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光育
(中共绵阳市委党校 四川 绵阳 621000)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1]如果这一机制不健全,群众则难以进行正常的诉求表达,其正当利益也难以得到维护,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形形色色的“非正常表达行为”。这类行为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奇招怪招频繁出现,暴力行为有所增加。因此,对“非正常表达行为”进行研究,对于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有效防止该类行为的产生有重要意义。
“非正常表达行为”是指诉求表达者采取极端或奇特方式,对自身或他人、社会造成不同程度伤害的诉求表达行为。至于该类行为是否违法犯罪,所提出的诉求内容是否正当合理,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非正常表达行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泄愤式”。该类表达行为的典型例子是泄愤式群体性事件。其特点是:由偶然事件引发,突发性强;无明确组织者,短时间内自发聚集大规模人群;参与者情绪失控,冲突形式激烈;伴随较严重的打砸抢烧犯罪行为。而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诉求表达者与诱发其“泄愤”的事件本身并无直接利益关系。[2]如2008年6月28日,贵州瓮安因一起女孩溺水死亡事件引发瓮安县委、县政府等单位160多间办公室被烧毁,46台机动车被烧毁、9台机动车被砸坏,先后到现场围观的群众达2万人以上,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人员300余人。[3]湖北石首事件、安徽池州事件、广东增城事件中的参与者均属此类行为。
(二)“自我伤害式”。该类行为的特点是诉求表达者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被侵犯时,为维护利益不惜伤害自己身体甚至生命的行为。典型案例是“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尘肺”,可是河南省唯一具有诊断职业病资质的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出的诊断却否定是尘肺。张海超不能接受这个诊断,他自己去多家权威医院检查,均被诊断为尘肺。但并不被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认可。张多次上访,结果问题不但没解决,还换来了一张行政拘留通知书,称其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法》。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于2009年6月22日,自费几千元,不惜对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冒着“有可能下不了手术台”的风险,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4]江西宜黄、湖南株洲、四川成都等地发生的被拆迁户为反抗强制拆迁而自焚的事件,均属此类行为。
(三)“暴力维权式”。该类行为与“泄愤式”行为虽都使用了暴力手段,但两者区别在于前者与自身利益有关。一种情况是在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采用暴力行为维护其权益。如“通钢事件”。2009年7月24日,吉林省通化钢铁公司因为国企改制、工人担心自身利益受损而爆发抗议行动。代表民营企业建龙集团入主通钢、仅仅上任一天的通钢公司总经理陈国君在厂区内被抗议者重重围困不得脱身,最终被殴打致死。[5]上述案例是群体式暴力维权行为。在现实中个体式暴力维权行为也并不少见。如广东省东莞市台资企业员工刘汉黄因工伤事故导致右手被截肢,在丧失了一般劳动能力、经济陷入困境、精神受到严重创伤的情况下,不但未得到公司应有的关爱和妥善的对待,反而受到公司限制人身自由、驱赶出公司宿舍等不公正的对待,心中逐渐累积了对公司的怨恨。2009年6月15日,在与台籍高管发生争吵的过程中,刘用一把弹簧刀将三人捅伤,造成2死1重伤的惨剧。[6]
另一种情况是诉求表达者认为自己的正常利益表达行为受到暴力压制时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对抗,如浙江东阳画水镇事件。自2001年起,浙江东阳画溪镇(2003年与黄田畈镇合并成立画水镇)政府开始建设竹溪园区,13家化工、印染和塑料企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当地村民曾多次抗争,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3月15日,当地村民去政府反映污染问题,有关领导没有接待。3月20日村民在通往厂区的道路中间搭设帐篷,由老人整日整夜地守着,阻塞交通,阻挠园区扩大建设。4月10号清晨,100多辆汽车运送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打算强行拆除帐篷,周边上万村民赶来,双方发生激烈冲突,造成数十人受伤。[7]
(四)“炒作式”。该类行为的特点是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和最低的成本,切中大众心灵要害敏感区,达到最大程度吸引眼球的效应,最终实现自己的诉求。现实中很多弱者采用了这种方式。一种情况是当弱者陷入困境时,万般无奈之下,不惜牺牲尊严,以“悲情秀”的方式展示其“惨状”,引发社会关注和帮助。以农民工讨薪为例,就有多种方式:爬上塔吊或进入桥墩长期居住以讨薪、以跳楼跳河相威胁而讨薪、挖坑“活埋”自己进行讨薪、堵路讨薪、裸体讨薪等。农民工为了讨薪,不得不采取一些极端手段制造“噱头”,吸引公众注意,以期增加效果,折射出这个群体太多的无助与无奈。上述行为中“策划”的成分较少。另一种情况是在经过周密策划后进行的。如“母亲跪爬救眼癌宝宝”事件。2010年10月,湖北农妇谢三秀两个月大的女儿侯珊珊被检查出眼癌,南下广州治疗。因无力负担高额医疗费,在多方求助(包括乞讨)无效的情况下,经人指点在网上发帖求助。一位号称“广州富家公子”的人对这位母亲表示不信任,并承诺这位母亲如能抱着女婴在街头跪爬千米,就捐款2万元人民币。但在母亲当众完成跪爬后,富家公子食言了。一天时间,这一事件迅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激起其他网民的愤怒与感动,母亲最终筹到20多万元人民币。然而,几天内事情峰回路转,大家发现整个跪爬捐款都是策划,所谓的“广州富家公子”就是网络版主本人。虚构富二代恃强凌弱的事件以激起公众义愤与悲情,达到诱捐救人的目的。[8]跪爬捐款使女婴得救,这是幸运的。但也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可能使更多人再遇到同样求援诉求时退却,加剧了社会信任危机。但是在正常渠道走不通、弱者的诉求表达只剩下炒作的情况下,无论是情急之下的“悲情秀”还是周密策划的“网络炒作”等行为还会出现。
