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力量专论

2012-01-28 08:43刘武俊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辑研究员北京100020
中国司法 2012年7期
关键词:非政府社工矫正

刘武俊 (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辑 研究员 北京 100020) ■文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力量专论

刘武俊 (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辑 研究员 北京 100020) ■文

【编者按】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时代背景下,作为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工作,必须重视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特别是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的独特作用。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顺利实施及实施成效如何,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本文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等几类主要社会力量作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加强和改善社区矫正社会队伍建设的可行性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创新性和决策参考价值,值得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读。

社区矫正就是不使服刑人员与社会隔离,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从一定意义上讲,社区矫正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重要特点。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性。社区矫正的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包括广泛利用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彰显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特点,节省刑罚执行资源,提高社区矫正效率,促进社区建设等诸多作用。实践证明,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以一种平等主体的身份帮助矫正对象,通常会更为尊重和体谅矫正对象的感受,工作方法也是互动式、说服性、接纳式、建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容易使矫正对象更为接受和认可,减少矫正对象潜在的抵触和戒备心理,往往可以收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社会力量也可以称为“社会资源”。社区矫正语境中所说的“社会力量”,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总称。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上,要注意充分吸收利用社会资源弥补矫正力量的不足。将罪犯置于社区内服刑,决定了单靠有限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难以完成复杂的矫正工作,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来。从一定程度上讲,对社会力量的有效吸收利用是社区矫正工作成功的关键。例如,当前社区矫正中心理学专业人才普遍缺乏,针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工作难以全面开展,心理矫正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就有必要根据需要吸收心理学专业人士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建立一支长效的社区矫正辅助工作队伍 (包括专职的矫正社工队伍和兼职的矫正志愿者队伍)紧密配合社区矫正官的工作是有必要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广泛参与,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将自愿的帮教活动与强制性的执法活动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刚柔相济的特点。

社区矫正官、矫正社工、矫正志愿者的基本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同时还有业务指导关系和相互监督关系。社区矫正官是矫正工作的主导者和组织者,也是矫正社工、矫正志愿者的领导者和业务指导者。在具体的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官有权领导、监督、考察和评估矫正社工和矫正志愿者的工作,而矫正社工和矫正志愿者也可以监督社区矫正官。

社区矫正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重视塑造社区矫正所需要的社会基础,夯实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扩大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的有序参与。“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看,实施社区矫正制过程中,政府的扶持和主导是不可缺少的。但是,从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看,社区矫正应是在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下,非政府组织、团体、社工和志愿者等等共同参与下实施。如果社区矫正被政府化、行政化,推行社区矫正意味着政府职能和机构的扩张,那么某种程度上,社区矫正便只是将犯罪人从政府一个部门或形式,转向另一个部门或形式的管理,甚至可能是监狱的‘异形’扩大。它不仅失去了本来的性质和意义,甚至会背离其原本的轨道。这需要我国政府转变管理方式,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非政府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发育,提供必要的环境。现代政府的发展方向是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社会自治功能。①阮传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缘起与完善》,求是理论网http://www.qstheory.cn/sh/shtzgg/201006/t20100629_37844.htm。”

本文着重探讨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者、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等几类主要社会力量。

一、社会工作者

与社区矫正官不同,社会工作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人员,是根据一定条件选择并经培训后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相关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不具有社区矫正执法者的身份。社会工作者通常简称为“社工”。

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与社区服刑人员联系沟通,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和技能培训,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困难,以及对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

从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对有效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堪称社区矫正队伍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试行,社工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也明显暴露。这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工队伍的力量明显不足,配置不尽合理。社工队伍从数量上讲依然明显偏少,且没有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配置和使用,没有充分考虑与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比例的匹配性,而是按照行政区划,简单配备社工人员。这种不合理的社工配置方式,势必导致不同地区间社工工作量的不平衡,势必影响社工的工作热情,进而影响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

