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

2012-01-25 04:35谭春青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2年6期
关键词:调运检疫养殖场

谭春青

(四川省遂宁市畜牧食品局,遂宁 629000)

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

谭春青

(四川省遂宁市畜牧食品局,遂宁 629000)

近年来,因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三农”扶持政策,畜牧业管理系统的干部职工积极引导辖区有养殖积极性的农户和其他业界企业家开展养殖,使得大量资金投入动物养殖和动物产品加工行业。动物养殖业处于良好发展势,推进了现代畜牧业发展。但随着其他行业大量投入资金,动物养殖企业快速崛起,许多动物养殖户动物卫生管理意识淡漠,相关知识和技术贫乏,再加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盲目追求利润,无视动物防疫法规,贩卖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使得动物疫病随着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频繁流通而日益加剧,给养殖业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少影响。因此,强化流动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管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1 存在的问题

1.1 宣传力度不够、养殖户防疫意识淡漠

新建养殖场(户)缺乏动物防疫意识和引入动物的动物卫生管理知识。首先,有的动物养殖场的选址、布局、建设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其次,大多数新入行养殖户“自繁自养”和“全进全出”意识差,需引进动物时,不管输出地(场、户)防疫工作是否按国家规定全面落实,养殖户不调查引入地相关疫情发生情况、经营户不管动物、动物产品是否染疫,只要觉得所买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海关走私动物产品)价钱低、能赚钱,就盲目购买、引入动物,导致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再次,引进动物后不严格执行隔离观察制度,造成疫病的传播和流行。

1.2 动物卫生监管不力

输出地免疫工作特别是规模场防疫工作不落实,导致没有免疫保护力的动物受疫病的威胁发生;产地检疫工作不落实、不严格执行引种检疫申报审批制度、不查验引进动物的资料及畜禽标识、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盲目出证(隔山开证)、不作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检疫不合格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不力等造成疫病传入输入地;有的地区屠宰检疫和检疫监督工作不落实,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造成疫病的流行。公路绿色通道开通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形同虚设。输入地引种检疫制度不落实,不严格执行引种检疫审批程序,造成疫病和动物一起引入;不派技术人员监督引种,在途中病害动物尸体及其污染物乱抛、乱扔,造成沿途污染;引入动物后不严格执行隔离观察制度、或监管不力,盲目混群饲养造成疫病发生和流行。

1.3 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够

《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作了相关规定,特别第46条对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引入资格进行了审批,对隔离观察制度的执行进行了规定,但对执行这些规定的监管措施无约束力。同时,没有对种用、乳用以外的动物引进前的监管措施和规定。再加之为了减少疫情的影响和损失,现实生活及工作中有少数地方和人员不知或明知有疫情不报,辖区依然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法律约束力不够。特别是异地购进商品(包括供屠宰)动物出现非正常死亡(疫病引起的死亡)责任追究无法依法落实,有时还可能出现购进有有效动物产品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由于销售地动物检疫工作落实差)的动物产品引起动物疫情现象发生,无法追究对方检疫不负责的责任,这些都给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2 对策及建议

2.1 加强宣传,增强防疫意识

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对养殖场(户)特别是新增养殖场、贩运户、屠宰加工企业的培训和宣传。增强其防疫意识,让其了解私购乱引动物的危害和后果,使其成为异地引进动物遵纪守法的典范。

2.2 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专用通道

针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十分活跃和动物及生鲜动物产品流动可能造成疫病传播、流行的特点,建议农业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过往省或市的专用检查通道,完善检查站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动物及其产品既能正常流动,又不引起动物疫病的传播。

2.3 农业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进一步建立健全因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引发动物疫情的管理法规(包括海关),完善因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引发动物疫情的责任(包括输出地检疫出证不负责)和责任追究。

2.4 地方建立健全异地引进动物的动物卫生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制定和签署养殖场、贩运户、屠宰加工企业动物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其职责和义务,并严格执行;制定和完善动物卫生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动物卫生监管行为,从而达到行业自律的目的。

2.5 强化引进动物的动物卫生监督

2.5.1 对输出地情况调查 调查需要调入的动物品种、性别、数量;调查输出地及其周围易感动物的基本情况,调查近3年地区的易感动物的发病种类、时间、范围及危害程度;了解输出地的防疫落实情况,特别了解强制免疫工作落实情况,了解非强制免疫病种种类。

2.5.2 引进动物准备 派经验丰富的动物检疫人员对需购入动物进行全过程监控;了解输出动物的养殖场动物免疫程序及免疫工作落实情况,查看免疫记录,根据《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落实引进动物病原学监测和抗体检测工作,掌握动物输出地(场)动物疫情和免疫保护水平,了解该养殖场的养殖管理、用药、用料、检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掌握第1手资料,再决定是否在此地区引进动物。

2.5.3 输出场的选择 选择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落实较好的地区引进动物安全系数大;动物输出场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选择动物防疫制度落实,信誉度好,养殖规模较大养殖场安全指数高。

2.5.4 对动物个体选择 查阅需引进动物养殖档案、动物标识及相关信息,所需引入的动物佩戴有动物标识,应该免疫病种的免疫保护应在有效期内。供屠宰和饲养的商品动物临床检查健康;种用动物应按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对规定的检疫对象的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同时取得有实验室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应检项目的检测合格报告。

2.5.5 取得动物调运资格 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取得调运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同时,装运前应对确定调运的动物进行带畜消毒,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2.5.6 运输途中监管 依法派动物检疫员加强引进动物沿途动物卫生监管,搞好沿途观察和监管,发现病、死动物规范处理,严禁乱抛乱扔。同时,有专人押运,负责运输途中适时供水供料及相关事务处理。

2.6 严格隔离观察制度

引进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 d,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 d。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切实搞好隔离观察期间的消毒和应激处理。

2.7 强化引进动物的检疫监督和集中免疫

对引进动物经隔离观察7 d无异常情况后,根据情况进行猪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牛羊口蹄疫免疫,或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鸡新城疫的免疫等强制免疫工作。同时做好强化其他动物疫病的防疫(特别是免疫)工作。

2.8 强化调入环节动物卫生监管

强化动物及其产品流通各环节动物卫生监管,严格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报告、准入、登记备案制度及可追溯管理制度,规范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经营行为。

2.9 依法追究违法调运行为

为了规范调运动物的动物卫生监管工作,农业部制定了一系列的办法和规定,对管理相对人在动物检疫监督管理中的行为进行了限定。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由于群众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调运动物时的随意性很大,不按照规定进行调运动物的现象经常性发生,使动物疫情传播、流行,给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带来较大隐患。既要经常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加强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的动物卫生监管,又要严厉打击违法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才能保证现代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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