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新闻的潜在性侵权表现

2012-01-28 04:19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中国司法 2012年8期
关键词: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陈 倩 (吉林大学文学院 吉林长春 130012) ■文

类型新闻的潜在性侵权表现

陈 倩 (吉林大学文学院 吉林长春 130012) ■文

新闻侵权的产生是新闻事业发展的结果①文刚:《新闻侵权及其法律规范》,《新闻知识》,2007年第10期。。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政府面对日益壮大的新闻媒体愈加“力不从心”,媒体自主性获得“新生”;而在市场经济中,无形的市场力量使媒体重心倾向以“星、性、腥”等“猎奇”内容来获得“注意力经济”。加之新闻时效性、客观性与新闻工作者主观意识的“不自主带入”性,新闻侵权案件日趋增多,媒体败诉率更是高达60%。2003年1月28日,《辽西晚报》在锦州“麻将案”中以“侵害杨某名誉权”为由败诉;2009年12月31日,李庄诉《中国青年报》及其记者名誉侵权一案也以媒体败诉告终。怎样规避新闻侵权?又怎样解除侵权对新闻媒体的困扰?鉴于不同类型新闻有其特殊的报道对象、特殊用语等,本文将从社会新闻和娱乐新闻出发对新闻侵权的潜在性表现作出具体分析、归纳。

一、社会新闻、娱乐新闻中的潜在性侵权表现

新闻类型依据“内容”标准可以划分为社会新闻、娱乐新闻、科技新闻、文化新闻等,而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范围多集中在社会新闻和娱乐新闻两类。社会新闻中广泛的选材、尖锐的矛盾、复杂的情节、惊人的阴暗面极易使新闻工作者触碰“高压线”,阐述事实不清或带入主观评价;而娱乐新闻因“八卦性”又极易为抢独家而侵害名人在法律中界定模糊的隐私权等。

(一)社会新闻

社会新闻是与民生最为密切的一种新闻类型,它体现社会伦理道德事件、社会风气、社会问题、风俗民情以及自然界和社会上的奇闻轶事的新闻②白婷:《试析社会新闻与民生新闻的区别》,《今传媒》,2011年第8期。。新闻侵权事件在此类新闻中多表现为侵害法人或自然人的“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等问题,其中以“侵害名誉权”居多。

1、侵害名誉权。名誉是公民获得的社会评价,新闻报道对特定对象的诽谤、侮辱及不当披露隐私都有可能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2012年5月30日,《城市信报》刊登了《记者卧底南京喜之郎:果冻色香味是调的 员工都不吃》一文,随后喜之郎公司就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报道不实,但目前事实依旧模糊。但从《城市信报》刊登的原文来看,其中蕴藏着大量的侵权隐患:首先,标题中陈述了喜之郎果冻连自己的“员工都不吃”这一“事实”,从大众关于食品安全的普遍意识来看即是说明喜之郎果冻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问题。但记者在正文中并未对该种说法进行事实性的举证,反而在“果肉来自罐头,要先清洗防腐剂”一段中写道:有些员工“在加工果肉时经常偷吃”。果肉也属于果冻的一部分,这样阐述明显前后矛盾,带有虚构事实的嫌疑。其次,该篇文章主要以记者所看所听到的为内容,对引用的信息源的表述也较为模糊。在喜之郎公司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食品专家表示,食品专业知识比较复杂,该报记者“在不懂专业常识的基础上,只凭看到的写稿,有些‘不负责任’”。加之记者在文中对受采访者多以“老员工”“工友”等表述,若事后没有采访记录的证明,很难证明事实的真实性。第三,记者在文中反复强调一般员工无权知道配料的成分,且“掌握配料的人都是总经理家乡的人”,以此断定配料区的神秘性,继而暗示存在着见不得人的事实。但是像配料这类配方应属于商业秘密,一般情况下也不可能让每个人都知道。再者,为了保守配料秘方找自己信得过的“家乡的人”也是可以理解的。从以上三点不难看出《记者卧底南京喜之郎:果冻色香味是调的员工都不吃》一文存在着较多的“虚构事实”或“无法证明事实为真”的可能,极易侵犯喜之郎公司的名誉权。

