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明〔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第二劳教 (戒毒)所 广东深圳 518109〕 ■文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张志明〔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第二劳教 (戒毒)所 广东深圳 518109〕 ■文
《禁毒法》和《戒毒条例》颁布后,戒毒模式呈现出戒毒措施多样化、戒毒程序严格化、戒毒过程一体化、戒毒力量专业化、戒毒救助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戒毒模式的转变和体系的整合后,戒毒不再是一种强制性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单纯的社会矫治和治疗方法。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在我国戒毒体系中的地位至关重要,是其他戒毒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保证,是对吸毒行为进行教育惩戒和治疗挽救的融合体,一方面要求执行主体的法制强制性,另一方面又要求执行主体的救助人性化。因此,有必要通过解放思想,创新强制隔离戒毒的理念、方式、方法、内容等来体现戒毒由行政处罚到社会矫治、由义务性客体到权利性主体、由被动性接受到主动性配合的理念变更和戒毒主体地位变更。
《戒毒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先送交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之后转送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社区基层党组织、居委会等等多部门的资源合作,共同以戒毒者为中心,帮助他们回归社会。然而现实中,因为戒毒中所存在的“利益”、“费用”、“责任”等问题,各部门却各自为政,职责不明确,相互推诿现象严重,出现相互“踢皮球”、“应该转送而不转送,不应该转送而转送”等体制性矛盾。
近年来,强制隔离戒毒在实际运行中表现出良好的态势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戒毒条例》维持原先体制不变,加之配套规章制度和执法理念滞后等原因,导致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模式与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体系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强制隔离戒毒针对的是违法行为或轻微的犯罪行为,一定的人身强制是必要的,但应该把握好分寸,戒毒场所应该是学校式的,而非高墙电网、哨岗林立监狱式的。在全世界法学界学者呼吁行刑非监禁化的今天,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更不应该采取这种全封闭型的执法模式。
在我国,长期以来公共服务都是政府的职责,但是,公共服务资金紧缺、效率低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公共服务资金紧缺、供给不足、效益不高等问题,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理论和实践充分表明,公共服务市场化能够有效解决我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低效、不均等问题,政府把拿给行政机关的经费用来发包给社会组织及非营利机构,以竞争的方式,把公共服务让渡给最优秀、最有实力的机构,实现公共服务的最佳供给和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部门只需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做好“掌舵”者,达到真正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由此提高行政效率。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施四年来,上海、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把强制隔离戒毒发包给社会组织,以竞争的方式让非营利性机构进行承包,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对吸毒者的心理治疗,需要治疗者与戒毒者双方付出许多时间与艰辛的努力,需要科学系统的心理治疗过程,也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的支持。但目前对大多数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来说,开展心理矫治工作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首先是思想认识上对心理治疗工作不重视。如依然认为吸毒是个人疾病问题,而忽视了吸毒更是一种社会疾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参与,进行全方位的心理社会干预;同时,吸毒人员戒毒动机低下,主动配合意识差,因而使此项工作的开展往往流于形式。其次,开展心理矫治的硬件措施不完备,无设置、无专业人员、无技术条件等。再次,即使有的戒毒机构开展了心理治疗工作,但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的心理治疗的技术和手段,也就无法开展系统、科学和规范的心理治疗工作。
对戒毒人员的就业权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是当前戒毒工作治标不治本的又一体现。在立法上对戒毒人员就业权作出规定的,只有《禁毒法》第52条,该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该规定相对于之前的《强制戒毒办法》在立法精神上虽然有了明显进步,但是由于这只是一条注意性规定,并没有确定的责任主体、违反后果和具体操作规程,所以无异于“无牙的老虎”。
