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药物可及性研究现状的分析

2012-01-25 04:26:52魏留军
中国医药指南 2012年2期
关键词:药品制度药物

魏留军 石 磊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山东 聊城 252000)

1 基本药物及其可及性

“基本药物”的概念,由世界卫生组织于1977年提出,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基本药物制度是新医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部分,以提高基本药物可及性作为核心目标,它在基本药物的遴选、研制、生产、供应、使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2009年8月18日中国正式公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这标志着中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基本药物制度做了如下阐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可及性作为卫生服务研究中的一个基本术语,指将卫生服务系统和服务人群联系在一起,通过个人实际发生的卫生服务利用,来研究潜在的促进和阻碍服务利用的各种因素。世界卫生组织对药品可及性的解释是指一国的药物政策的目标应当是追求所需要药品的人能够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得所需的药品。而基本药物的可及性是指人人能够以可承担的价格,安全地、实际地获得适当、高质量以及文化上可接受的药品,并方便地获得合理使用药品的相关信息[1]。

2 基本药物可及性的研究意义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是注重对人权的维护,而“健康权是行使其他人权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一项国家为此承担国际法义务的经济社会权利”。健康权的提出及完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在卫生战线的具体表现,也是加快改善民生的重要方略,报告中提出的要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为我国即将全面展开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未来卫生工作指明了方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

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我国先后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等规定,以期望全面深入地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覆盖率,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

基本药物政策顺利实施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同时,基本药物可及性水平也是衡量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一个标准;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水平,保障群众的基本用药是基本药物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目前,我国基本药物可及性的状况比许多发展中国家要好些,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从国情上看,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患病人口数量大,这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巨大的疾病负担,所以我们所需要的基本药物的数量和种类要尽可能多,价格要尽可能低。从研发能力上看,我国的药品生产能力过于饱和,研发能力却很弱,这是因为国内医药市场无法为新药提高足够的投资回报,另外,基础研发成果难于转变为生产力的问题致使企业纷纷选择仿制药的生产而不愿意进行新药研发。从发展区域上看,受城乡二元化体制的影响,农村发展滞后,非城镇居民收入过低,而我国在城镇居民中基本普及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不覆盖农村人口,虽然我国农村已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缺口,这使得药品费用成为非城镇居民无法承受的负担。

由于发达国家拥有较为全面的医疗保障体系,居民收入较高,以及拥有较为完善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新药研发,因此发达国家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较为顺利,药品可及性较高,国内外的学者对发达国家药品可及性的相关研究较多和全面,对于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由于我国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较晚,基本药物可及性障碍大,基于我国特殊国情的有关基本药物可及性的相关研究相对较少,不利于完善和顺利实施我国的基本药物制度。

3 基本药物可及性研究的现状

3.1 国内关于基本药物可及性研究的总体情况

目前国内关于基本药物可及性的研究相对较少,较片面、不够系统。这些研究文献大多数从基本药物可及性的定义、提高基本药物可及性的影响因素、基本药物可及性障碍的成因分析以及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的措施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大多数研究属思辨和议论型文章,而原理论探讨的文献则非常稀少。总体看来,我国基本药物可及性相关研究多为散在的议论,研究方法运用欠缺。除了个别案例评析和调查纪实文章外,其余多为泛泛议论,未提及相关研究方法。少数的文献采用了定性定量研究,但也只限于统计描述和简单的数据罗列。

我们通过对这些文献的研究看到,基本药物可及性从遴选、生产、配送、采购、配备、使用、补偿和监管各个环节中都存在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量化分析后,我们发现其中最需要优先解决的是企业不生产或少生产基本药物的问题;其次是医生不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问题;接下来依次是基本药物配送环节的不合理加价、基本药物采购环节多、基本药物招标中唯低价主义、医药产业发展不合理、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后补偿不到位等问题。

我国的基本药物可及性存在的这些问题不容忽视,亟待解决。学者们也纷纷提出不少建议和措施,我们对这些建议进行总结后,得到以下主要的几条:①基于立法执法角度,填补法律上关于基本药物制度的空白,加强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监督、执法力度;②基于经济角度,政府应建立合理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降低药品生产企业的流通成本,提供优惠政策,完善定价机制,抑制不合理的市场调节价;③基于社会民众角度,提高农村药学服务网点人员素质,普及农民药学基本常识等。

3.2 基本药物可及性障碍的研究

我国的基本药物制度自2009年8月18日正式实施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基本药物的覆盖面有限,使用率较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障碍,如市场上基本药物的短缺,甚至出现了某些廉价药物和罕见病药物的严重短缺;有些医院更偏好使用进口药和高价药,而没有基本药物的销售,致使消费者对基本药物的不可及。

