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几点体会

2012-01-25 09:29林学仕
中国动物检疫 2012年8期
关键词:屠宰经营者检疫

林学仕

(永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 永靖 731600)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动物防疫管理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动物防疫方面的职责,明确了饲养者、经营者的防疫义务,规范了动物疫病防控行为,完善了动物防疫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对于强化动物防疫管理,提高动物疫病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水平,促进养殖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必将促进动物防疫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以笔者十多年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实践来看,要开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局面,还需要在懂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懂情:懂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情,懂知识: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力争做到“三懂”的和谐统一。

首先,要懂法。就是要熟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规的内容,对动物饲养、运输、屠宰及动物产品的经营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要烂熟于心,并在执法过程中熟练应用。这是执法之要,也是依法之据。一要懂《动物防疫法》等专业法及配套法规。这是执法的根本,也是执法的最重要依据。比如,对于疫情报告,《动物防疫法》就明确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兽医技术机构报告,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这既使我们有了更广更快的了解疫情的渠道,也使我们执法有了更明确的依据。又如检疫申报制度、检疫程序、种用乳用动物的调运条件等,这些在实践中操作性、实用性较强的条款,要认真研读,熟练掌握,才能在执法实践中运用自如,以理服人,减少摩擦,取得经营者的理解、配合与支持[1]。二要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的相关规定和解释。这些都是对《动物防疫法》的进一步细化、实化和具体化,这就使得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变得更加规范,更加有章可循。对于这些规章,比如《生猪屠宰检疫规范》中,对动物屠宰经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这些规定,一定要条条记准,款款明白,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执法行为有法可依,也才能使各种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进而促使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三要懂《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的基本特征,是行政执法。但受目前大多数动物卫生执法人员是由兽医技术人员“转行”而来等因素的制约,要完成动物卫生执法,就必须在熟悉专业法规的基础上,熟悉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其次,要懂情。就是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带着对广大农民和动物养殖、经营者的深厚感情去执法,把执法的过程变成宣传相关法规的过程,变成服务群众、服务畜牧业发展,进而拉近与人民群众和管理相对人感情的过程。从而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从而提高整个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业的社会认可度,优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环境。这是法治精神的根本体现,也是执法者应当追求的最高境界。具体讲,就是执法者一定要在法律法规的大框架下,多进行一些换位思考,多替饲养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考虑,多问问自己除了执法还能干些什么。要通过自己的执法,把“冷冰冰”的法规硬性“规定”,活化为一条条可以促进执法的善意“提醒”,细化为可以拉近与执法对象之间距离的具体措施。这样,工作起来就不至于太“被动”,与执法对象也不至于太“对立”,也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现实工作中逃避、拒绝检疫,违法者软磨硬抗,或不予理会,甚或大打出手,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如对“收购无检疫证明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和“未取得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我理解既是为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健康而设立的,同时也是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而做出的规定。在执法的过程中,切不可只强调前者,而忽视或者看淡后者,必须在处罚的同时,多从经营者的角度做些适度的“提醒”。一些在宰前都有其特征性临床病变的动物常见病,要通过日常工作和培训等适当的机会传授给贩运户,在为他们正常的经营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中,赢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达到与他们和谐相处,又保障辖区畜牧业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及财产安全的执法目的。还如,只要对贩运者讲明,“拉运检疫证明在有效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出现问题时责任由此环节的出证执法人员负责;相反,一切责任由拉运者负责”,这样,他们就会为了自己利益,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再如,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是对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者的基本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一些长期进行生猪和活禽等动物贩运的个体经营者,往往都不愿或按规定进行消毒。在执法过程中,就要多用一些不消毒而造成疫病蔓延,造成饲养者、经营者都受损失的例子,说服其守法。还比如,对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动物养殖档案的饲养者,尤其是种畜场、种禽场和规模饲养场,不能一味地处罚了事,而应该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合理处罚的同时,提出强化管理的整改建议,帮助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只有这样,影响和制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健康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2]。

再次,要懂知识。就是要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一要熟练掌握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需的基本理论知识。这是立身之本,也是减少执法纠纷,提高执法者在被执法群体中个人魅力的重要砝码。虽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者不可能掌握动物饲养、防疫、检疫、检验、疫病防治等所有知识,尤其是达到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对一名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而言,起码要掌握动物病理学、寄生虫学、临床诊断学、传染病学、毒理学等基础的理论知识,还要根据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规律,适时学习和掌握新发的动物疫病防治基本知识。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更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比如,对一些常见病的淋巴结病理变化及其他典型病变要烂记在心,在操作中能熟练应用;二要熟练掌握检疫操作程序。如在定点屠宰场驻场检疫时,重点是要把好入场关、宰后检疫关、无害化处理关等“三关”。入场检疫时,在查证验物过程中,要掌握最常见疫病的临床症状,以便能够及时发现病畜,控制疫情的蔓延,体现一个“早”字。在屠宰检疫执法中,对各种病理变化,要烂记于心,尤其是在机械化屠宰的流水线上,做到“快”“准”。特别是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要知道哪种情况需要销毁,哪种需要高温,都要一目了然,处理得当。要通过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减少经营者的损失,降低对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三要熟练掌握总结提炼技能。实践出真知,也催生理论的更新。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不同,动物机体的个体特征不同,要求执法人员不能死套书本知识来执法。这就需要我们在平时的实际工作中,注意做好总结、积累和自我提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自己的长期实践和积累,善于和勇于总结出一些书本上没有的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如,有些在出栏前经过注射治疗动物,往往因临床症状不够明显,会随正常动物一同被屠宰。但在屠宰检疫过程中就会发现,腹股沟浅、深淋巴结严重水肿,切面外翻,周围有淡黄色胶样浸润,皮肤上有不同程度的充血或出血,个别瘦弱的胴体颈部还会有明显拱包,剖检时会发现周围有黄色或黑黄色胶样浸润,并带有异味。还如,慢性猪丹毒往往在皮肤上还会出现黑色的不规则疹块等,这些都是书本上所没有的,需要在实践中发现和总结。

[1]蒋晓岗.依法实施报检制全面促进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开展[J].中国动物检疫,2006,23(4):20-21.

[2]陈昌蓉,欧阳金旭,刘翠娇,等.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对策与措施[J].中国动物检疫,2008,2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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