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为“物之自然”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对老子“道法自然”命题的重新解读

2012-01-29 10:05萧无陂
中州学刊 2012年6期
关键词:效法读法根源

萧无陂

“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近几年来,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但检视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道法自然”的理解仍然众说纷纭,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两点:其一是对“自然”概念的理解,其二是对“道”“物”关系的理解。本文将直面这两个问题,并以此为基础重新考察“道法自然”的真实意蕴,最后反思学界其他解读的不足。

一、“物之自然”与“人之自然”

要解读“道法自然”,首先得确定自然的基本内涵。自然由“自”和“然”两个词构成,“自”主要有四层含义:“始”,“从”,“自己”,“自然”。“然”的含义很多,但在“自然”这个合成词中,主要作“如此”、“这样”、“样子”解。综合来看,“自然”中的“自”首先应当理解为“本源、原初”,“然”理解为“样子”或“状态”。“自然”即“初始的样子”、“原初的状态”,指的是一种根源性状态、原初性状态,是为自然的第一层内涵。这层内涵是我们将自然诠释为“本性”、“原初性状”的基础。同时“自”还可以作反身代词,指代自身、自己,而“然”则是一个特殊的指示代词,指代如此的状况,通常是指代动作、行为带来的状况。“然”的这种用法在短语和句中可以作谓语成分。这样“自然”就是“自己如此”、“自己而然”,是一个表示事物自主实施动作和行为的主谓结构,是为自然的第二层内涵。①

在“自然”这个词语中,“然”所指代的种种状态引发了我们对“所以然”的进一步追问。如果说“然”的原因是“自”所指代的对象,那么“自”的原因又何在?按照因果关系,我们似乎可以继续追问。但在“自然”一词中,“自”同时表示原初性、本源性,意即“自”所指代的对象本身就是开始、本源,这样“自然”便以一种近乎独断论的方式,截断众流,将造成“然”的终极原因归结为“自”所指代的那个对象本身,从而避免了无穷的因果追问。至此,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概念的两层内涵是互相融贯的。

进一步来看,在《老子》中,“自然”主要是指事物的“原初状态”、“初始状态”,强调一切事物本性的根源性、原初性,我们不妨称之为“根源性自然”,亦即“物之自然”。在老子看来,天地万物各有其本性,并应按照自己本性来发展,这就是物之自然。老子借用了“无名之朴”②、“珞珞如石”③、“婴儿”④、“赤子”⑤等比喻,旨在推崇这种原初本性的存在价值。但当“物之自然”之“物”指向“人”这一特殊物时,即反身代词“自”指向人自身时,“自然”就是“自己如此”的意思,强调了人的自觉行为状态,我们不妨称之为“自觉性自然”,亦即“人之自然”。在《老子》中,“民”的自化、自正、自富、自朴等等存在状态正是蕴含了这种内涵。“自然”的这一层内涵强调了人这一特殊物的自觉理性与对自由的向往。然而,通常我们只强调了自然的“物之自然”内涵,认为道家之自然就是要回归纯粹的原初本性,却忽视了“自然”中“自”同时也指代“人”这一特殊物,因而蕴含着人对自身的反思与追问:人的本性是什么?在老子看来,人之本性是一种自觉的理性,即能够自觉以无为的方式生存在世,不过分干涉事物的生长,亦不受外力的压制,体现了人之主体性与自由的价值取向。若只看到“自然”描述一切事物原初性、根源性的意义,则一味地强调人要顺从物之自然(根源性、本性),而将人之自然(自觉性、主体性)遗忘,使得人的自觉精神消弭,主体性沦丧,人走向了异化,因而也就不自然。

总之,在“自然”概念的两层内涵中,“物之自然”强调天地万物自生自长,充分彰显其本性,“人之自然”则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人应反思而行,自觉而为,尊重万物之自然(本性)。至此,“自然”的两层内涵便有机地融和在一起。

二、道为“物之自然”立法

分析完“自然”概念,我们再看自然与“道”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道法自然”的命题来呈现: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⑥

