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义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道德价值观作为个体价值系统中的亚系统,其实质是个体对事物做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以及从道德的视角出发判断事物的意义和属性时所持的内在尺度。它与其他价值观的明显区别在于:由它所支配的价值判断具有道德的含义,而其他价值判断则不具有道德含义。关于道德价值观结构的讨论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的学者认为,道德价值观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复杂的心理构成体,分为表层结构、中层结构、深层结构和取向结构四个层面[1]。还有学者从另外的角度进行解析。尽管不同学者之间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在宏观维度上能够形成大致的共识,即作为主体价值观念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道德价值观是由心理水平的价值需求动机型动力要素、非理性水平的态度情感型张力要素、理性水平的知识经验型材料要素和超理性水平的理想目标型量度要素构成的复合系统。
道德需要是道德价值观形成的首要的客观前提。亚伯拉罕·马斯洛博士为我们描述的需要层次理论颇具启发性。在他看来,人的行为通常是由最强烈的需要所决定,而需求度应该是由高向低的阶梯状排列,需求度最大的也是阶梯结构中层次最低的。生理上的需要需求度最大,其他依次是安全、社交、自尊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被满足的应该首先是需求度最大的生理需求,之后才有可能去满足安全、社交、自尊和自我实现等需要。事实上,在主体所有层次的需要当中,都能看到它与道德生活之间的联系。毫无疑问,生存是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为了保持生命有机体的存续与发展,人必须首先解决吃、喝问题,满足生命有机体运转的基本生理需要。然而对于维持生命有机体基本需要的生活资料的占有和分配,就现实地产生着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关系建构问题。个体是依靠自己的诚实劳动来换取正当的生活资料,还是依靠群体合作或依靠某种权力获得生活资料?是按照自己维持生活基本需要的最低标准去谋取生活资料,还是依据周边社会成员确认的某种标准占有生活资料?这里面既有价值问题,又有道德问题。当人们要解决其基本的生存问题,特别是希冀能够更大程度地满足其物质生活中生理需要的基本需求时,个体之间的社会互动就现实地发生了。为了克服个体维持自然生活遇到的各种困难,也是为了更加有效地组织生产、获取更加丰裕的生活资料,人们就不得不主动地进行社会交往,期望自觉地形成一定形式的组织和生活秩序。在彼此的交往活动中,要维持社会组织系统的和谐有序,人们就需要行为自觉,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这也就是道德生活的基础。这种内敛的纪律精神、自我的荣辱观念,形成主体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个体要满足自己进行社会交往的需要,就必须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就必须遵守成文或不成文的社会公共道德准则,否则便会处处碰壁。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中,特别是在逐步社会化的各种活动中,个体要获得周围其他社会成员的认可,获得一定范围社会成员的尊重,就必须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评价体系认可的准则,使自己的行为道德化、社会化。当然,个体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自然应当拥有更高的道德修养和其他各方面的素质。伴随着个体不同层次需要的产生以及要实现这些需求对主体生理、心理、知识、经验、素养提出的各种要求,不同层次的价值观念也就自然而然地孕育产生了。
主体需要的多层次性决定了价值观念的多层次性。需要层次理论至少让我们在纷繁复杂的需要现象中理出了一些思路,告诉我们人的所有需求都是有规律的,是按照一定顺序得到满足的,价值观的产生也表现出一定的顺序性。当然这种顺序只是类主体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宏观规律,在现实生活中对不同事物需求度的强弱还是因人而异的,价值观的浮现对个体来说也常常难以把握其顺序稳定性。就个体来说,他的所有需求并不是一生下来就都存在了,而是在后天的生活实践中一个一个逐渐地形成的,而且在不同的时期个体所产生的需要是不同的。
