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任理陵
如何做好基层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
文◎任理陵*
检察委员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上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是我国的首创,也是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一个特色。检察委员会设置专职委员制度,又是中国检察委员会制度发展中的特色,也是检察工作改革、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作为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下简称专职委员)队伍中的一名新兵,拟结合自己担任专职委员一年多以来的工作实践,就怎样做好基层院专职委员工作,谈谈自己粗浅的心得体会。
199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设定、目的和条件。2008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组成,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检察史上第一次以组织条例的形式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出的明确规定,对检察委员会设置专职委员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2010年11月16日第十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137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专职委员的选任条件及职责均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至此,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制度设计初步完成。
(一)职责基本明确,工作正逐渐步入正轨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履行以下职责:(1)党组或者检察长分配的检察业务工作;(2)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业务工作:(3)协助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对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4)开展检察调研,总结检察工作经验;(5)代表本院出席院外有关会议;(6)分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7)负责其他检察业务工作。此规定首次对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比较彻底的解决了专职委员“干什么”的问题。就基层检察院而言,比较明确具体的职责主要是第(3)、(4)、(6)项。以笔者2011年参加的四川省基层院专职委员研修班第三期的22名专职委员为例,兼任公诉、侦查监督科科长职务的6人,约占30%,没有兼任一线办案部门职务的16人,约占70%,“专职不专”的现象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具体而言,兼任公诉科科长的4人,兼任侦查监督科科长的2人,负责研究室(兼检委办)工作的5人,负责案件管理中心1人,未检1人,民行1人,其余8名专职委员主要负责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笔者所在的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由于院党组和院领导一直都非常重视检委会工作,已经成立了检委会办公室,由专职委员和案件管理科的一名同志(兼职检委会秘书)组成。专职委员除履行一般委员应履行的职责外,根据院党组和检察长的安排,主要具体承担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和检察调研工作,同时还协助刑检部门办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随着工作职责、定位的逐渐明晰,工作的开展也逐渐顺畅,基本步入正轨。2011年我院共召开检委会11次,讨论各类议案19件。2012年上半年,我院共召开检委会17次,讨论各类议案25件,审议了上半年案件质量分析报告。检委会专职委员协助办理自侦、批捕、起诉案件10余件。
(二)我院专职委员开展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做法
由于高检院关于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规定都比较原则,对于专职委员如何具体开展工作,尚无比较具体的规定,“怎么干”还处于探索阶段,按照院党组和检察长安排,结合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基层院的工作实际,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检委会日常事务工作。主要包括对议案、事项进行初审;起草经检委会讨论案件向上级院的请示、半年及年度案件质量分析报告、工作意见及总结;制作、审核检委会会议议题、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表决意见表、填写检委会决定执行通知书、执行反馈表等各项文书,以及传达会议通知、分发文书、向上级院上报备案文书等具体事项。
初审是对指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的议案、事项进行初审。初审主要通过对议案进行程序审查、法律文书审查。对议案报告、附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内容是否准确、完整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决定。此外,我院按照检察长要求,对拟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专职委员均参加科室集体讨论,以提前全面了解案情,协助、引导承办人做好提交议案前的各项准备。
今年,我院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议题标准(试行)》、省州院的相关规定和文书样本,对议案报告、检委会会议议题、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表决意见表、检委会决定执行通知书、执行反馈表等各项文书均按照上级要求制作了规范的电子模板,检委会工作已经全部实行文书化和电子文档化并行,并做好归档备查。
2、协助刑检部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拟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进行事前审查、实体审查。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任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且担任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由于任职条件比较严格,专职委员一般都具有比较丰富的检察业务经验和一定的法律理论基础,具备协助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条件和基础。此项工作,主要是指专职委员受检察长指派或业务部门的要求,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具有一定影响案件的处理进行实体审查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我院具体做法主要是按照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指派,专职委员听取业务部门承办人或部门负责人的介绍,以及通过参加案件讨论、讯问、出庭以及必要时阅卷的形式,对案件的实体或程序处理提供决策根据和建议。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分歧案件,提供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为拟提交检委会的疑难、复杂案件做好充分准备;对没有必要提交检委会或者不属于检委会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也可以提出咨询建议,为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办案部门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一年多以来,专职委员共通过以上的方式协助办理批捕、起诉等案件20余件,效果较好,也得到了院领导和办案部门的肯定。