从文本上看,通行本与帛书本、竹简本的差异主要有四处:“有物混成”,竹简作“有状混成”;帛书本、竹简本均无“周行而不殆”一句;竹简的“道大”在“地大”之后,作“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王亦大”与“王居其一焉”中的“王”傅奕本、范应元本作“人”。但此章的解读争议最大之处在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断句以及“道法自然”的诠释上。刘笑敢先生总结了断句问题,大致分为三种读法。⑦第一种是传统读法,即读作“主—谓—宾”结构,“人”、“地”、“天”、“道”分别在四句中作主语,“法”分别在四句中作谓语,“天”、“地”、“道”、“自然”依次作“法”之宾语。第二种读法遵照上面的“主谓宾”结构读前三句,最后一句“道法自然”中,则把“自然”当成形容词,作谓语。把“道法”当成“道之法则”的名词性词组,作主语。这种读法以河上公为肇始。河上公注曰:“道性自然,无所法也。”⑧还有第三种读法,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是以“人”为主语,四个法字是同一主语的谓语动词,宾语则分别是“地地、天天、道道、自然”。在历史上,唐朝的李约最早倡导这种读法,李约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言法上三大之自然理也。其义云‘法地地’,如地之无私载;‘法天天’,如天之无私覆;‘法道道’,如道之无私生而已矣。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例也。”⑨近代学者高亨在《老子正诂》中引李约之注,认为“按李约读法,义颖而莹,善矣”,但他同时认为:“予疑此文原作‘王法地、法天、法道、法自然’,重天、地、道三字,后人所益也。”⑩现代学者张松如[11]、古棣[12]、王庆节[13]亦赞同李约的读法,并对传统读法提出了质疑。

笔者认为传统的读法并无不妥,并且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呈现“道法自然”的意蕴。据前文对“自然”的理解,我们从三个层次来分析“道法自然”。

首先,道应当效法什么?或曰道有效法的对象吗?通常在同一语境中,古汉语句法一般保持一致,因此,“道法自然”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的句法结构一样,都是在讲效法一个对象。从句子结构上看,“道”所效法的对象是“自然”,但“自然”是什么?根据上文的解读,自然乃是一种根源性的、原初性的状态。那么“道法自然”是否意味着道要去效法另外一种与“道”不同的状态或实体呢?显然不是。因为在“道法自然”的命题中,“自然”之“自”作为反身代词,指代先行词“道”,“道法自然”实际上是“道法道自然”。“道”所效法的对象正是道自己的根源性状态。“效法自己”的说法实际上是以主客同一的方式,表明道是自本自根的存在,正好印证了道的“独立不改”。至此,我们发现“道法自然”是一种十分奇特的言说方式:字面上理解是说效法另外一个对象,而实际上表明道本无所法,只是自己而然,本性如此。

其次,道自己的存在状态究竟是什么?道如何效法自身的存在状态?一旦追问到这些问题,我们便陷入了困境。因为“道”作为“名”,不过是老子为了言说而勉强借用的一个词,而这个名之所指,即道自身无形无象,超越人的感官经验,不可言说。然而道本身不可言说这个事实又促使着老子去言说,否则我们就不可能了解“道”本不可言说,甚至连是否有道本身这一回事都不知道。由此,老子为了表明道自身的真实存在及其作用,不得已还要言说。

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自今及古,其名不去,以阅众甫。吾何以知众甫之状哉?以此。[14]

“道之为物”帛书本均作“道之物”,依据帛书,则文义解释与通行本有差异。按“之”可训为“出”,“道之物”意即“道生物”[15],因此,接下来的经文并非对道自身进行描述,而是对道生物的过程进行描述。但即便是道生物的过程,老子亦认为不可直接感知,这从他大量使用“恍”、“惚”、“窈”、“冥”等在日常经验中表达模糊与晦涩含义的词汇可以看出来。但老子坚信“道”自身的真实存在,并且设定象、物这些可被感知的阶段来呈现,用“精”、“真”、“信”等观念来保证道的真实作用。通观《老子》,我们发现老子很少直接描述道自身,而多是以道物关系为中心,通过描述物的形成及其存在状态来设定“道”的作用与功能。从道的作用来看,大道生生不息,源源不断地生成万物,长养万物,道是天地万物之母。那么我们为何可以通过“物”的存在及其状态来体认本根之“道”呢?“道”与“万物”是何种关系?老子曰:“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而生而不辞,功成不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16]这表明大道流行于万物之中,无所不在,天地万物依靠它而存在,因而有物即有道。老子又曰:“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17]万川归海,川谷与江海之间最本质的联系是源与流一体融贯,不可分割。老子使用这个比喻,旨在说明道与天地万物一体相融,而非彼此隔绝。由此可知,“道”自身并非独立于天地万物之外,而是内在于天地万物之中,而“先天地生”、“独立不改”的说法只是一种形上的设定,而非经验的描述。由此,则道并没有独立的实体化自身,道自身的存在状态只能通过万物来呈现,其实质是天地万物生生不息的过程,是谓“道之自然”。

