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供述的侦查讯问攻略

2012-01-29 19:07吴克利
中国检察官 2012年8期

自愿供述的侦查讯问攻略

核心提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活动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理念,杜绝暴力取证行为,严禁刑讯逼供,坚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下的侦查讯问攻略,运用科学讯问方法,从心理矫治的角度,根据嫌疑人的自愿供述规律,达到满足嫌疑人自愿供述基础上的侦查讯问行为。

【本期主讲】

吴克利

吴克利,研究生学历,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本人从事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工作二十余年,参加查办许多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审讯,撰写出版了五部检察业务专著,两次获得高检院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目前系高检院讲师团成员、国家检察官学院首批驻院教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兼职教授。

在人权保障的条件下,排除刑讯逼供、不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的基础上,如何运用侦查讯问的科学方法,有效的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履行侦查活动的职责,是作为侦查讯问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侦查讯问活动必须履行的行为规则。也就是说侦查讯问行为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实施,这个范围就是: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只能在自愿供述的范围内。侦查讯问的一切方法和技巧,都是围绕着如何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条件下展开的。因此如何能够让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就是侦查讯问方法的原则。

一、人格倾向的自愿供述机理与讯问方法

侦查讯问的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对“抗审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人格基本属性”是人对客观现实反应和付诸于行为的基本态度和认识,人格就是相对稳定的性格特征,这种相对稳定的认识基础就是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心理依据。犯罪嫌疑人从对抗审讯到自愿供述认罪的过程,是心理认识的转化过程,根据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的心理过程表明,对抗审讯拒不供述的重要原因来自于:利益关系、对抗条件和人格特征。当犯罪嫌疑人对抗的三大心理支点被置换以后,讯问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重新建立起了供述认罪的心理支点,便完成了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审讯任务。

(一)对抗利益关系的心理冲突与转化

从利益的概念上来看,利益就是好处,或者说就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由于利益存在于不同领域而有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三种利益之分。这是犯罪嫌疑人抗审的重要心理依据,这种心理依据的来源是“社会交换理论”的人的基本行为规则,即“趋利避害”的本性。犯罪嫌疑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才选择抗审的。犯罪嫌疑人多是从开始的“抗审”,经过讯问人员的语言交流,放弃了对抗,选择了供述,这又是什么原因呢?难道犯罪嫌疑人不知道供述以后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吗?显然不是!当犯罪嫌疑人认为供述比对抗对自己有利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选择供述。这是犯罪嫌疑人在对抗的利益关系的心理冲突之后,发生的利益关系的变化,继而进行的利益转换的结果,即讯问活动必须把握的行为境界: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供述以后对自己不利,还仍然选择供述。审讯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的把握,是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人员的帮助下,更好、更快、更准确地去把握为自己,争取可能“利益”的时机,做出顺应性的行为抉择。

利益关系的审讯方法。首先,作为被讯问人的犯罪嫌疑人其重要的特点是“犯罪嫌疑”,有犯罪的信息反映,这将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丧失利益”的基本认识。“可能丧失利益”是前提,至于可能丧失多大的利益,在犯罪嫌疑人意识里还是个未知数。由此审讯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设置一个“小利益”和一个“大利益”来让犯罪嫌疑人自己选择,实际上是两难选择,是保护小的利益还是保护大的利益,必须选择其一,只要犯罪嫌疑人做出利益选择,他的行为就会做出“丢卒保车”的供述。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犯罪嫌疑人就是不愿意供述财产的来源,当审讯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你的财产的来源只有两个,一个是你自己受贿来的,另外一个就是你儿子受贿来的,不是你就是你儿子,二者必择其一,犯罪嫌疑人为了不把责任牵连到儿子身上,就只得如实的供述自己的受贿行为。“博弈理论”也告诉了我们两难选择的道理,美国的警察抓住了俩名盗窃犯,因为证据不足很难指控犯罪。于是警察就将俩名嫌疑人分别关押,并且分别告知俩名嫌疑人:“如果两人都不供述,则两人分别被判两年徒刑,如果两人都供述,那么两人就要分别被判五年徒刑,如果一人供述一人不供述,那么供述的人只能被判两年,而不供述的就要被判十年”,结果二人都选择了供述。这是利益的二难选择在审讯活动中的基本运用规律。其次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建立趋利避害的平台,通过输入犯罪的暴露的信息,来转变嫌疑人的认识基础。因为犯罪总是要留下痕迹的,如职务犯罪就存在着赃款赃物暴露的可能性,行贿人、受贿人主动供述交代的可能性,利用职务之便行为暴露的可能性,反侦查行为暴露出来的再生证据等。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对利益丧失认识的因素,是审讯空间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影响而产生的。最后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建立起“利益方向的转移”,讯问人员应当在较短的时间里,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起情感关系和信任关系,当犯罪嫌疑人在对利益做出选择的时候,那个给付利益目标就是讯问人员,当犯罪嫌疑人向审讯人员索要利益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就会做出自愿的供述。