(二)社工素质令人堪忧。从试点的情况看,现有社工队伍结构,除了一部分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应届、往届大中专生外,不少是从当地法律服务所等其他部门照顾性安置或“转岗”而来的中老年同志。尽管这些人员有的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工作经历,但由于他们大多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普遍缺乏基本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传统思想观念也难以适应全新的社区矫正价值理念。这些社工上岗前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难以胜任社工这一角色,难以从事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社区矫正工作。此外,多数社工年龄偏大,安于现状、不求上进,工作上被动应付,缺乏主动创新意识,工作方法显得简单粗糙,缺乏互动的手段。中老年女性社工偏多,也使得社工队伍管控高危人群的能力缺失或大打折扣。

(三)社工职责界定不清。司法所人员、社区矫正社工及志愿者的职责划分不明,界定不清。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就难以实施科学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也就无法调动社工人员的积极性去提高工作效率和矫正效果。

(四)社工待遇保障不力。有的地方社区矫正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有的虽纳入财政预算,但没有明确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社工人员的工资报酬难以及时足额发放。有的地方对社工的待遇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和保障,低待遇使得社工的热情锐减,一些高学历的社工跳槽现象频繁,造成社工队伍不稳定和人才流失。

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强化领导,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信访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中国残联等19个部委和群团组织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 (2011—2020年)》。该规划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是继中央18个部委和群团组织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之后出台的推进专业社会工作事业发展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又一纲领性文件。制定实施社工规划,是加快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对于积极发展中国特色专业社会工作事业、加强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抓住《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 (2011—2020年)》实施的契机,适应发展中国特色专业社会工作事业的需要,满足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发展的需求,培养造就一支数量足、结构优、能力强、素质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人才队伍。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推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按照“高起点谋划、高标准配置、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以“抓队伍、强素质、促保障”为突破口,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稳定性强的社工队伍。社工人才要优先充实司法所一线力量,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严把社工的选人用人关。要成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经过严格的考试和专业培训。坚持“公开招考、定岗竞争、择优入围”的原则,把好社工“进口”关,决不搞照顾性安置。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聘用。参加应聘的社工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责任心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并可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6)身体健康。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高校毕业生作为矫正社工。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日趋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也能够为社工队伍注入新鲜血液。

在社工选拔使用的过程中,要注意“三个优化”。一是优化社工的知识结构。社工原则上应具备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二是优化社工的年龄结构。社工人员的选拔既要选拔年富力强的青年干部,又要选择经验丰富的中老年干部。要按照阶梯式年龄,科学配备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不同年龄段工作人员的自身优势,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三是优化社工的性别比例。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工作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一线社工的工作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基层一线女性社工的比例不宜过高。

专业社工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得力助手和有益补充,主要从事事务管理和专业服务两个方面的工作。事务管理方面,专业社工主要开展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接收工作、请销假工作以及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奖惩工作、解除矫正工作等事务管理工作。专业服务方面,社工主要提供专业心理矫治服务,开展普法教育、禁毒教育、警示教育,以及矫正对象面临的部分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服务工作。专业社工平等、尊重的价值观容易得到矫正对象的认同,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需要指出的是,从角色定位上讲,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有权利保持社会工作者应有的独立性,是作为合作者的角色来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而不是社区矫正官任意指使的“下级”。社区矫正官应当尊重、支持矫正社工的工作,社区矫正组织要尽可能为矫正社工提供可以独立发挥作用的空间。

二、非政府组织

所谓非政府组织 (NGO)是指民间自愿组织的独立于企业和政府之外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章程开展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非政府组织具备公益性、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基本特征。其中,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是区分非政府组织与利益集团的重要区别。本章的非政府组织特指具有公益性、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特征的,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各种帮教和社会化服务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非正式组织、非营利性中介组织等等。

