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技术在侦查讯问中的应用价值分析

2012-01-27 23:52刘启刚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供述侦查人员讯问

刘启刚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心理咨询技术在侦查讯问中的应用价值分析

刘启刚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口供在侦破案件中具有快速性、经济性、高价值性和难得性,是侦查讯问的主要目标。但在强调法治和人权的今天,传统讯问方式存在很大弊端,有必要进行做出调整和转变。在此背景下,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将心理咨询技术引入到侦查讯问中,就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心理咨询技术 侦查讯问 应用价值

1 侦查讯问的目标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采用适当的讯问策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正面调查活动,它是古今中外侦查案件所广泛使用的一项侦查措施。口供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之一,是侦查讯问的主要目标,又是最受关注和最受争议的一种证据类型。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就和案件有关的事实向侦查人员所作出的陈述。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排查和认定犯罪嫌疑人,现代科技发展也为侦查人员提高获取物证的能力,摆脱口供的依赖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在很多案件中,有时候由于受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反侦查的应对、自然环境对犯罪现场的破坏、侦查人员因缺乏证据意识导致证据灭失等原因导致无法收集到有效的物证;由于犯罪分子作案的隐蔽性等原因,很可能没有证人目睹案发过程。在这样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对排查出来的重点犯罪嫌疑人就缺乏足够的认定信心,通过侦查讯问获取口供就成为定案的重要途径,有时甚至是唯一途径。如果能够通过侦查讯问获取口供,就可以还原案发过程,发现隐匿的罪证,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的犯罪事实,一举将案件侦破。在很多案件中,口供是证据链条得以形成的最关键环节。具体来说,口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作为直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②为后续侦查提供方向和线索,完善证据体系;③节省警力,提高办案效率。口供在侦查中的重要作用显而易见,但犯罪嫌疑人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决不会轻易供述自己的罪行。由于口供在侦破案件中具有快速性、经济性、高价值性和难得性,各国侦查机关对于获取口供手段的探讨才不遗余力,孜孜以求。

2 传统侦查讯问的弊端

受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影响,作为一种专门的侦查行为,强制性和对抗性是其所表现出来的突出特征。从历史上看,受制于科学技术和认识水平低下等原因,很难提取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实物证据,以残酷的刑讯逼供为代表的身体强制就成为征服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进而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手段。历史上犯罪嫌疑人是不可能有权要求获得平等和人道对待的,刑讯逼供作为追求社会正义的手段在很长的时间内具有广泛的群众认识基础,是以合法的面目存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再也无法容忍身体强制对人格尊严的蔑视以及其所导致的无辜人入罪和有罪者出罪的严重弊端”。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历史的遗毒受到严厉的谴责和广泛的批判。“无论是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抑或是混合诉讼模式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都毫无例外的绝对排斥刑讯及其他不人道方法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在具体的侦查实践中,因刑讯逼供造成屈打成招的冤案仍时有发生,比较有影响的如杜培武案、李久明案以及最近的赵作海案。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是强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在法律和社会对刑讯逼供规制越来越严格的今天,为了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功能的双重实现,创新侦查讯问理念,探索行之有效的侦查讯问方法就成为严峻犯罪形势下的必然要求。现代的司法运行机制越来越强调侦查讯问的“非强制性”,要从“硬审讯”向“软审讯”过渡。硬审讯主要是指刑讯逼供,而“软审讯”则是在分析被审讯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的基础上,通过语言或其他人体行为来说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与“硬审讯”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使用强迫的方法让嫌疑人供述,不是“硬逼着”嫌疑人供述,而是以“软”的方式说服嫌疑人,让其自愿供述。“硬审讯”在侦查讯问中具有直接、快速、有效的特点,“软审讯”则要相对耗费侦查人员更多的精力,并且需要平常更多的研究、学习和积累。如果侦查人员钟情于高效快速的“硬审讯”,对“软审讯”的方式方法不屑一顾,必然会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也会使自己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

3 心理咨询技术在侦查讯问中应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1 心理咨询技术在侦查讯问中应用的必要性

3.1.1 重视人权,转变侦查讯问制度的必然要求

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双重要求,不能因为一种职能的行使去损害另一种职能。人权是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视人权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基本标志。即便是需要接受法律惩罚的犯罪分子,他们的人权仍然是受法律保护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不管是从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来看,还是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所倡导的人类应该普遍遵守的准则来看,抑或从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的目标来看,在侦查讯问中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都是必然要求。

