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退出国际联盟的“法理”思辨

2012-01-26 07:41陈秀武
外国问题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国际联盟国联法理

陈秀武

(东北师范大学日本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24)

国际联盟(以下简称“国联”)的出现是协约国与同盟国在一战中博弈的结果。以美利坚合众国、英国、法兰西以及日本为代表的主要协约国赢得战争的同时,也赢得了重新规范世界秩序的话语权。尤其是美国,在大战临近尾声之际对德宣战,并大肆彰显威尔逊提出的“十四点纲领”,成为建立国际协调组织的最初构想国。但有趣的是,在1920年1月10日国际联盟宣告成立的时候,因为《凡尔赛条约》(1918年6月28日在巴黎和会上通过)在美国的众议院遭到否决,作为其一部分的《国际联盟盟约》落得惨遭否决的相同命运,因而至1946年4月18日国联宣布解散,美国自始至终都未参加国际联盟。

在国际联盟存在的26年间,有60多个国家先后加入,也有近20个国家相继退出。其中在几个主要的退出国中,有1933年3月退出的日本、1933年9月退出的德国以及1937年退出的意大利。它们脱退联盟的缘由虽然不尽相同,但可以归纳出的共性原因有两点:其一,国际联盟本身的脆弱与约束力的缺失;其二,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追求的国家建设目标与国际联盟的要求相左。换言之,如果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是由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结果,那么日、德、意等相继脱退“国联”的举动则预示了在文明程度没有明显进化的特殊时期,各国的霸权心理与领土欲求,势必会带来对根基尚浅的新国际秩序进行再规范的行动与举措。然而,无论是重新规范世界秩序,抑或是打破之,都应该事出有因。本文拟从日本参与组建国联的思想史意义、日本与国联的关系概说以及日本为脱退国联找寻的借口及“法理”工具等方面,对日本退出国际联盟问题加以考究。

一、日本参与组建“国联”的思想意味

“国联”这一国际协调组织,以“确保永久国际和平”为目的。它是根据《国际联盟盟约》组建起来的。而《国际联盟盟约》是战后协约国及主要战胜国在巴黎和会上签署的系列条约——1919年6月28日的《协约国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凡尔赛条约)》、1919年9月10日的《协约国及参战各国对奥地利和约(圣日耳曼条约)》、1919年11月27日的《协约国及参战各国对保加利亚和约(纳伊条约)》和1920年6月4日的《协约国及参战各国对匈牙利和约(特里阿农条约)》——的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它既是需要各国遵守的国际公法,又是指导条约构成的纲领性文件。在根据其组建“国联”的过程中,日本虽然不是“国联构想”的主倡者,但它是积极的参与者。

在巴黎和会上签署的系列条约中,日本一直以战胜国的身份参与签约事宜,被纳入继“美利坚合众国、英帝国、法国和意大利”之后位居第五的“主要协约和参战国”行列[1]77,287,386,437。正因为这一“主要协约及参战国”的地位,使得日本顺理成章地成为“国联”的五大创始国之一。然而,在筹建“国联”的初期,对于是否参加这一国际组织,日本国内存有不同的呼声。反对的“声音”强调,参加“国联”将会带来“受其他国家左右国运”的危险。而支持的“声音”则主张,与各国协调是大势所趋,遂日本决定参与“国联”。并在《凡尔赛条约》生效的1920年1月10日,日本天皇发布了《恢复和平之诏书》。内容如下:

“朕思之,本次战乱兵戈5年,搅动世界。然我联合友邦赖以奋勇努力之威烈,一扫战乱,恢复和平。朕甚为欣喜。方今为收拾纷扰之局,以固将来之安宁,诸友邦宜协同处理。议和会议在法国一经召开,朕亦派遣全权委员参与商议,以成和平永远之协定,以确立国际联盟之规模。此乃朕实感欣慰之事,同时亦深感今后国家负荷之重大。今世运一转,时局大变,宜自强不息、顺应时局。尔臣民宜深省,进则循万国情势、依据世界之大经,举联盟和平之实;退则以重厚坚实为旨,戒浮华骄奢之风,以培养国力、跟进时世之进步为己任。朕期望仰赖与友邦和平之喜,披广君德之恩泽。切望依赖朕之忠良臣民之同心协力,使百姓富足安康、广布文明教化、恢弘祖宗之洪业。尔等臣民宜充分体察朕之旨意。”[2]347-348

