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激进与监狱管理创新

2012-01-27 22:17胡配军
政法学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行刑服刑修正案

胡配军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 212003)

在人类刑罚演绎的历史上,刑法的每一次变革必然导致行刑活动的重大变化。行刑从野蛮到文明的进化,正是直源于刑法文明进步的推动。生效于2011年5月1日的我国刑法的修正案(八)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出台 (以下简称新刑法修正案),不仅在刑法体系内部使刑法从法律所设定的刑罚结构到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在刑法体系外部,由于刑法的激进嬗变,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生活所涉及的相关方面特别是对监狱行刑活动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本文拟从刑法修正所彰显的刑法激进、逻辑内生监狱管理的创新动力、以及监狱管理创新的理性选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新刑法修正案彰显的刑法激进

法律进化的进程表明,越是古老的法律越是容易与社会生活存在差距,故此,越是古老的法律越要频繁地修订。[1]3我国现行刑法始于1979年,运行32年,其间经过八次大的修订,中间还历经许多补充规定,平均每四年就有一次大修。究其原因,实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变化迅速所致。新刑法修正案正是基于我国当下的国情、社情需要,对刑法法条中若干不符合实际、与实际存在差距的法条进行了全面而务实的修订,彰显了刑法的激进。

(一)迈开了废除死刑的步伐

新刑法修正案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若干条文的删除与修订和解释,使刑法更加贴近于社会实际,更加体现出对“刑法目的的执著追求、对人类报复情节的自觉抑制”,预示着我国刑法“理性的回归”[2]一直以来,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始终偏多,本次修正案之前,竟然有68种之多,这在世界各国中都是较为少见的。然而,这么多的死刑罪名中的不少罪名徒有其名,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很少或基本不对相关犯罪判处死刑,从而造成了刑法立法期待的落空。基于这样的客观现实,新刑法修正案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死刑罪名判决适用的具体情况,适时废除了其中的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虽然这一废除对于整个死刑罪名结构而言,并没有产生颠覆性影响,但其在迈向废除死刑的征程上,却又有着极其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二)生刑立法上更加追求威重

新刑法修正案在努力废除死刑的同时,又着力追求刑法对犯罪处罚的威重。从而一方面它改变了我国刑法“死刑偏多、生刑偏轻”的结构性缺陷,另一方面,它又使得我国的生刑趋严趋重。关于有期徒刑犯

数罪并罚时刑量最高年限的提高、无期徒刑犯和死缓犯服刑最低年限的增加、符合条件的死缓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特殊累犯及不得假释对象范围的扩大,从多个方面延长了重刑犯服刑的时间,加大了对活刑的惩戒力度。在加重活刑方面,新刑法修正案通过对一些犯罪如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加重处罚刑期,也同样起到了加重活刑的效果。

(三)进一步展现刑法的人道品性

刑法长着一张父亲的脸:威严而慈祥。[3]1一方面,刑法是威严的,另一方面,刑法也是人道的。新刑法修正案所体现的刑法人道主要集中在对于75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对审判时怀孕妇女刑事处罚的立法限定上。

根据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对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以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其犯罪所处刑罚在3年以下的,应当判缓刑;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向所在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等。这些立法规定一是扩大了绝对不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使上述三类人都不可能因为犯罪而被判处死刑;二是立法规定对这三类人附条件减少适用监禁刑,让他们有机会留在社会上通过社区矫正重新适应社会生活,进一步降低了刑罚对个体犯罪施加报复的惩罚烈度。三是对未成年人有条件的免除前罪报告,以及绝对不构成累犯的立法规定,有效降低了刑罚可能对未成年人刑释之后造成的后续性负面影响。

(四)回应保护民生的强烈诉求

一般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众利益,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新刑法修正案将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如醉酒驾车、恶意欠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等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了相应的罪名与处罚种类。另外,新刑法修正案还降低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入罪门槛,如:删除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删除了非法采矿罪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构成条件;调整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将其中的入罪条件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这就形成了违法行为入罪条件的降低,从而起到制止不法行为,保护民众和公共利益的效果。

