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辉王纬东陈婧雯
(1 2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 广州 510440;3 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广东 清远 511500)
一起警察枪击事件的综合鉴定与现场重建案析
张明辉1王纬东2陈婧雯3
(1 2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 广州 510440;3 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广东 清远 511500)
从实际案例出发,介绍了本案的现场勘查、弹道分析、综合鉴定和现场重建等过程。提出了现场重建的两种模式,并用“定向重建模式”反驳了本案中的目击者言证,用“不定向重建模式”搞清了枪击情节的过程。作者总结了办案的经验与教训,指出转移性迹证在弹道分析中的作用,提出综合鉴定结论更具证明力和说服力。
枪击事件 综合鉴定 现场重建 模式 转移性迹证
警察在执勤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让社会舆论争议性的行为,究竟其真象如何,虽然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甚至政府,在事后进行了解释、澄清或者出示了专家鉴定结论,但总是难以平息老百姓心中的疑问,甚至造成恶性群体性事件。作者从主办的一宗警察枪击事件的实际案例出发,介绍了本案鉴定与现场重建的过程。在此案中,充分而令人信服的综合鉴定结论和现场重建结论,对事件的解决与平息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07年某月某日,南方某省某市发生了一起枪击事件。缘由为,在一起两车相撞的事故中,双方邀集数十人斗殴。执勤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在事态发展越来越恶劣和难以控制的情况下,一民警开枪示警。稍后在第二次枪响后,一斗殴成员倒下了。事后发现该伤者头部中弹(最后死亡)。由此引发了一起事件,有目击者(斗殴人员之一)称“当时是警察将他按在地上开枪打死的”。事件因此越闹越大,民间舆论对警察的开枪行为不满。
事件发生后,受伤人员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当地检查机关介入以调查枪击事件真象,并进行了现场勘查、记录,发现提取了两枚弹壳。医院从伤者头部枕骨内取出一块铅片(见图1)。
数日后,该检查机关委托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枪击事件的有关真象进行鉴定。本人受鉴定中心委派主办此案。
2.1 现场勘查:现场位于**街与**街的十字交叉路口,现场已是变动现场。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了解情况,对照检查机关提供的现场原始照片、勘查记录、视频资料,复原了交通事故现场、部分人员活动、受伤人员、血迹、两枚弹壳的现场位置。
巡视现场、勘查现场,在路中央花基的电线杆(编号为“**大道90”)南向距地面1.02m高处发现一个凹坑,凹坑整体呈长方形(见图2)。对痕迹形态拍照固定后,提取凹坑内微量物质待作进一步检验。也将此块铅片一同送检,进行微量物证检验。
图1 铅块
图2 电线杆上凹坑
2.2 伤者检查
医治中的伤者垂危,在医生的帮助下,对伤者头部进行了检视。发现伤口两处,在后脑一左一右,创口部位在后脑部,伤口已作医疗缝合。因毛发有3mm左右长度,加上伤者垂危,故不宜作深入查验,也无法对伤者询问。在后续鉴定中,采用送检方提供的前期伤口照片及送检方提供的医生、护士、该警员、目击者的询问笔录为分析参考依据。
送检方提供的有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调查笔录中述,“在手术中发现子弹的入口是枕骨与左耳际联线的中间的一个圆形创口,周边皮肤组织淤青,颅骨向内凹陷并粉碎性骨折,范围直径大约2cm;脑组织外溢,硬脑膜破裂,有一个铅弹头的碎片是在枕骨粗隆左侧,贴近中线,中线右侧约0.5cm有一个三角形创口,大小约1cm左右,高度略低于进口0.5cm左右,此处颅骨完整。”另询问手术前备皮护工,备皮护工称“未注意毛发及表皮情况。”
3.1 枪支、子弹和射击弹壳的检验鉴定
检验枪支:该枪枪号“********”,为7.62mm 64式手枪,经对该枪支机件、弹匣检验和试射,该枪机件正常、联动正常、性能正常。
