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管干部”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

2012-01-28 08:56李景治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党管监督干部

李景治

(中国人民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海淀 100872)

“党管干部”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

李景治

(中国人民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海淀 100872)

中国共产党在党管干部方面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完整的制度,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但党的建设方面特别是党员、干部队伍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干部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还存在一些疏漏、考察制度有时流于形式,监督工作的思路需要调整,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务实。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党管干部的具体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体系建设,改善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

党管干部;经验;问题;发展完善

“党管干部”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享有和行使执政权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执政党最重要的政治资源。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并不断发展完善党管干部的制度,这是搞好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保障。十年来,我们“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1]。党管干部的制度逐步完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干部队伍的整体理论水平、综合素质、执政能力总体是好的。从而保证了执政党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兴旺发展,也保证了执政党自身建设的不断加强。然而,干部队伍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无疑与干部管理体制的不够完善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党管干部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地发展、完善和改革。

“党管干部”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执政地位和功能的主要体现,是指执政党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并通过党员干部管理国家和社会。干部是一个比较宽泛而模糊的概念。中国古代很少使用这个词。现在我们使用的“干部”一词主要是从国外借鉴来的。新中国成立后,“干部”一词一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干部是一种社会身份和职业,它包括党政机关的全部正式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国营企业中的事业编制人员,他们从国家财政领取工资,享受公费医疗、退休养老等各项福利。在读的大学生从入校开始就享有公费医疗,成为后备干部,一旦毕业就立即具有干部身份,列入干部的编制。在这里,干部实际上是同企业的工人、农民相并列的一个概念。狭义的干部是指党、政、军等各单位,各级组织的负责人。在这里,干部是同党员、群众相并列的一个概念。干部被分为二十几级,达到一定级别的干部被称作领导干部。党管干部的制度主要是针对狭义的干部。改革开放以来,企事业单位逐渐脱离行政编制,而党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逐步纳入国家公务员系统。这样,“干部”一词实际上就专指“负责人”、“领导者”。党管干部的对象也专指这些领导者和负责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干部分别被划分为中央、省部、地市等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管理的干部。中国共产党在党管干部方面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完整的制度,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

第一,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干部培训制度

中共干部培训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其一,机构健全。这套干部培训机构主要是以各级各类党校为主体和依托。中央党校是轮训培训党的高中级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最高学府。各省、市、自治区等地方党组织和一些重要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也建立了同级党校。这些党校都有固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是党的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干部培训任务的加重及其多样化培训的需要,中央组织部又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创办了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和中国延安干部学院。这三大学院既是重要的干部培训机构,也是相关干部培训工作的主要实习基地。除了各级各类党校,各级行政学院也担负着干部培训工作,只不过在培训的任务、目标和内容方面与党校分工不同。同时,各级社会主义学院担负着党的统战系统干部和各民主党派干部的培训工作。除此以外,各地方和部门党组织还固定或不固定地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对干部进行专题、定向培训。以上这些机构和组织构成了比较系统而完整的干部培训体系。这套培训体系基本上覆盖了全体党员干部,并涉及一些非党员干部。

其二,任务和目标明确。干部培训工作的任务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坚定理想信念。通过培训使干部始终不渝地坚信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二是,端正思想路线。也就是说,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以保证全党思想路线的统一,保证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中央的精神。三是,提升执政能力。培训注重提高干部的理论和政策水平,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推动其工作能力的提高。四是,提高道德修养。坚持不懈地对干部进行廉政、勤政和预防腐败的教育,以保证干部廉洁奉公。