(二)对抗条件的心理冲突与转化

犯罪嫌疑人不轻易供述出自己的犯罪事实,是抗审的对抗条件所决定的。对抗条件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对抗行为的存在、发展的内部原因,同时对抗条件也是制约和影响对抗行为存在、发展的外部因素。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条件,有条件对抗犯罪嫌疑人才会选择对抗,如果没有了对抗条件,犯罪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条件,是建立在犯罪事实没有暴露的基础上的,犯罪证据没有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前提下产生的对抗条件,这是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的基础。如犯罪事实已被侦查或已被司法机关查清,自己即使不如实供述也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自己的处罚,对于无法逃避损失后果的情况下,就失去了对抗条件,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就失去的意义,就会自然的放弃对抗选择自愿供述。

对抗条件转化的审讯方法。侦查讯问是以审讯者预先的“侦查假说”为基础的,而这个前提的产生则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外露和内在的犯罪记忆,如果没有犯罪的行为记忆,那就不存在对犯罪行为的隐瞒和对抗了。在讯问的空间里,犯罪行为的记忆是被审讯人员模拟产生、再现的,讯问人员通过“侦查假说”对犯罪行为的模拟,能够对嫌疑人的对抗条件的认知有着重要的影响。讯问人员模拟的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记忆相吻合,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条件就会自动丧失,反之就会被强化。再有,人的生理和心理的特征反映,犯罪的行为记忆在讯问人员外来的信息刺激下被激活,自然的会通过不同的心理语言行为反映出来(这是形体语言研究的结果)。例如,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抗侦查讯问的基本方法就是“谎言”,这种“谎言”在外来的信息刺激下,总会通过说谎者的外部形体反映出来,自然的就会暴露自己在说谎。另外,说谎者引发的心理焦虑,促成了自我对抗条件的降低和削弱,最后选择供述。

(三)对抗侦查讯问的人格倾向与心理支点的撤离

侦查讯问的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讯问是建立在一定的心理基础之上的,这个心理基础就是对抗的心理支点即心理定势。心理定势是相对稳定的心理状态,这种相对稳定的对抗心理状态,是由人格倾向的基本属性来决定的。什么样的人格倾向就会反映出什么样的对抗行为,因为“人格基本属性”是人对客观现实反应和付诸于行为的基本态度和认识。例如,有的国家高级干部因自己的一念之差收受贿赂,构成了犯罪,当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审讯时,他能很快地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抵赖。而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铁的事实面前还抵赖不认账,耍无赖。表现出了在人格上的差异、思想觉悟的高低,这里的思想觉悟就是“超我”的社会道德规范意识。如果犯罪嫌疑人“超我”的社会道德规范意识强烈,其犯罪的行为记忆被外来的信息刺激激活以后,就会产生强大的心理焦虑的压力,为了缓解、释放这种压力,就会选择供述。可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倾向是“自我”的认识特征,其社会道德规范意识就比较弱,很难产生悔过的心理焦虑的压力。对抗审讯、隐瞒犯罪事实,就会成为其主导行为方向。只有改变嫌疑人“自我”的人格倾向,帮助嫌疑人从“自我”的人格倾向向“超我”的人格倾向的转移,就可实现自愿供述的目的。因为生活在统一的社会空间里,每一个人都有“本我”、“自我”和“超我”的人格特征,只是在特殊的审讯环境的空间里,产生的认识反映不同,有的“超我”的意识比较强,有的“超我”的意识比较弱,这是个体的认识经验对空间的反映而造成的。审讯人员如果能够把握、改变适应“超我”人格的空间,就能转变犯罪嫌疑人的对抗行为。因此,审讯人员必须注意调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属性差异,使其人格特征达到正常的人格状态,满足于审讯所需要的人格特征。

对抗心理支点撤离的讯问方法。在讯问的空间里调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行为特征,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评价的方法来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评价,激发其闪光的、优秀品质的人格,建立自我维护“超我”意识的心理行为,帮助犯罪嫌疑人搭建供述认罪的平台。

