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原因探析

2012-01-29 13:46万伟岭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期
关键词:错案观念司法

文◎万伟岭

刑事错案原因探析

文◎万伟岭*

在探求刑事错案的形成各种主客观原因,为减少乃至杜绝悲剧重演提供思维进路,最终打破悲剧生成的魔咒,重塑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就成为本文的主旨。

一、客观原因

刑事错案之所以屡屡发生与它的客观必然性密不可分,也就是说刑事错案它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正因为如此法律才设置二审、再审程序对错案加以救济。刑事错案的客观性根源于人类主宰司法天然缺陷性,“揭露和证实犯罪是一个对过去发生了事情做回溯性证明的困难过程。困难之一,犯罪发生于过去的时空,证据的查找与收集需要花费较大的气力;困难之二,逃避惩罚是犯罪分子的天性与本能,尤其是现代社会中,不仅犯罪之实施越来越隐蔽,而且罪犯在犯罪之后常常采取各种掩盖措施来错误引导侦查人员的视线,并有可能使侦查走上歧路乃至陷入困境。”[1]而人的认知能力在特定时期的特定阶段是有限的,对所有刑事大案、要案彻底查清事实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犯罪黑子理论明白无误的证明了这一点,由此可见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的客观性。

二、主观原因

传统诉讼文化观念的不利影响。在某种意义上,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消极影响尽管不是刑事错案的直接原因却是具有深层意义上的观念根源。

职权式诉讼模式的缺陷。刑事司法有罪判决率高达99%的数据就是明证。而“99%以上的有罪判决率,事实上是靠强有力的侦查体系来维系的。”[2]在全民高呼严打的一致声讨声中,刑事诉讼之检察监督以及法院无罪判决等程序纠错功能必然被消弱、在强制侦查权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由国家发动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破案过程中造成刑事错案也就顺理成章。

三、公检法工作机制不当

人权保障不利。被告人辩护权虚化。在刑事诉讼的活动中,理性的司法制度应该确保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在形式上与国家追诉机关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以使其人格尊严不受强权的任意践踏。

直接言词原则虚置。书面证言替代了口头质证将审判质量押在具有强烈追诉意愿情结的公安和检察身上,一旦侦诉有误,法院就会跟着一错再错。

非法证据规则排除存在困难。 实际上,每一起重大刑事错案都有逼供、逼证现象。刑讯逼供、诱供是造成冤假错案最大的罪祸魁首。

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考核机制的压力。如某省公安机关一缉毒队长,为了政绩和得举报奖、破案奖,就伙同社会人员编造假涉毒案,设置“陷境”,终于将自己陷入犯罪境地。

四、外界舆论不当影响

从“命案必破”的社会大视野来看,公检法三机关办案刑事案件还受到了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和重视。其严格依法办案就不能单纯的仅仅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司法决定,还必须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为大局服务的司法价值观表明刑事司法必须接受以执政党领导和监督,接受新闻媒体、被害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当外界舆论不恰当的期待、要求和评价与刑事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形成激烈冲突之时,可能也就是刑事错案发生之日。

总而言之,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是千差万别,但总有一些共同的规律可供遵从。从客观的方面而言,由于特定时期个人相对有限的认知能力对于无限的社会犯罪现象来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决定了刑事错案的发生有其客观必然性;从观念的层面来说,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观念潜移默化的消极影响是造成刑事司法者办理刑事案件出错的深层根源;而我国追诉型刑事诉讼模式以及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内在缺陷构成了刑事错案发生的制度性障碍,外界舆论对重大案件的不当影响,虽然不是错案发生最重要的但也是不容忽视重大原因。从客观到主观,从观念到制度,从制度到执行所有这些或多或少的缺陷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叠加在一起共同导致了刑事错案的发生。

在刑事错案生成的链条中,研究悲剧何以发生的种种因素,有助于刑事司法工作者在以后的办案生涯中,提高责任心、增强警惕心、坚守司法的底限正义,不枉不纵,重塑法律的尊严和民众坚实的法治信仰。

注释:

[1]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 26页。

[2]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第5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45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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