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耕云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程序构想
文◎汪耕云*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设置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司法机关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进步。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实践经验,尽快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可以逐步让社会接受,又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执行,防止附条件不起诉权的滥用。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吸纳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的良好经验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适用主体、考察期限、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构建的未成年人特殊程序,虽然我国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对这一制度进行过试点并取得良好效果和经验,但是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运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仍需要继续探索和细化。
(一)建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启动机制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但是缺乏具体统一的执行标准,如果依靠承办人的分析判断,难免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只有构建标准统一、客观可行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启动机制,才能最大可能的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平等的诉讼权。
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启动条件的设置范围。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启动条件评估表,从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保障支持四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评估。
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类型、犯罪状态、犯罪形态、量刑幅度、作用地位、作案次数、作案频率、犯罪记录六项评估点;个人情况包括责任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个人品行、学业状况、生活状态六项评估点;家庭情况包括监管条件、家庭收入、监护人品行、家庭关系四项评估点;保障支持包括学校情况、社区情况、监督条件、帮教条件四项评估点。通过对以上评估点进行评估,判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启动标准。通过对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保障支持四种条件类型下设的二十个评估点分设属于一级条件、二级条件、三级条件的分值,对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保障支持的分值进行总核,按照三级条件所属的分值进行分类。未成年人经过启动条件评估属于一级条件,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未成年人经过启动条件评估属于二级条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但需要对重点存在问题项目进行重点考察和修正;未成年人经过启动条件评估属于三级条件,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通过对二十个评估点的评估实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面的分析判断,从法律角度、个人品行、家庭状况、社会保障等多角度判断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建立完善的后续考察机制
《北京市检察机关贯彻<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第十章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两部分都包含着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内容。因此,可参考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具体实践经验,制定具体可行的考察监督机制。
1.考察监督机构。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青团、妇联、未委会、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以及其他志愿组织组成协同帮教小组,对其进行考察帮教。
2.考察监督程序。设置《定期监督考察情况登记表》,对考察监督情况进行动态汇总分析。由办案人员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进行详细汇总登记,如果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考察期满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启动不起诉程序。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的任何一个阶段,出现违反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者考察监督效果不佳,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意见,或者变更考察方式,层报后再决定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处理结果。
3.考察监督要求。设立规范的考察监督制度,要实现“一履行、两固定、三落实”。
“一履行”即履行保密义务,对参与考察监督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案的具体案情,设立履行保密义务的要求;“两固定”即固定的一对一帮教模式,为了全面系统地掌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落实帮教效果,采取固定一名帮教人员,其他人员辅助进行的模式。固定的主带辅帮教场所,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以学校或者社区等为主要帮教场所,其他场所为辅的方式;“三落实”即落实协同帮教小组的帮教效果,由检察院为主,公安机关、共青团、妇联、未委会、学校、社区以及其他志愿组织共同考察帮教。落实思想沟通效果,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定期向考察人员做思想汇报,通过检察人员或者专业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定期沟通交流,帮助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落实定期考察成效,定期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居住地或者学校作调查了解,及时掌握其生活、学习状况,确定其是否遵守考察期间的规定,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教育矫正功能。
4.考察监督的内容。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了要求其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悔过书;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主动履行接受帮教和监督,积极参与各项公益、劳务活动等义务;根据不同犯罪类型,设定其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等具体要求。
5.考察监督成果的运用。考察帮教小组应当在考察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出具考察报告,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考察结果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并将之提供给检察机关,以供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最终处理意见参考。
(三)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程序性刑事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是否适用此制度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权利滥用,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
1.严格审批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未检处或者专业办案组的检察官来承办。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层报主诉检察官(或者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核,最后由检委会作出对案件的处理决定。
2.告知权利程序。由办案检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和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害人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监督考察程序。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进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期限。
4.审查结案程序。考察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认真学习、生产或完成各项规定的义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若在考察期间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向法院提起公诉。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符合国际刑事政策的大趋势,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下的重要实践成果。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均采用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区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护性处置原则。有关资料显示:在德国,只有4%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日本更低,仅为1%,而我国只有20%的少年犯没有被判处监禁刑。[1]所以,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实行标准和程序,是检察机关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注释:
[1]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课题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2期。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1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