(五)刑罚运用手段的创新改革

自2003年我国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社区矫正不断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由于缺乏刑法立法的认同,所以社区矫正始终无法正名。新刑法修正案不仅在文本中写入了社区矫正这一名词,而且通过多个法条包括对管制、缓刑、假释的具体设定,规定凡是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创新了我国罪犯矫正的具体手段,并促进了罪犯矫正工作的社会化。尤其是监狱在假释罪犯时,必须要与社会的相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在既要确保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又要考虑到假释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基础上,通过监社合作、共同评估拟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之后,才能促成符合条件的在押罪犯通过假释实施社区矫正。在矫正罪犯的手段设计中,新刑法修正案还规定了管制与缓刑的禁止令。为了加强对管制和缓刑罪犯的管理与矫正,在相关的法条中,分别增加新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监狱行刑过程中,新刑法修正案第一次提出了对部分死缓犯实行限制减刑的策略,从而改变了传统的减刑规则,并不是所有的罪犯只要努力就都能得到减刑机会,也由此发出了一个新的信号,在改造与惩罚的矛盾问题上,监狱的首位职能是惩罚,而后是改造,哪怕是牺牲了改造,也要确保惩罚功能的实现,以实现监狱对社会正义的维护。

二、新刑法修正案对监狱管理创新的推动

新刑法修正案所体现的宽严相济、轻轻重重、以及活刑刑量与行刑规定的若干修正,预示着今后的监狱工作将面临着若干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监狱在思想层面面临的挑战

新刑法修正案在立法条文中所体现的“轻轻重重、宽严相济”揭示了当前我国社会防卫的新思想。为保卫社会,从立法上就要向社会公众明示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让公众透过刑法法条就能明罪知罚,从而抑制犯罪或抑制犯罪危害,努力追求犯罪危害最小化。更要通过立法向社会表明,监狱行刑对社会防卫的贡献首先在于对于犯罪的处罚——在于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处罚。新刑法修正案中的加重活刑、附条件限制减刑、扩大特殊累犯对象以及不得假释对象范围等若干规定,使今后监狱对重刑犯的改造部分让位于对他们的惩罚。对于一些重刑犯而言,一旦被限制减刑,既定的刑罚期限,使得他们很难再有早日出狱的盼头,他们将面临着牢底坐穿。改造在他们身上已无法承受。因为无论他们在改造上有多努力,他们都必须不折不扣地服完不得减除的漫长刑期。曾几何时,监狱始终把“一切犯人都必须接受改造”、“监狱必须改造一切犯人”作为监狱工作始终不懈的追求。而新刑法修正案却立法表明,并非一切罪犯都将得到改造,有限的改造资源只能用在应当被改造的对象上,改造作为一种有成本核算的国家资源必须投向值得投入的对象。

(二)监狱在物态层面面临的挑战

新刑法修正案对于刑期以及假释、特殊累犯和附条件限制减刑等条文的规定,内生了监狱行刑物态层面若干变数,今后的监狱行刑将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些严峻考验。

1.监狱押犯人满为患

根据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由于罪犯综合刑期的延长、死缓及无期徒刑服刑最低限期的增加、附条件限制减刑的规定、以及特殊累犯的范围的扩大及不得假释的规定,新罪名的增设、部分违法行为入罪门槛的降低,使得今后监狱押犯延缓出狱因素增多,平均滞狱服刑时间延长,从而单位时间内的监狱押犯多进少出、流动性差,总押犯数将在一定时间内自动积累,监狱人满为患,收容能力面临严峻考验。罪犯的床位、餐位、劳动的岗位,学习的座位等“四位”问题将非常突出。

2.押犯结构显著劣变

在罪犯平均延长了服刑时间的同时,也造成了押犯结构的显著变化。这其中由于主要是重刑犯延长着服刑时间,特别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附条件限制减刑和附条件不得假释的规定,使得将来的监狱中,上述这九类罪犯中的重刑犯比例将有所增多,押犯结构将显著劣变。

3.老年犯数量的增多

根据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狱内的长刑犯增多将是不争的事实。生效偏重的直接后果是有些罪犯将在监狱服满20至30年以上的刑期,甚至老死于监狱。即使中年入狱,不少人在服刑后期将成为老年罪犯。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监狱在押犯中的老年罪犯的比例将逐步提高。

