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鑫,罗 佳
(重庆工商大学a.经济贸易学院;b.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重庆400067)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缓解我国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本文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这两种思想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以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物品的概念、特征、范围、本质及其供给形式,为促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思考。
公共物品思想可以追溯到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休谟认识到,两个邻人能够就排除他们共有草地的积水达成协议,但是,要使一千个人同意这样的行为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一个人都会借口为自己减少开支和麻烦,而将负担加在其他人身上,社会则可以拟定促进公共利益的计划以补救这些弊病。[1]斯密详细讨论了政府作为“守夜人”而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在斯密看来,政府的职能主要有三项:一是提供公共安全,保护本国不受其他社会的侵略和暴行;[2]254二是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司法行政机构保护社会居民不受其他人的欺辱或压迫;[2]272三是提供并维持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等公共项目。[2]284此外,为了维持国家和政府的尊严,还需要支出其他一些花费。[2]373斯密指出,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对社会有很大的公共利益,但是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特征,由单个人或少数人办理,其获得的利润不足以偿补其开支,从而难以由私人部门来创办或维持。[2]284休谟和斯密的观点成为后来学术界研究公共物品的重要思想基础。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埃里克·林达尔提出的。林达尔建立了一个模型,分析了两个政治上平等的消费者共同决定公共物品的供给,并相应分担其税后份额的问题,即“林达尔均衡”(Lindahl Equilibrium)。[3]保罗·萨缪尔森给出了纯粹公共物品的经典定义:“纯粹的公共物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 即公共物品是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与私人产品相区别的物品。不过,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认为,该定义是一种极端情况,公共物品的一般性质是某个人对该类物品消费的增加不会使得其他人的消费同量地减少。[5]近年的研究还发现,公共物品的属性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哈德森和琼斯指出,产权关系和技术水平的变化会导致物品属性的变化,应该根据公共性这个唯一标准对经济物品进行分类。[6]詹姆斯·布坎南认为,更为常见的是介于纯粹公共物品和纯粹私人物品两个极端之间的物品,这类物品可称为“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应该由各种各样的俱乐部来提供,它们具备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两大消费特征。[7]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公共池塘资源”(Common-pool Resources)概念来描述一个自然的或人造的资源系统,它能够使排斥使用资源而获取收益的潜在受益者的成本很高,导致“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问题在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长期存在。[8]一般将公共服务看作是以服务形式存在的公共物品。“公共服务”概念是19世纪后半叶由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如果我们考虑财政经济中国家以及其他消费所需支出经济的话,那就必须筹划国家需要中所支付的工资乃至薪俸,或直接使用于公共服务的,或为获得其他财货而必须预为筹措的财货或货币的部分。”[9]莱昂·狄骥对“公共服务”给出了比较明确的解释:“公共服务”就是那些与实现和促进社会团结不可分割、并由政府予以控制和规范的活动,公共服务必须通过政府干预,否则就无法得到保障。[10]
理查德·马斯格雷夫将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主体区分为生产者与提供者。[11]出于人类固有的自私、褊狭心理,单独依靠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保罗·萨缪尔森认为,公共物品不可能依靠分权的、自发的过程来实现开放的竞争市场所实现的同样的优等水平。[4]曼瑟尔·奥尔森应用“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说明,“有理性、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2]G.哈丁指出,中世纪英格兰宣布公共牧地为一般公众自由使用,是导致公地毁损悲剧的根本原因,即“公地的悲剧”。[13]“集体行动的逻辑”和“公地的悲剧”都说明,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时难以达到最优的结果,需要依赖政府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既可由政府部门提供,也可由多元主体共同提供。不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个明显缺陷是会产生较高的成本费用。研究表明,公营部门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平均比承包商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要高出35%~95%。[14]政府供给的另一个缺陷是有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失衡。玛尼和穆坎德发现,民主化进程使得政府分配给公共物品上的资源差距正在不断扩大。[15]哈维·罗森和特德·盖亚提出了公共物品由谁提供才符合最有效率的原则性意见,是由政府提供还是由私人提供的选择取决于相对的工资和材料成本、行政管理费用以及对产品的偏好差异与分配等因素。[16]安德烈·施莱弗分析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哪类产品或服务由私人企业提供、哪类由国有企业提供可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17]雷和凡罗还认为,允许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交换可以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高效率。[18]法尔金格等指出,现实经济中普遍存在以自愿合作形式供给公共物品的案例。[19]萨瓦斯总结了公共服务供给的10种不同的制度安排:政府服务、政府出售、政府间协议、合同承包、特许经营、政府补助、凭单制、自由市场、志愿服务和自我服务。[20]保罗·格莱特和玛格丽特·斯蒂芬认为,当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潜在的严重市场失灵时,政府以生产、资助和监管等干预方式提供各种服务。[21]不过,在志愿服务和自我服务等制度安排中,个人收入与公共物品的供给并无直接关系。巴克利和克罗松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个人财富水平并不影响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绝对数量。[22]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并没有使用“公共物品”这一概念,但从国家的起源、国家的职能、社会总产品的分配等层面对公共物品的产生、范围、供给和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论述。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国家的起源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存在密切关系。恩格斯从国家起源的两种途径,说明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逐步产生的。在原始农业公社中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但是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无法由个别成员承担,因为在某种场合成为各公社之间的公共利益在另外一些场合却又会导致公社之间利益的相互抵触,因此,需要在全体成员的监督下建立相关机构保护公共利益或者防止利益的抵触。