检验子弹:四枚子弹为64式手枪弹,弹头、弹柱部、底火未见异常现象,情况正常,可配用枪号“********”64式手枪。
检验弹壳:送检的两枚弹壳为64式手枪弹壳,柱部略变形,有挤压现象,从射击痕迹种类特征分析为64式手枪发射。对两枚弹壳的击针痕和弹底窝痕进行比对,两枚弹壳为同一支64式手枪发射。取其中一枚弹壳与枪号“********”64式手枪射击的样本弹壳的弹底窝痕迹进行比对,粗大、明显、连贯的线条特征对接完全吻合。
3.2 微量物证的检验
对电线杆上凹坑里提取的微量物质进行成分检测,检出铜、锌和氧、硅、钙、镁、铝、铁元素成分。
对铅块进行检查、检测,铅块呈扁梨形,重约0.72克,检出铅元素成分,附着物颗粒中检出氧、硅、钙、镁、铝、铁元素成分。
分析结论:此凹坑中含铜、锌元素,是弹头披甲成分,说明此处是弹着点,有弹头披甲颗粒;铅块附着物颗粒中含有氧、硅、钙、镁、铝、铁元素成分,说明是水泥、砂粒颗粒,这与弹头碰撞电线杆后、破裂解体,电线杆上附着的砂粒及水泥质粉碎物依附在该铅块上再射入后脑,这些微量物质的存在,与弹头飞行轨迹顺序相符合。
根据现场勘查所见;送检方提供的有关现场勘查、伤者照片、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调查询问笔录;某公刑技(化验)[2007]****号化验检验报告等资料,分析结论为:
头部创伤分析:两处创口未见接触射击、贴近射击和近距离射击现象。右侧伤口为三角形,有组织间桥,挫裂创,是斗殴中被棒端所伤。
弹道分析:低位抬枪击发,射击弹头撞击电线杆(红漆编号为“商业大道90”)向南距地面1.02米高度处,因弹头与水泥混凝土质电线杆强烈碰撞,弹头破损解体,弹心铅块一碎片射入头部左侧,形成头部左侧创伤,铅块从左向右飞行,经过脑部组织后射入枕骨。
5.1 论证
1.送检“********”64式手枪机件正常、联动正常、射击正常,送检子弹结构完整,符合公安部关于枪支检验鉴定中枪支具有杀伤力的标准。
2.现场弹壳上的弹底窝痕迹特征与“********”64式手枪射击的样本弹壳上的弹底窝痕迹特征,粗大、明显、连贯的线条特征对接完全吻合,为本质特征符合。
3.创口无接触射击现象、贴近射击现象;也无迹象支持近距离射击的假设。
4.弹道分析、跳弹分析符合现场空间物体存在情况及弹道飞行原理;弹头破损、解体符合物理学碰撞原理;该电线杆凹坑内存在子弹披甲金属颗粒及铅芯残片中存在水泥、砂粒颗粒,符合物质转移与物质交换原理及顺序。
5.2 综合鉴定结论
1.枪号“********”64式手枪性况正常,具有杀伤力。
2.送检的四枚子弹性况正常;可配用枪号“********”64式手枪。
3.送检的两枚弹壳为枪号“********”64式手枪发射。
4.伤者头部创口,无接触射击、贴近射击和近距离射击的迹象。
5.枪创形成原因为发射的弹头撞击该电线杆后,弹头破损、解体,铅弹心一块碎片弹跳射入头部后脑左侧。
引起舆论的关键是,有目击者称“当时是警察将他按在地上开枪打死的”。 是否存在这一情节,是本案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此,在综合鉴定的基础上,对这一言证进行了现场重建。针对这一特定的问题,我们采用“定向重建模式”(见图3),进行了现场重建,以搞清此言证所述是否真实。
图3 定向现场重建模式
重建步骤如下:
6.1 定向问题:“当时是警察将他按在地上开枪打死的”
6.2 收集资料:从这一特定问题的核心,可分解成几个子问题。围绕着这些子题,分别搜集资料和进行资料整合。
子题1:贴近射击。用于弄清是否“按在地上开枪”问题。
子题2:近距离射击。用于弄清是否“按在地上开枪”问题。子题3:射击方向。用于弄清警察开枪的指向性。子题4:弹着点。用于弄清警察开枪的目的性。
6.3 提出假设
子题1:假设是贴近距离“按在地上开枪”。若是紧贴距离开枪,则会造成头发烧焦、创口星芒状破裂,头发、衣物、皮肤及创道内有射击残留物。颅内弹头应该是完整的或能收集齐弹头碎片,或者有射出口。若是近贴距离(5cm内),则会造成头发烧焦、头发、衣物、皮肤有射击残留物。颅内弹头应该是完整的,或能收集齐弹头碎片,或者有射出口。
子题2:假设是近距离“按在地上开枪”。15cm~50cm为近距离,在此距离射击,在头发、衣物、皮肤上留下较多射击残留物。颅内弹头应该是完整的或能收集齐弹头碎片,或者有射出口。
子题3:假设射击方向指向后脑。枪伤入射创口在伤者后脑中间线左侧,从CT影片和创道清理时发现,创道是从左向右经过脑组织转弯射入枕骨左侧,转弯是因为铅片不规则形、多棱角、厚薄不均匀,高速自身旋转,在毛发、皮肤和脑组织的共同作用下造成弧形创道。
子题4:假设射击目标是伤者。电线杆上凹坑离地高1.02m。伤者倒地处是电线杆南侧约1m处。结合调查,了解了当事警员在现场大约所在位置、弹壳所在位置。