4.行刑成本的迅速增加

罪犯服刑刑期的平均延长、老年罪犯的增多,罪犯矫正激励手段的部分失效,使监狱的行刑成本将迅速增加。一是加长的刑期必定增加了国家对行刑活动的资源投入、拉长了特定资源使用的周期,降低了资源利用的效率。二是老年罪犯的增多后,不仅狱内需要照顾的人增多,而且老年犯中的有身体疾病的人多,监狱为治疗老年罪犯疾病而花费的支出将随之增多。三是矫正激励手段的部分失效,最突出的影响当数监狱组织罪犯进行改造性劳动时,由于部分罪犯无法减刑或是刑期本身形成了对减刑的自然限制,因此,这部分罪犯在无法再获得减刑的情况下,不可能再积极投身于改造劳动,大大影响着劳动生产的效率。四是由于延长服刑时间的罪犯主要是重刑犯,他们在狱内的服刑生活,需要监狱加大教育与管理的力度,甚至需要成立专门的高危犯监区来进行管控,这些都不得不增加监狱的行刑成本。

5.激励手段的部分失效

罪犯应当被改造,这是新中国监狱工作始终坚守的政治担当。为了改造罪犯,监狱一般都会采用若干激励措施,包括减刑、假释等刑事激励;表扬、记功等行政激励,以及记分考核等措施,以此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其中核心的激励手段当数减刑假释,通过减刑或是假释,罪犯可以早日离开监狱,获得自由。理性地看,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其实是一种交易的结果。罪犯以自己的积极的行为和正确的思想认识兑换监狱可以让渡的个体自由。一旦罪犯看不到这种交易能够持续进行,罪犯不能获得自己想要提前恢复的自由,罪犯将因此而对改造失去了积极性。由于新刑法修正案的条文修改,限制减刑以及无期徒刑的低限延长,加之部分重刑犯不得假释,使得一些罪犯在服刑到一定阶段后将会出现减刑无望、假释不能的情形,由此这些罪犯将不可能为获得减刑、假释而努力改造。激励从目标上讲,目标不再具有引导力,不能让罪犯再形成价值认同,从而就不可能再产生激励的功用。因为,“犯人的改造是需要激励功效的,当他们改造与改造一个样,他们很自然选择的是不接受改造。”[3]179

6.民警的本领恐慌

新刑法修正案在对监狱行刑活动作出新的规范调整的同时,也要求广大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从思想到行动及时跟上。而民警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当下,由于规范已变,要求已改,而民警的思想与行动很难立即跟上,罪犯入监速度提升、出监速度放慢,对长刑犯、限制减刑的罪犯、不得假释的罪犯,比例不断加大的老年犯和重刑犯将如何管理与改造,已经造成民警的本领恐慌。改造与激励不再具有范式意义,罪犯改造的意识淡化。固守旧有的改造理念将使民警无法面对惩罚与改造矛盾的复式定位——对于普通罪犯而言,惩罚是为了改造;对于特殊罪犯而言,即使牺牲改造也要保证惩罚。

7.监管安全压力陡增

监狱安全是一种动态的安全,这种动态的安全本应具有相对的静止性。新刑法修正案对监狱行刑规范与要求的调整,激化了监管安全的动态性,使监管安全不确定因素增多,安全压力迅间陡增。押犯的增加影响了警囚比例,本就紧缺的基层民警将会因为押犯总量的上长而更加紧缺,严防死守保安全将面临警力不足的挑战。长刑犯、重刑犯、极有可能出现的终身犯,以及减刑、假释的限制性规定,必然会影响着罪犯的服刑心理与行为。一定时期内,罪犯心理上消极、绝望、行动上对抗之类的事件将时有发生。罪犯脱逃、暴力侵害、自伤自残将不断考验着监狱的防范能力。人满为患以及老年犯的增多也在客观上妨碍着监管安全的实现。

8.罪犯劳动的属性争议

新刑法修正案对监狱行刑的新规定,增加了监狱的长刑犯总量。不少罪犯将在监狱渡过青壮年时期,而监狱对罪犯进行的改造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劳动,长期的劳动在改造罪犯的同时必然创造着一定的社会价值。罪犯对于自己劳动创造的社会价值,能够获得多大比例的份额,这已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不少地区的监狱已经开始实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但是劳动报酬的给付又会对劳动改造形成冲击。一方面,罪犯劳动是在服刑过程中,由监狱民警组织起来进行的旨在促进改造的活动,组织的目的首先不是为了创造社会价值。劳动与改造相结合,是监狱对监禁刑罪犯执行刑罚与改造的方式之一,劳动具有惩罚性和改造性,不应当把惩罚性及改造性劳动用经济报酬来交易。另一方面,一些长刑犯长期监禁在监狱,刑满释放时已是老年,个人今后的生活如何着落,如果不在监狱劳动中通过劳动报酬的提取安排老年后的社会保障,则今后他们走上社会将无以立身。这又使得这样一种劳动不仅必须创造社会价值,而且应当与罪犯个体的劳动表现进行经济交易,应当给付劳动报酬。