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在他的社会化过程中,社会行为规则与价值观念都会内化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模式与思维模式中,即使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也摆脱不了社会化过程对其的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由于犯罪而在嫌疑人心中形成的罪责感与内疚感,也即通常所说的良心受到折磨。西方社会里有许多人在干了坏事后到教堂找神父忏悔,这主要表现在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感与内疚感上。

从受贿犯罪的情况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谁都不原意把自己的钱给别人,在无奈的情况下才不得不给钱,那么嫌疑人就可能不会去拿别人的钱了。例如,一次某企业公司的经理为了找某领导办事,委托中间人向某领导送去5万元人民币,某领导当即就收下了,可是就在某领导准备拿着钱走的时候,中间人告诉他,那个公司经理在委托送钱的时候说:“怎么办呢!不给钱办不成事啊!”。听到了这句话的时候,这位领导干部立即将钱退还给了中间人。这一行为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心理平衡的状态下实施的,一旦心理不能平衡就会放弃犯罪行为。上述的某领导干部已经接受了中间人的5万元,但是听到中间人的传话之后,心理出现了不平衡状态,便放弃了拿钱的行为。根据犯罪学家的认识,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大多犯罪嫌疑人在控制侵害对象时,其内心有一个将对象非人格化或道德评价降低的现象,以求得自己内心的平静或平衡。因而,有些犯罪学家就此提出了一种被害预防的对策,即被侵害对象在面临被侵害后而无力反抗的情况下,要放弃无谓的反抗而不要放弃对犯罪人的劝说——让犯罪人将自己看作是一个和他一样有人格、象他家人亲友一样的人,从而激起犯罪人的道德感,产生不平衡的内心冲突,而自动放弃犯罪。因而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中,讯问人员就要设法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平衡的心理状态,使之出现不平衡的心理愧疚,出现社会规范的道德感,而放弃对抗积极供述罪行。审讯活动中审讯人员通常采取“昵称”的方法,不直呼其名,而是称呼对方原来的职务,有效的维护嫌疑人内心深处的“超我”的闪光品质。同时,对嫌疑人在职期间的丰功伟绩,进行评价和赞扬,使其产生“超我”行为的自我维护,培养出“心理焦虑”的悔罪行为,达到嫌疑人自愿供述的目的。

侦查讯问中审讯者在帮助嫌疑人建立 “心理焦虑”的悔罪行为的同时,还应该把握住和控制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倾向,包括嫌疑人内心对于供述与否的判断。嫌疑人供述与否,主要取决于他对犯罪后果的担心,和由犯罪所引起罪责感两者的理性选择(即判断)。前者源于法律对其的影响,后者则源于其成长过程中的社会化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对各种损失后果处于担心,胜于罪责感,则他会选择拒供或假供;如果嫌疑人的罪责感胜于其对后果的担心,则他会选择如实供述。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应当引起审讯者的注意:对于无法逃避利益损失后果的情况下,有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害怕法律的惩罚给其带来的利益损失,却很在乎其犯罪事实公开后所带来的形象或名誉受到损害,甚至宁愿死也不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诸多的自杀现象表明)这种情况在老年犯罪嫌疑人或女性犯罪嫌疑人身上出现得较多。审讯人员就要设法改变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认识,用其他的行为关系来置换这种心理状态。例如,一位犯罪嫌疑人因为受贿在其接受调查期间就想到了自杀,讯问人员及时的发现并且对其进行了开导:“你本人也是一名优秀的干部,也不是一个贪财的人,只是儿子出国需要钱,你也是为了你的儿子,不然你也不会伸手去拿别人的钱!”讯问人员的一席话使犯罪嫌疑人转变了心理状态、放弃了自杀,选择了如实供述。

二、犯罪记忆经验的再现与讯问方法

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因为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存有犯罪事实的记忆,虽然有的犯罪事实已经过去数年,仍然还能够记忆犹新的陈述出当时的犯罪情景,这就是记忆经验的作用。例如,审讯活动中的刑讯逼供导致嫌疑人不得不进行谎供和假供,本来自己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就没有犯罪的记忆,审讯人员非要逼其供述所谓的犯罪事实,无奈只有编造虚假的犯罪事实。在审讯活动中犯罪行为的存在是记忆存储的结果,供述认罪是重现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当外来的信息涉及该犯罪情景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根本不需要再次对自己犯罪的现场进行核实,便会清楚地记得该犯罪现场的情景。这种犯罪的情景便会通过记忆的“备用性”活动,表现出对该“现场”的记忆经验和认识。记忆的特征是他的“备用性”,“备用性”行为提供给意识的认知经验,无须再次进行核实,便会直接跨过意识来反馈这一意识经验。由此可知,记忆经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基础,意识经验的习惯反映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条件。

