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要慎提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
其一,“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会成为司法人员怠于审查鉴定意见的借口。依照刑诉法规定,鉴定意见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法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防止“垃圾科学”进入诉讼,是法官必须履行的“守门人”职责。
其二,“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会使司法人员在面对多份鉴定意见时盲目崇拜权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人员在对多份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应一视同仁、平等看待,只服从法律这个唯一尺度。破解崇拜权威的惯性思维,就要从慎提、不提“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入手。
(中国政法大学刘振红在《人民法院报》上撰文如是说,《法制日报》,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