这一和平诏书是由大正天皇发布的,其包括的内在含义应该有以下几点:第一,一战后,日本已经获得了与西方列强平起平坐的国际地位,并逐渐在国际事务当中获得了话语权及规范世界秩序的“霸权”。从思想层面观之,这种话语权的获得,以公法意识的强化与对公法本质认识的加深为前提,以当时流行的国际公法为保障。这里的“前提”和“保障”,为大国主宰下的“世界和平”装点上了合法的外衣。因此,为顺应这一时代潮流,日本派出全权委员似乎最为合适了。第二,倡导“永久和平”,组建“国际联盟”是大势所趋。只因日本是发起国之一,故“国家负荷重大”。第三,顺应形势、扩大“联盟的和平果实”是主业,但“培养国力”、适时派军,似乎也在情理之中。第四,借助组建“国际联盟”及参与国际事务之机,将天皇的恩泽无限扩大,将日本文明布于四方,并以此弘扬祖先之基业。这是对明治政府成立之初的《亲征之诏》与《御宸翰》的思想精神的继承。

1868年2月28日的《亲征诏书》中称:

“朕早承天位,值此天下一新之际,文武一途亲裁公议。国威确立与否、苍生安顿与否,皆在于朕是否尽职尽责,故日夜寝食不安、劳心费神。朕虽不肖,欲继述先帝遗意,内安列藩百姓,外使国威耀于海外。然德川庆喜图谋不轨,天下解体遂及骚扰,万民陷于涂炭之苦,故朕决定断然亲征。按照布告天下所示,与外国交际方面也事关重大,故誓为天下万姓亲身凌驾于万里之波涛、彰显国威于海外,以对先帝之神灵。汝列藩宜不遗余力佐朕,同心协力、各尽其分,为国家努力奋斗!”[2]4-5

虽然这是明治天皇针对德川庆喜而发布的讨伐诏书,但已经明确规定了新政府带有强烈野心的外交指向,并成为明治日本国家建设的指导精神。这一精神在与发布《五条誓文》的同时而宣布的《御宸翰》中再次得到重申。

“(前略)朝廷政事一切从简,君臣相亲、上下相爱,德泽遍及天下,国威耀于海外。然近来宇内大开,各国争相雄飞之际,独我疏于世界情势固守陋习而失一新之功效。朕安居于九重宫(皇宫),一日偷安忘却百年烦忧之际,已遭受各国凌辱。朕唯恐上侮列祖列宗,下苦黎民百姓,故于兹同百官诸侯相约盟誓:继述列祖伟业,不问一身之艰辛,亲营四方,安抚亿兆,开拓万里波涛,布国威于四方。置天下于富岳之安。(后略)。”[2]7

可见,遭受列强凌辱的事实,刺激了日本天皇乃至百官的神经。转化或消解这种愤懑情绪的良方,就是不断给自己民族以强烈的心理暗示,即努力成为可以恃强凌弱的那样一种存在。“那种存在”是一个国家前进的总体目标,当其目标一时还难以达成之际,无疑会在以发号施令的文书中,作为具象化的路标而淋漓尽致地被表露出来。日本近代史告诉我们,在明治时代结束的前一年(1911),日本完成了修改不平等条约的主要任务,从而达成了上述目标的一半。而大正年间参与筹划与组建“国联”的举动,可以说是完成了明治外交任务的另一半。在这个意义上,日本的参与组建“国联”活动,是对明治精神的继承。

二、日本与“国联”关系概说

从1920年1月10日加入“国联”至1933年3月27日退出“国联”,日本在这一国际协调组织中维持了13年2个月17天。但是,日本继续参与国联各委员会的活动一直持续至1938年。从日本与“国联”的关系看,二者之间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历史缠绵与恩怨纠葛。根据日本在组建“国联”之际的前后作为及其后多年的活动史,可以将其与“国联”关系划分为四个阶段,即为制定《国际联盟盟约》的建言阶段、为处理国际事务献计献策的阶段、“九一八”事变为起点的分道扬镳阶段以及退盟后的后续阶段。