事实上,人的各种需要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不同需要之间相互依赖。有的需要必须是在另一些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才能产生和表现出来;而有些需要的满足却是下一个需要得到满足的前提,即使先满足的需要的需求度小于后满足的需要,但是如果前一个需要得不到满足则后一个需要就无法实现。有的学者把这种现象称为需求的阶[2]。有些需要既是某一需要的低阶需求,同时又是另一些需要的高阶需求,从时间顺序上来看,假如两个以上的需要不是必须在同一时间上得到满足,那么主体往往是首先满足那些需求期较短的需要,然后再去满足需求期较长的需要。假如两种不同需要出现在同一时期,并且相互发生抵触,满足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时,主体只能满足需求度较大的需要而暂时放弃需求度较小的需要。由于需求度大小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因而主体对行为的取舍所反映的实际上是主体对于现实需求所把握的价值尺度。
自我意识包含着主体的地位意识、行为意识、能力意识、使命意识多个侧面,个体只有通过自我意识把握自身的主体存在,真正把主客体区分开来,才能形成需要意识,并以此为尺度评价客体,经过无数次的反复积淀为某种价值观念。毫无疑问,主体价值意识的自觉是道德价值观形成和演进不可或缺的主观动因之一。
长期反复的道德体验是道德价值观形成的主要途径。这一点应该是没有任何疑义的,因为任何观念都必然产生于实践、凝结于实践,并且验证和运用于实践。由于主体的需要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而基于需要而发生的实践活动必然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实践活动分为重复性实践和创新性实践两种类型。所谓重复性实践是指人们非常熟悉且大量进行的一种实践活动。在这种实践活动中,人们的活动目的和作用对象是某种既定的选择,人们的行为方式是一种习惯的延续,实践活动的结果也是完全可以预期的。这种实践活动所导致的结果多是对人们既有观念和认识的进一步验证和强化,是对观念体系中知识经验型材料结构的丰富与充实。“所谓创新性实践是人们依据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统一的原则,发挥主观能动性,从新的角度、运用新的观点、采用新的方法,从而获得新的实践结果的活动。”[3]它所导致的是主体观念的跨越性演进和革命性进步,所引发的是观念体系中从价值理想目标型量度结构、需要动机型动力结构到知识经验型材料结构以及态度情感型张力结构的全方位变动。应该说,完全意义上的、纯粹的重复性实践活动是不存在的,因为即使是在人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劳动实践中,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完全重复,因为时间、空间及其他各种主客观条件都是在时刻发生着变化,实践条件的微观变化必然导致活动结果的微量变化,只不过这些变化尚不能引起主体观念在性质和方向上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已。在观念形成的过程中,创新性的实践活动更富有意义,因为坚持实事求是,紧跟时代潮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开辟新境界,既是促进个体价值观念演进和解决现实社会问题所应该坚持的思想路线,同时也是促进整体社会价值体系不断完善、优化社会道德环境的基本方法。
科学知识的积累需要人们有意识地、自觉地、有步骤和按顺序地进行学习和积累,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是显性的、可以感知和检测的。而价值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化过程中不知不觉地积淀在思想深处的,这种漫长的积淀过程所依靠的是主体在长期实践活动中的环境熏陶,尤其是参与活动和体验是主体获得性价值观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教育理论界越来越多的学者更加关注活动和体验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有的学者提出了构建“活动道德教育”的理论和实践模式,认为“个体的自主活动既是道德教育的目的,又是道德教育的手段。作为目的,意谓活动或实践道德生活应当成为学校道德教育追求的最高境界;作为手段,指教育者应当把活动作为个体道德发生、发展以及道德之个体意义实现的泉源来理解并加以运用。显然,这里是把活动范畴作为道德教育理论建设的逻辑起点、作为整个道德教育过程的基础来看待的,亦即是说,活动或活动的思想应渗透、辐射道德教育的全过程”[4]。还有的学者提出了道德体验场的概念。“所谓道德体验场,就是道德体验所有发生的功能性关系情境和氛围。它是由体验者周围在场和不在场的、被认识到的和尚未被认识到的一系列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有机联系而形成的一种整体道德关系情境和氛围”[5]。我们常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实际上就是肯定了存在环境对于主体认识发展的关键作用。
