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娟
(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江苏 南京 210036)
2011年“3.15健美猪”事件后,“瘦肉精”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随即,在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农业部等多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现已开展一年多的时间,为保障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与些同时,也发现了“瘦肉精”监管工作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瘦肉精”监管涉及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2010年底,中央编办发文对“瘦肉精”监管过程中的各部门进行分工,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卫生部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工商总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商务部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质检总局负责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因生猪各环节紧密相连且动态变化,各部门职责交叉,权力界定不清,而且各部门自成体系、相对独立,部门间沟通不便,由农业部门牵头,由于各部门是平级关系,协调难、牵头难,直接影响“瘦肉精”监管工作成效。
抽检监测是当前“瘦肉精”监管的主要手段,涉及到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等多个环节,监管工作面广量大、监管对象形式多样,而部分地区对“瘦肉精”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监管经费严重不足,经费主要来自于当地政府的临时应急支出或挤占检疫费,未列入各地政府的财政预算,无法满足“瘦肉精”监管任务的需要,导致部分地区养殖、屠宰环节抽样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监管工作未落到实处。
一是“瘦肉精”品种多,检测技术滞后。目前,“瘦肉精”类物质除最常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还有十几个品种,与之相比,检测标准、技术手段相对滞后,而且全面检测成本太高,对违禁药物的品种难以全面覆盖。二是“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质量参差不齐。目前市场上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生产厂家较多,但通过农业部备案的企业较少,有的品种还没有备案企业,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假阳性、假阴性,直接影响查禁工作的开展。三是检测时间长[1]。试纸条检测出阳性时,因基层条件有限,需送样至有资质的检测中心确证,最快也需1~2天完成。另外,监管部门抽样监测时,一般抽样数量较多,检测时间则需更长,等检测结果出来,如检出阳性,抽检的同批产品早已销售完毕,猪肉或内脏等恐怕已成为人们的腹中之物。四是基层设备落后、检测水平有待提高。基层化验室简陋、设备不全,检测能力相对不足,检测人员水平有限,大型的设备使用不熟,试纸条判读把握不准,甚至会出现误判,不能满足现时违禁药物监测的要求。
一是“瘦肉精”监管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瘦肉精”监管工作制度还在建立健全中,各地大多是以文件形式部署工作,各地监管尺度不一,随意性较大,让监管人员与被监管对象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监管与溯源工作的开展。二是外来生猪监管机制尚不健全。我省特别是苏南地区,生猪很大部分都依靠外地调入,仅依靠监管部门抽检,难以真实反映生猪的质量状况。“瘦肉精”阳性案件跨省溯源难度较大,省际间的协调配合需进一步加强。三是阳性溯源跟踪机制需完善。检测到“瘦肉精”阳性后,溯源往往很难,耳标不全,抽样单、检疫证等信息填写不全,以致难以追溯源头;特别是农贸市场中动物内脏的溯源更难,内脏检出阳性后,因内脏通常是很多堆放在一起,无任何标识,无法溯源;以致无法惩处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相关责任人员,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
“瘦肉精”的监管在现有法律中涉及较少,处罚也相对较轻,威慑作用有限。对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的,按《兽药管理条例》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罚款1~5万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类物质的,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相对较轻,违法成本太低。对于屠宰企业“瘦肉精”的检测没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屠宰企业不进行“瘦肉精”自检的找不到相应的处罚条款。另外,《动物防疫法》也只规定了检疫员检查疫情,“瘦肉精”检测与检疫同步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一是“瘦肉精”制售者铤而走险,顶风作案,个别养殖场(户)法律意识较差,受推销人员鼓动,在利益面前失去原则。与此同时,部分“瘦肉精”案件被查处后,处罚力度不够,制售源头未经查处和捣毁,很容易转移现场,留下隐患;二是屠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对“瘦肉精”不能严格把关。屠宰环节是把好肉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目前大部分屠宰企业不做“瘦肉精”检测,有相当部分屠宰场为代宰模式,提供代宰服务收代宰费,对生猪“瘦肉精”不能严格把关,安全隐患较大。