2012年5月29日,自“最美司机”吴斌的事件一经爆出便引来社会纷纷关注。6月5日,红网刊载了一篇名为《“最美司机”的家人何方接受捐款》的文章,文中多为主观性评价,并且一些语言有侵害吴斌家人名誉权的倾向性。作者在文中写到他“也不想知道吴斌家人婉拒任何捐款的真正意图是什么”,并引用“孔子批评‘不受金’的子贡而反赞许‘受牛’的子路”古训,解释吴斌的家人只是考虑个人而不是大众和社会。该种评论占据全文约80%左右,且直接质疑其拒绝捐款的“意图”等也是在质疑当事人的人品。2012年6月7日发表于荆楚网的《错过〈金瓶梅〉不要错过〈惊梦〉和〈情·色〉》一文,从标题表述上极易产生侵权事件。普遍意义上讲,大众对《金瓶梅》的认识多是在其露骨的“性描写”,标题以并列的形式表述极易让人认为《惊梦》和《情·色》两部话剧与《金瓶梅》有共同的“性描写”特征,有侵害名誉权的潜在性可能。

2、侵害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当新闻媒体对公民肖像的使用超出维护社会利益等合理范围时就会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2012年6月6日,国际在线专稿刊登了《大学生穿各类服装拍创意毕业照》组图。这组图片中共13张,皆为2012年大学毕业生的创意毕业照,尽管在网上炒的红火,但也蕴藏着侵害肖像权的可能。《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公开传播其肖像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在组图中,有部分图片记录了肖像权所有人尴尬、古怪的表情;而在第二张图片中,是五名女大学生跳跃时的瞬间抓拍,其中一名学生因跳跃而使腹部较大范围“走光”;还有几张涉及女生间的借位接吻、露“白大腿”等图像。笔者认为,若改组图片均经过肖像权所有人同意即可免责,但若没有同意就有被起诉侵害肖像权的可能。并且,笔者认为,毕业照属于毕业生较为私密的个人隐私,加之图片中有关于女生隐私部位“走光”的图像,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侵害。

3、侵害隐私权。新闻媒体面向大众,而隐私权涉及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媒体的公众性、公开性极易与个人隐私产生对立,造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在新闻报道中,该种侵权可表现为信源对他人隐私有意无意地泄露。

2012年6月5日,中国新闻网 (北京)刊登了《90后女孩患白血病养父母称卖命也要治好她》一文,交代了李琼系李仁虎、徐兰芳之养女的客观事实,并从报道中可看出内容由李仁虎夫妇提供。但如若存在以下情况仍有可能构成侵权:首先,李仁虎夫妇提供了基本事实,但没有表示同意刊登其姓名、住址等信息;其次,其养女已经是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该收养事实属于其隐私。此篇报道若是在李琼未知的情况下泄露其为“养女”事实,也有可能对隐私权造成侵害。2012年6月6日,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报道了《第三次被收养这一次养父母没有放弃他》一文,该文主人公“壮壮”为未成年人,其基本信息由其养父母提供。该文中不仅有壮壮的病例—— “先天性尿道下裂”,同时解释“会影响到孩子以后的生育和生活”并附有壮壮图片。《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即使监护人同意也不能随意透露未成年人隐私。因此,该实为侵害了壮壮的隐私权。

(二)娱乐新闻

娱乐新闻狭义上即人们所认为的花边新闻,多涉及娱乐圈内的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报道对象,娱乐新闻更容易为满足受众猎奇心理而逾越法律底线。

1、侵害名誉权。2012年5月29日,香港《苹果日报》在头版刊登了《章子怡交往薄熙来赚32亿遭调查禁出境》一文,文章称“章子怡陪薄熙来,获取高额报酬,已被调查组问话,禁止出境”。5月30日,章子怡明确表态该新闻报道事实虚假,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外,2012年5月31日,21CN娱乐刊载了《亚姐成三陪 惊人秘史大曝光:拍欲照 当小三》一文,由于文章标题和内容的部分错位使李连杰的妻子利智名誉受损。从标题看,文章所报道对象都应符合“亚姐”“成三陪”、“拍欲照”、“当小三”的特征,虽事实无从考究,无法判断内容是否虚假,但在描述利智一章节中仅是对其“出道”、步入商海、婚后相夫教子的历程进行陈述,并未有与标题相符内容。但因标题先入为主的限定,极易令受众产生“移花接木”的错觉,认为利智也“成三陪”、“拍欲照”、“当小三”,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害。

2、侵害肖像权。2012年5月31日,爱尚网刊载了《40岁杨钰莹“容颜不改”将复出,大方传授抗皱经》,导读以杨钰莹在录制《麦霸英雄汇》时受辱为内容,下文则主要以肌肤保养和植玫兰立体提拉抗皱产品推荐为主。在文中附有杨钰莹多幅照片,其中第一幅照片为活动照和户外生活照的组图,下面的解释文字为“杨钰莹表示,当肌肤出现第一道皱纹的时候就要开始保养抗皱”。但按照普通人的认识,应该是“文不符图”,也就产生了杨钰莹为其产品做宣传的误解,会造成杨钰莹人格权受侵害,并构成侵犯肖像权。