最后,天地万物如何要法自然?或者说我们如何从“道法自然”得出“天”、“地”、“人”最终要法“自然”的结论呢?问题首先在于,我们能否由“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直接推出“天”、“地”、“人”都要“法自然”的结论呢?长期以来,这一推论被我们想当然地接受。笔者并非否认这个结论本身,但直接得出这个结论却忽视了“自然”背后的本源之“道”,甚至忽视了“道”与天地万物的关系。而真实的推论过程应该是这样:“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这三句表明“道”是天地人的终极本源,不仅仅“天”要效法之,按照层递关系,“人”与“地”也要效法之,即天地人都效法道,这是第一层结论。但道应该效法什么呢?“道法自然”表明道自本自根,本无所法,只以自己的原初状态为法,自己而然,这是第二层结论。那么道如何效法它自身的状态呢?据前文分析,道没有独立于物的实体化自身,道通过万物的存在状态来呈现,道使得万物的本性之呈现(物之自然)成为可能,非万物之外别有一“道”的存在状态。天、地、人的法“道”,实质是效法自然,也就是充分彰显各自本性,自己而然。这才是第三层结论,亦即最后一层结论。

如果撇开“道法自然”到万物法自然的这一过程,也就是绕开“道法自然”中的“自”所指代的“道”,也就是切断了“自然”作为一种价值的根源。尽管研究者们大都认可“自然”作为一种价值或原则,却很少追问其根基,即使追问也仅简单地认为“道即自然”。其实“天、地、人”本来都要“法道”,却最终仅得出了“法自然”的结论。

总之,“自然”根源于“道”,抛弃道则无所谓自然[18]。在“道法自然”命题中,“自然”逻辑上先在地作为“道”自身之存在状态——道之自然——而获得一种形而上的价值之源,这不同于一般的“天法自然”或“地法自然”甚至“人法自然”。何谓也?因为无论是天、地还是人,都不是宇宙万物的终极本源,它们自身都根源于道。只有道才是一切存在者的终极本源,正是因为有了道之自然,才有了天地万物的生生不息,简言之,“自然”就是道的存在方式或存在状态[19]。“自然”作为万物生存发展中体现出来的一种价值,是从“道法自然”中提取的。

三、人为“自然”立法

综上所述,我们分析出《老子》中“自然”概念的两层内涵:“物之自然”与“人之自然”。“道法自然”则从形而上的角度确立了“道”为万物之本根,并成为自然的价值根源。然而,我们还要进一步追问: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序列中,老子为何要从“人”出发,而以天地万物都效法自然作为其最终结论呢?下面我们对“道之自然”、“人之自然”、“物之自然”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首先,从概念的指称角度来考察“道”与“物”的关系。如果我们依据概念之指称是否为经验性实在进行区分,那么“物”显然是一个指实的概念,我们不妨称之为实性范畴,而“道”,因其超越感官经验,并非经验存在物,我们可称之为虚性范畴。虚性范畴多用于形而上的建构,实性范畴则多用于经验的分析。受张立文先生的虚实范畴逻辑结构研究的启示[20],我们进而从形上形下两个角度来考察“道”与“物”的关系。在老子哲学中,正如陈鼓应先生指出的那样,“道”“事实上只是一个虚拟的问题,‘道’所具有的种种特性和作用,都是老子所预设的”[21]。从形而上的角度来看,老子预设“道”为天地万物之母,是天地万物之本性(物之自然)的根源。因此,道之自然使得天地万物之自然成为可能,简言之,道为“物之自然”立法。“道”作为一个虚性范畴,是如何存在的呢?将虚性范畴完全限制在人的纯粹思辨之中,以构建纯粹概念之间的关系,这不是中国古代哲学的特征。老子之道尽管是一个形而上的预设,但老子相信这个名称之所指真实存在,并内在于天地万物之中,通过一切生存个体的现实活动来体现。因此,“道之自然”并非独立于“物之自然”的一个阶段,而只是一种形而上的架构。从形而下的角度来看,器物才是真实的存在,而器物的存在根据正是形上的本根之道,因此,按照老子的逻辑,“道之自然”最终体现在经验之物的存在状态中。

