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改革的四个方向

2012-01-25 14:47:14郑风田
中国畜牧业 2012年6期
关键词:集体土地失地农民界定

文│郑风田

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将“深化农村改革,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作为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滥征地、程序随意、补偿太低等问题,带来许多社会矛盾,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未来集体土地征收应该向以下四个方向改革:

其一,要大大压缩目前的征地范围,除了纯公益性用途外,其他的应该由用地单位与农民协商解决。商业用地要按市场价由农民与开发商共同解决。“公共利益”应该有具体的规定,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

目前,我国征地范围太大,政府一手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另一手高价卖出,赚取巨大的差价。在巨额土地出让金的诱惑下,地方政府形成很强的卖地冲动,导致我国非农占用耕地数量大、速度快,自1990年以来,我国平均每年流失耕地数量为1000万亩以上,土地浪费严重。

农村征地必须界定为公益用处才能征用,可以借鉴国有土地征收条例征求条例的列举方式。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土地管理法》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泛化“公共利益”,给多征滥占、侵犯农民权益提供了方便。国有土地房屋对公益的列举规定可以进行借鉴。上述条例对公共利益界定为: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土地一样可以采取这种方法来界定,对公共利益进行列条清晰界定,避免被滥用。

商业性用途的土地不能再通过国家先征收然后再转让的方式进行。用于非公益性的其他城市化用地,在符合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直接交易合作开发,政府不应当介入。

其二,采取什么样的征地程序?一定要让被征地农民参与。

农村土地征用程序性的作用被忽视,即使有“论证”也只是走过场。过去的《土地管理法》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许多农民被同意,既没有进行公开的听证,也缺少各种中立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农作物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引起失地农民的不满,引发纠纷。新的立法需要妥善处理几个问题,首先是所有的征收、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决定,都应有公众参与;征用应该程序化,包括如何启动、公告、如何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都应该细化。

其三,应按非农地市场价来补偿,不能按农地价补偿,解决目前补偿标准过低问题。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中农民只拿到极小的一块,各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农民的补偿更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资者拿走大头,占40%~50%,政府拿走20%~30%,村级组织留下25%~30%,而农民拿到的补偿款,只占整个土地增值收益的5%~10%,目前,农村土地征用最大的问题就是补偿标准过低,主要是按农地价值进行补偿的。农地通过征地变成非农地,但补偿却按农地价来补,这显然不合理,未来补偿应该按照非农地的现行市场价来进行补偿。

其四,一定要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安置问题。

目前,许多地方农民失地失业,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社会不稳定。未来集体土地征收改革还必须要有一条,那就是一定要保证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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