作为一种外在的客观性因变量,环境对于观念演进的影响具有三个特点:首先,环境对于主体认识的产生和影响是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时候它所产生的影响是悄然发生而不为主体所知觉的,因而其影响效果远远高于人为的价值引导,人们对环境熏陶的有意识阻断效果有限;其次,环境是作为独立于主体意识之外的干涉因素自发地发挥影响,其产生的效果具有鲜明的客观性,常常天然地被当作价值判断的坐标系和试金石来检验主体的主观判断,因而完成改造教育环境的任务远比改变主体某种具体意识的任务繁重和困难得多;再次,环境作为客观存在,其真实性和生动性使其比一般的理论化教育更富有穿透力,因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道德氛围,无论其实践意义还是其教育意义都远远超过纯粹的理论灌输或课堂教育。我们做出上述判断,并非主张环境决定论或悲观主义的宿命论,而是旨在强调环境影响在道德价值观念形成、演进及其教育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有目的的教育活动是个体特定道德价值观形成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尽管关于道德是否可教、如何教育的论争在古今中外的哲学论坛上从未休止过,但是对于教育在个体道德发展与价值观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事实上已经得到了最起码的承认,只不过是近代以来思想界论辩的焦点已从学校教育是否需要转移并集中于两大现实价值的选择之上:一是学校教育在道德发展中具有何种功能和地位,二是“教什么”和“怎么教”的问题。在学校教育功能否定论者看来,由于人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大的宏观社会环境决定了个体思想观念的生发条件和存在基础,尤其是个体的价值标准都是内在的和个体化的,是一种自由的选择,因而人的思想观念的生发与演进是一种自然的结果,个别和局部的学校教育活动在大的社会环境熏陶面前其功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对于个体价值观念的形成与发展无济于事或意义不大。在存在主义和价值澄清学派那里,这种消极的教育功能观也若隐若现。
根据存在主义的哲学观,主体应该是一个绝对自由的、不受任何限制、仅凭自己的主观性进行行为的人,他有做出任何选择的自由和权利。由于其所进行的任何道德选择及其结果都是在一定的情境、自身与他人的关系中发生的,因而其对于环境和他人的责任完全由自己决定,教育的主要职责就是要维护其个人的自由,帮助个体进行自由选择,并使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道德教育内容的确定,也不应以客观知识本身为依据,而应由学生的需要来决定,因为学习知识的目的主要在于增进自由,学生的感受和选择才是第一位的;在教育方法上,要允许和鼓励学生最大限度地自我表现和自由选择,而不是努力去控制、支配学生,把某些东西灌输给学生。价值澄清学派除了接受存在主义的哲学主张之外,还受到了杜威经验主义价值论的深刻影响,坚持经验乃是价值之源泉的主张,把道德或价值的发展看作是个体经验意义的增加,加之在方法论上对人本主义心理学的继承,因而必然导致哲学主张的道德相对主义。在他们看来,既然一切价值都来自个人的经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并且都会按照自己的价值尺度行事,所以,“价值澄清的教育纲要就不会主张在特定的年龄教授或获得哪些特殊的价值,也不试图去发展一种价值教育的课程”[6]。
显然,存在主义和价值澄清学派两者都注意到了环境对于个体价值观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别是突显了对道德发展主体性的关照,但不足之处也是明显的。首先,不可否认的是,二者都对教育活动的概念做了狭义化的理解。事实上学校教育也是一种价值生存的客观环境,同样,家庭教育、社会舆论熏陶在其实质意义上也是一种缩小或放大了的学校教育,其在价值观形成的功能上是异曲同工的,不能因为强调个体价值观发展的自主性和自觉性而否认了教育活动的基本功能。其次,不能因强调个体价值选择的自主性和价值评价的相对性,就否认了个体价值选择与社会价值统摄之间的协调性,否则便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甚至价值虚无主义。实际上,有目的的教育活动,包括有组织的学校教育、日常生活中的家庭教育和媒体传播、组织传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环境教育,都是引发个体道德价值观形成和演进的主要途径。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价值标准和价值原则的光大,有组织的教育活动更是不可或缺的主渠道,它是任何依靠其他非组织形式所进行的自发性价值引导所无法达成的。