在第一阶段,日本一跃成为国际公法的制定者,时间大体在1918至1920年。近代以来,日本始终处于对西方《万国公法》吸收与消化的过程。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日本提供了与西方列强协商制定国际公法的契机,其主要体现在制定《国际联盟盟约》上。然而,尽管日本热心十足,但以英帝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仍然发挥了主导作用,以至于当日本提议将“人种平等原则”[3]列入《国际联盟盟约》之际,因遭到澳大利亚的强烈反对,而未被英帝国采纳。“人种平等”之所以被提起,或许是“西方中心主义”作怪下的产物,抑或是追求与欧洲列强对等地位的日本针对种族差别而做出的强烈反抗。反抗归反抗,不被采纳的结局似乎更能说明欧洲中心的霸权本质。可见,从联盟成立一开始,便已经埋下了日本脱盟的“思想因子”。同时,也预示了联盟及联盟盟约并非能够有效约束各国的外交行为或抑制战争的发生。

在第二阶段,积极参与处理欧洲战后事务,属于日本在国际联盟发挥作用的“黄金时代”,时间上大体在1920至1931年。刚刚成立不久的国际联盟,为了表现其所谓的“公平公正”,在涉及欧洲事务时,常任理事国中的欧洲籍国家采取了回避姿态,这样便给日本提供了“尽职尽责”的大好时机。因而作为常任理事国之一的亚洲国家日本,在国联理事会讨论的仲裁与安全保障、军备缩减、国际纠纷等问题上掌握了绝对发言权。但日本诸多努力是建立在确保日本在远东太平洋地区的既得利益基础上的,即在英法等国主导下的国际联盟于一战后重新分割势力范围之际,日本的勤恳工作是为了换取英法对其固有利益的认可。尤其是,急欲获得对已在中国取得的各项侵略权益的认可。为此,日本为配合国联工作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成立专门机构进驻联盟总部所在地。

大正天皇于1921年8月12日发布了《敕裁国际联盟帝国事务局官制》之敕令384号文件,规定:(1)为便利日本于海外处理国际联盟事务,于联盟本部所在地设置国际联盟帝国事务局;(2)事务局职员构成如下:局长、次长各1人,事务官7人,书记2人;(3)局长由特命全权公使充任,负责监督指挥联盟理事会的帝国代表者,掌管局务;(4)次长由大使馆参事官充任以辅佐局长;(5)事务官由外交官充任,受命分掌局务;(6)书记由外务省的书记生充任,受命处理庶务[4]。

敕令发布后的第10天,松田道一就任特命全权公使局长,标志“国际联盟会议日本国事务局”正式成立。日本退出联盟后,1933年10月一度改为“国际会议日本国事务局”。随着日本侵华战争不断加深,1941年4月12日废除机构,6月1日人员撤回日本。在废止前,该机构的局长、次长任职情况如下页表1所示:

可见,国际联盟一经成立,日本立即组建上述机构并使其进驻欧洲,说明日本帝国主义的敏感性与跟进速度超乎了我们的想象。“国际联盟会议日本国事务局”存在了19年零8个月,无论是1933年3月27日退盟日、1935年3月27日退盟生效日,还是1938年11月2日彻底脱离联盟各种委员会,都没有影响这一常驻机构的正常运转。截止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的4月,该机构完成了“使命”被废并于6月迁回日本。从这一变化状况,似乎也可揣测到日本帝国主义彻底推进战争的外交心理走向。1941年日本利用完国际联盟将其一脚踢开的手法,与近代日本吸纳《万国公法》并利用其进行外交欺诈的做法如出一辙。

表1 国际联盟会议日本国事务局局长、次长任职一览[5]

第二,在国际联盟总会以及理事会逐渐增加“砝码”,利用常务理事国及联盟成员国的内部矛盾,将日本的利益最大化。

国际联盟理事会主要由五强国(最初设计的所谓常任理事国)的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和美国,以及其他四个联盟国代表组成。根据《国际联盟盟约》,在大会第一次选定四个非常任理事国的盟国代表之前,比利时、巴西、西班牙和希腊具有行政院理事国身份,准予参与国联理事会[1]267-268。1926年德国加入国际联盟并成为常任理事国,1934年苏联加入常任理事国。在日本退出国联后,国联理事会由4个常任理事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苏联)和经过选举产生的8个非常任理事国参与[6]。

