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心荷 刘常云
近年来,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深入,农村金融改革稳步推进,农村金融和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多元化的农村信用体系不断发展,符合“三农”需求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越来越多,为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全国最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以多元方式积极参与农村作用合作,逐渐探索出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
近年来,全国部分基层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创新,通过投资入股等形式开展多元化的农村信用合作,在参与组建村镇银行、设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开展典当、代理、保险等农村金融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取得初步成效,积累了较好经验,为供销合作社拓展服务领域、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服务“三农”能力创造了条件。
试行参股组建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可向公众吸收存款,发放长、中、短期贷款,办理银行各类业务。目前,全国已成立村镇银行548家,其中有部分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参股组建。湖北省供销合作社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由湖北省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银丰集团、农资集团等投资近千万元,在湖北大冶、宜城、汉川等县级市投资参股建立了村镇银行,截至2010年底,汉川村镇银行完成各项存款10009万元,各项贷款6595万元,宜城村镇银行资产回收率已达到100%,大冶村镇银行实现营业总收入962万元,河北省新合作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供销合作社资产运营中心等参股成立了河北省清河金农村镇银行,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供销合作社持股18.4%。
农信担保公司发展较快。农村信用担保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担保、投资业务,不得从事存、贷款业务。截至2008年10月,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采取控股、参股设立的担保公司有38家,近两年发展更快。福建省漳州市供销合作社出资参股的漳州市聚芗源农信担保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元,2011年为农户提供担保3000多万元。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成立了3家担保公司,累计注册资金15500万元,其中涌泉巨龙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属涌泉市供销合作社全资企业,另外两家由张掖市供销合作社和凉州区供销合作社出资,主要对区域内的供销合作社、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提供贷款担保业务。湖北银丰集团投资4823万元,成立了湖北银丰汇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到一年时间内,就为两家房地产公司提供信贷担保1.25亿元,为8家涉棉企业提供担保5000万元,显示出较强的创效能力。浙江省温州市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组建了8家农信担保公司,按注册资本金的5—10倍放大担保规模,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农村经济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截至2011年9月,8家担保公司累计为230家龙头企业、200家专业合作社、1200多户农户、养殖大户提供贷款担保2737笔,受担保企业和农户累计实现产值150亿元,利税12亿元。
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主的资金互助合作业务不断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企业、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以及其他企业投资入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核发金融许可证,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发放社员贷款,确有富余的可存款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债、金融债券。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截至2011年10月,经相关银监局批准,全国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资金互助社有46家,还有部分是由当地政府推动,由市(县、区)农工办批准,民政局以社团组织形式登记,另有相当部分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成员间的资金互助活动。浙江省平湖市供销合作社牵头发起组建了资金互助社,依托新当湖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等3家专业合作社出资,注册资本500万元,经银监部门批准于2011年3月开业。江苏省部分市县在政府推动下,实行一个乡镇核准审批一个资金互助社的作法,采取由市农工办审批、民政局发证、人行监管,乡镇经管站审计,统一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利率计息,在资金互助社成员间开展资金互助调剂,并实现利润返还成员的模式开展。2008年4月,当地供销合作社牵头成立的一家资金互助社吸收社员股金2600万元,注册资金1600万元,按照“不吸储,只吸股,对内不对外,放小不放大,分红不分息”的经营管理原则运作,2011年取得较好的成效。在《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条例》出台后,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活动有了法律依据,有的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登记时就注明经营范围包含资金互助内容,其中河东区有1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了资金互助,累计资金互助额达亿元。福建省建瓯、顺昌等供销合作社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已开展了成员内部的资金互助活动。
开展其他信用合作模式。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保险业务代理等也在各地逐步开展。截至2011年9月底,全国设立小额贷款公司3791个,注册资本2823.85亿元,贷款余额3358.85亿元。甘肃、湖北等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已涉足。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已成立了3家小额贷款公司,酒泉市肃州区巨龙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是甘肃巨龙供销集团牵头创办,注册资金8000万元,经过一年多运作,已累计发放贷款1.55亿元,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被当地区委政府授予“2010年度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先进金融单位”荣誉称号。2006年湖北银丰集团投资成立了湖北银丰典当公司,形成以房地产抵押业务为主,财产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为辅的业务,几年来实现典当业务总额2.63亿元。湖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于2007年成立保险事业部,取得湖北省保监局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与中华联合保险、人保保险等机构合作开展农业保险,利用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优势,建立县级保险代理机构394个,培育保险兼业人员3500多人,积极代理政策性农业险、企业财产险、机动车辆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险等,累计代理额度已超过5亿元。福建省连城县和武平县的一些基层供销合作社也已开展了保险代理业务。
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具备政策法律环境。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主要从事农村商品流通服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0号文件)指出:“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工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情况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国发40号文件为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了政策支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国银监会颁发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了规范性运作的政策依据。地方政府还出台了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贷款担保工作实施方案》对农业担保公司组建、担保奖励、风险补助、税收减免等作出规定。
供销合作社已具备了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基础条件。一是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发展,构建了农村经营服务网络,积累了一定的实力,一部分供销合作社企业具备了较好的物质基础。二是基层社得到了恢复发展、出资企业不断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开放办社吸纳的涉农企业不断增加,为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了较好的市场主体。三是近年来有些地方的先行先试、创新发展农村金融服务取得了较好成效,积累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谨慎选择农村金融服务参与模式。农村金融服务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目前供销合作社可参与的农村金融服务模式有参股村镇银行、出资成立担保公司、参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开展典当、代理保险业务等,各种金融服务形式的审批机关、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服务对象、人才需求、管理办法、收益情况、风险控制等不同,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既要了解自身基础条件,包括资产实力、业务能力和人才队伍等,又要了解当地市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预测业务量和效益,还要了解政策法规,明白审批和监管规定。要制定可行性研究方案,选择条件成熟的个别单位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依法开展经营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政策性强,规范性和约束性高,监管部门多,一定要依法合规经营,规范运作。经营服务工作要按照政策和有关部门要求开展。对外营业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体业务工作要按法定职能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只能向互助社的内部社员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不能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也不能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不能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做到“入股不集资,对内不对外”。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或集资对象超过30人,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或吸储对象超过150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款利率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确定,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否则,将受到刑罚处理。
强化规范管理。农村金融服务业是高风险行业,一定要建立风险控制体系,严格按照内部规定制度操作,切实做到规范运作、强化管理。一要加强内部管理。要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工作制度,制定科学的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审核会办流程,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奖罚办法,细化利益分配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强化事前部门联动和事后监管,始终把防范风险放在首位。二要防控外部风险。在债务人符合信用条件和具备还债能力的基础上,仍要落实担保措施,有备无患。可以由债务人提供具有承担担保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种养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等提供信用保证或联保;可以提供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林权、果园、种养基地、海域滩涂等抵押担保,但必须分别经房地产管理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林业局等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备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货物、仓单、订单、保单等质押,可以企业股权、商标权、专利权、有价票据等进行权利质押,货物抵押的要派员监管,有效控制货物处置权,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的也须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才具备优先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