一是加快“瘦肉精”监管工作法制化进程。制定“瘦肉精”监管工作制度与流程,把“瘦肉精”监管工作写进相关法律,包括“瘦肉精”检测与检疫同步,抽检样品数量规定,检测记录制度、抽样单及检测报告单格式、试纸条的留存规定、检出阳性报告程序、各环节检出阳性处理机制,阳性溯源跟踪制度,外省生猪产销对接机制、“瘦肉精”阳性协调督办制度等,实现“瘦肉精”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二是建议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将屠宰场自行检测“瘦肉精”列入屠宰场的办场条件,对现有屠宰场进行清理整顿,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场,并规定具体检测项目与要求、阳性报告制度等,为屠宰场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三是修改《兽药管理条例》《刑法》等相关条款,加大对“瘦肉精”犯罪的惩罚力度。
一是要加强“瘦肉精”等人用药品企业的监管,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以促进公司加强对销售队伍和客户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销售环节加强监管,监督企业账户,查看有无可疑的资金往来;二是要从源头上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类违禁药物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非法生产和销售“瘦肉精”等药品的黑窝点,控制作案人员和制假现场、设备等,彻底催毁其生产能力,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彻底消除隐患。
一是加快对基层检测人员的培养。对基层检测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并定期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检疫员要到养殖场(户)和屠宰场现场检疫,按规定比例抽样检测“瘦肉精”。由多个猪场的生猪拼车外运的,必须做到场场检测,严格登记,每个猪场检测数量不得低于1~2头;二是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抽样方式。目前,抽样一般是随机抽取,而检测的根本目的是要堵住有问题的生猪,要让同样的工作量发挥出更大的作用,首先抽样前应先观察,有针对性的抽取,抽嫌疑大的,臀部浑圆,肌肉结实,行走不便的生猪首先抽取,如群体无异常可按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样;三是加强对销售终端产品的监测。销售终端的产品最有说服力,通过频繁的监测来发现问题,进而追查过程监管的问题和漏洞所在,并通过源头追溯,严惩“瘦肉精”制售与使用者;四是完善标准与检测技术。在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试纸条监管的同时,还应加强对“瘦肉精”类其他品种的检测标准、方法的研究,研究出更快更好的检测方法,研发出更多品种的快速检测试纸条。
目前,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堪忧,而源头难查一直困扰着政府监管部门。案件的无法溯源,让非法制售和使用违禁药物的人员逍遥法外。建立溯源体系,实现动物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实时监管和快速追踪,正是应这种背景要求而产生的。动物源性食品的溯源体系应包括从动物出生到转化成产品过程中的饲养、防疫、检疫、用药等情况,以及每一环节相关责任人情况,均被及时储存到中央数据库,可以随时调用、查看、汇总和分析。一旦发生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以迅速查找到相应的责任人[2]。另外,动物源性食品溯源体系应加强对动物内脏、分割肉块等的溯源的研究和应用,并在长期的实践应用中逐步完善。
一是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对养殖场(户)、经纪人、屠宰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者、猪肉经销商的监管,定期组织培训,培训各行业相关质量安全要点及注意事项,发放宣传手册,以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其自觉守法生产、经营;二是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与引导。广泛宣传含“瘦肉精”畜产品的危害,及含“瘦肉精”猪肉的特征,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从行动上抵制含“瘦肉精”猪肉,让“瘦肉精”猪肉在市场上无处容身;三是定期向社会公告。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告“瘦肉精”监管工作动态,对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食品安全事故,以黑名单形式向社会公告;四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我省各地已公布了举报电话,建议各地统一公示牌样式,在农贸市场、养殖场、屠宰场等醒目位置公示畜产品安全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畜产品安全关系到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是社会问题;要做好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有好的体制、强的队伍和充足的经费作保障。一是应理顺管理体制。各级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加强与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召开各部门“瘦肉精”监管负责人会议,形成监管合力,保障监管工作切实有效开展;二是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自身建设,规范检疫与“瘦肉精”检测,严格执法、严禁违规;三是各地政府应把“瘦肉精”执法与检测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按各环节抽检比例和抽检项目要求保障所需经费,保证“瘦肉精”查禁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畜产品的安全。
[1]时勇,黄焱.让“瘦肉精”远离餐桌[J].中国动物检疫,2002,19(4):13-14.
[2]布里.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积极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N].中国畜牧兽医报,2007-03-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