中央和各级党校以及其他的干部培训机构都有较为明确的分工。中央党校主要负责党的高中级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轮训培训工作,以及根据中央的安排举办各种专门的研讨班、培训班。省部级党校主要负责所在省部以下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培训工作,并举行相关的研讨班。以中国浦东、井冈山和延安干部学院为代表的党的干部学院着重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基本国情教育、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以及改革开放意识和执政能力教育培训。依照惯例,参加培训的干部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岗前培训,即提升前的例行培训。凡经过一定组织程序决定提拔任用的干部都要进行岗前培训,让他们在担负新的领导工作之前,有一段专门的学习时间,使其尽快适应新岗位的工作。二是“充电”。参加这类培训的干部一般不涉及职位的升迁和工作的调动,参加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充电”,即进一步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其三,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干部培训工作既有统一的范式和统一的要求,又坚持灵活多样。培训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根据各级领导干部实践经验丰富的特点,培训工作主要以研讨为主,对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深入的讨论,探讨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对策。研讨并不回避前沿的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除了研讨,培训中也邀请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领域的学者举行报告会和专题讲座。随着对外交流的频繁,培训工作也注重扩大干部的国际视野,不仅学习有关的国际知识,而且安排相关的干部到海外进行短期的实习、培训。

较为系统完整的培训制度,是党管干部不可或缺的一环。正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保证了全党思想路线的统一、干部政策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不断提升,也保证了党员干部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工作作风的改善。同时,系统完整的培训制度也确保了党管干部制度的落实。

第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干部选拔和任用制度

众所周知,各级各类干部的选拔和任用都是由执政党来领导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执行党委的决定,负责相关的具体工作。这项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或者说,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其一,组织民主推荐。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工作制度。干部的选拔任用也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的。作为这项工作的起点,必须要广泛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逐渐形成相对集中的意见和看法。具体来说,对任何干部的选拔任用都要经过民主测评,也就是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其最重要的形式是匿名民主测评,即对相关岗位领导干部的人选,或者对某些干部的提拔任用采取匿名的方式,听取大家的意见。测评的形式之一是匿名投票,并根据投票形成相对集中的意见,民主测评有时也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征求意见。近年来,这项工作越来越具体、越来越程序化,形成了一套系统完整的制度和做法,是值得肯定的。这项工作有时也涉及后备干部的遴选。注意后备干部的遴选和培养是中国共产党干部管理体制的优良传统,并至今仍在坚持并发挥实际作用。

其二,组织民主选举。在中国,各级各类干部的产生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民主选举,这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形式。二是任命和聘任。执政党的中央委员会及各级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全国代表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在此基础上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和总书记,以及各级党委常委会、书记、副书记。国家以及各级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管是哪种情况,只要涉及选举,就要有候选人。党内领导干部的候选人由中央及各级党委直接提出,而国家主席以及中央和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的候选人也必须由执政党提名,这是执政党的权力,也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更是执政党执政的最重要的体现。不言而喻,尽管党章和宪法规定了选举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执政党的提名还是至关重要的。执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当选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因此,执政党对候选人的提名历来高度重视,绝不掉以轻心。对任何干部候选人的提名都经过认真的民主测评和严格的审查,是对选民高度负责的。

其三,负责任命、聘任干部。干部的产生,除了选举,还有直接任命和聘任两种形式。根据党章和宪法,这类干部是非选举产生的,主要是指党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其中有些人一身二任,既是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和常委,又是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这些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是互为因果。一些重要的职位历来均由党委常委或委员兼任,或者一些干部因为担任了这些领导职务,而被选入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但从操作程序上,二者还是相互独立的。党管干部的制度,一方面,非选举产生的党内干部由相关党委直接决定任命;另一方面,人大、政府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也是由党委提名的。这也是党管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和中国干部制度的一个明显特点。当然,任命的干部都不是领导个人决策,而是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按中央的规定,领导班子的此类决策,不仅要通过民主讨论,而且要实行票决制。近年来,干部的任用广泛采取向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乃至全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这是干部任用工作的一项改革,深受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欢迎。这项工作无疑也是由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由相关行政部门出面组织的。