国家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借助公共权力为全体居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国家职能的一个主要方面是执行社会中的各种“公共事务”。[24]国家产生的前提是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25]94政治统治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并且只有在执行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23]523
马克思分析了用于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物品的范围。马克思指出,社会总产品在进入个人消费前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在扣除上述三项后剩下的总产品在进入个人消费之前,还得进行另外三个方面的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26]302马克思以罗马尼亚各州的生产方式为例,指出其一部分共同劳动产品,作为储备金用于防灾备荒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另一部分作为国家储备用于战争和宗教方面的开支以及其他的公用开支。[27]马克思所说社会总产品中满足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共同需要部分,正是理论界所探讨的公共物品范畴。其中保险基金和一般管理费用,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等社会扣除项,实质上就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共服务范畴。马克思指出,这些社会扣除项是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将直接或间接地以不同形式使用于社会公共需要。[26]303在社会生产力较低的情况下,社会总产品相对短缺,绝大部分被用来满足维持社会生存的最基本的方面,因此社会扣除项就较少。当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时,用于满足社会共同利益需要的社会扣除项也相应丰富起来。马克思指出,用于学校和保健设施等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日益增长。[26]303
一般地来看,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恩格斯认为,每位公民都无可争辩地有权利全面发展自己的才能,要对所有儿童毫无例外地实行普遍性的、公平的、免费的教育,该项经费应由国家承担。此外,还要改组济贫所,并将全部失业者安置在移民区内,为他们提供从事工农业劳动的机会。[28]由于天花、霍乱、伤寒及其他流行病一再发生,促使英国资产者不得不改善自己城市的医疗条件和卫生状况,以避免自己及其亲属成为这些疾病的牺牲品。[29]列宁也认为,应对未满16岁的所有儿童实行免费的普遍的义务教育,由国家向贫困儿童提供膳食、服装、教材和教具等用品。[30]487-488当工人在丧失其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时,或者在其年老时,应该享受国家保险,这种全面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各种雇佣劳动的保险;丧失劳动能力(指疾病、伤残、年老、职业病和妇女产期、鳏寡孤独)及失业等等的保险。[30]489-490可见,政府应该向居民提供义务教育、失业救济和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以改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动个人的全面发展。
公共物品或服务既可以由政府来供给,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来提供。马克思指出,公共物品所创造的直接利益很少,这使得它应该由政府来提供。例如,修筑铁路对于生产者本身的直接利益可能非常微小,以致这类投资只会造成亏本。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就会将其开支转嫁到国家身上,国家通过“特权和权力来迫使全体拿出他们的一部分收入而不是一部分资本来兴办这类公益工程”,[31]24或者“让国家承包商来经营这类事业”。[31]22不过,有时候公共物品也可以由“私人企业家联合供给”。节约用水和共同用水这种基本的要求在西方国家,例如在弗兰德斯和意大利,曾使得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而得以实现。[32]
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可以通过税收,也可以通过公债等方式予以解决。马克思强调,一切一般的共同的生产条件,必须由国家收入的一部分,由国库来支付。[31]26赋税不仅是军队、官僚、宫廷和教士的生活源泉,而且是整个行政权力机构的生活源泉。[33]可见,国防支出、行政经费甚至宗教支出都应该通过税收予以解决。马克思谈及巴黎公社运动时也指出,由公社规定并且由公社公职人员征收的税款,应由公社拨付给各项公共需要,这些开支应该由公社进行监督使用。[34]由此看出,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税收,是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源泉。恩格斯也认为,国家和政府为了维持其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税款。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缴纳的税款就不足以维持这种公共权力了。于是,国家就通过发行期票和发行公债[25]171等手段筹措资金。显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公共物品供给资金筹措方式是灵活多样的,税收、期票、公债等等都是可供采取的筹资渠道。
西方经济学围绕公共物品的概念、特征、范围以及生产、提供等问题展开研究,构建起比较成熟的公共物品理论体系,为分析和解决公共物品这一市场失灵现象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国家提供公共物品的必然性、公共物品的范围、供给形式及资金筹措等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并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高度对公共物品所服务的阶级利益给出了本质上的剖析,对于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在有关公共物品的研究上,具有一些相同的地方。