与追求属于本集团的、利益追求具有强烈排他性的利益集团不同的是,非政府组织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其涉及的领域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保护、社会救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非政府组织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只是强调这种组织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不属于政府建制的一部分,也不直接受制于政府权威,并不意味着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或政治不发生任何关系。事实上,同利益集团一样,非政府组织也时常介入政治,力图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只不过非政府组织通过政治参与传达给政府的政策意愿具有某种公益性而已。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整个社会越来越趋于多元化。在一些社会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里,如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领域,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尤为活跃,往往发挥着政府和企业难以充分发挥的独特作用。

作为具有浓厚社会参与性的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得到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协助和参与。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既有公民个体,也有组织团体。非政府组织就是以团体的方式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社会力量。矫正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在传统的监禁刑模式之中,矫正犯罪这种公共产品一直被政府所垄断。随着社区矫正这一区别于传统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的开展,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介入到矫正犯罪活动之中,矫正犯罪也不再是政府垄断的项目,而是越来越重视社会力量参与的全社会的共同事业。

非政府组织在社区矫正中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能够发挥政府组织不具备的特殊作用。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社区矫正项目中形成相互补充、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非政府组织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通常承担执行者和策划者的角色,是政府组织重要的合作伙伴。在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政府组织在社区矫正中不可或缺的长期合作伙伴。

具有独特功能的非政府组织,也是我国社区矫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多元主体结构中,政府组织占主导地位,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作为必要的补充。承认并确立非政府组织在社区矫正中的独特地位,可以为非政府组织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也是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必然选择和现实需求。

非政府组织可以为矫正对象提供与矫正工作相关的各种社会服务,如行为矫正、心理矫正、药物治疗、就业培训指导等等。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大多具有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为矫正对象提供各种专业化的服务。实践证明,分工精细的非政府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可以使社区矫正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更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优化社区矫正的质量,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

从角色担当上讲,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利益的表达者、利益的维持者和利益的实现者。非政府组织拥有强大的组织网络和工作网络,有利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和专业的手段,向相关机构表达矫正对象的合法诉求,满足矫正对象的合理要求,尤其是在矫正对象权益可能遭受或已经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有效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从功能和作用上讲,非政府组织可以有效协调矫正对象与政府机关、社区居民等的关系,发挥纠纷冲突的“减压阀”和“缓冲带”的独特作用。矫正对象因带有“罪犯”的标签,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心理上容易产生不平等感和排斥抵触情绪,容易与有关群体产生矛盾和冲突。非政府组织的民间角色和平等姿态具有贴近矫正对象的优势,容易获得矫正对象的信任,有利于帮教矫正对象。同时,非政府组织可以充分发挥“上下沟通”的功能,一方面将政府系统的政策传递给矫正对象,另一方面及时将矫正对象的状况和诉求反馈给政府组织,从而作为连结矫正对象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使矫正对象与政府组织之间建立了有效的信息传递和沟通交流机制,起到“减压阀”和“缓冲带”的独特作用。

非政府组织有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弥补政府组织资源上的欠缺和资金上的不足。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政府组织,在名目繁多的社会管理项目的投入上往往是捉襟见肘。非政府组织可以广泛地获取资源,通过社会捐赠、市场机制等获取资金来源。非政府组织致力于从事公益事业,比较容易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支持。非政府组织介入社区矫正既可以依靠市场机制,将社会资金引入社区矫正项目中,为政府组织“开源”,同时又可以减少政府组织的支出,为政府组织“节流”。

非政府组织有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提供多元价值选择。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可以使社区居民在社会福利、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等方面的选择上具有更大的广度和自由,有利于创建良好的社区文化和社区氛围,使越来越多的社区居民接受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型服刑形式,走出对社区矫正工作及矫正对象的认识误区,增强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感,以更加宽容的心态接受社区矫正服刑人员。

与国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相比,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非常滞后,远远不能满足日趋完善的社区矫正体系的发展需要。非政府组织能力建设缺乏,服务项目有限,缺乏深层次的服务。参与社区矫正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尚未理顺,参与结构不甚合理。在我国,参与社区矫正的非政府组织大致有两类。一类非政府组织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的,它们的主要资源来源于政府,与政府关系密切,有着很强的类行政性。另一部分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建立起来的草根或者纯民间非政府组织。相对而言,官方背景的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有比较稳定的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另一部分“草根型”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往往面临资金和政策上的诸多现实问题,长此以往势必会抑制其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