3、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在服务十二五规划实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快检察改革、完善执法考评体系等过程中,结合各地的检察工作的实际,专职委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对策、建议,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对检察工作的推动和指导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一是对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进行分类、归纳、整理分析,找出适合基层院实际的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意见。如2011年,专职委员起草了《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测标准》,经检委会、院党组通过已经正式施行。二是对于检察业务、法律监督等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等法律政策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比较详实、准确的参考依据和建议。最近,专职委员按照检察长的安排,正在起草《会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议案》。三是受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指派对某些工作或案件进行专项调研。四是与业务部门等召开理论研讨会,对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疑难个案和疑难类别案件依法进行探讨,对案件的处理程序、案件事实、案件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建议。
4、对重点案件进行督查和调查。根据检委会、检察长安排和指派,对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点案件最终的诉讼结果进行跟踪督促,保证检察委员会决定得到贯彻落实。今年,我院启用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反馈表》,凡经检委会决定事项,议案承办部门均向检委会书面报办结结果。对某些诉讼期限较长的案件,定期跟进案件最后处理结果,确保检委会全面掌握案件办理情况。
(一)完善专职委员履职制度,充分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作用。专职委员负责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具体工作,应当着力在提高水平、提高质量、提高效率上下功夫,促进检委会决策议事水平的提高。基层检察院的内部机构的设置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不设立专门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而是采用挂靠或者合署办公的办法(实践中基层院如果设置有研究室机构的,多数就确定研究室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四川省的部分基层院也有与案件管理中心合署办公的情况,但不普遍),第二种即设立专职委员和兼职检察委员会秘书承担办事机构的具体业务工作方式,近年来为不少基层院采用。笔者所在的四川省会理县检察院没有研究室的机构设置,也采用的此方式。在当前基层院普遍警力不足,人员偏少,检察业务工作日益繁重的情况下,是比较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通过一年多的运转也较好的完成了检委会日常工作。但由于基层院议案多为疑难复杂案件,存在因办案时限等原因临时动议较多的实际情况,有时对部分案件、议案的事前审查、实体审查不够深入细致;涉及的法律关系、司法、学理解释和相关案例收集不够全面;文书的制作、报送有时还不够及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有待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总结、完善、改进。
(二)在检察委员会业务中应当充分发挥事先审查、事中引导、事后监督的作用。这应该是专职委员最基本的职能定位和职责要求。检察委员会是专职委员发挥作用的基本平台,发挥专职委员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重大业务决策中发挥熟悉法律、经验丰富、地位超脱、思考理性的作用,对提高检委会议事议案的质量和效果是十分有益的。如何在检察长、检委会的领导下逐步突出专职委员在检委会事先审查、事中引导、事后监督中具有实质意义的作用,可能是今后专职委员工作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从我院工作实践来看,一是已经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要求的顺序进行,即专职委员先发言,其他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言,再由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言,检察长最后发表意见并作总结发言,这样就要求专职委员在会前必须做好做足“功课”,必须对案件进行认真的事前和实体审查。二是结合专职委员协助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工作职责,通过听取介绍、参与讯问、科室讨论、出庭公诉等多种方式协助办案,这同时也就是对拟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进行事前审查、实体审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三)充分利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在讨论疑难、复杂案件时,我院检委会已经进行了多媒体示证系统进行汇报的尝试,由于可以全面、直观的向各委员汇报、展示相关证据和内容,提高了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今后在讨论疑难、复杂案件和重要文件、报告时,将更多地使用多媒体示证系统。
(四)结合专业研究小组,挖掘小组为检委会咨询、服务的功能。从上海等发达地区检察院的实践来看,成立专业研究小组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是一项比较成功的经验。我院已经成立了案件研讨、检察调研等10个研究小组,对首例案件、新型案件、典型疑难案件建议今后可以由相关专业研究小组先行研究,理清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查找典型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比较权威的学理解释,形成研究意见后提交检委会,以充分发挥小组为检委会咨询、服务的功能。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61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