近年来,深圳市司法局第二劳教 (戒毒)所在各部门的配合下,不断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在实践中探索,多措并举,让戒毒者享受到了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也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信息资源,公安部门、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社会矫治、医疗单位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等都分别掌握了一些,由于禁毒各主体之间缺乏统一的信息网络,互通途径不顺畅,使得涉毒信息资源在强制隔离戒毒横向主体之间不能充分共享,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由于涉毒信息子项目设置不合理、不科学,且新的涉毒信息上传不及时,使得涉毒信息资源在纵向上无法实现动态管控,从而一方面降低了发现和管控吸毒人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容易直接、间接地侵害戒毒人员的权利。为进一步推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并就重点执法工作建立信息共享与沟通联络机制,深圳市司法局第二劳教 (戒毒)所除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强制戒毒人员收治协调会外,还邀请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检察院监所处和深圳市公安局法制处、预审监管支队、各公安分局、各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单位,举办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联席会议,积极探索破解之策。
强制隔离戒毒中享受政府服务的主要是戒毒者,由于戒毒者既是违法者,又是受成瘾药物毒害的脑部病患者,他们是特殊高危弱势群体,其顺利康复和社会回归除需要耐心细致的心理辅导外,还需要工作技能的培训。作为全省劳教场所三种管理模式改革首批试点单位之一,深圳市司法局第二劳教 (戒毒)所在工作中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大胆探索实践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三段五级”动态管理教育模式(“三段”即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教育阶段, “五级”包括封闭式阶段的严格管理级、半开放阶段的宽松管理和自主管理级、开放式阶段的所区实习级和社区实习级),并于2005年5月20日启动实施了“三段五级”动态管理前两个阶段的工作。期间,根据有关规定,该所对半开放式管理阶段自主管理级中表现优异的劳教人员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包括管理、教育、心理等各方面的综合测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9月13日筛选出了第一批晋升至开放式阶段所区实习级的人员。进入开放式所区实习级后,这些劳教 (戒毒)人员将在所企工厂里工作、生活,成为一名工厂员工,住在员工宿舍,并与其他员工一样享受同工同酬。开放式管理一方面帮助、指导劳教 (戒毒)人员做好将面向社会、家庭等生活环境的心理调整,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回归社会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帮助劳教(戒毒)人员修补和恢复由于其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他们树立融入社会生活的自信心,使他们具有一定的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通过扩大一线干警的知识面,强化一线干警的实际操作能力,使得效用达到最大化。一是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招考新干警时细化专业要求,覆盖了医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和教育学等多个学科,使得干警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二是建立健全干警教官制度,加大培训力度。聘任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实战派”老干警和管理干部为教官,由他们授课,教学内容贴近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三是创新载体,拓展人才成长渠道。每年组织干警到教育研究机构进行短期脱产学习,不断提高科学戒毒能力;选派优秀干警到兄弟单位挂职锻炼,交流经验,提升干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研究证明“实施心理干预可以显著提高吸毒者的操守率、延长操守时间,是一种可行的干预方法”。十余年来,深圳市司法局第二劳教 (戒毒)所在心理治疗上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按照“三期一体验”的工作要求,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根据戒毒工作的一般规律,探索戒毒过程中生理脱瘾与医学治疗、养成教育与行为矫正、心理治疗与心理康复、回归社会与善后辅导的有机结合,建立生理脱瘾、身心矫治康复、回归社会训练和社会帮教跟进的戒毒矫治康复流程。本流程的运作理念是:通过管理者的教育与关爱、表率及监督作用,受矫治者间的角色示范、自助与互助,读书和反省;通过集体的力量,自身的自悟和觉醒,建立全新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通过治疗康复程序来矫治受治疗者的人格,从而摆脱对毒品的依赖。在具体操作上,一是组织多批次干警参加全国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并先后在各管教大队成立了心理咨询室。二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开展戒毒工作,与暨南大学医学院心理科学研究所联合成立了心理治疗课题组,同时引进“生命之光”帮教义工组织和“春雨”社工组织。三是积极加强与宝安区沙井街道彩虹社工服务社的合作。采取“引进来”的方法,邀请彩虹社工服务社的社工来所与沙井籍的戒毒人员面对面交流;同时,积极“走出去”,选派干警专门赴沙井街道彩虹社工服务社,召开座谈会,了解掌握沙井籍解戒人员的情况。