国联理事会平均一年召开4次会议(大体在每年的1、5、9月召开),除此之外有临时增开会议情况;在遇到紧急情况、或受联盟国政府要求时,也有由事务总长召集增开理事会的情况。这样,自1920年1月10日国联成立后,1月16日在巴黎便召开了第一次理事会。因日本为国联创始国及常任理事国之一,故退盟前日本积极参与了71次国际联盟理事会,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日本大使、公使参与国际联盟理事会一览表

上表中,松井庆四郎担任大使参与国联理事会时,于1920年完成对德国和约即《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的签订工作。他在国联总会与理事会上,利用日本惯用的外交伎俩,逼迫包括美国在内的英、法、意等国支持日本从德国手中接管山东权益的无理要求。同时,对德国在太平洋的马绍尔群岛、加罗林群岛和马里亚纳群岛,实施委任统治。因上述种种“功绩”,他被日本政府授予男爵。

也正因为如此,才有后继者石井菊次郎在担任联盟理事会议长期间,为解决意大利希腊之间的科尔夫岛争端、土耳其伊拉克边境问题时的种种“鞠躬尽瘁”表现;才会有安达峰一郎起草“国际司法裁判所规程”、担任“国际纠纷调停手续研究委员会议长”以及1931年起就任国际司法裁判所所长的“壮举”,并为他本人赢得了“世界良心”的美名。然而,针对中国在联盟总会上控诉1926年英军炮击万县事件(中国军民死亡近千人)以及1928年5月日军在山东济南制造的“五三惨案”(死伤近8 000人)时,既是国联常任理事国又是“纠纷对象国”的英帝国和日本,对此置身法外(避免国联中的第三国介入)的做法再次暴露了“国际联盟”宣扬“世界和平”的虚伪性。另外,中国在国联中根本没有发言权的事实,也恰好验证了“弱国无外交”的“铁则”。

此后,继任的永井松三、芳泽谦吉、佐藤尚武和长冈春一等人,在国联理事会上继续为解决欧洲事务贡献力量的同时,不断为日军侵华的暴行遮掩与辩护。尤其是“九一八”事变后,“李顿报告书”在国联大会上以42∶1的票数获得通过之际,长冈春一与松冈洋右、佐藤尚武等人一同退离国联大会现场。这一阶段,日本在充分认识到国际联盟的霸权本质后,将其发挥得淋漓尽致。

日本与国联关系的第三与第四阶段,是指“九一八”事变为起点的分道扬镳阶段和退盟后的后续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日本极力掩盖“九一八”事变的侵略本质,并努力为“侵略有理”大造舆论。脱退联盟后,设在日内瓦的日本机构一直关注国联动向,在欧洲现地为日本的侵略活动进行“合理”宣传。同时,在为脱退联盟寻找法理依据上充分展示了日本人的狡黠与诡辩才能。

三、日本脱退的借口与“法理”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中国政府借助《国际联盟盟约》不断向国联申诉。1931年9月19日,中国政府致书中方的国联代表施肇基,命其请求国联根据《国际联盟盟约》条款,采取适当措施。9月21日在《出席国联代表施肇基为根据盟约第十一条①第十一条内容:“凡任何战争或战争之威胁,不论其直接影响联盟任何一会员国与否,皆为有关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适当有效之措施以保持各国间之和平。如遇此等事,秘书长应依联盟任何会员国之请求,立即召集行政院会议。”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17-1923年)》,270页。申诉事致国联秘书长德留蒙照会》中,他告知国联中日战况的实情有两点:其一是日军在中国东北的暴行,诸如炸毁兵工厂、营房以及火药库,占领沈阳及安东各城;其二是为避免“情势”扩大,蒋介石采取的是“不抵抗政策”[7]。他还表示对国联做出的任何决议,中国均愿意完全遵行。可见,中国方面把解决纠纷的希望全部寄托于国际联盟了。之所以如此其缘由无非有二,一是中国多年来积贫积弱、国力不振;二是中国尚未认清国联本质,对国际公法愚忠愚信。这说明在公法意识上,中国已经远远被日本甩在身后。当中国笃信国际联盟及《国际联盟盟约》之际,日本已经在破坏与反向利用《国际联盟盟约》的二元立场上前行。