公众舆论评价和典型警示是影响主体价值判断和观念演进的重要途径。社会公众舆论是一定范围内社会价值体系形成的必要条件。任何一种思想观念或价值体系的形成都是首先由少数社会成员提出,并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横向传播,然后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最后凝聚为社会共识的。在现实生活中,舆论分为有组织、有控制的社会舆论和自发、分散的非可控性舆论两种形态。一般而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公众舆论都是由统治集团(一般为政府或政党)按照本集团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操纵以大众传媒为主体的舆论机器,进行定向宣传和控制形成的。即使是在信仰和言论高度自由的国家和地区,其舆论工具也是为特定集团所控制,有着严格的舆论禁区和价值阈限。这个庞大的舆论机器所宣传的就是统治集团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思想主张,以形成社会的舆论主流和核心价值体系。任何一个社会公民个体道德观念的形成无不受到主流媒体宣传的深刻影响,公众舆论所形成的价值目标不仅在观念上对个体产生强烈的导向作用,同时深刻地影响着其深层的社会心理,成为个体进行价值选择的重要驱动要素。自发、分散的非可控性舆论一般是针对某一特定事件或特定现象而自发形成的公众舆论。
无论公众舆论对于特定事物和现象所做的评价是正面肯定的还是负面鞭挞的,它对个体心理和意识的影响都是巨大的。特别是社会针对某一个体的具体言论和行为所形成的公众舆论,常常成为导致一个人思想观念发生重大转折的主因。有的人因无法承受社会道德舆论的巨大压力而精神失常甚至走上绝路。先进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和反面典型的惩戒警示作用在个体道德价值观形成和演进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生活的各条战线上,我们树立各种先进典型和英雄模范人物,就是利用先进典型的模范行为以及他们的行为在社会上所获得的肯定性评价,明示社会倡导的价值目标和价值理想,激励更多的人去学习和效法他们的做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公民道德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同样,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不同的对象,及时地抓住和公布不同领域的反面典型,进行法律、纪律和道德的惩戒,也能够起到唤醒良知、震慑罪犯、扬善除恶、警示后人的良好效果。
特殊价值观念的大幅度强化和重大转折往往不是依靠渐进式发展实现的,而常常是由于主体在特殊事件中经历了深切体验和重大思想、情感冲击而发生的。在现实生活中,重大政治事件、社会动荡、战争、重大自然灾害和个人人身安全、事业、家庭、情感领域中特殊事件和重大变故的发生,常常会对人的灵魂产生空前的洗礼,净化、扭曲或者升华个体的道德境界,彻底改变人的价值观念。重大事件所产生的观念震撼力对个体价值体系的演进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精神上所获得的鼓舞或打击必然导致主体情感态度张力的急剧变化,使得主体道德体验的敏感性大幅提升,提高了主体对相关价值实践态度与反应的强度和速度;二是深切的价值体验导致主体价值体系中经验知识型材料结构的增长变异,使得个别经验模块的容积突然增大,为此后价值判断提供了更富说服力的经验证明和知识平台;三是观念上受到的巨大冲击必然导致主体相关情感需要和行为动机的大幅度调整,增强了对于特定事物价值肯定或价值否定的驱动力,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主体对某一特定对象进行价值评价和选择的主观标准,导致相关问题价值理想与价值目标的重大调整,进而对个体的特定价值行为产生深远、深刻的影响。
[1]李 红:《道德价值观的结构及其教育模式》,载《教育研究》,1994年第10期。
[2]石 明:《价值意识》,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3]阮 青:《价值哲学》,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页。
[4]戚万学:《活动道德教育论》,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5]刘惊铎:《道德体验论》,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页。
[6]Volkmor,C.,Pasanella,A.,Raths,L.,Values in the classroom.Columbus,Ohio:Charles E.Merrill,1977,p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