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证研究

2012-01-28 08:16宋英辉等
中国检察官 2012年7期
关键词:救济救助家属

文◎宋英辉等

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证研究

文◎宋英辉等

我国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践大致经历了初步探索、逐步规范与地方立法等阶段。实地调查显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救助的初衷有所不同,但都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保证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防止被害人的二次被害和向犯罪人的转变;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等。问卷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被害人救助的知悉度并不高,却有很高的认可度;普遍认为不宜以犯罪类型作为确定救助对象的标准,而应在遵循救急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救助;大多数被调查者对是否给予被害人精神性救助持肯定意见。构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进社会福利为出发点,以完善社会救济体系为目标,从而有效地衔接被害人救助与其他救济方式。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应当突出其紧急性和临时性的特点。基于此,其指导原则有二:一是及时救助原则。它强调救急性和临时性,要求国家提供救助必须迅速、及时,足以帮助被害人或其家属暂时渡过难关。因此,应当及时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提供救助,以便维持基本生活和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二是一次性救助原则。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救助对象的范围应当包括两类:一是因犯罪造成人身或财产严重损害而使生活陷人困境的刑事被害人;二是刑事被害人死亡的,与其共同生活或依靠其收人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

(摘自《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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