三、监狱管理创新的理性选择

新刑法修正案不仅带来了刑法之变,而且由刑法之变逻辑内生了监狱之变的动力,这一动力要求监狱必须创新管理,主动应变。

(一)行刑理念的转变——行刑与改造向理性回归

新刑法修正案所昭示的行刑理念追求表明,在行刑问题上,行刑既要谦抑人道,又必须兼顾报应正义,该当的刑罚必须对应正义报偿的需要,行刑与改造应向理性回归,改造不能牺牲该当的惩罚。多年来,出于政治道义及文明进程下政治宣传的需要,监狱始终将对罪犯的改造置于对罪犯的惩罚之上,通过对罪犯的各种激励将该当惩罚中的许多限制予以让渡。一段时期,监狱对罪犯的惩罚几乎失忆,失语,不仅名不正,而且言不顺。人们习惯于讲改造,即使不能改造也仍然唱改造的高调。罪犯重新犯罪,人们想到的只是监狱改造有问题,没有谁会认同监狱的惩罚也有问题,事实上有些罪犯本无法改造,而刑罚又没有让其感受到惩罚的威严,甚至让有些罪犯觉得犯罪服刑让生活更稳定。笔者在访谈某监狱一在押“二进宫”犯人时,该犯人就明确表明,他所以会走上重新犯罪道路,其原因就在于他过去犯罪服刑后,体验不深,几乎没有感觉到有什么惩罚不适,所以并不惧怕进监狱服刑。今后,监狱在行刑活动中,不仅要在改造上下功夫,也要在惩罚上下功夫。特别是一些不再有机会适用刑事激励的罪犯,更应当做好如何确当惩罚、实现报偿正义的大文章。

(二)科学分类罪犯

新世纪以来,我国监狱努力实践监狱工作科学化,科学地分类罪犯成了监狱必须认真研究的新课题。新刑法修正案由于在罪犯刑期设定、罪犯减刑规定的新举措以及假释的新规定,给监狱管教工作提出许多新课题。一是重刑犯比例增加的表象下,各种危险情况潜滋暗长。危险程度必须要成为罪犯分类的硬标准。二是由于长刑犯的服刑期间限定以及部分死缓犯被限制减刑,今后这类人一旦无法再减刑时,如何管教他们将成为监狱必须面对的新挑战。三是由于生刑加重、平均刑期延长。重刑犯的增多,不少罪犯将在监狱过起持续多年的老年生活。这部分人不宜和其他服刑人员关押在一起,必须要单独分开关押。当下,在罪犯分类问题上,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但哪一种分类都有道理,又都会有缺陷。笔者觉得,对分类过于求全则很难全面。科学只是相对而言。不同的犯罪类刑、不同的文化程度、不同年龄、不同的精神健康状况、不同的危险程度的罪犯本不应关押在一起,然而如何分开亦非易事。以当前我国监狱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对改造任务的要求、以及对劳动生产组织开展的要求,可以在分类罪犯时确立若干依据要素,在要素价值排序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相对更为科学一些。首先是监狱分类问题上,成年与未成年、性别固然仍要作为分类的第一位要素,在此前提下,危险性应作为第二位序的要素。在监狱分类的基础上,监狱应有监区分类,即分类的第三位序应是罪犯的老年与非老年这一年龄要素,这一要素可以帮助监狱在一个具体的监狱内分出专门的老年监区,以便于组织力所能及的劳动。第四位序应是罪犯的精神健康状况,以此可以把心理疾病、精神疾病患者与正常人分开关押,以便于开展针对性教育改造。在监区分类的基础上,监区内部还可以进行分组,如根据罪犯的文化程度分、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分、根据罪犯的劳动技能分。总之,分类不是一个简单的一次分解过程,而是一个系统的结构体系。首先是明确在一个省级地域范围,就一省监狱系统内的各监狱进行分类,明确各监狱的收押定位。包括性别、成年与未成年、危险程度的分类。其次是在一个监狱内进行的监区功能分类。包括是否老年、精神健康状况的分类。再次是监区内进行的分类。包括文化程度、犯罪类型、劳动技能的分类。