(一)把群众正常的利益表达行为视为不稳定因素进行“非规范处理”。由于“零指标”和“一票否决”的巨大压力,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不得不把维稳当作首要任务,不惜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对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表达行为进行“非规范处理”。强行压制是“非规范处理”常见的方式。例如“信访”是由法律法规予以保障的公民权利。在司法救济尚不到位的国情下,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是利益协调的重要通道,对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缓解社会矛盾有重要作用。但地方政府迫于对上负责的政绩压力,常常采取违法甚至暴力截访、销号、拘留、劳教、送精神病院等手段压制民众的上访行为,使上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损害。“选择性解决”是“非规范处理”的又一方式。例如大量的上访事件与政府有限的信访处理能力之间必然形成“瓶颈”,政府不得不有选择地解决。这种选择一般是优先办理领导尤其是高层领导交办的上访案件,或选择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而绝大部分上访案件都无法得到解决。进入信访渠道的案件中,只有千分之一左右的案件可以得到解决。[9]用经济手段解决也是“非规范处理”的常见方式,政府利用补贴、救助的方式来处理部分利益表达行为。但是,这种“花钱买平安”的处理方式也存在严重缺陷。这种做法往往无法可依,在实际操作中,使用经济手段的标准往往只凭负责官员的个人判断,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在处理那些个案特例时,政府花钱的首要目标也只是求得权宜性地摆平矛盾。
强行压制的方式虽能求得一时“稳定”,但群众的诉求特别是底层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被压制,造成利益格局更加失衡。而引起诉求的不满和怨恨是不会消失的,这些怨恨和不满只会因为压抑而积累,而这种积累常常会因为某种诱发的因素而加以宣泄,从而不可避免产生“泄愤式”、“暴力维权式”等“非正常表达行为”。“选择性解决”和“花钱买平安”等方法由于解决问题的比例低以及缺乏原则性、规范性,容易助长民众中存在的“不把事情闹大办不成事情”的预期。要想解决问题,必须把事情闹大,足以影响到社会稳定。弱势群体中的诉求者要做到这一点,其重要方法是想方设法“秀”出自己的“悲情”,吸引更多的眼球,引发“围观效应”。因此形形色色的“炒作式”表达行为则必然会产生。
(二)不同群体博弈能力的巨大差距。“非正常表达行为”的大量出现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社会没有利益诉求表达的制度化渠道。但并非所有群体都能有效利用这些渠道。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已经发生结构性分化,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开始出现明显差异。可以真正有效利用这些体制内表达渠道的,往往是那些掌握了大量资源、与政府有着密切关系的强势利益群体。而弱势群体不仅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生存的基础资源常遭侵害。而且在利益遭受侵害时,由于其组织资源、经济资源稀缺,往往处于一盘散沙、孤立无援的境地,面对强大的资本和权力,弱小的博弈能力使其无法在制度化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即使通过制度化渠道表达诉求但成本与代价太大。如安徽涡阳县农妇王清侠因一起小小邻里纠纷,被法官枉法裁判致为冤案,不仅当事人王清侠因此导致精神病,而且其姐姐王凤枝为了妹妹的冤案平反和获得赔偿艰苦上访持续20年,王凤枝本人满头青丝已变白发,曾订下婚约的她也因故退婚至今未嫁。[10]弱势群体“正当途径”走不通或代价太大时,不得不被迫采用“非正常表达行为”。“自我伤害式”表达行为的出现是弱势群体博弈能力低下的典型体现。
(三)在社会多元化利益格局中政府存在“利益协调失衡”的问题。地方政府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面临着包括自身在内的多元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分权及各种经济指标考核、现行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地方政府间的经济发展竞争等多种因素,使地方政府既拥有发展地方经济的主导权,又有发展地方经济的强劲动力。同时也使地方政府与企业在利益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而更加倾向于支持企业发展,更加“亲商”并为招商引资提供各种优惠措施。但另一方面就完全有可能降低环境标准对民众造成损害,忽视失地农民、进城民工、城市下岗职工、拆迁户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忽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地方政府的这种“利益协调失衡”由于缺乏公正性,加剧了利益格局的失衡,还会引发新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及时回应,必然引发“非正常表达行为”的产生。