第三,形成了较好的干部考核制度

干部的考核制度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一般分为年度考核、任期期满考核。不定期考核一般针对具体的工作进行考核,例如,进行先进性教育情况的考核、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考核等等。定期考核的内容已经逐步完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考核的方式包括干部的自我总结,在相关的范围内报告工作情况和群众匿名评价等形式。干部的个人总结,要以书面的形式呈送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则是公开进行。作为考核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党员群众和相关的干部对其领导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报告情况进行匿名评价。

为了加强考核与监督工作,中央决定向省部级领导班子,以及省部级向下一级领导班子派出巡视组,其具体的指导和组织工作由党委纪律检查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巡视组工作的重点之一是考核领导班子“一把手”的情况。巡视工作的具体形式包括:个别谈话、小型座谈会、民主测评和实地调研等等。巡视的结果将如实向上级党委汇报,也会以一定的形式同被巡视的领导班子以及相关党员群众见面。巡视中一旦发现重大问题将直接上报上级党组织交由纪律检查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自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已取得显著的成效。

第四,形成了较强的干部监督制度

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党管干部的重要环节,也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内监督,其主要监督机构是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党章,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设有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行政干部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在中纪委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工作。监督工作主要分为日常监督和重大案件的查处、督办。日常监督包括要求干部定期对个人的收入、财产和廉政勤政情况进行报告,对所有领导干部调任、离职都要进行财务及其他的工作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纪律检查部门也会经常进行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干部的廉政勤政情况。各级纪律检查部门都认真地接受和处理党员群众和干部的来信来访,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及时立案处理。凡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给司法部门立案处理。由于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现实的迫切需要,党内监督制度逐步完善,监督工作也富有成效,成为党管干部的一个“利器”。

尽管中国共产党在党管干部方面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在实践中“党的建设方面特别是党员、干部队伍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1]其一,贪污腐败现象依然比较突出。以权谋私、贪污和挪用公款、行贿索贿等现象在一些领域和地区还比较普遍,已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这一现象在一些行业、领域和地区还有继续蔓延的趋势。其二,干部特权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一些干部违法违规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享受制度规定之外的特殊待遇,乃至个别领导干部生活腐化、堕落,严重损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干部队伍的声誉,这些干部在思想、作风和生活方面已经严重脱离群众。其三,决策失误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一些干部在错误权力观和政绩观的影响下,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片面追求GDP的快速发展和政绩工程,不惜违背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造成决策失误,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其四,干群矛盾还比较突出。

上述问题的产生的确有一定的客观原因,这就是世情、国情和党情发生深刻变化。“新形势下,党所处历史方位和执政条件、党员队伍组成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来自外部的风险前所未有”。[1]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的对外交流,其中包括各级干部的对外交流越来越频繁,我们接触和学习了国外不少好的东西,但也受到国外不好的东西的影响。奢华的物质享受和生活方式对一些干部产生不良影响,他们没有经受住改革开放的考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干部所接触和支配的资源越来越多,手中的权力在有些方面变得更大了,但他们在金钱上翻了跟头,没有经受住市场经济的考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执政党自身也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大批的新党员加入到组织中来,一大批年轻的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知识较为渊博,视野较为开阔,创新精神和热情比较高,工作能力也比较强,这是执政党建设和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所在。但是,一些新党员和新提拔的干部理想信念、法律法规意识和道德观念相对薄弱,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还有待于提高。一些人在权、钱、色的引诱下把握不住自己、蜕化变质,没有经受住执政的考验。

除此之外,干部队伍出现的问题,也与干部的管理工作以及党管干部制度存在薄弱环节,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第一,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还不够完善。一些政绩不好甚至个别腐败的干部得到了提拔重用。我们深信此类问题的产生多数是属于操作环节的相对薄弱和具体工作的疏漏,但也不排除一些地方、部门和个别领导在用人问题上存在不正之风。

