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市培育中的人口城市化

2012-01-28 17:55:29苏斯彬
浙江经济 2012年11期
关键词:合法宅基地经营权

□文/苏斯彬

《浙江省新型城市化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以人口城市化作为新型城市化的核心,但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继续大幅扩大人口规模存在诸多弊端和障碍,以及相当数量就业竞争力较弱人群难以完全融入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情况下,在土地城市化大大快于人口城市化的大背景下,有必要探索在小城市培育中更好地谋划外来务工人员及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融入小城市,推动“人口城市化”。从现实发展来看,发展水平较高的中心镇往往也是外来务工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较为集中和归属感较强的地方,因此在小城市培育中强化人口城市化具有现实和深远意义。

——从创新土地制度角度助推人口城市化。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以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民转移、转化和集聚。在宅基地的安排上,对于在城镇拥有住房的,探索允许其宅基地及其附属物出售、抵押。同时,稳妥开展宅基地置换城镇住宅的试点,允许宅基地折抵一定比例的城镇住宅价格,进一步推动宅基地的流转。

——从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角度拉动人口城市化。通过建立与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完善的小城市社会事业发展格局,激活平等的公民权利,为新居民提供社保、住房、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居民互助服务、市场商业服务三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和提升新居民各类需求转变。社区管理机制实现由“单位体制”向“社区体制”转变,发挥社区的社会整合功能,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管理网络和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网络。

——从促进产业发展角度支撑人口城市化。对于从事规模农业创业、经营较大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金融支持、农业项目审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吸引更多市场经营优势主体进入农业领域,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升资本、技术、劳动力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集聚程度,主动承接大都市先进制造业转移,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加快现有产业的改造提升和转型升级。积极发展配套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满足群众生活必需的生活性服务业。

——从户籍制度改革角度保障人口城市化。切实推进和落实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的落户政策,探索适度放宽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范围。允许宅基地和承包地等土地权益与户籍制度分离,免除群众对自身利益因户籍变化可能受损的后顾之忧。医疗、教育、社保、培训等方面不一定要以城镇户籍为前提,尝试以暂住人口的居住证为过渡,推进公民经济身份与社会身份相分离,弱化常住户口登记对这些新居民融入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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