3、侵害隐私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较小且无明确界定,因此新闻媒体极难把握之间的尺度。公众人物家属的隐私权范围,不能因为其明星效应而随意缩小。2012年6月9日,7706娱乐网刊登《刘亦菲妈妈刘晓莉照片首曝光 家庭背景大揭密》,文中对刘亦菲父亲的个人信息作出了详细介绍“安少康,医学世家,精通法文。曾任武汉大学法文教授,现任外交部驻法国巴黎一等外交秘书……”,并对其父母离异事件作了相关报道,有侵害其家属隐私权的可能性。

二、社会新闻与娱乐新闻侵权表现的差异性

在新闻传播中,侵权往往与虚假的报道内容、 “过火”的语言表达以及“出轨”的程度范围息息相关。而缘于社会新闻、娱乐新闻在报道对象、目标受众、表现方式上较大的差别,两种新闻类型的侵权表现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多样化与单一性。从宏观方面看,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在社会新闻、娱乐新闻中都多有涉及;而观察隐私权的微观方面,则社会新闻侵权所触及的法律条文较多,娱乐新闻则比较固定、单一。比如上述《90后女孩患白血病 养父母称卖命也要治好她》一文有可能触犯《收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次被收养 这一次养父母没有放弃他》一文则可能同时触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及《收养法》。社会新闻广泛的主题来源与丰富的内容主题使新闻侵权在细分上更具多样化,而鉴于娱乐新闻报道对象的年龄范围、职业、活动领域已经固定,其侵害隐私权方面也就较为单一。

“严于律己”与“故意为之”的语言表达。新闻侵权的发生除了与事实内容相关外,更大程度上就是语言表达的影响。在以往的侵权案件中,社会新闻多是以“谨言慎行”而无意间触碰侵权的“高压线”,而娱乐新闻则是因故意化的语言表述,或挑逗、或劲爆而给自己带来侵权的可能。从内容分类上看,社会新闻是以社会现象、社会热点为对象,适

应民生的普适性要求,其表达形式应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即一种“中性”化表达,不愤青、不偏激,客观冷静甚至严肃。以上述的《记者卧底南京喜之郎:果冻色香味是调的

员工都不吃》为例,通篇的语言表述都表现出一定的客观、冷静、严谨,但如描述称粉区的时候用的“神秘性”则带有一定主观色彩,并在受众涉及食品安全的意识中形成了不规范甚至黑幕交易的看法。而娱乐新闻则是故意用尽可能挑逗、火爆甚至露骨的字眼来获取受众注意力。

三、规避新闻侵权的策略

新闻自由是保障媒体舆论监督的重要砝码,而逐渐上升的媒体侵权败诉现象使媒体在自由传播时受到过多的限制和心理困扰。传统意义上,消除该种困扰的方式要求记者从自身努力,即提高自身法律修养,注意新闻报道用语等。而通过以上归纳分析发现,社会新闻、娱乐新闻在写作目的、语言表述上有很大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是报道性质与“注意力经济”给新闻工作者带来的“硬性”规定。因此,笔者试从客观量化角度找出规避新闻侵权的方法。

设立调查核实部门。法律和自律是规范行为的重要“两翼”,法律作为刚性指标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自律更多是从意识、道德方面进行规范。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还不够完善,法律意识还不够健全,在我国制定新闻法显然不够成熟。而考虑到我国媒体多而杂及情况的特殊性,行业自律协会似乎也不可行。因此笔者建议每家媒体可以设置一个类似于调查核实的部门,一方面对发布稿件的事实进行核实,比如按照记者提供的信源联系方式向被采访者了解情况是否属实,及时检查并负责保存记者采访记录;另一方面还可以聘任相关法律专家对定稿内容及版面进行进一步检查,尽量减少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

设立“自测系统”。通过以上对新闻侵权的潜在性表现分析可以发现,新闻侵权事件总会与一些主题和关键词相关,比如社会新闻中“婚外恋”、 “收养”、 “未成年人犯罪”,娱乐新闻中“小三”、“陪睡”、“贪污”等主题和关键词极易与新闻侵权挂钩。因此可以借助软件技术开发相关自测系统,即当文章中出现相关“嫌疑”字眼时会提醒作者进行核实或更正,以此规避新闻侵权。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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