第二,干部的考察制度还不够科学严密。干部自身的总结不少是官样文章,有的是秘书代稿,总结的内容无关痛痒、避重就轻,说明不了实质问题。民主测评虽然采取匿名的方式,能够反映一些真实的情况,但结果大多又不公开。干部管理体制总体上是易进难出,只上不下,干部只要不犯大的错误,就不会被降级降职和罢免撤职。许多优秀干部确实因在考核中得到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而有机会得到升迁、重用,但不少干部并不受考核结果的影响,这样的考核就难以取得实际效果。

第三,干部的监督工作的思路需要调整。干部的监督工作特别重视自上而下的监督,但相对忽视自下而上的监督和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值得注意的是,权力越大的干部受到的监督相对较小,权力越小的干部反而受到的监督越大。重视自上而下的监督而相对忽略自下而上的监督以及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往往使监督工作效果欠佳。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个别领导干部可以钻政策和制度的空子,逃避自上而下的监督,而很难逃脱下级和广大党员群众的日常监督。监督工作相对重视自上而下的监督而忽略自下而上以及普通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就给一些干部以可乘之机。

第四,干部的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改进。我们党的干部培训体系已经相当系统完备,对各项教育培训工作抓得很紧,但是干部队伍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这说明我们的培训方式和方法还有待于继续改进完善,尤其是在干部的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方面要提出新思路、创造新方法、推出新举措,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克服干部队伍当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搞好干部管理工作,就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2]52胡锦涛强调:“全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2]52我们应当坚持这一原则,进一步完善党管干部的具体制度。

第一,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就干部的产生来说,主要有两个渠道两种形式:一是选举,包括党内的各级各类选举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二是聘任,包括党内外各级各类非选举产生的干部。加强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党管干部的制度也需要针对选举类和聘任类干部的不同情况。首先,进一步加强干部的选举工作。长期以来,干部的选拔任用一直是由各级党委直接领导、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的。我们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核中注重群众公论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干部没有深刻认识和领会我们干部选拔民主选举的本质,而是受个别地方和部门具体选举工作不足的负面影响,错误地认为干部选举仅仅是走形式,以为干部的任用只是由党委决定的。这一误解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中确实是存在的。其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早已明确指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中央一直强调在党的生活中要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这一原则虽然现在已经成为我们党组织生活的重要原则,但在现实工作中,中央的这一原则精神在个别地方和部门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在干部的任用工作中,如何体现这一原则和精神是值得研究的。为了切实在干部任用中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党的各级各类部门尤其是党的基层,必须把干部任用的权利通过更科学的方式和更民主的程序切实交给党员群众。这种选举制度及其具体实现形式,我们一直在探索发展中。改革开放以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相关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但是,我们还需要继续探索和改进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办法,以组织管理选举为中心,调整和安排此类干部的选举任用,切实将党员群众和党代表在干部选举中的主体作用发挥出来。党员和各级党代表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挥好主体作用,而各级党组织要发挥好管理服务功能。也就是说,各级党组织要为党员和党代表能够自主地选择、选举相关的干部服务,而不是替党员和党代表做主。这里有一个谁服从谁,谁服务于谁的问题。不言而喻,各级党委及其相关部门要以选举为中心选拔任用干部,并为选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某些时候,在基层一些地方,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于党委少数领导人,特别是“一把手”。这就模糊了一些干部的权力观,乃至造成其错误的权力观。一些干部错误地认为,他们的职位、权力是上级领导给的。因此,他们要对上级领导负责,其工作也在很大程度上要赢得上级领导的赏识。他们觉得只有上级领导赏识,才有机会升迁。而选举,在他们心目中只是走过场。因此,一些人只是在口头上讲党员是党的主人,要发挥党员的主体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却并不真正重视党员和群众的评价、拥护与反对。简单地说,一些干部的思想观念是唯上、不唯下,对上、不对下。其实我们的选举,包括党内的选举和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本质上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实践证明是十分有效的一种民主的选举形式,我们只有更大地发挥党员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主体作用,才能彻底扭转一些干部的错误思想观念,使之建立正确的权力观。习近平指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3]