在社区矫正中,政府要大力扶持和引导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鼓励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为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进一步改革社团管理体制,为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和运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和引导,有效的引导、必要的培训可以使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更规范,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发挥得更突出。

从国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矫正社会工作机构可分为民办型、官办型和准官办型等类型。就我国具体国情而言,官办的纯政府性团体是由政府在社区设置矫正机构,尽管资金上可得到政府的一定资助,但可能会淡化“社区矫正”的社会色彩,导致社区矫正的行政化和官僚化。因此,官办的纯政府性社团建构既有违政府体制改革的宗旨,也不符合社区矫正的社会化性质。民办的纯民间性团体是社会建设进程中未来中国社会团体的发展方向,考虑到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结构转型期,民间社团力量处在弱势生长期,完全由民间机构来承担社区矫正任务难度较大。事实表明,现阶段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团体还是政府与民间双重性质的团体。具体而言,政府不给社会团体以编制,也不直接给社会团体拨付经费,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完全属于社会团体聘任的工作人员,而社会团体经费的获取则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团体服务的方式进行。尽管这种社会团体由政府主导组建,但其民间特性比较浓郁。这类社团模式可能更符合时下的现状,更有利于社会团体自主地开展矫正工作,可以成为现阶段社区矫正社会团体组建的理想选择。

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目前已经出现了北京、上海等南北模式。北京在社区矫正试点中推行的是“政府主导,社团运作”模式,即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以此作为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机构。上海市在2002年社区矫正试点初期就提出培育社团,社会团体聘任矫正社会工作者开展矫正工作,政府购买社会团体的服务这样一种运作思路,2004年成立了专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团——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聘用了数百名社工,富有成效地从事社区矫正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让社会工作者参与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帮困解难、生活指导等辅助性工作。上海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思路下开展的。尽管“北京模式”与“上海模式”都采用社团运作的模式,但“北京模式”的政府主导色彩较为浓厚,表现在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的行政管理人员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公务员,具有政府编制;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由政府提供支持。“上海模式”凸显了一定的民间自治特性,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及下属的各分站的工作人员都是向社会招聘的,不具有公务员编制,政府也不提供经费,该社团完全按照市场化理念在运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公民社会的发育和社会自治领域的壮大,各类非政府组织大量涌现,成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但由于尚缺乏生存发展的制度环境,现阶段非政府组织还处在弱势生存期,主要表现在:大多数非政府组织的建立不得不挂靠一定级别的政府机构,“官办”色彩浓厚,政府主导和“官民双重性”是其显著特点;非政府组织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还停留在政治性不强的领域,如社会福利、环保、教育、扶贫开发等领域,对于国家权力控制较强的领域还鲜见非政府组织的身影。其实,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有序参与社区矫正,对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双方都是双赢的结果。为此,政府应当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进一步重视非政府组织的培育,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供平台和空间;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也要壮大自身的力量,采取多种途径与方式,积极稳妥有序地介入社区矫正等新领域。

三、志愿者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自愿无偿地提供帮助和服务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可以包括专家、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志愿者也是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中坚力量,是一支名副其实的编外生力军。目前我国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已达46.8万人②朱旭、崔清新:《我国社区矫正志愿者近50万人 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近百万》,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2-06/08/content_46052.htm。。

将志愿者引入社区矫正符合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的社区矫正都得到志愿者的支持。西方国家,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主要由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两部分组成。聘请志愿者是国外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特色,志愿者在国外社区矫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参与社区矫正的志愿人员,通常是居住在社区的居民,且是无偿提供服务的,主要包括退休人员、学生、社会团体和宗教人员。

志愿者通常是社区居民,富有志愿服务精神,将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看成是对社区的一种贡献。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志愿者与专业人员或专职人员的最大区别就是志愿者无偿提供服务。当然,无偿提供服务并不排斥给志愿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津贴 (如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等)。