其次,在“物之自然”中,最突出者当然是“人”这一特殊物的“自然”,即“人之自然”。人作为自觉的存在者,以自觉理性作为本性,能够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直接影响其他一切存在物的生存状态。老子将“人”放置在第一位,特别强调人应效法自身所处的环境,反思而行,自觉而为,以无为的方式处世,从而保证根源于道的天地万物之本性得以呈现,促成人与天地万物的和谐共存,这一过程即是人之自然,同时也是物之自然真正得以实现的关键,并最终体现道之自然。

由此可知,自然作为一种价值,是以人的追问与设定为前提的,换言之,人类理性的现实活动才是道家之自然得以实现的前提,人在为“自然”立法。只有人才能真正地自己而然,自觉地确立本根之道的观念,并持守根源于“道”的万物之本性。作为一个抽象的观念,建基于“道”之上的“自然”既体现了对天地万物之本性的尊重,又充分肯定了人的主体性与理性精神,从而表达了一种普遍的价值关怀。老子的“道法自然”正式将“自然”确立为一种理想的生存状态,让天地万物等一切生存个体的本性得以呈现与延续,人与物在绵延不断的现实活动中契合于大道而存在,这正是老子自然观念的价值所在。

四、反思学界的其他解读

在分析了“道法自然”的基本意蕴后,下面我们进一步反思学界的三种解读。

第一种解读,“道性自然说”。此种理解最早源于河上公注:“道性自然,无所法也。”首先这种解读在句法上是将“道法”看做是“道之法则”或“道之本质”、“道之本性”。刘笑敢先生曾批评道:“前三句的法都是动词,惟独最后一句的法突然解释为名词,殊为突兀,于理未惬。”[22]其次,能否将“自然”看做“道”之“性”呢?“性”是“本性”还是“属性”呢?无论是看做本性还是属性,都很容易将“道”误解为一个实体性存在,甚至一种类似于“物”的存在。但显然“道”并非“物”,也不是一个实体,蒙培元先生曾对这种理解进行了批评,“道”不是实体,也就无所谓属性,“自然”如果是属性,就必然另有一实体。[23]显然,自然只是道自己的存在状态,“自然”与“道”不可分说。

第二种解读,“人法自然说”。这种理解的根据是前文所指出的第三种断句法,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种理解标新立异,但也存在问题。首先是断句。李约认为这种读法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相似,其实不然。以“君君”为例,第一个“君”作动词,第二个君作名词,两个词合在一起构成独立的动宾结构,这种构词方式古代较为常见,如《庄子·知北游篇》的“物物”的说法。但在“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的句型中,地地、天天、道道本身又在一个新的动宾结构中的充当宾语,即作“法”的宾语,显然,这种复杂的构词法,先秦并无旁证。高亨先生曾怀疑这几句经文重复了“地、天、道”字,然通检诸多《老子》版本,这种怀疑并无文本根据,不足为信。其次,从具体语境来看。此章经文前半部分已经明确指出,“道”为天下母,生生之功甚大,故老子以“大”名之,但“大”这个名也是老子勉强借用的,可见“大”也不足以真正体现“道”的功能与地位。紧接着,老子将“天”、“地”、“王”与“道”合称为四大,并指出“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这既是对“王”能够与道、天、地并称为四大的褒扬,同时又是对“王”只是“四大”之一的警醒。但我们不禁要问,为何除了“道”之外还有其他“三大”呢?其他“三大”与“道”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按照这个逻辑,下面的经文应当是着重讨论四大之间的关系。但如果按照李约等人的读法,下文却只探讨人与其他三大的关系,并没有涉及四大之间的关系探讨。并且这种读法只简单地得出人效法天、地、道、自然,而忽视了这样一些问题:自然与道之间是什么关系?天、地是否要效法道?天、地、道是否要效法自然?如何得出天、地、道效法自然?显然,“人法自然说”没能解答这些问题。

