取商业利益不择手段,势必就会侵害人权甚至造成人权灾难。如何保障人权不受商业活动的侵害,已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

2 国际社会对商业与人权问题所做的努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的扩张也呈燎原之势。资本的自由流动在给欠发达地区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这些地区的居民带来严重的人权问题,诸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血汗工厂等问题十分突出。自20世纪90年代起,这一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联合国为此也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希望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

2.1 联合国《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

该准则是联合国人权机构为私营工商部门规定直接的人权责任的第一个尝试,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立的一个“跨国公司工作方法和活动会期工作组”于1998年开始调查和审查跨国公司的工作方法和活动对享受人权的影响,并于2003年8月起草形成了《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草案递交人权委员会审议,该草案明确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各自的活动范围内”,有义务“增进、保证实现、尊重、确保尊重和保护国际法和国内法承认的人权”,并要求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对由于未能遵从准则而遭受不利影响的个人、实体和社区提供立即、有效和适当的赔偿,包括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夺走的财产给予赔偿、复原、补偿和恢复。虽然由于对该草案存在较大的分歧以及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变动未能使之成为联合国的正式法律文件,但其所明确的工商企业之于人权的社会责任已深入人心,全球超过500家非政府组织2003年8月13日发表的关于欢迎《责任准则》草案的联合声明认为“联合国人权准则及其解释性评注将有助于业界了解并遵循相关的人权法律,为超越各个私立准则中矛盾条款的行动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为关于正确行动的更为细致的指导方针取得了联合国的赞同”。

2.2 联合国全球契约

联合国全球契约是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在1999年1月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呼吁全世界商界领袖“接受、支持并执行”人权、劳工和环境领域的一套核心价值,这些价值原则即构成“全球契约”,即:企业界应支持并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保证不与践踏人权者同流合污;企业界应支持结社自由并切实承认集体谈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切实废除童工;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企业界应支持采取预防性方法应付环境挑战;采取主动行动促进在环境方面更负责任的做法;鼓励开发和推广环境友好型技术;企业界应努力反对一切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和贿赂。全球契约在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腐败方面形成的十项原则已深入人心,享有全球共识。

联合国为在全世界推广、实现全球契约的目标,成立了全球契约办公室和全球契约理事会。对于签约加入全球契约的工商企业而言,签约加入就意味着赞同其价值原则及根本理念 ,并在公众视野中对上述十项原则做出承诺。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全球契约的参加者超过了6 700个,包括世界130个国家的5 200多个商业实体。

2.3 “保护、尊重和救济”框架

“保护、尊重和救济”框架是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于2005年7月28日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议任命的一名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的特别代表,在充分梳理和分析了以往联合国在商业与人权领域的标准和实践后,于2008年4月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保护、尊重和救济:工商业与人权框架》中提出的关于处理工商企业与人权保护问题的理念和方法。

这一框架由三项原则构成:第一,国家负有提供保护以防止第三方包括工商企业侵犯人权的义务;第二,企业负有尊重人权的责任;第三,侵犯人权行为发生后的救济保障。这三项原则构成相辅相成的完整体系。特别代表在报告中对这三项原则作了完整而清晰的阐释,提出了为实践这些目标各责任方需要加以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及应当采取的步骤和措施。由于其有效地弥合了联合国《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所产生的分歧,受到参与人权理事会讨论的各国政府代表的欢迎,各主要利益相关方也纷纷表示了对这一框架的支持,如国际雇主组织、国际商会和经和组织工商质询委员会发表联合声明支持特别代表提出的框架,认为它“以明确、实际和客观的方式处理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极大地促进了对商业和人权问题的讨论”。

在取得广泛共识的基础上,2010年7月召开的全球契约领导人峰会上,联合国全球契约荷兰网络中心发布并开始启动了《商业如何尊重人权——企业的工具指南》,这一指南构建了“保护、尊重和补偿”的框架。2011年6月17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第17次常会上,通过了新的商业与人权原则,首次为商业领域的人权工作提供了国际标准,在商业和人权工作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同时,全球契约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还联合发布了新版的《如何制定人权政策指南》。目前有许多企业将它作为联合国框架的介绍,并广泛传播指南的信息。

3 中国工商企业的社会责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享有水平也不断提高,成为共和国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对此,工商企业为社会所创造的巨大财富功不可没。但不可否认的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并因此使自己迅速壮大的同时,也引发了各种利益冲突,诸如环境污染、劳工权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日渐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已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负责。伴随国际社会在商业与人权问题上的拓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已取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同,并在国际上形成一股巨大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浪潮,各国、各企业无不感到其巨大影响。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跨国公司已不可能再无视社会责任问题,故而都在企业内部成立了专门负责社会责任的机构,每年除了向社会公布财务报表,还公布在保护劳工权利、消费者利益、社会公正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成绩。

