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2-01-27 21:55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2年3期
关键词:节约能源主管部门草案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2年5月9日,由市经信委负责起草的《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一部推动我市各领域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节能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实现我市“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也将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现行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十年来,对于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发挥了重要作用,节能工作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全市节能管理步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但面临“十二五”国家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及由鼓励节能向依法强制节能转变的总体形势,特别是国家对原节能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的节约能源法,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市经信委积极开展条例的修订起草工作,市人大、市政府将《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列入2011年立法审议项目,按照立法进度安排,成立了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立法起草工作机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赴兄弟省市调研学习先进经验,在广泛听取节能管理部门和企业单位意见基础上,又通过充分论证,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新《条例》不断修改完善,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与现行条例相比,新《条例》扩大了法规调整范围,理顺了节能管理体制,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完善了节能激励措施,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特别是总结了我市节能管理经验,将一些好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了政府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明确了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了节能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职责,形成了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节能工作机制;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统一管理制度,明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从源头和监管两方面遏制高耗能项目盲目建设;完善节能服务体系,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节能服务机构的监管主体,要求节能服务机构公正、客观地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另外,还规定了节能预警调控、能耗限额管理、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等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富有特色的节能管理制度体系。

下一步,我市节能工作将以新《条例》为基础,抓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宣传新《条例》精神。组织宣讲、学习活动,发挥有关社会团体、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让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新《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使法规从纸面条文变成家喻户晓的约束性规范。二是出台新《条例》配套规定。节能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复杂,需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完善以节能为导向的财税价格政策体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新《条例》规定的节能制度和措施有人抓,违法用能行为有人查,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严肃处理,增强法规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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