3.1.2 丰富侦查讯问手段的需要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通过运用说服教育、使用证据和利用矛盾等方法,在我国侦查讯问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上述方法更多的限于经验总结,有的侦查员不能在准确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的基础上运用上述方法,使讯问沦为单调重复的政策说教甚至是训斥,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反感甚至对抗讯问,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九步讯问法”在世界各国犯罪侦查理论和实践中发挥着广泛的影响,它是一种克服反抗和供述欺骗的心理控制,其目的在于打破不愿供述的犯罪嫌疑人的抵抗,使其供述罪行。“九步讯问法”对我国侦查讯问也有着深刻的影响,但受制于文化心理方面的差异,其应用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根据中国人的心理特点,借鉴心理咨询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有助于丰富侦查讯问手段。

3.1.3 发挥侦查讯问对犯罪嫌疑人感化教育的功能

侦查讯问的功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交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和诉讼性;这一过程同时也强调对犯罪嫌疑人的感化教育,促使其真心悔罪,接受惩罚、真心改造,为最终重返社会打下基础。传统的侦查讯问方式偏重于对抗性和强制性,以不留情面的训斥和苛责为主要表现形式。此种模式虽然有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心理防线,但欠缺了对犯罪嫌疑人悔罪的感化教育,有可能使其更加仇视公安机关,不利于今后对其进行改造教育。良好的讯问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感化教育的第一步,通过运用心理咨询技术,能够使其转变以往的犯罪认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对犯罪嫌疑人机械的指责和训斥相比,会取得截然不同的效果。

3.2 心理咨询技术在侦查讯问中应用的可行性

需要明确的是,在侦查讯问中“期望任何人都会勇敢直率地供认其罪行是十分残忍的,甚或说是心理上的错误,我们必须为坦白铺平道路,使其容易化。”(汉斯·罗格斯)因此,通过采取合适的、犯罪嫌疑人心理上能够接受的方法就成为打开突破口的重要途径。心理咨询由于能够体察个体的心理变化规律,从细致入微的角度发现个体的心理障碍,言语交流具有较好的亲和性,容易让人接受,这对于侦查讯问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心理咨询是指由专业人员即心理咨询师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各种技术和方法,帮助罹患各种心理障碍的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虽然心理咨询和侦查讯问的法律意义不同,但二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的共同点,这为将心理咨询技术应用到侦查讯问中提供了可能。二者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二者都是人和人之间打交道。心理咨询师和侦查讯问人员都主导着彼此的交流进度。在交流过程中,心理咨询师和侦查讯问人员既要分析来访者和犯罪嫌疑人的言语内容,同时要注意观察他们的肢体语言所表现出来的心理活动。

(2)心理咨询师和侦查讯问员为了达到各自的预期效果,在进行交流的过程中都需要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需要了解人心理变化的一般规律,并在来访者和犯罪嫌疑人出现期望中心理变化临界点时积极的加以引导。

(3)心理咨询师和侦查讯问人员要达到各自的既定目标都需要突破访谈对象心理上的自我防御机制。心理咨询中来访者的自我防御机制是他们不愿意面对由于无法应对生活中出现的挫折而导致的心理障碍;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自我防御机制是由于他们害怕承担罪责而否认自己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4)心理咨询中的来访者和侦查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有着类似的外部情绪反应,如不安、悲观、恐惧和焦虑等,只不过来访者的情绪反应多由生活中的挫折引起,而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反应则多由畏罪引起。

(5)二者都包含着助人的理念。心理咨询最终使来访者能够认清自己的心理障碍的根源,转变认知,积极对待,从而恢复心理健康;侦查讯问虽然从法律后果上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受到惩罚,但其同样包含着助人的功能,通过转变犯罪嫌疑人的认知,使其真正悔罪,法官可能会考虑其悔罪态度从轻判决;犯罪嫌疑人接受惩罚,认真悔罪,可以减轻对被害人的心理愧疚,进而健康地重返社会。

4 心理咨询技术在侦查讯问中的应用路径

4.1 建立良好的讯问关系

第一印象在人与人交往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揭示着一开始彼此之间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对双方随后能否深入交往起着重要的作用。心理咨询十分强调心理咨询师给予来访者的第一印象,如果能够树立专业、权威、可信、亲和的第一印象,就有助于来访者打开心扉,解除心理顾虑,说出自己的困惑,同时也对心理咨询师的指导更为理解和认可。以往侦查讯问人员过于注重自己在犯罪嫌疑人中威严、专横和不可侵犯的印象,把犯罪嫌疑人视为邪恶的化身,对他们的辩解大多在怀疑中进行冷嘲热讽,试图一开始就在气势上压倒犯罪嫌疑人,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在强大的压力下不得不供述犯罪事实。实际上,这种方式可能并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把讯问拖入到僵局状态中去。从现代法治所倡导的理念来讲,侦查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侦查讯问人员只是代表国家公权力承担查清犯罪事实的责任,和犯罪嫌疑人并不存在私人的仇恨。因此,在犯罪嫌疑人面前树立类似心理咨询师在来访者面前的第一印象,有助于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理解和信任。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表现出的尊重和信任有助于消除对方的敌对情绪和被迫害恐惧,从而为侦查讯问打开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4.2 有效应用倾听技术