6.4 假设验证
因子题1、2,不存在贴近距离、近距离射击现象,可排除这两种假设。
对子题3,因铅片是碎片,颅内也不存在其他的弹头碎片。弹头破裂是因为弹头碰撞坚硬物体才能造成的,结合子题1、2分析,铅块在射入头前,弹头必然是碰撞了其他坚硬物体,才能造成弹头破裂产生的碎片,分散弹跳,其中之一从这个方向和角度射入后脑。
结合铅片上附着物存在水泥粒、砂粒,因此弹头是先与水泥质物体相撞后,发生了这些物质转移。故可排除射击直接指向伤者这个假设。
对子题4,电线杆上凹坑离地高1.02m。该警察身高1.72m,肩高1.47m,警员与伤者只有近约2米距离,弹着点、射击角度与伤者被击中时的位置偏差很大,故可排除射击的目标是伤者这种假设。
6.5 合理结论
通过现场重建,排除了贴近、近距离射击的可能,弹着点位置与高度,及射击角度,与与伤者相差较大,可排除射击指向伤者的假设。因此,目击者所称“当时是警察将他按在地上开枪打死的”是错误的。
第二枪导致伤亡,这一枪击情节的过程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搞清楚这一情节的发生过程对本案是非常关键的。我们采用“不定向重建模式”(见图4),对这一情节过程进行了现场重建。
图4 不定向现场重建模式
重建步骤为:
7.1 搜集资料与资料整合
有关现场勘查、伤者照片、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调查询问笔录;某公刑技(化验)[2007]****号化验检验报告等资料
7.2 进行推测
射入口在伤者的后脑左侧,创道是从左向右,电线杆又在伤者行进方向的右侧。只有在伤者向后转身一定角度、头左转接近朝后方向,碎铅片才有可能从这个方向射入。
7.3 提出假设
假设(见图5),伤者与民警相反方向运动,民警快速行走,伤者奔跑,伤者往十字路口跑时,其左肩与该民警左肩相撞,相撞后,伤者速度高因惯性继续前行,但两方身体也都因为受力而向左转向,都身体失衡。在民警向左转体一定角度时,右手本来低垂着持枪,也因身体摆动右手上扬。此时为了平衡身体,全身肌肉用力,手指也因此带动了板机,从而发射。弹头在击中伤者行进方向右前方的电线杆后,弹体破裂,碎片四处飞射,其中一块铅片反弹。伤者也因身体相撞后,身体向左转向,头向左摆动、脸向后转,那块反弹的铅片从伤者后脑左侧射入并向右运动,经过脑组织后射入枕骨左侧。伤者倒地后,民警平衡了身体,走上前并俯身查看伤者。此时,右手仍持枪在手,左手向下探摸伤者。事发当时是凌晨1点多,路灯亮度有限,加上数十个斗殴分子来回追打奔跑,场面混乱。在民警右手持枪,俯身探视,左手检查伤者时,正好有一斗殴分子看到,就认为“当时是警察将他按在地上开枪打死的”,错误的言证由此而来。
图5 1.警察快速步行路线;2.伤者奔跑路线;3.两人相撞位置;4.弹头飞行路线;5.路中间绿化隔离带;6.被弹头击中的电线杆;7.铅片反弹跳射路线;8.伤者被铅片击中时位置;9.伤者倒地位置
7.4 合理论证
针对上述假设,从视频分析民警的行进方向和速度,结合民警称伤者当时与他相反方向跑动并与他相撞的情节,结合伤者倒地的位置,创口的位置与方向,血迹的形态,电线杆、弹壳所在的位置等资料。在现场事发之地,我们用两个人进行了多次模拟演示,其中一人扮民警手持空枪待发状态,两人相向运动,民警快步走动,一个人相向而行,多次用不同速度跑动并与民警左肩相撞。通过多次模拟实验,假设的情况是合情合理合乎逻辑的。
7.4 得出结论
通过上述合理论证,认为假设的情况是正确的,故而得出了此关键情节的重建结论。
(一)利用电线杆凹坑、铅块上的微量物质,分析了转移关系与顺序,对弄清弹头和铅块的飞行轨迹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本案综合了枪支、子弹、微量物证的检验、鉴定与弹道分析,出具的是综合鉴定书,更容易说明其中痕迹、物证及弹道的一些因果、逻辑关系,因此,综合鉴定书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说服力。
(三)通过两次现场重建,反驳了错误的言证,得出了关键性情节的现场重建结论,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对平息不良舆论和情绪起了关键作用。
(四)在救治伤者的过程中,没有固定与保留一些痕迹物证,造成在弹道分析、射击距离分析和现场重建中的很多不便和缺陷。如果当时能在现场圈画出伤者的身体姿势与朝向,标识弹壳的位置,对伤者的衣物、毛发、骨片、清理伤口的棉球等作了保存,那对后期的现场分析和现场重建将带来更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