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玉军 方 鹏
《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
——《劳动合同法》在中小企业适用的法经济学分析
文◎冯玉军 方 鹏
《劳动合同法》在中小企业中的实施困境有三个方面:就业者出于整体的用工环境,缺乏与企业博弈的资本;企业出于成本的考虑,不惜违反《劳动合同法》来降低劳务成本;企业与工人在整个劳动合同签订以及用工过程中缺乏策略博弈机制。结合上述博弈模型,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解决:一是劳资双方博弈机制设计。一方面需要国家在各省份的人才交流市场建立相应的指标控制系统,通过定期的企业调查,获得当地同类行业平均工资等信息,公开发布,同时加大国家对指标变化的宣传力度,吸引工人流动,缓解企业用工紧张或缓解工人就业困难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工人培训制度,建立用人市场的“黑名单”制度,推广格式合同,并将合同鉴证纳入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提高工人福利。二是建立“劳动保障金”制度,完善用工稳定性保护的配套制度。其基本构想是:(1)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到指定银行为辖区内每家企业和其工人开立 “劳动保障金”账户,辖区内的企业与企业正式录用的工人均交纳一定数额的 “劳动保障金”。(2)当工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简易程序或者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工人从“劳动保障金”中获得赔偿或者补偿。(3)工人正常离厂时,可领取缴纳的劳动保障金;企业则可以通过每年与“劳动保障金”管理机构进行结算的方式,补足该年支出部分。(4)在“劳动保障金”的交纳上根据企业的执法情况,区分收取。
(摘自《法学杂志》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