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声宏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审计部 湖北 武汉:430080)
目前,内部审计在施工阶段的实施还不是很普遍。内部审计在施工阶段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注重从管理机制、施工方案上进行优化,促进管理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加强薄弱环节的管理,支持施工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施工管理模式创新,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形成一种利益与共的以“双赢”为目的的运行机制。
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部分,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产品的施工过程及工程管理目标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就建设单位而言,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管理的职能工作一般由其所属工程管理部门和社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如安全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程监理部门及环境管理部门,由他们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控制管理。内部审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任务是通过对上述诸管理部门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评价以促进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而言,内部审计是最高层次的工程监督和检查管理(见图1),在施工阶段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如图1所示,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对有关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和测试(监督)以评价工程管理中出现的闪光点和薄弱点,从而促进诸管理部门将过程控制的观点渗透到动态的施工管理过程之中,不断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这就使得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在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的工作中产生正面效应。
图1 施工阶段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关系
施工阶段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有其固有的特殊性,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角度来看,其重点是质量、投资和工期三要素,这三者之间是辩证的统一体。一旦质量失控,势必影响施工进度,造成工程投资上的损失或影响项目将来的运行成本;而进度滞后,将影响投资计划的完成,错过项目投产的最佳时机,直接影响投资回报率和投资收益率;若进度盲目超前,则势必影响质量,造成质量下滑[1]。
因此,施工阶段内部审计监督和检查的重点必然是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投资管理和工期管理。
质量失控是索赔发生的前奏,控制了质量能够有效地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施工过程中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都有其关键工序,只有将这些关键工序控制到位,质量才能有保证,如何评价这些关键工序控制管理的恰当性,就要善于抓住这些“关键点”(即:内部控制制度中有关工序质量管理的文件),作为审计监督和检查的切入点[2]。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过程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应事前预控,若控制有偏差将会引起重大质量事故造成返工。重点检查下列相关管理文件:建筑物的轴线、坐标、标高,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对地质、基槽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明确意见并签证记录;检查各种材料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的隐蔽记录是否有验收签证记录、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2)质量控制的薄弱环节、质量不稳定工序、部位或对象是否达到控制要求,如地下防水工程施工、预应力结构中预应力钢筋的质量、模板的支撑与固定方式等是否符合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部位或环节及可靠程度论证记录;
(4)施工上无足够把握、施工条件困难、技术难度大的工序或环节,如复杂的曲线模板的放样等,有无监理工程师的审核记录。
施工阶段因其施工工艺、工序的特殊性,人工、材料、设备、机具进出频繁,承包人每天都有费用发生,如工人工资、购买材料、机具设备的购进和租赁等。但对于发包人来讲,其投资控制重点在于结算方式(如分段结算、一次性结算,预付款项的扣回),索赔是否成立及索赔额度上。而结算方式仅对资金的筹措有短期影响,对最终的结算额影响不大,因此,施工阶段审计工作的重点也就是对索赔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索赔是相互的、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索赔是由于承包人非自身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要求进行的费用和工期的补偿。其中,承包人索赔占整个索赔95%以上。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索赔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但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发包人)往往忌讳索赔,有的施工单位(承包人)不敢索赔,也不懂索赔,监理工程师也不善于处理索赔[3]。
由于许多因素的不确定性,有时甚至发生突发事件,相当一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都有索赔事件的发生,但在处理中大多回避了“索赔”字样的出现。国内大部分索赔的书面表现形式和依据为索赔联通知书、索赔报告、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但无论哪一种形式,都会引起结算工程量的增减,大部分都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4]。
索赔必须由监理工程师认可,审计工作的重点是对索赔依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时效性的监督和评价。
关于索赔的文件、处理方法、内容及特点,各类工程造价、监理书目的介绍及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条款的叙述非常明确,有章可循,此处不一一赘述,但在对索赔管理的审计时应注意内部控制制度中有关施工阶段投资控制文件中的两个关键点:
(1)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具有合同风险意识。对于地质条件的变化应在勘查设计阶段保证全部或90%以上的准确结果;为达到勘查设计的准确结果,建设单位在收到勘查设计成果报告后,会要求勘查设计单位派出工地代表,对其勘查成果的可靠性在地基和基础的施工中负责。事实证明,因地质条件的变化或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占整个索赔事件的50%以上。
(2)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公司的素质要求,应符合建设工程法规的有关规定。秉持公心,不为利益驱使是监理工程师的起码标准。如果监理工程师处事暧昧,将会致使一些承包人为利益所趋,凭空增加工程量,弄虚作假,不当得利。对于此类问题的审计工作应注重监督和检查索赔证据是否真实、计算依据是否恰当,明确界定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责任。同时,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固有地位和作用,在审计工作中对监理工程师的信誉和以往的工作业绩也应作一定的了解,以便在审计评价中对监理工程师的作为作出正确的评价,这一点对质量管理和工期管理的审计都很适用。
工期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之中,它由所有工序的有序完成时间所组合而成。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工期愈短则意味着早日投产,尽快收回投资,所以,合理的工期及工期的延误,都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所关注的。因此,根据内部控制制度中有关工期控制管理的文件精神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应该主要监督和检查以下几点:
审查施工阶段施工进度控制的目标;工程建设总进度目标对施工工期的要求;工期定额、类似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工程难易程度和工程条件的落实情况。
审查施工阶段工期控制的主要内容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如下文件:
工程建设施工进度;进度控制总目标;按项目组成分解目标;按承包单位分解目标;施工阶段计划工期(日历天)。
如果缺少上述内容,审计人员将会建议监理部门予以完善,避免工期失控。
[1] 尹贻林.建设工程项目价值管理[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
[2] 王 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罗福周.建设工程造价与计价实务全书[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1999.
[4] 刘晓君.工程经济学[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