首先,从公共物品思想的起源来看,两种思想体系都产生于对政府职能的探讨。西方经济学学者认为,由于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公共物品所产生的外部效益大于其生产成本,在公共物品消费中人们具有免费“搭便车”的动机,导致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公共物品的提供问题。因此,需要政府发挥其作为“守夜人”的职责,行使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出,提供公共物品或者服务对于生产者本身的直接利益可能是非常微小的,以致这类投资只会造成亏本,生产者就会将其开支转嫁到国家身上,国家和政府的职能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公共物品。其次,从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范围来看,两种思想体系都将公共物品和服务界定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共项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满足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共同需要部分,主要包括国防、铁路、供水等相关公共设施,以及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就业安置、政府管理费用等公共服务,这些范围与西方经济学学者对公共物品范围的界定是基本相同的。最后,从公共物品的供给形式来看,两种思想体系都认为公共物品既可由政府也可通过市场来提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公共物品和服务可以由政府通过其税收和公债等财政收入供给,也可以由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进行供给。虽然西方经济学将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细化为政府服务、自由市场、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但其核心思想也是要将政府手段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通过市场组织的参与提高供给效率和服务质量。
这两种思想体系也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西方公共物品理论以唯心主义“理性人”为假设前提,马克思主义则以唯物主义的“社会人”假定展开分析。
西方公共物品理论以唯心史观和形而上学方法论为其指导,以“理性人”(或“经济人”)为假设前提,认为在经济生活中,个体是追求私利的,并且个人利益是唯一不变的、普遍的人类动机。“理性人”是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定。亚当·斯密指出,每个个体都力图应用他的资本得到最大的价值,“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2]27布坎南强调:“从事公共经济分析的经济学家,必须以与私人经济分析同样的一组条件假说为起点。他的研究对象——作为决策单位的个人,不论身处私人选择还是公共选择的场景中,是同一个人。”[35]可见,表面上看来,现代西方公共物品理论从集体(俱乐部)角度、多数人选择(政治均衡)及公共物品的特征——效用的非可分割性、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方面分析公共物品,实际上同样以“理性人”为其假设前提,从个人占有或消费公共物品的角度来展开研究,以个人需求的加总当作社会整体需求,以个人的偏好和效用来决定公共物品的供给。与之相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以“社会人”为假设前提,从社会共同利益角度对公共物品展开分析。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整体利益既包含每一个人的利益需求,又不是每一个人利益需求的简单相加,而是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有机统一,“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6]
其次,西方公共物品理论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均衡分析和边际分析等定量分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坚持科学抽象法进行规范分析。
从林达尔[3]、萨缪尔森[4]到马斯格雷夫[11],再到众多当代著名公共经济学家,在研究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时,都侧重使用均衡分析、边际分析、回归分析、博弈论等定量分析方法,其优点是能够较好地体现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较为准确地反映公共物品供给的规律性,对公共物品现象的把握比较具体,理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也比较强。然而,其缺陷是并不能深刻地揭示出经济现象的本质,使得其研究更多地停留在对表面现象的归纳与总结上。与之相比,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公共物品的主要观点都是从表象材料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是对公共物品这一现象的高度提炼与总结,能够准确揭示出经济现象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指出,“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即通过“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37]这种研究方法不是对经济现象和过程作简单的描述,而是对其进行深刻的科学的分析,通过从本质到现象、从一般到个别、从简单到复杂的分析方法把握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
最后,西方公共物品理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资产阶级的局部利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着眼于服务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
西方公共物品理论将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作为分析基础,把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为适用于人类社会自始至终的绝对现象。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前提下,“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是以资产阶级的特殊需求为出发点,并从根本上为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而服务的。只有资产阶级将其自身需求上升为社会的普遍需求,将其局部的资产阶级利益上升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时,公共物品才能被有效供给和维护。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林木所有者一方面以受害人身份要求获取对私人的赔偿,另一方面又利用自己作为立法者的权力,将自己的私人利益公共化,获取更大的利益,“盗窃林木者偷了林木所有者的林木,而林木所有者却利用盗窃林木者来盗窃国家本身。”[38]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39]可见,公共物品应该满足社会普通大众的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真正为全体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服务。
当前,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公共物品理论的研究,以科学的正确的态度认识西方公共物品理论具有的重大理论与现实指导意义。国内大多数学者过于关注西方公共物品理论,而忽视了对马克思主义公共物品理论的研究。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公共物品理论的学习与理解,有利于运用唯物辩证法,透过现象分析经济问题的本质,准确科学地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内涵、特征、供需特性和本质;有利于明确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有利于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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