其次,进一步提高干部聘任工作中的竞争性和透明度。干部的聘任工作一直在不断改革,尤其是“公推直选”做法的试点和推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得到广大党员群众的拥护。今后,这项工作还应突出两个重点:一是,进一步加强干部聘任工作中的竞争机制。一般来说,任何职位的聘任都会有一些干部符合条件并有意参加竞争。因此,选拔任用工作就要确保这些人平等竞争的机会。一些传统的做法,例如,通过民主测评、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然后进行必要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确立后备人选,提供给党委领导班子筛选决定。这种做法已经形成制度,并富有成效,但也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即候选人之间缺乏平等的交流竞争,而广大党员群众乃至党委领导班子也无法从这种交流竞争中进行比较,以便从中作出更好的选择。今后,应当提供更多的、相对固定的平台、渠道,为这种交流和竞争提供便利条件。可以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二是,进一步增强干部聘任工作透明度。与选举相比,干部的聘任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因为如果聘任工作不够透明,就有可能给各种违法乱纪、违规操作创造便利条件和可乘之机。要切实避免这种状况,就要继续增加这项工作的透明度,让干部的聘任大权在阳光下运行。作为这项工作的起点,要公开所聘任干部的名额、条件,接下来要公布所有报名参与竞争的人的名单,还要公布聘任工作的所有程序、时间安排。要搭建平台,使参与者公开同群众见面,参与者之间也要进行公开的交流。干部在正式聘任前,要进行公示。同时,也要梳理和公开群众的评价和意见。

再次,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在干部任用上的决策机制。一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任命的提名制度。在领导班子内部,对所任用干部的提名是整个决策机制中的首要环节,也是一个比较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在干部任用中,我们要努力避免各种潜规则和随意性滋生蔓延。因此,要进一步“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2]52,做到程序公开,操作规范。究竟怎样进行提名,具体程序如何,正式的候选人是如何确定的,都应当向党员和群众公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制约,克服随意性。值得一提的是,个别新聘任的干部上任不久就出现严重的贪腐问题。对此,应当建立必要的责任追查制度,要追查相关部门调研不够深入、细致,不够准确,乃至汇报的情况失实等问题。也要追查相关领导班子成员提名的责任,促使其提名要谨慎从事,要有调查研究,真正了解情况,要对党的工作负责任。这有利于防止在干部任用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的蔓延。

另一方面,具体落实干部任用上的票决制。要建立并不断完善通过民主方式提名和确立候选人的机制,要坚持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相互平等的原则,每人都可以享有和行使平等的提名权。在此基础上,大家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形成相对集中的意见,反对个人独断专行,以及盲目随声附和的不正常现象。中央反复强调:“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2]52也就是说,干部聘任的最终确定,要严格实行票决制,也要提倡差额选举,要使领导班子成员有选择的余地。票决应该采取一人一票和匿名的方式。为落实这项规定,各地方党委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北京市于2009年制定了《中共北京市委常委讨论任免市委管理干部实行票决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此后,市委常委对1200余名干部的任用实行了无记名投票制。2011年北京市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的意见(试行)》,开始对干部的任免实行无记名、差额票决。但从全国来看关于票决制的规定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干部的重要与不重要是相对的,哪些干部的任用需要票决,而哪些不需要票决,弹性空间大、界限模糊,况且重要与不重要谁说了算?是制度规定还是“一把手”说了算?这都会使干部任用中的票决制存在漏洞,也为拒绝采取票决制的做法提供了借口。因此,有必要将此项规定扩大为“凡讨论决定任用干部都必须实行票决制”。推行和落实票决制是党内民主建设的方向,也是各级党委讨论和决定干部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因此,可以把“地方党委”讨论决定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的规定,扩展为“各级党委”。