(一)维护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表达权。人的利益需求是多样的不断变化的,但是满足人的利益需求的资源不是无限供给的,只要资源有限,不同利益主体对资源的占有就有差异,由资源占有差异性产生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就不可避免,因而就必然会产生利益诉求表达行为。事实上没有利益矛盾和利益诉求表达行为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因此不能将其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维护社会稳定不是把各种利益表达压下去,如果我们对这些利益表达和博弈进行“非规范处理”,正常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就会中断,结果必然导致“非正常表达行为”大量产生,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社会更加不稳定。因此要维护社会稳定,就必须维护群众正常利益表达的权利,就必然要求健全诉求表达机制,让人们的利益能够在体制内得到表达,能够把各种诉求纳入到体制内来加以表达和化解。要充分赋予群众“话语权”,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为诉求主体提供平等、充分、完全的诉求平台,提供更少破坏性、更低成本、更有效率、更有秩序的方式,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表达诉求,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
(二)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提高弱势群体的博弈能力。由于不同的社会群体所掌握的资源和表达的能力都存在很大差异,组织起来的集体表达、沟通与协商对于弱势群体就显得尤为必要。以高度发育的社会组织代替分散的公民个体表达利益诉求,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也有利于克服和弥补个体利益诉求的不足,促进其以理性的方式表达,避免或减少“非正常表达行为”的产生。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把一部分功能移交给社会,发展社会的自我协调、自我管理能力,让民众能自主表达、自主维护、自主实现。而大量存在的社会组织是承接这些职能的组织载体。首先要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它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其次要积极培养和组建代表民众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的团体,如农民工、留守儿童、城市“拆迁户”社会组织,让相关利益群体均有真正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权益的“代言人”。促进政府与社会团体和民众的良性互动和沟通,提高诉求表达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三)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政府对群众正常的利益表达行为进行“非规范处理”及“利益协调失衡”等问题与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完善该体系。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快制定并完善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弱化对经济增长速度的评价考核,强化对结构优化、民生改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评价考核”。[11]上述内容解决了“考核什么”的问题,但还必须解决“谁来考核”的问题。对政府官员进行考核的终极目的无非是让老百姓满意,因此赋予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逐步成为考核的主体,这样才能保证官员眼睛向下,增强对民众诉求表达的回应性,使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动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施政。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而有效防止“非正常表达行为”的产生。
[1]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8.
[2]蔡禾.利益诉求与社会管理[J].广东社会科学,2012,(1).
[3]刘子富.贵州“瓮安事件”始末[EB/OL].http://bbs.scuec.edu.cn/read-htm -tid -1049843.html.
[4]陈磊.张海超:以命相搏,开胸验肺[J].南方人物周刊,2009,(32).
[5]郭巍青.通钢事件与决策程序反思[EB/OL].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litics/200908/0812_6438_1297565.shtml.
[6]唐红杰,王创辉,卢政.东莞刺死台商工人一审被判死缓 要上诉[EB/OL].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09_11/03/896977_0.shtml.
[7]任丙强.农村环境抗争事件与地方政府治理危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5).
[8]蔡胜龙,李楠楠,何剑辉.眼癌宝宝母亲跪爬事件确认系策划主使者公开道歉[EB/OL].http://news.ifeng.com/society/2/detail_2011_03/26/5379582_0.shtml.
[9]孙立平等.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EB/OL].http://www.rmlt.com.cn/News/201104/201104151036395853.html.
[10]储叶来.农妇上访20年两代记者关注冤屈让其精神失常[EB/OL].http://news.163.com/05/0803/10/1Q7LQQU90001122B.html.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