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红松,余军峰,王 冲,代传恕,叶建军,周福成
(1.蔡甸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武汉 蔡甸 430100;2.蔡甸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武汉 蔡甸 430100)
2011年“3·15”央视专题报道河南双汇“健美猪”事件后,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各地纷纷组织开展针对“瘦肉精”的专项整治行动。武汉蔡甸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全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百日整治行动中,查获了一起含有违禁药物莱克多巴胺的饲料添加剂“猪重强”案件,并配合公安机关一举打掉了一个横跨四省的瘦肉精制售网络。为了更好地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办案能力,现将案件查处的相关情况作简要分析如下。
2011年3月双汇“健美猪”事件发生后,蔡甸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辖区内的屠宰、养殖、市场三个环节开展瘦肉精专项监测,来自养殖环节的2个猪场部分生猪尿样检测结果莱克多巴胺指标为阳性。经过复检后,将检测结果向蔡甸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和武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报,并对检测含阳性尿样的猪场采取封锁措施;同时着手调查源头问题。通过与养殖业主、驻场技术人员、饲养人员进行交流,及对养殖场使用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进行检查,最后将目标锁定在5种饲料添加剂和1种兽药(中成药)上。执法人员对6个疑似样品进行抽样送检,并对抽送样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6种样品送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瘦肉精专项检测,经检测,样品编号为蔡20110328001,商品名为大猪纯天然皮质体型改良剂“猪重强”中莱克多巴胺含量超标,其含量为19.4 µg/kg。
在确认引起检测生猪尿样超标原因后,执法人员立即对瘦肉精超标饲料添加剂“猪重强”的来源进行调查。依据养殖场负责人的供述,“猪重强”来源于一张姓男子,该男子的销售方式主要为“下乡推销,电话单线联系送货”,对销售人员的具体住址、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情况均不了解。为了追根溯源,防止“猪重强”再次流入畜牧生产环节,考虑到销售违禁药品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1],超出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范围,蔡甸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时将该案移交至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案件转由公安机关查办。公安机关对生产销售环节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经过慎重考虑,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将涉及到猪重强使用环节的案件重新交由蔡甸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
1.2.1 猪尿样 检测方法: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对采集生猪尿样进行检测。主要试剂及仪器:克伦特罗(Clenbuterol)ELISA检测试剂盒、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ELISA检测试剂盒、沙丁胺醇(Salbutamol)ELISA 检测试剂盒,供货商为北京望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2.2 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中瘦肉精的检测采取委托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测,检测依据为HBSOP-SH-011-2009。
此案件从2011年4月立案,至11月结案,整个案件时间跨度较长,其原因主要涉及到公安机关对生产销售环节的案件查处,由于生产销售环节案情较为复杂,涉案人员较多,范围较广,至公安机关结案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才对养殖环节涉及“猪重强”的相关养殖企业进行了处罚。
一是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2],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未用完的“猪重强”饲料添加剂进行了没收,并作销毁处理,共查获“猪重强”饲料添加剂237袋,货值1.2万元;对涉案的2家生猪养殖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和3万元的行政罚款。
二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3],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尿样检测超标的阳性生猪实施无害化处理。
对于涉及生产、销售违禁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人民法院对非法制售“猪重强”的犯罪人汪某、王某、罗某、张某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八年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0~80万元人民币;整个案件涉案金额60余万元,没收财产达210万人民币。
一是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对双汇“健美猪”事件的高度重视,及在整个违禁饲料添加剂“猪重强”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为“猪重强”案件的成功告破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此次查获违禁饲料添加剂“猪重强”得益于将监测指标由原来的盐酸克伦特罗1项,扩展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3项,监测指标的扩大是发现本案的一个关键;三是各部门通力合作,提升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显示了政府职能部门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职能部门在猪重强案件中的大力协作,使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的违法行为被全面打击,同时给其他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以警示;四是有一只技术过硬,作风扎实,“进的猪圈,入的化验室”的抽检队伍和执法队伍。
一是区一级瘦肉精监测采用的酶联免疫吸附法和国家认定的瘦肉精检测结果确认方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在精准度上还有一定的差距,区一级监测机构在发现瘦肉精阳性案例后必须送检到具有检测能力和资质的检测机构,才能确认监测结果,不利于对违法案件的快速处理;二是在未施行“一样三检”,即同时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项指标前,可能有部分莱克多巴胺超标的生猪流入了市场环节;三是养殖业主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存在单方面追求养殖效益的问题,未将出场生猪产品的质量放在首要位置;四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缺口较大,应急资金不足,不利于突发畜产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猪重强”案件是违禁药物危害生猪养殖环节的一个案例,此案已结案,相关当事人也受到法律的处罚。但回顾整个案件,仍有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一是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规范规章时,应进一步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现行的瘦肉精检测结果判定方法:包括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4],饲料中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和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5]等对仪器设备要求较高,检测费用昂贵,作为一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基本无法应用。二是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政府部门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呼声较高,但在落实监测资金、相关工作经费时无保障。如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可持续,在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对扑杀动物及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等事宜上还存在制度缺陷。加强制度建设,并有力的推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不让制度成为一纸空文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然要求。三是国家一号文件连续9年聚焦三农,农业的整体地位有所提升,但涉农工作人员的行业地位和从业待遇没有实质性的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重大。但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守护者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特别是街乡镇一级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行业地位和从业待遇没有明显提高,甚至出现了下降,而职业风险却明显上升。如何确保动物卫生监督队伍的稳定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解决队伍老龄化等问题值得深思。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Z].国家主席令[2011]41号.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02-25.
[2]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Z]. 国务院令[2001]327号.北京:国务院,2001-11-29.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Z].国务院令[2004]404号.北京:国务院,2004-04-09.
[4]国家质检总局.GB/T 22286-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08-12.
[5]国家质检总局.GB/T 22147-2008饲料中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和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