无疑,日本一直在利用《国际联盟盟约》为脱退联盟寻找借口与制造“退盟有理”的“法理”工具。在此过程中,暴露了日本难缠的、极尽诡辩之能事的国民性格。

首先,在处理国联事务的过程中,日本外交官们动辄以挑剔的眼光或半威胁的手段,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退盟前日本的外交活动与外交官的思想动态,似乎都在为脱退联盟准备口实。日本当时的评论家泽田谦与法学家兼外交顾问信夫淳平在各自的著述中,都曾对“国际联盟”的目的与《国际联盟盟约》的相关条文做过诋毁性解释。这无疑为日本脱退联盟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泽田谦论及“国际联盟”的性质时,是以批判《国际联盟盟约》的序文②序文的内容如下:“一、缔约各国,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二、维持各国间公开、公正、荣誉之邦交;三、严格遵守国际公法之规定,以为今后各国政府间行为之规范;四、在有组织之民族间彼此关系中维持正义并恪遵条约上之一切义务。”参见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17-1923年)》,266-267页。为切入点的。他认为:“一一观此四原则,其意义甚见暧昧,文字甚为不备,且前后语义重复。但余以为其意义不在于单独各项,而在于整合全体,即合为全体加以考察,而后始有真意。”[8]这一评价虽说道出了国际联盟及其规约有失严密性,但更为重要的是开启了对国联及其规约进行批判的先河。尤其是在日本对外扩张的野心不断膨胀的年代,以这种评价为基点,进行反向宣传的法学家们似乎找到了终生为之奋斗的学术分野。信夫淳平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在1927年写下的著作《国际纷争与国际联盟》中,针对《国际联盟盟约》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①第一条第三款内容:“凡联盟会员国,经两年前预先通告后,得退出联盟。但须于退出之时将其所有国际义务,及为本盟约所负之一切义务履行完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内容:“联盟任何会员国有自由不承认盟约之修正案,但因此即不复为联盟会员国。”参见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17-1923年)》,267、276页。与脱退联盟的相关规定展开了论述。他批判了这两个条款之间存在的矛盾表述,指出“退盟之际的2年前预告,实不足维持联盟之巩固。且本条约根据第二十六条所定之手续,而改正之际,联盟国若不同意,一面可不受改正之拘束,他面亦丧失联盟国之资格。故不同意修正,亦可为脱退之一法,联盟之结束(团结)力,于兹更见薄弱。”[9]因此,他批判“退盟之际的2年前预告”的条文规定,就是“一纸空文”。

其次,伪满洲国成立以后,当时日本国际法学家松原一雄从法理上为日本的侵略活动寻找根据。他以所谓的“日本门罗主义”对抗“李顿调查报告书”。他针对“报告书”第九章提议的为解决中日纠纷需要“国际合作”的主张,提出了反对意见并认为与“日本门罗主义”发生冲突。进而他扬言,“日本门罗主义”是1905年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为日本量身定制的指导原理,即“日本作为亚洲各民族的领导者、保护者有义务除掉欧洲诸国对亚洲的蚕食。且所谓亚洲诸民族是指西起苏伊士运河东至堪察加半岛的整个大陆。其中除却印度安南、菲律宾群岛、香港及其他欧洲殖民地。”[10]可见,这完全是美国门户开放政策下的产物。然而,松原正是借用这一“指导原理”,否认了当时美国国务卿史汀生针对“九一八”事变以来的日本侵略成果而提出的“不承认政策”。他试图以其所构筑的“日本门罗主义”←→“不承认政策”的对立逻辑,混淆视听。而且,他还根据美英在海外殖民地保有“特殊利益”之际行使“自卫权”的现实,主张在“满洲问题”上排除一切来自联盟与美国的干涉,恰好是向世界张扬“日本门罗主义”的最佳途径。另外,针对“报告书”第10章提议的缔结“调停、仲裁审判、不侵略及相互援助之中日条约”,松原认为是“空想的、非现实的”。在“满洲问题”上,日本比附美国的外交心理占了上风。每当外交上遇到难题,“日本门罗主义”似乎就会成为指导外交的思想工具。

