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推广量刑建议的障碍分析及破解

2012-01-28 01:26文洪明贵陈万鹏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7期
关键词:量刑检察检察机关

文洪明贵 杨 永 陈万鹏

检察机关推广量刑建议的障碍分析及破解

文◎洪明贵*杨 永*陈万鹏*

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依法提起量刑建议问题已经在诸多争议声中逐渐被司法机关及学者所认同和肯定,而且在很多方面已经取得相对共识,例如检察机关提起量刑建议的法理基础、提起主体、范围、程序等等。然而,通过进一步调研可以发现,基于对量刑建议功能的非理性认识,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量刑建议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没有真正发挥设置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机制的最大化功效。

一、检察人员的过分期待与实施效果的反差,提起量刑建议动力不强

有权提起量刑建议对检察机关意味着什么?

量刑建议只是启动控辩双方对有关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答辩,使法官兼听则明,并不具有终局意义,只能通过法院庭审中的控辩交锋以及法院判决明确表示采纳与否彰显其存在。

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类型不明确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范围混乱。笔者认为,既然提出量刑建议为检察机关的一种责任和义务,那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就应当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而不论是以简易程序审理还是以普通程序审理,也不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更不论罪行的轻重,法定量刑的高低。因此,原则上检察机关应该对所有的案件都可提出量刑建议。

此外,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检察机关对二审和再审案件中行使量刑建议权。笔者以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不仅适用于一审案件,也应当适用于二审案件和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原因很简单,第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而引起的,这类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当事人一方或检察机关一方认为或双方都认为一审法院的定罪、量刑不当,因而引发了二审程序。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提出量刑建议,明确表明对案件定罪、量刑的态度,同时也为二审合议庭正确制作生效判决提供参考并同时对其审判权进行必要的有效制约。对于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检察机关就更应该积极提出量刑建议,向法院提出明确的求刑意见。因为这类案件特殊,是检察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向法院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引起再审的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原生效裁决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证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另一方面也向再审法院表明自己对该案件定罪量刑的明确意见,促使再审法院认真审理这类特殊案件,作出准确的裁判。

三、检察机关社会压力增大且缺乏量刑建议经验

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障碍的关键在于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加强公诉队伍建设。队伍素质的提高是案件质量的有效保证,要提高检察官员的素质,必须确立有利于从外引进优秀公诉人才和防止现有检察官人才流失,保持检察官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的用人机制。

四、法院的消极应对,减损了量刑建议实施的效果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与法院的审判权就一直在相互博弈过程中并行存在,审判机关力求严守其审判权的领地,唯恐检察权的“过分”扩张干扰审判独立,破坏审判权威;而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公平正义。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6月开始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为配合人民法院的试点,各地检察机关也积极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工作。201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至此,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初具规模和成效。然而,在前期广泛试点且取得较好效果的前提下,如何将量刑规范化向纵深推进仍旧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容忽视的课题。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64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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