袁泉等[2]人认为基本药物可及性的障碍主要存在于知识、经济和体制等方面,而导致这些障碍的原因是:①廉价基本药物与供应链逐利倾向存在矛盾,使得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都避免基本药物而选择价格昂贵的药品;②由于定价制度和新药审批制度的双重作用使得大多数生产企业不生产利润微薄的基本药物,转向生产收益可观的“新药”,其疗效与基本药物相差无几。袁泉等[2]人对此提出提高基本药物可及性的措施:①政策和法律上,鼓励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基本药物;②改革“以药养医”的制度和改变医疗费用支付制度,以促进医疗机构多使用基本药物。

另有李秦川等[3]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农村偏远地区药品供应存在的三种代表模式的特点,从以下3个方面提出了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可及性障碍的原因:①农村偏远地区药品利润低,企业无进军积极性;②连锁药店专柜进村难,经营有束缚;③基层药学人员严重匮乏,药学服务低。此外,针对农村偏远地区的特殊情况和原因,李秦川还提出了相宜的建议:①实施片区捆绑配送制度,形成区域性药品采购配送中心;②鼓励连锁企业进村,放宽经营企业开办条件;③提高农村药学服务网点人员素质,普及农民药学基本常识。

信明慧[4]等人从第三终端基本药物可及性的配送模式上进行研究,分析了第三终端基本药物可及性障碍的原因:①药品的第三终端极其复杂,市场分布广泛,使得企业难于统一配送;②第三终端市场地区较为偏远,交通不便,配送份额少,配送成本高;③第三端的一些医疗机构常常拖欠货款,使得企业不愿向第三终端市场配送药品。他提出了提高第三终端基本药物可及性的建议:①发展并完善第三方物流体系;②建立区域性医药商业联合体;③完善相关的政策体系。

3.3 基本药物可及性的实证研究

目前我国对基本药物可及性的实证研究较少,只有少数地区进行了实证研究,主要是山东、上海、湖北省孝感市农村地区。山东大学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于2004年,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健康行动组织(HAI)的基本药物可及性的标准调查方法对山东省的基本药物的可及性进行了实证调查研究;叶露[5]于2006年,采用标准调查方法对上海市的基本药物的可及性情况进行了实证调查研究;阳昊[6]于2007年,采用标准调查方法对湖北省孝感市农村地区基本药物的可获得性进行了实证调查研究。

上述的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的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相对较低,距离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①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公立医院和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可及性都较低;②原研药的可及性要低于等效仿制药,这是因为我国实行新药单独定价制使得原研药的价格远远高于等效仿制药,降低了原研药的可及性;③不同类别的药物其可及性有显著差异,由于我国抗生素的滥用使得抗生素类基本药物可及性较高些,而精神类药物和抗抑郁类药物由于需要处方或患者本身不能购买等原因,其可及性非常低。④即使是一些常见疾病的治疗药物,其可及性也不高,在治疗过程中往往需要配合使用其他药物,而增加辅助药必定增加治疗费用使得基本药物可及性降低。⑤由于缺乏合理的补偿机制,“以药养医”的现象仍然存在使得利润微薄的基本药物无人生产和使用,大大降低了基本药物可及性。⑥由于农村经济水平落后,大多数人群为低收入或者低保人群,根本无力承担常见疾病的治疗费用,加上医疗机构的逐利倾向,导致“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降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本药物可及性障碍。

4 总 结

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做到的,需要各相关部门、人员的不断配合与努力。同时,目前,国内关于基本药物可及性的研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体系,需要进一步加以发展,以能够通过对基本药物的可及性的理论方面加以研究,从而为提高基本药物的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与指导。

[1]席晓宇,李军,褚淑贞.基本药物可及性调查方法的研究[J].药学与临床研究,2011,19(1):81-84.

[2]袁泉,邵蓉.基本药物可获得性障碍研究[J].上海医药,2010,31(3):116-118.

[3]李秦川,陈永法,顾政.提高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可及性的思考[J].齐鲁药事,2010,29(3):129-130.

[4]信明慧,陈永法,邵蓉.提高第三终端基本药物可及性的配送模式研究[J].中国药业,2010,19(4):1-2.

[5]叶露.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26-34.

[6]李萍,吕景睿,阳昊,等.湖北省农村居民基本药物可负担性研究[J].医学与社会,2010,23(2):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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