吸毒者回归社会面对的最大困难就是就业难,吸毒造成的社会危害让人们无法接纳该群体,甚至是歧视他们。为此,深圳市司法局第二劳教 (戒毒)所积极提高强制戒毒人员的就业水平和竞争力。一是先后开展了34期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人员3500多人次;二是与深圳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联合举办“就业形势与安置帮教座谈会”,邀请企业负责人来所与临解戒人员进行互动交流;三是建立回归社会中转站,引入政府、民政、社会福利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帮教和指导,主要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和回归社会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一定的工作机会,实行工资制。对期满后无家可归或生活暂时无着落的,可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留在中心,并协助其寻找就业门路。
为了解戒毒人员解戒后的情况,深圳市司法局第二劳教(戒毒)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区域和类别相结合,对解戒人员进行回访,回访调查人员听取街道、居 (村)委会对辖区内近年来禁毒、戒毒工作详细介绍,通过“一对一”见面了解戒毒人员解戒后的戒毒、家庭生活情况和戒毒心得,包括社会帮教、安置就业、社会救济等问题;在与戒毒人员亲属交谈时主要了解戒毒人员解戒后是否与原来的“道友”来往、是否得到帮教等,并通过收集调查表和问卷表了解调查对象吸毒史、戒毒次数、是否复吸以及对戒毒场所教育、管理工作的反馈意见。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一是与高校合作建立心理治疗专业队伍。早在2005年初,深圳市司法局第二劳教 (戒毒)所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暨南大学医学院心理科学研究所联合成立了课题组,探索一种通过心理治疗戒除毒瘾的办法。2008年与深圳大学应用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合作,完成了全所戒毒人员的人格测试问卷,建立了戒毒人员心理咨询库;同时还聘请深圳大学心理学专家担任兼职心理辅导员,在基层大队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进一步提高对戒毒劳教人员的心理治疗工作水平。二是与深圳市福田区禁毒办共同探索推动禁毒合作新机制。深化“双向延伸”禁毒模式的合作方式,以“无缝衔接”的形式解决福田区籍戒毒劳教人员期满解戒后的就业安置问题。三是积极与文联艺术团开展合作,定期举办“温暖你我心”大型帮教晚会,邀请部分艺术家来所为戒毒人员开设传统文化、书法绘画、舞蹈欣赏等专题讲座,提升戒毒人员的审美情趣。四是先后与义工联、春雨社会工作服务社、E28帮教团体和街道调解办公室等组织在戒毒康复和解戒就业方面密切合作,并于2012年引进了“春雨”社工服务社的2名驻点社工。
强制隔离戒毒作为《戒毒法》整合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后确立的充满人文关怀的戒毒重要制度,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问题重重。因此,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积极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创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不断增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系统性、协调性和有效性的有益选择,是进一步发挥戒毒职能作用,着眼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最佳途径。
加强相关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协作机制。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部门应加强沟通,让各自的信息顺畅流通,实现“无缝对接”,以减少人力、财力,使成本最小化、满意度最大化。人事部门要注重吸引优秀的专门人才到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工作,增加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专项警察编制;财政部门按照中央两办21条《意见》的规定精神,探索由政府出资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集教育、食宿、培训、就业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就业 (培训)基地,出台专项政策,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劳动部门将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国家和地方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要加强环境、劳动心理、生活、就业指导等;教育部门帮助解决免费职业培训的师资和教材问题和戒毒人员子女学费减免;卫生部门要牵头,由相关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参与,共同肩负戒毒基础理论与实用方法技术研究职责;民政部门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工商部门对登记失业的解戒人员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对招聘就业有困难的解戒人员的各类服务性企业实行减免税费、给予补贴的扶持政策;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解戒人员创业发放小额贷款。