第三,利用《国际联盟盟约》的第二十一条做文章,强调在中国东北的“自卫权”,否认侵略的实质。1933年1月21日,日本外务大臣内田康哉在贵族院演说中,认为《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一条(“国际协议如仲裁或区域协商类似门罗主义者,皆属维持和平,不得视为与本盟约内任何规定有所抵触。”)[1]274承认“门罗主义”是有效的。在2月21日的国联大会上,日本代表团强调“日本负有维持远东和平与秩序之责任”,并正式宣布包括“特殊利益”、“亚洲人之亚洲”、“日本领袖地位”以及“生存权”的“日本门罗主义”。2月24日,当国联大会决定“满洲国”为非法之际,日本首席国联代表松冈洋右气急败坏地丢下一句“日本政府就中国纠纷问题与国际联盟进行合作的努力,已经达到了极限”[11]的话后,随即率团退场。

第四,天皇颁布《国际联盟脱退诏书》为日本与国联的纠葛最终定音。1933年3月27日的诏书内容:

“朕思之,前此为恢复世界和平,国际联盟一经成立,先帝欣喜命帝国参加。朕亦继承遗志丝毫不怠,前后十有三年,始终协力。今值此满洲国新兴之际,帝国尊重其独立以促其健全发展,根除东亚祸根以确保世界和平之基。然不幸者,联盟所见与之背道而驰。朕乃命政府慎重审议,使其采取脱退联盟之举措。然确立国际和平乃朕常冀求之所在,未有停止。因而为和平之种种企图,今后亦应协力不渝。今与联盟分手,乃基于帝国所信,并非偏爱东亚而疏于友邦之举。笃信于国际、彰显大义于宇内,乃朕夙夜所念之。方今列国际会(偶遇)罕见世变,帝国亦遭遇非常之时艰。此恰逢举国振兴之秋,尔等臣民宜充分体察朕之本意,文武交互恪守各自职分,众庶各尽其业,向所履正、行所执中。戮力同心处此世局,进而翼成皇祖父之圣猷(计划),以期普及人类之福利。”[2]409

在接到这一诏敕后,1933年3月27日下午,日本外相内田康哉根据盟约第一条第三款,向国联秘书长德留蒙发出《日本退出国联通告》,最终退盟。可见,利用盟约的漏洞,加上奉旨接受天皇诏敕,日本帝国主义者编织了一副由“外法与内法”交互构成的最大的“法理工具”。

总之,从日本退出国际联盟的事件观之,《国际联盟盟约》的有失严密与殖民者的刻意歪曲,使“国联”彻底丧失约束力,并进而沦为心怀叵测的帝国主义赖以利用的“工具”。对“国联”相关话题的关注与研究,给人们带来的启示有两点:(1)在国际公法不断演进变化的当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下与“国际精神”的发扬,是使国际组织(联合国)发挥效用的关键所在;(2)如何调整原有国际法与现行国际法之间的矛盾似乎已成为当务之急。例如,目前成为全球焦点的南海问题,按照“先占性原则”进行解释,与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得出的结论会有不同。这是新旧公法演进中疏于有效对接给现代人带来的“法理”困惑。这一点尤其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1]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17-1923年)[M].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

[2]近代史料研究会編.明治大正昭和三代詔勅集[M].北望社,1969.

[3]佐藤尚武監修.日本外交史14国際連盟における日本[M].鹿島研究所出版会,1972:4.

[4]内閣制作.御署名原本·大正十年·勅令第三百八十四号·国際聯盟帝国事務局官制[EB/OL].http://www.DAS/meta/MetaOutServlet.

[5]秦郁彦編.日本官僚制総合事典[M].東京大学出版会,2001:44.

[6]立作太郎.国際連盟規約[M].日本評論社,1937:29.

[7]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六编“傀儡组织(一)”[M].台北:1981:264.

[8]澤田謙.国際連盟概論[M].巌松堂,1923:117.

[9]信夫淳平.国际纷争与国际联盟[M].萨孟武,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276.

[10]松原一雄.リットン報告と日本モンロー主義[J].東亜,第五巻第11号,1932-11-01:7.

[11]王绳祖,等编.国际关系史:第五卷(1929-1939年)[M].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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