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易延友
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文◎易延友
无罪推定在证据法上的含义在于将证明责任分配于控诉方,其诉讼法上的含义在于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约束政府权力,体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并非基于事实或经验的推定,而是基于政治法律道德的规范原则,其与有罪推定并非同一个层面的概念,因此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无罪推定既非对过去事实的总结,亦非对将来事实的判断,因此它并不违反实事求是。中国古代经籍中不乏无罪推定思想,遗憾的是未能在近现代发扬光大并形成为制度;新中国建国后无罪推定原则几经沉浮,但是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最终还是确立了无罪推定,只是在表述上与西方通行的原则略有差距,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则仍待完善。因此,我们应当从立法上借鉴《世界人权宣言》关于无罪推定的规定,将其表述为:“任何受刑事指控者,未经人民法院在公开、公正的、对被告人赋予一切辩护所需之保障的法庭上被证实有罪之前,都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同时,从制度上彻底贯彻无罪推定之要求,确立沉默权、律师在场、被告人有权获得保释、辩护权应获得尊重、对质权等原则,以完善我刑事司法之体制,文明我刑事司法之实践。
(摘自《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