(一)志愿者的特点

一般来说,社区矫正中的志愿者具有下列特点:第一,志愿者不一定具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技能,也不要求人人都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要的专业技能。第二,志愿者并不是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而是真正的兼职人员。第三,志愿者不是领取薪水的工作人员,只能根据开展工作的情况,领取一定的工作津贴。第四,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志愿者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要比专业人员少。第五,志愿者的工作时间通常不固定,可以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需要和自己的具体情况,从事一定时间的社区矫正工作,这种“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第六,志愿者的自主性和流动性较大。志愿者是否继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取决于自己的情况,而不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制约,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强制性管理。

(二)志愿者的角色优势

志愿者提供社区矫正服务具有诸多优势。例如,使用志愿者可以补充专业矫正人员的不足。当前我国普遍存在专业矫正人员不足的现象,合理使用志愿者可以缓解社区矫正领域人力资源匮乏的局面,可以为提供更多更好的个别化矫正服务创造条件。志愿者的加入可以增加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降低矫正人员与矫正对象的数量比率,为给每个矫正对象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创造可能。志愿者的加入还可以改善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志愿者可以发挥自己的专长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加贴近矫正对象的个别服务,给矫正对象提供更多的技能和知识。志愿者的加入还可以平衡社区矫正工作刚柔相济的特性,更多彰显社会关怀的柔的一面,有利于实现控制与服务、监督与帮助的平衡。社区矫正对象不仅仅需要控制和监督,更需要帮助和支持。况且,志愿者与矫正对象一般不存在身份和角色冲突,更有利于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情感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不少志愿者与矫正对象居住在同一个社区,彼此之间有着共同的地域联系,可以和矫正对象以结对子的形式开展工作。此外,由于志愿者通常就是社区居民,可以向周围更多的社区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有助于帮助公众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增强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认同感。

(三)志愿者的素养

社区矫正是一项涉及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帮教和服务的专业性工作,这就要求志愿者具备较高的素养。其一,精神素养。在社区矫正志愿工作中,志愿者除了要具备一般志愿者应当具备的志愿精神外,还要有博大宽容的胸怀,能平等对待、宽容接纳矫正对象,以“助人自助”这一社会工作的核心理念感化服刑罪犯,帮助他们度过人生的低谷期,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其二,知识素养。在知识储备上,民间志愿者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能正确解答社区服刑人员的咨询,针对他们的行为和心理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其三,能力素养。民间志愿者应当具有敏锐感知服刑人员病态行为,并通过劝说方式对犯罪人进行外部控制的能力;协调服刑人员与家庭、所在社区以及矫正机构之间的关系,增进服刑人员与环境的融合。

(四)志愿者的构成

志愿者的构成具有多样性。国外社区矫正志愿者通常由退休人员、学生、社会团体人员、宗教人员等构成。退休人员包括退休教师、退休公务员、退休医务人员、退休矫正官等。学生主要是大学生,也有为数不少的中学生。社会团体人员主要是诸如救世军、童子军、人权组织、青少年团体等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宗教人员主要是宗教组织的人士,国外很多宗教组织都参与了社区矫正工作,无偿为罪犯提供宗教和其他方面的服务。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可以尝试利用不同类型的志愿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可以考虑吸收以下几类志愿者:

1、在职志愿者。很多目前正在从事自己职业的人员,可以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例如,学校的教师、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文艺团体的演职人员等。特别是可以考虑吸收城镇街道、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以及农村某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例如,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乡村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等,担任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协助专业人员开展某些社区矫正工作。