倾听是指通过自己的语言和非语言行为向对方传达一个信息,我正在很有兴趣地听着你的叙述,我表示理解和接纳。倾听是心理咨询的基本技术之一,通过认真的倾听,借助适当的语言引导,能使对方感受到我们对他们的信任和理解,从而说出更多我们想知道的事实,而且还可以结合对方的肢体语言“听”出对方的言外之意。在过去,侦查讯问人员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急于想了解犯罪事实,迫切想通过讯问打开突破口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问”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忽视了有效倾听的作用和价值。实际上,通过倾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可以了解到他们的心理状态,他们对被害人的看法,以及他们可能的犯罪动机。在侦查讯问中,将问题过于直接和露骨地指向犯罪事实,不可避免的会诱发犯罪嫌疑人的拒供态度。倾听并不是漫无目的的听,而是带着目的进行积极的倾听,侦查人员既要表达出对犯罪嫌疑人的关注和理解,同时也要注意从辩解中发现破绽,适时引导和积极回应,防止陷入犯罪嫌疑人毫无意义的辩解和诉说中去,为最终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做好心理铺垫。

4.3 合理应用共情技术

共情,又称“神入”、“通感”、“通情”、“同理心”、“同感”,意为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理咨询师能敏锐、准确地领会和理解来访者所表达的意思和内涵的情感,并将这种领会和理解向来访者传递。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认为,共情是指心理咨询师能够正确了解来访者的内在的主观世界,并能将有意义的讯息传达给来访者,共情是促使来访者心理转变的必备因素,是心理咨询师所必须具备的重要品质。心理咨询师通过设身处地的从来访者角度看待问题,感受来访者的情绪,并适时的将这种感受传达给来访者。侦查人员通过适当的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传达出理解对方面对犯罪事实暴露带来的法律严惩所引发的恐惧。侦查人员应该向犯罪嫌疑人表明,世界上天生的罪犯毕竟是少数,大多数犯罪都是有一定原因的,在感情上甚至是可以理解的,从而减轻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道德负面评价的心理压力。譬如说,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探讨是因为被害人挑衅后导致犯罪嫌疑人一时冲动而实施犯罪;对于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盗窃的诱发因素归结为社会贫富差距、急于用钱维持家庭或者受他人唆使而一时糊涂等等。对犯罪嫌疑人的适度共情,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侦查人员对他们的理解和尊重,从而促使他们敞开心扉,及时供述。需要注意的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共情不是无限度的,也并不是要放弃法律标准和正确价值观,而是将这些标准暂时抛开,为走进犯罪嫌疑人的内心世界打开一扇窗口。

4.4 适时应用面质

面质,也称对质,是指心理咨询师当面指出来访者身上存在的情感、观念、行为之间的矛盾,促使其正视这些矛盾的一种语言表达方式。心理咨询师实施面质的目的并不是直接指出错误,而是通过反射矛盾使他们认清问题的根源。面质的目的就在于帮助来访者认清自我,鼓励他们突破自我防御机制,直面现实问题,并最终妥善解决。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有时为了给自己开脱,会说出各种自己不可能涉案的理由。侦查人员不应该一上来就对其进行指责和驳斥,而应积极认可,并反复确认。然后通过展现与其辩解相矛盾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或证人证言等不容辩驳的事实,促使犯罪嫌疑人解释其中的原因,使其猝不及防,不得不供述案件事实。需要注意的是,面质运用必须适当,不应变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侮辱和嘲讽指责。面质运用的理想结果是使犯罪嫌疑人在矛盾和反差面前羞愧难当,转变顽抗到底的非理性信念,不得不供述事实。

4.5 具体化技术的运用

具体化是指心理咨询师帮助来访者清楚、准确地表述自己所持有的观点、所运用的概念、所体验到的情感以及所经历的事件,澄清那些重要、具体的事实。在心理咨询过程中,来访者出于自我防御的心理,在触及可能危及其颜面的心理问题的根源时,往往表达含糊,或者顾左右而言他。心理咨询师敏锐感知这种时机,明确地要求来访者清楚地表达相关的事件、缘由、情绪反应等,有助于来访者认识到自己有意无意忽视的问题根源,从而转变认知,积极的加以解决。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同样需要有感知问题出现时机的能力和要求犯罪嫌疑人具体化相关事实的能力。犯罪嫌疑人一般对于自己所实施的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犯罪事实不愿过多提及,即便愿意供述,也大多含混而过,不愿意过多的交代细节,这就为他们日后可能的翻供埋下了隐患。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开始交代问题时,切不可沾沾自喜,不对犯罪的具体情况问细问全。一旦丧失深追细问、堵死漏洞的时机可能会给后面的工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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