(三)创新激励手段

新刑法修正案关于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使部分罪犯今后得不到减刑或是不能再减刑、或者是不得被假释,这就造成了监狱内旨在调动改造积极性的若干激励手段的失效。监狱为了今后更好地开展管教工作,必须顺应新刑修正案的变化,创新激励手段。针对已有的刑事激励包括减刑、假释手段在部分罪犯身上无法作用,行政激励也同样起不到效果,记分考核失去应有的意义,应由此对激励进行创新。即使罪犯没有改造的动力,但生活还在继续,监狱应当针对性这些无法减刑、不能假释的罪犯,在如何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活上下功夫。在激励措施上,可以在生活上、在劳动及劳动报酬的给付方面创新举措。如对表现好的罪犯可以进行食品奖励、物品奖励、休息奖励、娱乐奖励、会见奖励、学习奖励、劳动岗位调换奖励、劳动任务减免奖励。在此笔者认为,监狱尤有必要在离监探亲上多下功夫。这些罪犯虽然无法减刑、不能假释,但根据监狱法规定,离监探亲并没有被限制,如果监狱能够用好这一激励手段,对于稳定罪犯的服刑心理,让罪犯在希望中服刑仍是可以做到的。另外在劳动报酬的给付问题上,运用劳动报酬奖励手段也是监狱可以充分使用且行之有效的激励手段。目前,许多监狱已经实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监狱可以根据罪犯的劳动表现情况对其劳动报酬实现按劳计酬与薪金奖励,监狱健全罪犯劳动报酬制度,长刑犯可以有条件合理支取个人的劳动积蓄,这样不仅可以激发通过劳动多为社会作贡献从而报偿社会,同时也可以由此引导罪犯正确度过刑期。

(四)监狱工作社会化

新刑法修正案规定,今后监狱对罪犯的假释不仅要考虑罪犯是否会重新犯罪,而且不得影响所居住社区的生活。罪犯会否重新犯罪,有没有再犯罪危险,并不是凭主观臆断就可以确定的。罪犯会不会对所居住社区的生活产生影响也不是监狱一方就可以说了算的。这一切不仅要靠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成效作保障,也要有罪犯所居住的社区环境作保障。所以今后在假释工作问题上,监狱必须改变过去完全由监狱单独操办的做法,走社会化道路,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监狱与社区共同评估研究罪犯假释后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以决定罪犯是否可以假释。这样不仅使假释所要具备的条件能够得到明晰的回答,而且由此可以反促监狱今后对罪犯的管教工作必须考虑社区的要求,进一社会化。要结合社区环境条件,因为罪犯将来回到社区,能否适应社区环境,将决定着他会不会重新犯罪。如果不能适应社区环境,将有很大的重犯危险性。罪犯假释后接受的社区矫正,既是监狱矫正的延续,也是监狱工作向社会的延伸,罪犯假释是附条件的释放,罪犯在社区接受矫正,其身份并没有监狱完全脱离关系,如果违反规定或是重新犯罪,仍将会被收监服刑。所以社区矫正正是监狱矫正工作社会化的充分体现。

(五)科学地调整关押模式

针对新刑法修正案对监狱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长刑犯的增多,重危犯的增多上。今后监狱在关押布局方面应当尽快考虑建设高危犯监狱、超长刑犯监狱、老年犯监狱。在监狱内部的监区划分上,应当在重刑犯监狱内设置专门监区关押特殊死缓犯——被限制减刑、以及不得假释的罪犯监区,老年犯监区。由于社区矫正已经写入刑法,今后监狱不应再严格限制假释,而应当多适用罪犯假释,将罪犯由狱内关押转移到社区监管。社区虽然不再对他进行定点关押,但对其实施定位控制,行为上的关押虽然已解解除,但精神上的关押并没有解除,只是由监狱移向了社区。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我国监狱今后即将出现的人满为患的矛盾。

[1]王强军.刑法修正案 (八)的理性辩思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韩涛.刑法理性的回归 [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2011,(3).

[3]陈兴良.刑法的格致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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