面对国际竞争的压力和国内利益冲突的加剧,中国工商企业再无视自己的社会责任问题无异于自杀。有道德和远见的企业家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担当社会责任之于企业自身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

国际上对企业应承担何种社会责任尚无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中国企业必须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

3.1 对外责任

企业对外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国家、社会及消费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确保产品质量的责任

企业是以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的实体。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及财产损益。企业只有向社会提供合格的、无害的产品和服务,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才是正当的。

(2)依法纳税责任

国民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企业的税收,企业只有依法诚实纳税,国家才能有财力去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增加人民福祉;而企业若为一己私利,千方百计偷逃税款,必然阻滞国家发展的步伐。

(3)可持续发展与节约资源的责任

地球可资利用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对自然资源疯狂攫取的结果必然是人类发展的穷途末路。中国是一个人均资源特别紧缺的国家,更要节约资源。企业有责任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4)保护环境的责任

工业化大生产给地球环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人为性破坏,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面临严重的危机。我国经济30多年的飞速发展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为恢复环境所必须的投入甚至已远远超过生产所产生的利润。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最大制造者,有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标准,杜绝环境污染。

(5)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慈善事业的责任

企业的发展壮大与社会各方面的因素息息相关,特别是在社会付出沉重的环境代价、资源代价的情况下,企业更有责任回馈社会,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诸如对医疗卫生、公共教育、扶贫济困和文化建设的支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应成为企业的信条。

(6)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责任

知识经济时代的科技进步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战略中意义重大,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无视技术进步和创新,必然只能徘徊在高耗低效的漩涡并终将被淘汰。无论是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还是担当国家富强的重任,企业都应当将促进科技进步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3.2 对内责任

企业的对内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对雇佣的员工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

(1)禁止雇佣童工

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确保儿童身心健康及接受必要的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业决不应为降低用工成本违法雇佣并盘剥童工。

(2)禁止强迫劳动

企业与员工应是平等的劳动雇佣关系,强迫劳动、侵犯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企业应当认识到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是其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3)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现代工业化生产与从业者的伤害风险相伴而生,企业不能为攫取超额利润无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生产措施,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对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4)保障劳动者有组织工会的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是劳动者的重要人权,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资方博弈的有效手段,企业有责任保障该权利的实现。

(5)禁止歧视

平等权是人权的核心内容,企业在用工和工资福利待遇上有责任避免因性别、户籍、身份等方面的歧视性差别对待。

(6)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工资、工作时间和福利

作为人权内容的工作权,体现为劳动者在付出自己劳动的同时,应当获得合理的工资以保证体面地生活,尽量短的工作时间以便有更多的休闲时间发展自己的其他爱好,完善的福利待遇以免除后顾之忧等。企业有责任保障劳动者上述权利的实现。对此,我国企业还需提高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意识,特别是私营中小型企业。

4 结语

人类社会的全部发展史,归根结底是一部人权的发展史,是追求人的自由、尊严与福祉的奋斗史。尤潘德拉·巴克西在《人类的过失与人权》中指出,在近代人类历史中,没有什么比人权这个词更有特权来承受保护人的尊严这一任务和重担。人权这个词是古典和当代人类思想给予我们的伟大礼物。人权是我们至今在历史上可以找到的最有道德的词汇。[2]人类进行生产和商业活动、谋取财富的根本目的,也无非是要过更好的生活,而只有保有自由和尊严的生活、免除了恐惧与匮乏的生活,才能称之为体面的幸福生活。如果经济发展的后果只是少数人暴富,而多数人为此承受环境、资源、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则这种以牺牲多数人的人权为代价的发展注定是不可持续的。

因此,为了生命的尊严和子孙后代的福祉,我们必须转变发展模式,并大力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氛围。企业家们应充分认识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更能使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的产品信誉和社会美誉,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也只有在造福社会、获得社会的支持与认可的和谐环境中才能进一步地壮大发展,从而使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企业家自觉的行动。

人权责任是一种力量,不仅推动一个企业成长壮大,更将推进一个民族发展进步。

[1]联合国.人权教学入门——中小学校的实践活动[EB/OL].(2012 -03 -10).http://www.un.org/chinese/hr/abc/1.htm.

[2]白桂梅.人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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