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友强
非法取财的行为定性
文◎李友强
[案情]黄某欲摆脱与罗某暧昧关系,便告诉丈夫陈某说罗某总是纠缠她,要求陈某找人教训他一顿,顺便搞点钱。陈某与蒋某商定了作案方案:由黄某去找罗某并留宿于罗的住处,再由陈某以“捉奸”的名义打罗一顿,搞一笔钱。根据安排,黄某找罗某并留宿于罗的住处时,陈某与蒋某将房门踢开,冲进房内抓住罗某就打。黄某趁机拿起罗放有6000多元现金的衬衫,对陈使了一个眼色后迅速离开。当罗某正准备赔钱了解此事时,发现放钱的衬衣不见了,便抓住陈某大喊“有人抢劫啦!”陈、蒋二人迅速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
本案争议罪名敲诈勒索与抢劫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所有的财物的行为。本案两被告人开始时是一个共同的犯意,即不管用什么方法,其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就是罗某的财物以及其人身安全,也就是两被告人所商量的“打他一顿”、“再敲搞点钱”。总之,他们的目的具有双重性,就是搞钱和打人。从主观上看,两被告人非法获取财物的故意很明显。从客观上看,两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何况两被告人事先已经商量好要去“搞点钱”、“打他一顿”,也就是说实施暴力和取得财物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实际上是同时的行为,不可能割裂开来看。两被告人有共同的犯意,其在罗某家中的所作所为只是分工不同,两被告人以及蒋某的行为也不能割裂开来,是一个整体,没有陈、蒋对罗的打击伤害,黄也不可能拿到钱。对于受害人罗某来说,在深夜突遭毒打,其受到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不管黄取得财物时受害人是否知道,受害人当时也没有反抗能力。
综上所述,本案黄某、陈某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51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