2、青年志愿者。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社区志愿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大量青年人参与社区志愿工作,成为重要的志愿者力量。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作为中国目前最大的志愿组织,在全国2/3以上的地市及60%以上的县建立了志愿者协会,遍布城乡的志愿服务站累计超过8.9万个。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与当地的志愿服务站联系,让他们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吸引青年志愿者从事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优先考虑吸收那些专业知识和职业特点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青年志愿者,例如,政法院校以及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的大学生等,利用他们的专长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3、退休志愿者。大批具有社会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可以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从事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这方面,尤其应当重视那些从原有职业与社区矫正工作匹配的岗位上退休的社会人员,例如,退休前的身份系警察、检察官、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教师、基层行政干部等,选择合适的有精力的退休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

4、刑释人员。使用刑释人员参与矫正的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根据美国的经验,多数犯罪者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程度的精神疾患或心理问题,因此,这些罪犯对于一般人具有较强的戒备心理。利用犯过罪的人对服刑罪犯进行帮助,通过具有相同的人生挫折或体验的人的现身说法,或许更有效果。我国也可以积极探索这一做法,充分发挥刑满释放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独特作用。

志愿者也可以从刑满释放人员中选拔。常识告诉我们,对于犯罪人而言,具有相同人生挫折或体验的人的现身说法,往往更具有说服力。从心理学角度讲,服刑罪犯对外人大多具有较强的戒备心理,利用曾经犯过罪的人对服刑罪犯进行帮教,可以缓解和消除其戒备心理。可见,刑满释放人员是值得合理利用的矫正志愿者资源。可以选拔表现良好、沟通能力较强的刑满释放人员作为矫正志愿者。

5、矫正对象的家属和朋友。实施矫正过程中,要善于充分调动矫正对象的家属、朋友、邻居等力量,利用亲情、友情、邻情感化矫正对象。可以吸收矫正对象的家属、朋友、邻居为志愿者,利用矫正对象的家友协助实施帮教,不仅有利于矫正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矫正对象的生活状况和心理动态,更有利于运用亲情友情的力量感化矫正对象,提高矫正效果。

(五)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同其他领域的志愿者一样,社区矫正领域的志愿者也享受一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

美国红十字会的《志愿人员权利法案》(A Bill of Rights for Volunteers)的大部分内容都适合于社区矫正领域的志愿者。《志愿人员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③参见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

(1)作为合作者对待的权利。

(2)考虑个人的爱好、气质、生活经历、教育和职业背景而做出适当安排的权利。

(3)尽可能多了解组织的权利,包括了解组织的政策、人员、计划。

(4)为了工作而参加培训的权利。

(5)接受在岗继续教育的权利。

(6)接受正确辅导和指导的权利。

(7)在一定职位上从事工作的权利。

(8)获得晋升和不同经历的权利。

(9)发表意见的权利。

(10)通过晋升和奖励而得到认可的权利。

与权利相对应的就是相应的义务。一般而言,志愿者不能恰当行使权利,可能招致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

(1)不恰当地泄露案卷材料;

(2)在工作中对犯罪人造成持久性的损害;

(3)其他不同程度地违反工作规则的行为。

目前,我国各地尚未统一明确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权责,有建议在《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及待遇。

(六)志愿者队伍的建设

从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实践看,各试点单位都很重视志愿者资源的挖掘与利用,将志愿者作为社区矫正队伍中的一部分。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志愿服务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制约发展的各种因素和矛盾还普遍存在,如相对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参与志愿服务的总体人数较少、参与程度低,组织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不高,激励机制不健全,缺乏资金保障和政策引导扶持等。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试行,我国应当建立一套征聘、培训、使用民间志愿者的制度,充分发挥民间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建议采用政府出资购买民间社团服务的方式,壮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如上海就组建了专门的民间社团组织(“新航”社会服务站),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

要提高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就必须重视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和规则性很强的刑罚执行工作,不仅需要专业的知识,而且要求具有一定的个案调查和心理治疗的技术经验。为此,必须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以便他们能够迅速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的基本规则和流程,提升工作的技能和效率。

建议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作为社区矫正的一个社会支持系统。作为社区矫正志愿者自我管理的组织,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可以为广大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搭建平台,可以成为广大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娘家人”,从行业协会的角度切实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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