第三种解读,“道法万物之自然说”。这种理解主要以伍晓明、王中江为代表。伍晓明认为“自然”应被视为一已经名词了的词组,意味着某些可被称作自然者,道法自然意味着“道法万物”[24]。王中江先生指出,“注释者对《老子》中使用的‘自然’缺乏整体性的观察,没有注意到老子说的‘自然’是同‘万物’和‘百姓’密切联系在一起的。”[25]“道法自然”的“自然”不是“道”的属性和活动方式,它是“万物”和“百姓”的属性和活动方式。“道法自然”的准确意思是:“道遵循万物的自然”[26]。很显然,这种理解仍存在问题。首先,句法上的理解问题。在“道法自然”中,反身代词“自”应当指代一个对象,很显然,在这个句中指的是“道”,而非“万物”,“自”所指代的对象正是先行词“道”。其次,这种解读极易让人误解《老子》中的道物关系。本来“道法自然”表明道效法自己的存在状态,实际上是道自己而然。但道没有独立的实体化自身,或曰,道本无体,以万物为体,“道法自然”的真实意义在于“物之自然”,即万物得以自生自长,本性得以畅达与呈现。道法自然蕴含着“道之自然”,这只是形而上的设定,其现实经验基础则是“物之自然”。但如果说“道”还要去遵循万物之自然,那么“道”的本体地位何在?这种理解混淆了虚性范畴与实性范畴的关系,将形而上的预设屈从于经验事态,同时极易产生“道”、“物”分裂的危险。而实际上道与物本一体相融,老子之所以要论述道法自然,主要是为万物之自然确立形而上的根据,为“自然”作为一种理想的生存状态寻求一个价值根源。换言之,道为万物之自然立法,而万物只有实现“自然”才是符合道的。王中江先生正确地注意到《老子》文本中“自然”往往和“万物”和“百姓”密切联系在一起,这一现象其实正好表明老子很少直接从形上角度去论述抽象之道以及道之自然,而更多地是从现实经验层面论述具体万物之自然,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认“道法自然”从形而上角度为万物之自然确立了依据。

注释

①萧无陂:《论早期道家自然概念的双重意蕴》,《中州学刊》2010年第5期,第142—145页。②《老子》第三十七章。③《老子》第三十九章。④《老子》第十章。⑤⑥《老子》第五十五章。⑦[22]刘笑敢:《老子古今——五种对勘与析评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288—290、288页。⑧河上公:《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中华书局,1993年,第103页。⑨李约:《道德真经新注》,《正统道藏》第十二卷,天津古籍出版社、文物出版社、上海书店,1987年,第328页。⑩高亨:《老子正诂》,中国书店,1988年,第61—62页。[11]张松如:《老子说解》,齐鲁书社,1998年,第153—155页。[12]古棣:《老子校诂》,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61—62页。[13]王庆节:《解释学、海德格尔与儒道今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8页。[14]《老子》第二十一章。[15]高明:《帛书老子校注》,中华书局,1996年,第329—330页。[16]《老子》第三十四章。[17]《老子》第三十二章。[18]叶海烟:《庄子的生命哲学》,东大图书公司,1990年,第64—65页。[19]蒙培元:《人与自然——中国哲学生态观》,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2页。[20]张立文:《中国哲学逻辑结构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334页。[21]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22页。[23]蒙培元:《论自然》,《道家文化研究》第十四辑,三联书店,1998年,第20页。[24]伍晓明:《“道”何以法“自然”?》,《中国学术》第二十七辑,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50页。[25][26]王中江:《道与事物的自然——老子“道法自然”实义考论》,《哲学研究》2010年第8期,第37—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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