第二,进一步改革干部管理制度

应当承认在党管干部的整个体系中,对干部的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地方和部门特别重视干部选拔任用,但对干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因此,要改革和完善党管干部的制度,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干部的管理工作。首先,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干部的考核制度。干部考核制度的方式、方法比较少,也比较单一。最常用的办法是进行民主测评。这种方式是好的,给群众一个独立评价干部的机会,但问题是,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民主测评的结果不完全公开。每次民主测评都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测评的结果领导能够掌握,后来进一步改善这项工作把相关干部的测评结果直接通知本人,对其他干部也不公开。而参与测评的党员、群众,还是无从知道测评的结果。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测评结果公开度不够,对干部难以起到鞭策作用。因此,民主测评的结果应当以一定的形式直接反馈给每个参加民主测评的人,这也是对他们的尊重。

对干部的考核要逐步做到系统化、科学化、信息化,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干部考核的信息库,为干部的提拔任用和领导的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拔任用干部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能随意性太大,不能任由个别领导说了算。这对所有干部是公平的,对党的事业也是负责的。

其次,建立健全严格的干部奖惩制度。干部表现好坏,民主测评结果如何,要有科学的评价体系和相应的奖惩制度。对民主测评结果好的干部要有必要的奖励措施,包括给予公开的表彰,乃至提拔重用。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群众不满意的、民主测评结果不好或者不太好的干部也要有批评乃至处罚的措施。批评可以采取公开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提示、警告的方式。对干部的处理不能等到问题成堆,甚至等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再算总账。要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其三,优化干部考核的内容和重点,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评价和考核一个干部的好坏,既要看工作业绩、GDP的增长、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也要关注其工作对人民生活水平、环境的影响。要重点提拔任用能够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地区均衡、健康发展的干部。那些片面加快GDP增长和大搞政绩工程的干部,不仅不能重用,而且要通过批评教育引导他们走科学发展的道路。要克服干部考核工作中重才轻德的现象,高度重视干部的道德情操、团结精神、民主作风和群众关系。在这些方面表现欠佳,即使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一定的政绩,也不能提拔重用。我们需要的是德才兼备、立党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干部。

其四,加强分类管理。党管干部所涉及的对象非常广泛。他们的工作性质、活动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别。如何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是一门大学问。都按照一个统一的模式进行管理,就会使管理工作流于一般化,难于深入。因此,对干部的管理工作应朝着分类管理的方向发展。从宏观上可以分为选举类干部和非选举类干部。选举类干部,包括由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内各级干部,以及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干部。他们的工作虽有不同的方式和特点,但其共同点是均由选举产生。对这类干部的管理应该把重点放在引导他们对相关的党代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向其汇报工作,接受其监督方面。具体来说,要组织这类干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代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代表们的质询,听取代表对自己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对代表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对相关的干部提供必要的帮助。要搭建更多的平台,开通更多的渠道,让代表对其选举出来的干部能够进行更为直接的监督。这类干部的管理工作无论如何不能脱离相关的代表大会孤立进行。非选举产生的干部,包括党政、立法、司法机关中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他们这些干部应该直接对任命其职务的相关党委负责。相关党委也是这些干部的直接管理者,要真正担负起管理的责任,要加强对这类干部的培训、教育、考核、监督等工作。这方面的管理既有普遍性,即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宏观的国家发展战略、干部的业务素质和领导能力方面进行培训教育,考核管理;又要有针对性,针对相关干部的工作领域、行业、单位进行管理,做到有的放矢、深入细致。在党的组织系统中,除了中央、地方和基层的组织体系,还有一些部门的党组,例如,人大、政协、政府各部委的党组。党组的领导干部也属于非选举产生的干部。对这类干部,有关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除此以外,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应逐步建立健全双重管理体制。相关的干部,既要接受地方党委的横向领导和管理,又要接受上级机关党组织(包括党组)的纵向领导和管理。