构建跨职能团队的“通才型”组织。一是建立专业人才的引进和管理机制,依托社会人才优势,采用聘请、招募等途径,为我所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行考评、激励机制。在专业化分类管理基础上,依据戒毒管理类岗位、教育矫治类岗位、医疗与后勤保障类岗位专业特征与工作目标、任务,有目的、有计划的重点培养急需的戒毒专业化人才。二是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队伍建设的两个规定纲要,持续开展“岗位大练兵、执法大培训”、 “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教育活动,充分运用上岗培训、专业院校培训、交流挂职培训和在职学习等方式,提高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三是积极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多学科、多部门的科研合作,从而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深入开展戒毒人员心理治疗工作。大量的实践表明,戒毒工作最关键、难度最大的环节是复吸问题,造成复吸的主要原因是吸毒者对毒品产生了强烈而顽固的心理依赖和因吸毒导致的人格变异。唯有靠长期而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靠行为矫正和人格重塑,让戒毒人员达到身体和心理康复的状态,实现彻底根除对毒品的心理依赖,降低复吸率的目的。根据戒毒对象的需求,应制定较详细的心理治疗方案。心理治疗方案坚持心理治疗“助人自助”的基本原则,强调戒毒者的主观能动性,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主观体验,以及与戒毒工作人员积极配合的态度。通过重建积极的心理体验系统,弱化对毒品的体验和感受,提高对各种内外刺激甄别和应对的技能和策略,增强对心理危机的意识和控制能力,这是戒毒人员是否能完全拒绝毒品,实现成功戒毒的关键所在。通过心理治疗将戒毒者与戒毒工作人员的关系由僵化变为灵活;戒毒模式由静态转为动态;戒毒能动性由依赖变为主动;生活状态由异常转化为健康,逐步使戒毒者潜能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达到成功戒毒的目标。
提高吸毒者生活技能,开拓就业渠道。一是建立健全强戒所与社会的无缝对接制度,建立回归指导中心、中途之家、模拟社区等过渡性安置就业 (培训)基地。按照“不歧视,不抛弃,不放弃”的原则,依托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对期满解戒人员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回归社会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一定的工作机会,为解戒人员打造一个温馨的家园,形成“出去有人接,回来有人管,就业有人扶,创业有人帮,困难有人助”的工作格局。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应为戒毒人员提供实质性的就业机会,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回归难题。三是政府应鼓励戒毒人员创业,自食其力,从政策上给予优惠,有利于巩固戒断率和康复效果。四是建立健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社会保障机制。考虑当前的就业形势严峻,戒毒人员文化水平较低、不懂技术情况较为普遍,要对戒毒人员的就业工作进行追踪,在其暂时未能就业时及时将其纳入失业保障体系当中,确保基本生活水平。同时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子女的救助。
《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是因为,与其他所有社会问题一样,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吸毒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研究的问题相当广泛。从全国禁毒工作形势的发展来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数量今后一个时期将不断增加。因此,在应对吸毒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时,我们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该通盘考虑,注重发挥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因素。否则就像“放大象在杯子里洗澡”,偏离了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新中国诞生伊始所取得的全国禁毒运动的伟大胜利已经为我们证明,走群众路线,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坚决拥护和热情支持是最终赢得禁毒人民战争的法宝。依据“政府主导、市场培育、社会参与”的总体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打造专业服务的戒毒社工队伍和义务帮教的志愿者组织。他们的身份不再具有“打击”色彩,便于与吸毒者沟通,不易引起逆反,工作的手法更适合服务对象吸毒者所接受。社会工作机构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性组织,更多的体现一种社会性和公益性。它的成员多来自基层社区,能更好地把服务对象的诉求表现出来,从而架构起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桥梁。公益性的宗旨使得它能够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凝聚民间资本,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戒毒服务工作中。同时,要建立与院校研究机构的联合科研机制,弥补强制隔离戒毒干警队伍背景单一的缺陷,提高矫正的专业化水平。
(责任编辑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