再现犯罪记忆经验的讯问方法。在审讯活动中审讯人员常常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记忆经验的 “反馈”现象,达到使其揭露犯罪的目的。在讯问的方法上首先是促进或者加大嫌疑人说话的语言惯性,嫌疑人的 “口误”就会出现。语言的“口误”是不希望说出来的话,通过意识经验的惯性流露了出来,这个“口误”就包含着犯罪的记忆痕迹。只要抓住犯罪的记忆痕迹,犯罪嫌疑人就很难摆脱,最后不得不供述。

其次是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的谎言。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基本行为表现就是谎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讯问不说谎,那么审讯的对抗性就不存在了,侦查讯问也就失去了意义。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活动中的谎言行为,是犯罪嫌疑人的主动供述行为,不是讯问人员的强迫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自愿供述原则,应当如实供述,即如果供述就应当如实供述。既然是自愿供述,而又不如实供述,作为审讯人员就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基础上,使犯罪嫌疑人从不如实供述转变成如实供述,完成谎言的转变过程。在侦查讯问活动中改变犯罪嫌疑人的谎言,是审讯的重要任务。改变谎言首先要能够识别谎言,根据在审讯活动中的实践可见:从意识反应的角度,说谎的意识行为必须要跨过记忆的经验,才能反应出谎言的语用行为,因此说谎话的信息刺激反应与说实话的反应比较,说谎的反应比说实话的反应要慢。从生理行为的变化角度,说谎引发的心理焦虑导致胃蠕动的失调,引起唾液分泌的失调,出现口干不断舔嘴唇的行为反应。识别谎言为的是揭露谎言,揭露谎言就是为了再现犯罪的记忆行为。

在审讯活动中,犯罪嫌疑人的记忆经验是通过犯罪的“情景”、“情节”、“现场”、“涉案人”的心理行为反映传递给审讯人员的,首先表现出谎言的供述矛盾,讯问人员根据嫌疑人的供述矛盾进行分析揭露,导致了嫌疑人自我的心理强制,因为不能自圆其说,只得放弃谎言,供述实情。其次是讯问人员为了发现谎言揭露谎言,采取了“导谎”的方法。根据嫌疑人说谎的情景,将自己编制的情景加入到嫌疑人的谎言中进行 “催化”,使其充分的暴露谎言,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把自己逼进无路可退的境地。再有是特请证明的方法,审讯人员选择一个或者多个特定的情景,来解读嫌疑人的谎言,这种有理、有据、有节的解读谎言的行为,足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强烈影响和控制力,犯罪嫌疑人只能放弃谎言从实供述。最后是心理测试的方法,运用心理测试仪器都嫌疑人的谎言进行测试,转换出嫌疑人说实话的动机。案例:公安机关在一荒郊的草坪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是一起杀人碎尸案,死者是一名年轻的女性,经过调查得知该女性是外地来本地打工的单身女性,与其他两名外地女性同租在一间出租屋内。据出租屋内的其他两名女青年证实,该女子在失踪的前两天其丈夫来过本地,听该女子介绍她的丈夫也在另外一个城市打工,因为出租屋是住的三个人,她的丈夫来了以后就出去找旅馆住的从那天她丈夫来本地开始,该女子就没有回来,当时还以为该女子是跟丈夫一同回老家了,就没有多想,谁也不会想到她会被杀害。那么该女子到底是被谁杀害的,侦查的目标首先集中到了该女子的丈夫身上。公安机关找到了该女子的丈夫李某,在询问该女子的一些情况时,李某既不感觉到惊讶也不感觉到突然,更不问妻子的下落,明显的表现出对妻子下落的知情——有知情的记忆特征反映。如果李某对自己的妻子被杀不知情,那么他就会急需向公安人员询问妻子的下落,因为公安人员专门来询问自己妻子的情况,无论是什么原因,他也要知道妻子的情况。但是李某的表现是极为平静和消极,超出了常规。李某的这种明显的知情的记忆行为反应,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经过审讯,李某承认是自己杀害了妻子,并且交代了杀害妻子的原因是妻子对自己的冷淡,怀疑妻子又喜欢上了别人,在争吵的过程中,用手将妻子掐死后,将尸体剖解后抛尸的全部犯罪事实。

(下期连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