第三,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体系建设

监督是党管干部的重要环节,而且是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环节。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就是直接改善党管干部工作。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干部的监督工作,问题是各种监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并且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乃至漏洞。因此,加强对干部的监督重点就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充实监督的环节、堵塞监督的漏洞。其一,加强广大党员、群众对干部的监督。长期以来,我们重视党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即中央纪委、中央监察部系统的监督。重视自上而下的监督,即中央对各级,以及上级对下级干部的监督。但相对来说,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事实上,再严密的专门监督机构也会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监督盲区。只有广大党员、群众全程参与,监督才是全方位的、全天候的。因此,我们要加强广大党员对干部的监督,为这种监督做好制度安排,搭建必要的平台,提供便利条件。其中最要紧的是畅通党员群众反映情况、揭发检举贪腐干部的渠道,使这种渠道不受任何干扰,不为任何人所阻碍。

其二,加强人大、政协以及司法机关的横向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对各方面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作为执政党,我们也接受各相关方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执政党是全国人大领导核心。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的。我们既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协调八方的原则,又要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和对执政党的监督功能。我们要继续健全和完善执政党向人大通报情况、接受监督的具体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多年来,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具有显著的贡献。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在民主监督方面的功能,要为这种监督搭建平台、畅通渠道提供方便。执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该敞开胸怀,欢迎和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其三,加强舆论监督。过去一个时期,我们只把传媒当作宣传的工具,而忽略其监督功能。随着改革开放,这一状况得到逐步的扭转,舆论的监督功能逐步增强。当前,包括网络在内的大众传媒在对各级各类干部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我们应该因势利导,强化其这方面的功能,既要为这种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又要为这种监督开辟切实可行的渠道。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转变观念,走出传媒就是宣传工具的误区,充分认识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及其在监督干部、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方面的巨大功能,真正从利党、利国、利民的战略高度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其四,建立健全干部的弹劾制度。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使各级党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可以对不称职的干部,尤其是有贪腐问题的干部,提出罢免的要求。凡提出此项要求代表的人数符合相关的规定,就应当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如该项要求获半数以上通过,就可以立即罢免相关的干部。同样,党委全委会的成员也可以在党委全委会上行使类似的弹劾权利。凡是被弹劾的干部兼任行政职务,及时将其提交给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第四,进一步改善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

如上所述,中国共产党在干部的培训教育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也存在不足之处。要进一步改善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要增强培训教育的实际效果。要克服培训教育一般化、模式化、简单化的倾向,提高培训教育的现实针对性。要以重大贪污腐败案件为生动教材,深入“解剖麻雀”,具体安排和设计培训工作。也就是说,把培训工作的重点放在反腐倡廉上。要改变学风。要着重改变个别干部说一套、做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做法,提倡说实话、做老实人,反对讲假话、套话、虚话。培训教育结果如何,不是看被培训教育干部说得如何,书面总结得如何,而是要看在其工作中的表现如何,看其工作作风、道德品质是否有所改善,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是否有所提高。要为这种观察、考核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创造更多的培训形式。要在现有培训形式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内容和方式、方法。

[1]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奋勇前进[N].人民日报,2012-07-24.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人民出版社,2007.

[3]习近平在中央党校秋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EB/OL].新华网[2010-09-01].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9/01/c_12508694.htm.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Party in Charge of Cadre Management”System

LI Jingzhi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Haidian,Beijing 100872)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as established rather systematic and complete institutions for and accumulated rich precious experience in Party in charge of cadre management.However,there emerge quite a few prominent problems in Party building especially of Party members and cadre ranks.There also exist some weak links in cadre management work.There are some omissions in cadr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s,occasional mere formalities in test system,needs for mentality adjustment in supervision work,and needs for further solidness in education work.Therefore,specific institutions for the Party to take charge of cadre management need to be further developed.We need to further develop the system for cadr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reform the cadre management system,strengthen the building of cadre supervision system,and improve cadre training and education.

Party in charge of cadre management;experience;problem;development

D251

A

1674—0351(2012)06—0065—08

2012-09-12

李景治(1943— ),男,北京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刘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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